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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幼儿园食堂使用过期调味料是否属于违法经营食品
——Z省C市W幼儿园与C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7日,被告C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Z省C市W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在食堂烹调间燃气灶旁的不锈钢操作台上,发现若干调味料,其中一瓶已拆封使用的酱油鲜味生抽,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3日,保质期为24个月,已过期,标示净含量500毫升,剩余含量100毫升;另一瓶纯芝麻香油,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1日,保质期18个月,已过期,标示净含量430毫升,剩余含量100毫升。经询问原告幼儿园校长章某某,其陈述上述调味料系其在家里使用。2016年8月19日,其把家中剩余半瓶的酱油鲜味生抽和纯芝麻香油拿到幼儿园食堂使用,烧制的菜肴供应给幼儿园作开学准备的老师食用。被告C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C市监处〔2016〕8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罚款5万元。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告C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C市政府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C政复决字〔2016〕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C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C市监处〔2016〕830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存在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

本案幼儿园负责人承认自己拿家中过期的酱油、麻油到幼儿园食堂,上述家中过期酱油、麻油,如本人不食用通常应自行丢弃,其负责人特意带到幼儿园食堂,且不能解释其他合理动机,只能视为有意使用。从其本人陈述的量到检查的剩余量,存在着明显的量差,结合生活经验,可以确认已经使用过。超过保质期和标示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故上诉人关于未使用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告知程序,被上诉人告知了拟处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处罚的根据,告知内容符合行政处罚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被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告知到C市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至于N中院系统实行的交叉管辖,是法院系统为便民而实行的工作规定,不在法定告知范围之列,可由C市法院代为告知。本案行政机关不存在告知程序错误。N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食品安全是影响幼儿健康的最大因素之一,食材好坏直接决定着幼儿以后的成长健康情况。幼儿的食品安全问题一直都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食品卫生安全更是幼儿园安全工作以及政府部门卫生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学前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工作,履行规划制定、资源配置、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待遇保障、幼儿园登记等方面的责任,依法加强对幼儿园举办、教职工配备、收费行为、经费使用、财务管理、安全保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本案中,C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于维护幼儿生命健康权益等目的,依法履行职责,对涉案幼儿园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等领域进行了有效监管。 lsFmEaWgjVyLnjzptvoPumbh8P1degsi6nfY/kNRCDPa1siAK42orerRxTLPoX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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