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是关于总则的规定。总则具有纲领性、原则性、概括性的特点,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性质定位、管理体制以及表彰奖励等作了规定,对其他各章具有指导性作用。准确把握总则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学前教育法各章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在2024年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升教育公共服务的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要求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强化学前教育普惠发展、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作出专门部署。近年来,学前教育得到快速发展,但仍是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需要通过立法,把党对学前教育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用法治方式破解突出问题,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办好学前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学前教育法坚持以儿童为中心的立法导向,明确提出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这里的适龄儿童,主要是指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需要强调的是,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不同,接受学前教育是权利而非义务,适龄儿童具有选择性。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保障学龄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比如,印度的《国家儿童宪章》指出:“国家向所有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法国有关教育法令规定,幼儿园实行免费教育;泰国将学前3年教育作为15年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儿童人数、幼儿园数量、经费预算、学前教育原则、学前教育课程安排都作出了规定。
二是规范学前教育实施。随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资源迅速扩大、普及水平大幅提高、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学前教育“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由于底子薄、欠账多,学前教育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比如政策保障体系不完善、教师队伍建设滞后、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保教质量有待提高、存在“小学化”倾向、个别民办园过度逐利、幼儿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学前教育法坚持问题导向,从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保育教育、投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作出系统规定,着力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教育质量。
三是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普及普惠安全优质是学前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普及强调的是学前教育的覆盖面和可及性,这意味着要消除地域、经济、社会等因素导致的学前教育机会不均等,确保每个儿童,无论其背景如何,都能获得学前教育的机会。近年来,我国通过大力发展公办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等措施,极大增加了学前教育普惠资源的供给,实现了学前教育的基本普及。2023年全国幼儿园数量为27.4万所,在园幼儿数4093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91.1%,比2012年提高26.6个百分点,达到世界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普惠强调的是学前教育的经济性和可负担性,这意味着学前教育成本中由家庭分担的部分,大多数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能够承受,避免因为高昂的保育教育费用而阻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我国通过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推动各地切实落实政府责任,确保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2023年全国普惠性幼儿园数为23.6万所,在园幼儿数3717万人,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8%,比2016年提高23.5个百分点,绝大多数幼儿能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安全是学前教育的基本要求之一,这包括儿童在学前教育机构中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以及环境安全等方面。学前教育法将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通过立法保障儿童的各项权益,确保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运行。优质强调的是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效果,这意味着学前教育应该提供科学、合理、全面的教育内容和方法,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我国通过完善幼儿园规划和举办机制、提高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等措施,推广科学适宜的学前教育理念,不断提升学前教育的质量。
四是提高全民族素质。这是实施学前教育的社会意义所在,是非常重要的立法目的。学前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接受学前教育,是个人发展和满足祖国未来人才需求的有机统一,对于培养人才、提高民族素质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为提高本国公民和本民族的素质奠定基础,走人才强国之路。人才需要教育来培养。学前教育是人才培养的早期阶段。适龄儿童通过接受符合其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保育和教育活动,能够为其健康成长成才奠定一个好的基础,必将对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产生长远的积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因此,本条明确宪法是本法的立法依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第46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条是关于法律适用范围和学前教育概念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学前教育活动,都必须遵循和遵守本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明确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只要实施学前教育,都必须遵守这部法律。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本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暂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二是强调法律适用的主体范围。“实施学前教育”的主体,是以幼儿园为主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其中,幼儿园根据办学资金的来源渠道,可以分为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学收入的分配方式,可以分为营利性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根据是否享受财政补助以及收费定价方式等,可以分为普惠性幼儿园和非普惠性幼儿园。除幼儿园外,还包括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班等其他学前教育机构。这些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的保育教育服务均属于学前教育范畴,也应当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从教育主体看,学前教育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民教育体系的起始是学前教育,国民教育的主要实施主体是学校,学前教育阶段的主要实施主体是幼儿园。实践中,一些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班也实施学前教育,同样属于学前教育的范畴。从教育对象看,在立法过程中曾有不同意见,有的建议确定为“3至6岁的幼儿”;有的建议扩展到“2周岁以上的幼儿”,经反复研究,最终确定为:学前教育主要针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学前教育法中的法律概念,需要统筹考虑教育法律体系中相同或相关法律概念的一致性和体系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明确为“学校、幼儿园”。由此,本法“三周岁到入小学前”这一年龄界定衔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适龄儿童”的法律概念相衔接。这一年龄段幼儿已具备了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可以进入集体生活,这个阶段的学前教育也可以有比较明确的目标和标准,与照护有本质的区别。0—3岁婴幼儿以家庭养育和教育为主。从教育方式看,学前教育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保育重在通过提供良好的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卫生保健、安全防护等,保护和增进幼儿身心健康。教育重在落实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将教育渗透在一日生活和游戏中,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
