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促进学前儿童健康成长。
本条是关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与教育学前儿童责任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确立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法定责任。第二款细化抚养与教育责任的具体内涵,强调应在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基础上,为学前儿童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促进其健康成长。
第一款规定了学前儿童监护人的抚养与教育义务。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应当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顺位为学前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位为学前儿童的兄、姐;如果上述两个顺位均无法监护学前儿童的,其监护人由经学前儿童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在教育领域,教育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具体到学前教育领域,学前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抚养和教育学前儿童义务,并为其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抚养和教育是履行监护责任的重要内容。抚养责任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儿童进行养育和照料,使儿童身体能够健康成长,不得虐待、遗弃儿童,不得歧视女童或有残疾的儿童,这是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的需要。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时不仅要注重养育而且要注重教育,教育责任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尊重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款规定了学前儿童监护人在抚养和教育阶段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应当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责任时,应当充分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以儿童为本。学前阶段处于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儿童处于具体形象思维和感知运动发展阶段,主要通过与外部世界的相互作用来获得新经验,他们关注周围环境中生动有趣的事物,关注同伴,关注自己感兴趣的一切事物。掌握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是我们开展科学保教的基础和前提。学前儿童监护人的引导应遵循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例如,不仅要保障儿童日常休息、锻炼、娱乐的权利,还要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参与权,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学前儿童监护人在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前提下,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本条是学前教育法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责任的特别法规定。本条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义务的规定是宪法第四十九条和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具体化。其中对抚养教育责任的规定,是教育法第五十条在学前教育领域的特别规范。教育法作为规范教育事业发展的一般法,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教育责任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学前教育法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教育责任的规定则聚焦于学前儿童,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基础上,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本条确立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和教育学前儿童的法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仅要为学前儿童健康成长提供物质保障,还应当对学前儿童实施日常科学教育,为适龄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主要来源为幼儿园集中教育与家庭特别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儿童是否接受幼儿园集中教育具有决定权。当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决定儿童接受幼儿园集中教育时,应当为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当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决定儿童不接受幼儿园集中教育而在家接受家庭教育时,则应当遵循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儿童提供科学的家庭教育以促进其全面健康成长。这与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