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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制定情况介绍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学前教育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十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制定学前教育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为我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顺利实现教育强国战略奠定了坚实法治根基。

一、制定学前教育法的重大意义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未来。为做好新时代学前教育工作,深入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学前教育立法工作,制定学前教育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制定学前教育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前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对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办好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发展,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党的十九大报告、二十大报告、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等有关中央文件,对强化学前教育普惠发展、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颁布《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新时代学前教育改革发展进行系统部署,明确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前进方向和重大举措。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前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需要及时制定学前教育法,把党和国家在新时代关于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及时转化为法律规定,为深入推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制定学前教育法是深入总结我国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经验成果的重要举措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学前教育资源投入、学前儿童入园比例、幼儿园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等显著提升,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跨越式发展,学前教育资源总量迅速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基本覆盖,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幼儿园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可以说,我国学前教育领域已经积累起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探索出符合基本国情的学前教育发展道路,为推动解决学前教育难题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当前,迫切需要系统总结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经验,把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成熟做法提炼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确认、巩固和引领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进程,依法推广和拓展有益经验成果。

(三)制定学前教育法是全面推进教育法治建设,实现教育强国战略的有力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颁布出台一系列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对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深入推进,相关规定比较零散、效力偏低、衔接不够、执行力不强等问题逐渐凸显,有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贯彻落实宪法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事业体制机制,亟须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一部学前教育领域专门法律,系统整合并发展完善有关法规政策,对学前教育制度建设作出框架性安排,初步搭建起学前教育领域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法治化水平,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打下坚实法治根基,依法保障教育强国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四)制定学前教育法是积极适应我国人口发展变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现实需要

办好学前教育,是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是实现幼有所育目标的关键所在,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仍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家庭养育教育负担较重,客观上影响了生育意愿。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成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课题。新制定的学前教育法对学前儿童权益保护、幼儿园规划建设、教职工待遇保障、投入保障机制、安全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规定,推动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养育教育难题,为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制定学前教育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制定学前教育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前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和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法治基础。

立法过程中,在总体思路上注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学前教育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领导是办好学前教育的根本保证。这次立法明确规定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二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办好学前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把党和国家关于学前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准确地转化为法律规定,始终是立法工作的首要任务。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开展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紧密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难题,着力解决学前教育普惠性资源不足、保教质量参差不齐、教师队伍建设滞后、投入保障体系不完善、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切实增强制度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四是坚持守正创新。认真回顾总结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积累的宝贵经验,同时注重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活力,依法推进学前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五是坚持面向未来。站在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对学前教育事业未来发展进行谋篇布局、统筹规划,坚持高起点、严要求、高标准进行顶层制度设计,确保顺利实现新时代“办好学前教育”目标。

三、制定学前教育法的工作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学前教育法制定工作。制定学前教育法先后列入十三届和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的项目。2021年4月,教育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送审稿)》。2023年6月,司法部会同教育部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草案经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23年8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为服务保障好草案审议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前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扎实细致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和中央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座谈会,专门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基层幼儿园代表的意见建议;召开立法评估会,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幼儿园代表和家长代表,就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听取意见。二是扎实开展调研。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到四川、云南、北京、河南、河北、青海、江苏、上海等地实地调研,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学前教育专业院校、幼儿园等方面的意见。三是加强沟通协调。针对各方面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与教育部、财政部、住建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深入交换意见,共同研究,不断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三次审议修改,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学前教育法。

四、学前教育法的亮点特色

(一)坚持公益普惠基调。 学前教育事业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重大民生工程。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发展,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事关国家发展和民族未来。制定学前教育法,坚持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和发展目标,强调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各类普惠性幼儿园。同时,从财政补助、规划用地、教师培训、教研指导等方面入手,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推动普惠性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此外,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强调和发挥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民生保障功能。

