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厅于某年1月动工装修,装修规模为建筑面积1000余平方米,签约合同价为100万元,开工前未向住建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也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住建局巡查发现后,认为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当地城管局。城管局立即启动案件办理程序,向建设单位(该餐厅)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那么,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所需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能否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该餐厅的案例充分表明了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能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经营者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可以提升服务质量,但同时应重视对各项安全事项的注意义务。餐厅属于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会对食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应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筑工程消防安全风险,在对经营场所美化装修前,应特别重视消防设计审查义务,预防消防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