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是否应将社会上面向幼儿提供早教、素质培养等服务的各类早教机构、培训机构纳入学前教育的范畴。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一是机构性质不同。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早教机构、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范畴,属于校外教育。二是教育内容不同。学前教育是保育和教育并重,而早教机构、培训机构主要是兴趣培养和能力锻炼,与学前教育机构存在明显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7条、第18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本条是关于学前教育性质定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对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意义,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第一,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意味着学前教育已经成为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政策、法规来保障其健康发展。本法对此专门作出规定,是对其在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作用的肯定。学前教育作为儿童成长的起点,对于培养儿童的认知、情感、社会性等基础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将其纳入教育体系,并实行相应的制度,是出于对儿童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深刻认识。第二,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儿童权益的保障。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成长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繁荣和进步。通过实行学前教育制度,国家为儿童提供了接受早期教育的机会,保障了他们的受教育权。同时,国家还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教学行为,确保儿童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第三,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也是推动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儿童未来的学习和生活具有深远影响。然而,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家庭收入差异等原因,一些儿童可能无法享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国家通过实行学前教育制度,加大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学前教育的投入,推动学前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让更多的儿童能够享受到公平、优质的学前教育。第四,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还体现了对学前教育质量的严格要求。学前教育是儿童成长的关键时期,教育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儿童的身心发展。因此,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资力量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和评估,确保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国家还鼓励和支持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总的来讲,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学前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基础部分,必须与时俱进,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国家通过实行学前教育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的规划和管理,推动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中学教育等各个教育阶段有机衔接,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法律定位和基本属性。首先,学前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国民教育体系是由正规学校教育构成的国家基本教育制度和体系。学前教育是儿童接受正规教育的第一步,更是为儿童终身学习和发展奠定基础的关键时期。学前教育通过提供系统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帮助儿童在认知、情感、社会性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后续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次,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公益事业是指旨在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事业。无论幼儿园的举办主体、幼儿园的法人属性是什么,都不影响学前教育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属性。学前教育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其受益者不仅仅是儿童本身,还包括家庭、社会乃至整个国家。对于儿童而言,学前教育能够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态度;对于家庭而言,优质的学前教育能够减轻家长的育儿负担,与家庭协同育人的同时有利于促进家长科学育儿;对于社会而言,学前教育有助于提升国民整体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国家而言,学前教育是培养未来人才、增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因此,学前教育不仅关乎儿童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福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7条
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学前教育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本条是关于学前教育根本要求的规定。
党的领导是做好学前教育工作的根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办好教育的根本保证。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特别是要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及关于学前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二是要加强党对学前教育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方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要求,保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三是要充分发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党组织的作用,学前教育机构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公办幼儿园的基层党组织统一领导幼儿园工作,支持园长依法行使职权;民办幼儿园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规定确定。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是发展学前教育的本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我们办的是社会主义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规定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实施学前教育应当把握以下关键:一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德树人关系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关系国家前途命运。必须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前教育工作的根本标准,全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社会发展、知识积累、文化传承、国家存续、制度运行所要求的人。