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

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学前教育工作表彰奖励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明确指出要对学前教育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首先,宪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提出“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在学前教育领域,要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以此激发社会参与学前教育发展的热忱,助推学前教育优质发展。

其次,给予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分为由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表彰、奖励和由民间自发组织的非官方表彰、奖励,两者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教育行政部门等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实施机构,在实施表彰、奖励教职工时,应当遵循教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着重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师。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和公民社会责任感的增强,不少爱心企业和社会人士等非政府组织纷纷设立教育基金,表彰优秀教育工作者,为弘扬尊师重教、崇德向善的精神贡献了巨大力量。而民间组织在进行表彰、奖励时也应当遵循《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法治轨道内进行合理的表彰、奖励。

【适用指南】

本条是关于学前教育工作表彰、奖励的规定,其实际上是对宪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教育领域鼓励和帮助规定的贯彻与细化。学前教育工作涉及领域广泛,从教育教学到卫生保健、安全管理,不同领域都存在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本条是对学前教育工作表彰、奖励的一般性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则是对学前教育工作表彰、奖励的特别性规定。

本条强调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工作的主要阵地,上至幼儿园管理层,下至普通幼师、安保后勤人员,凡是对园内招生管理、教育教学、安全保障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幼儿园就应当给予其精神或物质上的表彰、奖励。通过构建表彰奖励机制,能够激发园内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其他各类主体也要善于运用表彰奖励的方式,推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WxCPYU9EDHaAq6M6xRxdFhuTGlOIZwr8MGCQdT5z/HFb+UsqILHBQMXg64hXVBxO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