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厅(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整合各方资源,推进信息共享共用,对强化灾害事故风险和隐患监管,提升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水平,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规定,应急管理部将牵头规划建设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现就依托该平台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工作基础
(一)构建一体化全覆盖的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应急管理部根据全国应急管理一盘棋一张网的要求,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方案,规划和建设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实现重大风险和隐患在线监测、超前预警预报和灾害事故高效处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要在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相关系统的基础上,将本地区、本部门掌握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领域的风险和隐患信息以及灾害事故信息逐步接入,形成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安全可靠、覆盖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全部行业领域的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权限使用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协同做好灾害事故的防范处置工作,全面提升应急管理能力水平。
二、实现风险和隐患信息的动态监测管理
(二)深入开展风险和隐患排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价,制定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清单;要督促企业建立经常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形成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要与企业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及时采集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和风险隐患清单等信息,监督企业提升履行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主体责任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巡查、评估制度,掌握自然灾害隐患底数,分级分类做好各种类自然灾害风险及综合风险的评估工作。
(三)加强风险和隐患的监测预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高起点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提升重大风险智能监测系统覆盖密度和建设质量,健全完善多种感知设备科学布局的先进物联网监测系统,有效管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要加快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接入高危行业企业重点安全生产在线监测监控数据,实现远程网上巡查和在线执法,监督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综合运用现场巡查、传感器监测、视频监测、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开展自然灾害隐患动态监测,提高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时效性和工作质量。
(四)建立统一完善的风险和隐患信息监督管理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督促指导企业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分级分类建立覆盖所有行业和重点企业以及各种类型自然灾害的风险和隐患信息数据库,并全部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应急管理部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建立抽查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系统运行情况以及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三、强化灾害事故信息的报送管理
(五)动态监测灾害事故发生发展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第一时间发布和接收预警警报信息,及时掌握灾害事故线索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苗头性、趋势性、敏感性信息,强化分析研判,实现对灾害事故的动态监测,确保及时发现灾害事故并迅速开展处置。
(六)第一时间报送灾害事故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要严格落实灾害事故信息报送主体责任,强化报送意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要在严格执行灾害事故信息报送有关规定的同时,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同步报送。要切实提升灾害事故现场图像信息报送能力,通过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及时报送灾害事故现场图像、遥感信息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七)建立完善灾害事故信息直报机制。应急管理部建立灾害事故信息直报机制,确保灾害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和灾害信息员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事故信息后,要及时通过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直接向应急管理部报送。应急管理部接报后,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视情通报相关部门和灾害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四、深化应急基础信息的分析和应用
(八)提升应急智能预测预警水平。应急管理部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分析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信息变化情况,查找潜在危险源,加强预测研判,提升以数据为支撑的应急智能预测预警水平;利用应急基础信息深化巨灾和复合型灾难研究,完善灾害事故趋势分析和应急预测模型,研判灾情发生和发展规律,为应急管理提供前瞻性对策和措施建议,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强化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实现灾害事故应对的资源调度和力量部署科学化,完善应急指挥调度体系,开展对灾情态势、受灾群众疏散与安置等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动态展示,建立连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灾害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实现统一指挥、多方联动、协同应对,有力保障应急指挥决策的科学高效。
(十)支撑构建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大力提升各类灾害事故风险和隐患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分级分类构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风险和隐患监管体系,努力实现对灾害事故风险和隐患的全领域、全方位、全过程管控,确保各地区、各行业、各重点企业的风险和隐患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五、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的统一发布管理
(十一)建立统一的应急基础信息发布制度。应急管理部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发布制度,统筹应急基础信息发布工作。对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的信息,按照预警级别、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发布。
(十二)及时发布传播应急基础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与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渠道的协调对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基础信息,确保发布内容准确、传播渠道畅通。应急基础信息发布后,要加强对相关舆情的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处置各类舆情事件,为应急管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严格管理应急基础信息发布行为。应急管理部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加强与外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气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及军队有关单位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交换,定期沟通会商,协调解决应急基础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严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未经授权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六、组织与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由应急管理部负责牵头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工作。应急管理部抓好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做好资金保障、任务落实等方面的协同配合。要把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管理体系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防止出现监测空白和信息孤岛,确保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十五)确保网络运行与信息数据安全。应急管理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分级、分域建立安全保障系统,保障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及运行过程的物理与环境安全、网络和设备安全、应用和数据安全以及管理安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要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与使用制度,采取措施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被恶意篡改。信息的收集、报送单位要做好应急基础信息定密工作,并在数据采集、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十六)建立健全监督考核责任制。应急管理部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监督考核工作责任制,采用日常监督、定期与不定期网上抽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与现场督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责任;建立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常态化评价机制,督促应急基础信息体系建设、数据系统统筹整合和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落实,对履职不力的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问责。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促进应急管理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职责范围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应急管理标准贯彻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机制,制定并实施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标准,对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提高标准制修订效率、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效果,切实为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应急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的持续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纳入应急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充分保障标准化各项经费。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和贯彻实施纳入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体系。