二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规定:“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在学前教育阶段,通过日常教学活动、环境创设等方式,潜移默化地引导儿童认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三是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条明确,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作为学校教育的形式,具有集中式、系统化、持续性进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的独特优势,要把其作为固本铸魂的基础工程,贯穿学前教育全过程。四是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学前教育阶段是学前儿童国家认同感知的准备阶段,对其未来发展具有深远影响。通过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可以帮助儿童从小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和民族观,形成对国家和民族的深厚感情,增强他们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知和归属感,牢固树立自己是中华民族一员、各族人民都是中国人的意识和信念。这不仅有助于儿童的个人成长,更为国家的繁荣稳定、民族团结奠定了坚实基础。五是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这意味着学前教育在儿童的全面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前教育是儿童接受教育的起始阶段,对儿童品德、智力、体质、审美和劳动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影响。在这一阶段,通过科学的教育方法和丰富的教育内容,可以有效促进儿童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均衡发展。比如,通过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法治意识,能够为儿童将来成为具有高尚品德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通过提供多样化的学习资源和活动,激发儿童的学习兴趣和好奇心,培养儿童的探究精神和创新思维,能够为儿童将来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通过体育活动和游戏,增强儿童的体质和免疫力,培养儿童的运动兴趣和习惯,为儿童将来拥有健康的体魄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奠定基础;通过音乐、美术、舞蹈等艺术形式,培养儿童的审美情趣和艺术修养,让儿童在欣赏美、创造美的过程中感受生活的美好,为儿童将来成为具有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条、第5—7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本条是关于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和发展原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学前教育法强调,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这意味着国家层面将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学前教育的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第一,这一保障机制的关键在于强化政府的责任。国家通过立法和政策制定,明确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强调政府应主导学前教育发展,同时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这种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结合,旨在构建一个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政府不仅要在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还要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确保学前教育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第二,这一保障机制强调要求国家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国家通过立法明确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学前教育经费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包括加大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学前教育的倾斜支持,确保这些地区的儿童也能享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同时,国家还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学前教育事业,形成多元化的经费来源渠道。第三,这一保障机制还体现在质量保障方面,意味着国家要制定严格的学前教育质量标准,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管和评估,加强对幼儿园园长、教师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为儿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第四,这一保障机制也体现在对学前儿童权益的保障上。学前教育法以学前儿童为中心,强调要尊重学前儿童的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保障学前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国家通过立法明确学前儿童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些权利的实现。这包括加强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监管,防止儿童受到意外伤害;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以及鼓励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等等。
政府主导是学前教育发展的关键原则。政府作为学前教育的规划者、组织者和监管者,承担着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政府主导意味着在学前教育的政策制定、资源配置、质量监管等方面,政府要发挥引领作用,确保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通过立法、规划、投入等手段,政府可以引导学前教育的发展方向,保障学前教育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普惠性学前教育是指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有保障的学前教育服务。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意味着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服务质量,让更多的适龄儿童能够享受到优质、实惠的学前教育服务。这不仅可以缓解“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还可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需要加大对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水平,加强学前教育质量监管。
具体来说,坚持政府举办为主,意味着政府要承担主要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供给责任,通过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增加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和规模,提高公办幼儿园的覆盖面和服务质量。公办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服务的重要载体,具有公益性强、收费合理、质量有保障等特点,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同时,政府举办学前教育还可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社会力量参与创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一步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推动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
社会力量是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草案一审稿规定,“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多年来,社会力量办园在满足社会需求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学前教育,并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保障学前教育资源多渠道供给,共同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与时俱进调整,但在落实宪法关于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方面是一以贯之的。现阶段,针对学前教育领域突出问题明确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是必要的,学前教育法作为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立法,应当完整、准确、全面实施宪法规定。因此,增加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学前教育的表述。
