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某文化广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广场存在无定期防火检查记录、定期防火巡查记录和消防演练记录,重点单位消防档案不齐全,无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检测记录等一系列问题。那么,在消防救援机构未对该场所进行消防许可时,该场所是否可以投入使用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消防救援机构作为消防安全检查、核查与实施许可的主体,负有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重要职责,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所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不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公众聚集场所取得消防救援机构的许可是其投入使用的前提。它是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准入程序,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使用公众聚集场所可能会导致火灾、人员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因此,为了确保公众安全,严禁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使用公众聚集场所。如果发现此类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公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