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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权利保障】

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

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学前儿童权利保障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学前儿童权利保障的规定。本条第一款列举了学前儿童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本条第二款则规定了学前教育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并强调应在此原则的指导下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

本条第一款列举了学前儿童所享有的权利。首先,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是学前儿童成长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民法典作为新时代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对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了规定,在人格权编进一步明确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学前教育法作为保障学前儿童权益的基本法,坚持宪法与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细化延伸至学前儿童这一群体,肯定了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其次,学前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其身心发展程度有限,行为能力尚不健全,需要得到尊重并进行保护照料。学前儿童作为国家未来的新一代,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保护照料。最后,本款规定学前儿童有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即坚持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无差别、无歧视原则。在学前教育领域,需要赋予学前儿童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即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学前儿童,不分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家庭财产状况、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都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学前教育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学前教育领域各类各项事业发展最核心、最关键的是要以学前儿童为中心,贯彻落实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此外,由于学前儿童年龄尚小,是社会弱势群体,且学前儿童发展关系到国家未来发展,因而强调要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

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也即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该原则指的是,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家庭成员、教育者和保育工作人员等所有个人,在涉及学前儿童的一切事务中根据所涉儿童个体或儿童群体的具体情况,兼顾个人的状况、处境和需求,来界定什么是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并以此为根据作为或不作为,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儿童个体或儿童群体的利益、福祉。一是本款规定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是贯彻落实国际人权条约有关内容的体现。20世纪中期以后,随着儿童的法律地位在世界各国得到实质性提升,“儿童权利本位”被世界各国确认为有关儿童事务立法的价值取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有关儿童事务立法的指导性原则,并被联合国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与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等多个国际法律文件确立为国际人权法中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首要原则。自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以来,我国坚持在保障儿童权益的相关立法中转化、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二是该原则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理念相契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学前儿童作为最重要的未成年人群体,亦须坚持“最有利于原则”,加强对学前儿童权益的保障。

学前儿童权益保障中,要在贯彻落实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的基础上,强调对学前儿童进行特殊、优先保护。人权保障原则不仅体现为形式上的平等保护,还体现为实质上的平等保护。学前儿童作为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其身心发展并不健全,需要坚持学前儿童本位的立法理念,强调全社会需对学前儿童进行特殊、优先保护,切实保障学前儿童合法权益。

【适用指南】

本条对学前儿童权利及其保护原则的规定,是对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贯彻细化。本条作为第二章“学前儿童”章节的第一个条款,奠定了本章条文规范的主基调,即在任何学前教育活动中,都要贯彻落实“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以保障学前儿童合法权益。

一是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要贯彻落实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一方面,要求幼儿园在教育教学中,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排除对儿童发展不利的各种因素,按照科学规律,规范开展学前教育。在学前儿童进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时,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禁止违规开展小学学科内容及其他不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水平的培训。另一方面,要求幼儿园注重其周边设施及在园期间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禁止在幼儿园内设置危险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禁止在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有危险、有污染、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要求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保护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是幼儿园教职工要以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为出发点,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禁止违反职业道德、职业规范或者以其他手段损害儿童身心健康。

三是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第一千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 QCM7fMmrmS/6tcY8GtcWT0P+KWj5olAqIWf2n/UvAvhvpjNTlNy/nUloK7pTRq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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