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事业,可以丰富学前教育服务供给,提高学前教育服务质量和效率。政府应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学前教育事业。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事业的监管和规范,确保其依法依规办学,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通过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可以共同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条、第19条、第54条
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本条是关于政府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提高学前教育覆盖率,特别是要关注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学前教育发展,确保这些地区的儿童也能享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通过普及学前教育,可以缩小城乡、区域、校际的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这要求政府在规划学前教育发展时,要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和区域特点,合理布局学前教育机构,促进学前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均衡配置。这包括在人口密集的城市地区,要适当增加学前教育机构数量,优化布局结构,提高服务效率;在人口分散的农村地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如设立流动幼儿园等,为学前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提供便利。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其规范办学、安全运营。构建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要将学前教育作为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坚持公益性原则,确保所有适龄儿童都能享受到质优价廉的学前教育服务。政府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等措施,降低学前教育成本,减轻家庭负担。同时,政府还要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事业,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推动学前教育普惠发展。构建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要始终把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和卫生保健工作,确保儿童在园期间的安全和健康。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监管和评估,推动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为儿童提供全面、科学、适宜的学前教育服务。这包括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激发儿童学习兴趣和探究精神;加强家园共育工作,促进家庭、幼儿园和社会之间的协同育人。
2023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促进教育公平融入到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各方面各环节,缩小教育的城乡、区域、校际、群体差距,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更好满足群众对“上好学”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学前教育管理职责,采取一系列措施,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确保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第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当前和长远,根据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科学规划和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有效满足需求,避免浪费资源,重点加大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改善这些地区的学前教育条件,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第二,政府应当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通过定向培养、在职培训、职称评定等措施,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学前教育教师的支持和保障。
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是学前教育法的一大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由于地理位置、历史原因或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学前教育资源相对匮乏,教育质量有待提高。通过倾斜支持,可以加快这些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步伐,缩小城乡、区域之间的教育差距,实现教育公平。具体措施可包括增加财政投入、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培训教师队伍等,以提高这些地区的学前教育普及率和教育质量。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主要是出于对这些特殊群体儿童教育权益的关注和保护。这些儿童由于家庭经济条件、身体条件或家庭环境等因素,可能面临接受学前教育的困难。国家通过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可以确保这些儿童也能享受到与其他儿童同等的教育机会,促进其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0条、第18条
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本条是关于全社会在学前教育方面相关责任的规定。
学前教育是儿童成长的关键时期,对儿童的身心发展具有奠基性作用。在这一阶段,儿童不仅学习基本的知识和技能,更形成初步的道德观念、情感态度和社会行为模式。因此,为适龄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的学前教育环境,不仅关乎其当前的学习和生活,更影响其未来的成长和发展。全社会应当共同努力,为儿童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以及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以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政府层面,应当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优化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和资源配置,确保所有适龄儿童都能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教学质量和安全卫生条件符合标准。在幼儿园层面,应当充分利用家庭、社区的教育资源,拓展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空间;幼儿园应当注重儿童的全面发展,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活动,关注儿童的个体差异和特殊需求;幼儿园还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为儿童的健康成长贡献力量。在家庭层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家长应当为儿童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提供充足的关爱和支持,积极参与儿童的成长过程;同时,家长还应与幼儿园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儿童在幼儿园的表现和进步,共同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在社会层面,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到支持和保障学前教育的工作中来,例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为儿童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平台,媒体和舆论也应当积极宣传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意义,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同时,社会还应当关注弱势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总的来讲,“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是一个全面而深刻的理念。它要求政府、幼儿园、家庭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适龄儿童提供一个优质、安全、健康的学前教育环境。这不仅是对儿童个体发展的负责,更是对国家未来和民族振兴的担当。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还体现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理念。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而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的起始阶段,其公平性和质量直接影响着整个教育体系的公平性和质量。因此,全社会共同努力为适龄儿童创造良好的学前教育环境,不仅是对儿童个体的关爱和呵护,更是对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维护和践行。
