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
本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文化作品产出和传播。
本条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文化作品产出和流通,其主要途径包括文化作品的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文化作品的主要形式包含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从国家根本法层面确立了国家的儿童保护义务,为国家设置了保护儿童基本权利的义务。国家保护义务强调国家要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保障学前儿童权益。相较于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学前儿童保育教育有着极强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曾提到,要加强少儿题材创作,对学前儿童文化作品产出提出了要求和希望。为支持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文化作品产出和传播,这也是落实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是文化作品产出和流通的主要形式。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创作是一种智力活动,是指作者以其智力劳动所进行的独特创造,并由此创造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出版,是指为了方便传播,对已创作的文字、图像等智力成果,采用图书、报刊等载体进行复制。制作,是指制造便于传播的载体,如音乐短片(Music Video,简称MV)、动画片等。传播是人与人、人与团体及团体之间信息交流与沟通的过程。
学前儿童保育教育的特点鲜明,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文化产品是学前儿童接触和学习新事物的主要途径,要通过上述文化产品,以寓教于乐的形式,增加学前教育的趣味性和吸引力,满足学前儿童多样化需求。同时,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文化产品也是营造良好文化氛围、构筑文化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学前教育领域优秀的文化产品,有利于贯彻落实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学前教育目标,也有利于本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目标的实现。
本条体现了国家对学前教育领域文化产品创作的重视和支持,旨在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促进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文化产品的创作和传播。
本条一方面规定,国家鼓励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文化产品的产出;另一方面要求,涉及儿童的文化作品,要以有利于学前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为核心,以保障学前儿童权益为目标,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文化产品,确保学前儿童文化产品创作和传播活动的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