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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应急管理部门之外,其他单位是否也有权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情景再现

某公司系从事煤矿生产的国有企业,因煤矿生产消防安全的重要性,该公司对消防安全工作一直非常重视,多次主动邀请所在区域应急管理部门对其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某日,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突然造访,要求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陪同下到煤矿矿井检查消防工作,该公司负责人以消防工作应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无法律依据为由予以拒绝。请问,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对该公司矿井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据此,因该公司是从事煤矿生产的企业,其主管部门有权进入矿井地下部分对其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该公司负责人以消防工作仅应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为由予以拒绝,明显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据此,该公司的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矿井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该公司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消防安全提示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特殊性及各自的消防工作特点,对其监督管理作了不同的区分,应急管理部门有权对消防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同时赋予了特殊行业、特殊区域相关主体的主管单位相应的消防监督管理权。从事特定行业的单位应依法接受主管单位对其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当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有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义务,不得拒绝、阻挠。 CAq83id32v0YjIzOzOxJKCYxgz+QTi8mNmoOiMauzC1oX5hOJnso789+oKPBQs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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