需要强调的是,“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需要政府、幼儿园、家庭以及社会各界的持续努力和共同奋斗,真正为适龄儿童创造一个充满爱、关怀和希望的学前教育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学前教育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分担责任,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幼儿园建设、运行,加强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补充和工资待遇保障,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
本条是关于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规定。
本条分别规定了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学前教育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具体来讲,国务院领导全国学前教育工作可以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在规划制定方面,国务院负责制定全国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明确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各地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方向。在宏观政策方面,国务院通过发布政策文件、制定行政法规,对全国学前教育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规范,确保学前教育的质量和安全。在资源投入方面,国务院统筹财政、人力资源等方面资源,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支持学前教育设施的建设、教师队伍的培训以及教育质量的提升。
本法强调,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分担责任,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这意味着省、市两级政府要在宏观层面对学前教育进行规划和布局,确保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和资源的合理配置。这种统筹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政府需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的经济、社会、人口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推动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比如,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方面,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认定标准。在师资培养方面,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普及学前教育的需要,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规划,支持高等学校设立学前教育专业,合理确定培养规模,提高培养层次和培养质量。在投入保障方面,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补助经费分担机制;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在收费标准方面,应当根据办园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县级政府对本县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公办园的建设、教师配备补充、工资待遇及幼儿园运转,面向各类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幼儿园做好保教工作,在土地划拨等方面对幼儿园予以优惠和支持,确保县域内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制定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幼儿园建设、运行,加强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补充和工资待遇保障,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等各项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响应、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为学前教育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在资源配置方面,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发展学前教育,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促进适龄儿童方便就近接受优质学前教育。此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指导,例如幼儿园所在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同指导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做好安全、卫生、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工作,及时发现并协助解决问题,共同为学前儿童提供安全、健康、有益的学习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4条、第15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教研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工作,履行规划制定、资源配置、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待遇保障、幼儿园登记等方面的责任,依法加强对幼儿园举办、教职工配备、收费行为、经费使用、财务管理、安全保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
本条是关于学前教育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牵涉学前儿童的保育教育、幼儿园的设立登记、教职工的待遇保障等各方面的工作,学前教育机构由于举办主体或投入结构不同,种类也复杂多样。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办好学前教育,离不开教育、卫生健康、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
学前教育主要包括教育和保育两部分内容,因此本条第一款主要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各自的主要职责。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审批、发放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组织实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学前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建立健全各类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等,因此需要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教研人员,加强学前教育领域监督管理、教学研究等方面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则根据部门机构的职责分工,共同监督指导幼儿园做好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全日健康观察、食品安全、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等方面的卫生保健工作。
关于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已经作了明确的部署。根据该《意见》的规定,教育部门负责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编制部门负责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负责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相关规划,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民办园并购、融资上市等行为进行规范监管。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幼儿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完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将有效加强对幼儿园举办、教职工配备、收费行为、经费使用、财务管理、安全保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鼓励和支持学前教育、儿童发展、特殊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宣传、普及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本条是关于鼓励和支持学前教育科研、教研的规定。
理论研究对于教育工作开展具有基础性的指导作用,国家一直以来鼓励支持教育研究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从广义上讲,教研即教育研究,与教育科研的意义内涵一致。但是实践中,通常认为两者是由不同主体完成,并呈现不同类型成果的。学前教育研究主要是指对幼儿的科学保育和教育的研究,科研的主阵地是高校和科研机构,主要参与人员是从事学前教育领域研究的学者和研究人员,研究内容偏理论;教研的主阵地是幼儿园,主要参与人员是教师和教研员,教师既是教研的重要力量,也是教研服务的主要对象,研究内容偏实践。
