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本条规定全社会有为适龄儿童创造良好环境的责任。
本条强调,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儿童的成长和进步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的未来发展。全社会需同心协力,营造适宜儿童成长的友好型社会环境。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这不仅是促进广大适龄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有益途径,也是推动学前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对于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意义重大。
首先,宪法第四十九条明确提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从国家根本法层面确立了国家的儿童保护义务,即宪法条款为国家设置了保护儿童基本权利的宪法义务。换言之,社会中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要依循宪法规定保护儿童,而为适龄儿童营造适宜其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是儿童发展的基础条件。新时代,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需要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其次,教育法第四十六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都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不同主体,有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义务。学前教育法作为关注学前儿童成长、规范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法律,是教育法在学前教育领域的特别法,侧重强调全社会需为学前儿童营造适宜其身心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因而,本条从儿童视角出发,细化教育法规定的全社会共同责任,指明社会各界需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本条规定了社会各界要营造适宜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对儿童成长环境的营造,在宪法第四十九条中已有规定,教育法第四十六条和本法都是对之细化的规定。
教育法第四十六条作为规范教育事业发展的一般法,对全社会参与教育事业,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学前教育法则是针对学前教育阶段适龄儿童的特别规定,要求全社会从关爱儿童、保护儿童权利的视角出发,积极参与学前教育事业,为学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学前教育法中对全社会营造良好环境的规定,与教育法第四十六条之间构成特别规范和一般规范的关系,本法是教育法在学前教育层面的具体规定。
实践中,社会各界要同心协力,为适龄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为学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