(二)维护学前儿童权益。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实施学前教育,必须突出学前儿童主体地位,以维护学前儿童权益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学前教育法,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倡导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在篇章结构上专设“学前儿童”一章,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护作全面系统的规范,明确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倡导全社会为学前儿童创造良好环境,保护学前儿童名誉、隐私,向其免费开放公共文化场所,共同促进学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同时,对残疾儿童、流动儿童的入园保障问题予以特别关注,明确残疾儿童入园争议解决机制,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三)遵循幼教科学规律。 人生百年,立于幼学。学前教育是启蒙教育、奠基教育,对孩子塑造强健体魄,养成良好习惯起着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学前教育法强调,实施学前教育要坚持科学的保育和教育理念,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注重学前儿童良好习惯的养成,促进学前儿童身心全面发展。同时,规定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遵循幼儿学习以直接经验为基础的幼教规律,合理安排一日生活,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学前儿童通过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获取经验的需要。针对学前教育“小学化”问题,学前教育法明确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严禁“拔苗助长”式的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同时照顾家长关切,规定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四)筑牢安全防范屏障。 校园应当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是保障学前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学前教育法,始终牢牢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把保护学前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明确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有符合规定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着力构建安全的校园环境。强调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发现危险情形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同时,明确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做好安全保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针对校园周边安全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切实增强幼儿园师生的安全感。

(五)加强幼教队伍建设。 教育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之基。强国必先强教,强教必先强师。幼教队伍的总体素质直接影响到学前教育的发展质量。为打造一支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的幼教队伍,学前教育法着力提高幼儿园教师地位,强调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园教师,确保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不断增强幼教队伍的职业认同感、自豪感。严格幼教队伍资质要求,强调遵守师德师风,明确相应任职条件,进一步提升幼教队伍整体素质水平。同时,坚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在工资福利、培训培养等方面的待遇保障,提高幼教队伍的获得感、满足感,鼓足广大“幼教人”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五、学前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学前教育法共85条,分为9章,包括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保育教育、投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学前教育定位,充实完善总体要求。 一是将学前教育界定为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明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二是要求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强调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三是对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作出规定,强调学前教育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明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四是鼓励和支持学前教育、儿童发展、特殊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研究成果;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相关作品和产品。

(二)重视学前儿童需求,依法保障相关权益。 一是明确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二是强调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三是加强学前儿童入园保障。推动适龄儿童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园考试或者测试;对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学前儿童予以特殊照顾;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由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并妥善解决。四是要求妥善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保障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五是对学前儿童日常活动作出规定。教育学前儿童正确合理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禁止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要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提供公益性教育服务,按照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

(三)明确幼儿园办学要求,健全规划举办机制。 一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规定政府应当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公办幼儿园,同时积极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二是科学配置学前教育资源。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并依法以划拨等方式供地。三是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新建居住区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四是对幼儿园设立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以及幼儿园变更、终止的相关要求作出规定。五是遏制资本过度逐利。禁止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等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明确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

(四)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完善待遇保障政策。 一是严格资质要求。明确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受过相关专业培训。二是加强人员配备和聘用管理。制定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及时补充教师;要求幼儿园及其举办者配足配齐教师等工作人员;规定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向教育部门备案,并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三是加强工资待遇保障。要求幼儿园及其举办者保障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福利,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规定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明确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四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规划和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规划,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

(五)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一是规范保育教育活动。要求幼儿园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二是保护学前儿童安全。要求幼儿园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发现学前儿童面临危险情形或者发生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学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三是做好幼小衔接工作。要求幼儿园与小学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校外培训机构等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

(六)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加强保障支持力度。 一是明确投入机制。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二是加强财政保障。强调政府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规定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统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分担机制;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提供资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三是多渠道支持办学。规定政府通过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减免租金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七)健全监督管理体制,提升办学透明度。 一是加强安全监管。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的监督指导。二是强化收费监管。要求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必要时可以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成本调查;规定幼儿园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三是严格经费监管。要求幼儿园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四是加强信息公开。要求幼儿园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学前教育有关信息;学前教育督导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八)对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作了规定。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学前教育法的贯彻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学前教育法审议通过后,有关方面应当重点抓好以下工作,推动法律落地见效:

(一)加强普法宣传力度。 学前教育法是学前教育领域的专门法律,对依法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法的宣传解读,准确把握法律的主要内容,自觉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法治化水平,推动学前教育事业行稳致远。

(二)严格法律贯彻实施。 学前教育法从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科学实施保教活动、强化幼儿园主体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将学前教育法落到实处、落到基层,保证学前教育法有效实施。

(三)及时出台配套法规政策。 学前教育法对实施学前教育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但还需要及时制定配套制度,推动实践层面的理解和适用。比如,学前教育法中规定,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应当经依法审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方面要加强调研、论证、评估等工作,统筹推进制定、修改相关配套文件,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时效性。 pRENcvS4eSXkB6MsY6VuCpRMCFGxuin3u945tZLsOKFP3CVelLwwRtb2y+Oovw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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