在科研方面,国家的鼓励和支持体现在政府部门或学校通过政策、资金、资源等多种方式支持学前教育、儿童发展、特殊教育等相关方面的科学研究,鼓励包括教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等各方面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对于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研究成果,政府部门或学校将采取措施,将研究成果推广到教育实践中。对于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还会向社会、学校、家长等方面广泛宣传,以提高教育的质量和效果,满足社会和个人的需求。
在教研方面,自2010年以来,我国学前教育教研改革从制度框架搭建到具体内容,政策层面已较为清晰,即以区县教研为主要责任主体,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实施全覆盖指导。2022年颁布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提出,制订合理的教研制度并有效落实,教研工作聚焦解决保育教育实践中的困惑和问题,注重激发教师积极主动反思,提高教师实践能力,增强教师专业自信。202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提出,深化学前教育教研改革,扭转功利化导向,扎根一线研究解决幼儿园实践问题,为教师专业成长提供支持。2023年,教育部组织实施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提升试点相关工作,提出“改变教研重形式、轻实践的现状,建立扎根一线为幼儿园实践服务的教研机制”。
相较于其他学段,学前教育的主要对象是3岁到6岁的儿童,这个时期的儿童正处于形成人格的重要时期,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也需要科学合理的保育教育方式。国家鼓励学前教育、儿童发展、特殊教育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强化宣传与推广先进研究成果,一方面,为持续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提供专业支撑;另一方面,加强向家长宣传学前阶段的科学育儿理念和方法,可以使学前教育与家庭教育更好地形成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1条
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
本条是关于鼓励创作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产品的规定。
学龄前是儿童发展的关键阶段,这个年龄段的儿童对周围的世界充满好奇,喜欢探索和提问,善于通过模仿成人和其他儿童的行为来学习,学前阶段将为一个人的语言能力、情感发展、自我意识、认知能力等方面的健康发展打下重要基础。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是学前儿童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其内容是否健康向上,能够对学前儿童的健康成长起到重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本法在衔接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从保护学前儿童健康成长角度,进一步强调对学前儿童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的导向性规定。
“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主要指的是符合学前儿童发展规律,能够助力学前儿童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与行为习惯,促进其身体机能、情绪情感、认知能力、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作品和产品应当遵循学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发展规律,与他们的年龄特点、认知水平、语言能力等相适应;应当传递积极、健康、向上的情感和价值观,促进儿童心理健康发展;应当注重培养儿童的良好习惯,寓教于乐,让儿童在快乐中学习和成长。总而言之,这些作品和产品应当有利于促进学前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我国有关部门和组织一直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比如:中国作家协会设立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选体裁、门类包括小说、诗歌(含散文诗)、童话、寓言、散文、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科幻文学、幼儿文学等。文化、教育、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人民团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党委宣传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大力繁荣和发展儿童文化艺术。国家鼓励作家、艺术家们肩负起培养和教育下一代的历史使命,多创作思想内容积极健康、儿童喜闻乐见的作品。各级电台、电视台开设和办好儿童节目,有条件的继续办好少儿频道。面向儿童的报纸、刊物和读物,要把向儿童提供更好的精神食粮作为神圣职责,努力建好儿童开阔眼界、陶冶情操的精神园地。积极扶持国产动画片、儿童电影的创作、拍摄、制作和播出放映,形成展示中华民族文化信仰和优良传统的动画片、电影系列。鉴于当前网民起始年龄呈现低龄化特征,要持续加强网络监管,净化对儿童有不良引导的网站视频等,建设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
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本条是关于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不仅要明确相关要求以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样有必要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明确价值判断标准,树立鲜明的典型示范和行为导向,调动学前教育工作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表彰和奖励既包括精神层面的褒扬,比如通报表扬、嘉奖、记功以及颁发奖状、荣誉证书等,又包括物质层面的鼓励,比如发放奖金、给予物质奖励等。从表彰和奖励的范围来看,给予表彰奖励的主体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或者学前教育机构等。受奖励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例如,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认定一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的通知》,认定上海金山区等148个县(市、区、旗)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这是在对县域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评选出普及普惠程度达标、保教质量合格、教师队伍建设合格、经费保障到位以及群众满意的县(市、区、旗)进行通报表扬。此外,由中国福利会主办面向全国设立的宋庆龄幼儿教育奖,多年来致力于评选表彰长期坚守在幼教一线、对推动幼教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
为使表彰和奖励工作落实落地,更好地发挥激励效果,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四条规定,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做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这些规定对教育领域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范围、贡献程度、称号名称的确定等进行了明确。因而,在进行相关表彰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
二是表彰奖励的标准明确合理。表彰和奖励的具体标准和等级,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结合受表彰和奖励对象所做贡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进行确定。例如,2012年教育部印发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中规定,各省(区、市)要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表彰与问责机制。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和监测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表彰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地区的重要依据。
三是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可以独立给予,也可以合并实施,既要侧重精神奖励的重要性,也要贯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不同的功效,从而更好地调动社会各界保障学前儿童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是及时评选公布。学前教育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亿万儿童健康成长,社会公众对学前教育工作有着极高的关注度。及时选树典型、表彰先进、奖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升法律的社会宣传效果,加大学前教育工作经验的推广力度,更好地营造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4条;《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