第六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以标准化基础研究为依托,将标准化基础研究纳入应急管理有关科研计划。有关重要研究成果应当及时转化为应急管理标准。
第七条 鼓励支持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 鼓励支持应急管理相关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聚焦应急管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严于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九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应当注重军民融合,推动应急救援装备、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工程建设、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基础领域军民标准通用衔接和相互转化。
第十条 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应急管理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结合中国国情采用国际或者国外先进应急管理标准,推动中国先进应急管理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对标准制修订、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设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归口管理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应急管理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
(三)组织应急管理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报批和复审等工作,组织应急管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复审等工作;
(四)指导、协调应急管理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
(五)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
(六)综合指导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八)负责对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九)负责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材料的备案;
(十)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负有标准化管理职责的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以下统称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业务把关职责:
(一)负责组织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参与应急管理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项目提出,组织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
(四)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五)负责对有关技术委员会下属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管理;
(六)具体指导相关领域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七)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的评估、监督与考核;
(八)负责相关领域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保障,对标准化工作进行技术把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应急管理部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
(二)研究提出职责范围内的标准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建议,以及关于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其他意见建议;
(三)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标准项目建议;
(四)按照本办法承担项目申报、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标准复审、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等相关具体工作,并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的专业审核;
(五)按照政策法规司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开展标准化宣传贯彻、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六)开展本专业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管理本技术委员会委员,并对下属分技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管理;
(八)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九)定期向政策法规司汇报工作;
(十)承担应急管理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委员会的下级机构,其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构成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遵循“专业优先、专家把关”的原则,主要由应急管理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标准技术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相关日常工作。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应当对秘书处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给予充分保障,并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考核,加强对秘书处日常工作的管理。应急管理部对秘书处工作经费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标准分为安全生产标准、消防救援标准、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标准三大类,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十八条 下列应急管理领域的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应急管理标准:
(一)安全生产领域通用技术语言和要求,有关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规程,安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要求和配备、使用、检测、维护等要求,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安全培训考核要求,安全中介服务规范,其他安全生产有关基础通用规范;
(二)消防领域通用基础要求,包括消防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固定灭火系统和消防灭火药剂技术要求,消防车、泵及车载消防设备、消防器具与配件技术要求,消防船的消防性能要求,消防特种装备技术要求,消防员(不包括船上消防员)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和逃生避难器材技术要求,火灾探测与报警设备、防火材料、建筑耐火构配件、建筑防烟排烟设备的产品要求和试验方法,消防管理的通用技术要求,消防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技术服务管理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要求,灭火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配备、训练设施和作业规程相关要求,火灾调查技术要求,消防通信和消防物联网技术要求,电气防火技术要求,森林草原火灾救援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其他消防有关基础通用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外);
(三)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通用基础要求,包括应急管理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风险监测和管控、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现场救援和应急指挥技术规范和要求,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应急救援装备和信息化相关技术规范,救灾物资品种和质量要求,相关应急救援事故灾害调查和综合性应急管理评估统计规范,应急救援教育培训要求,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有关基础通用要求(水上交通应急、卫生应急和核应急除外);
(四)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应急管理国家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由应急管理部自行组织制定,报国家标准委备案;地方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推动地方标准制定;团体标准由有关应急管理社会团体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制定并向应急管理部备案,应急管理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以推荐性标准为补充。
对于依法需要强制实施的应急管理标准,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并且应当具有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依据;对于不宜强制实施或者具有鼓励性、政策引导性的标准,可以制定推荐性标准,并加强总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制定应急管理标准应当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持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相匹配,实事求是地提出管理要求、确定技术参数,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增强标准的通俗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 修订标准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完成周期,从正式立项到完成报批不得超过18个月,其他标准项目从正式立项到完成报批不得超过24个月。
承担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相关环节工作的单位,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在确保质量前提下缩短制修订周期。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标准项目)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一)根据应急管理标准化发展规划、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现实需要,直接向政策法规司提出;
(二)对有关分技术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后,向政策法规司提出;
(三)向社会征集标准项目后,向政策法规司提出。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在提出强制性标准项目前,应当调研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项目预研究,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专家论证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明确给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项的建议,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标准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各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同意立项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应当明确本单位分管部领导同意立项,并加盖公章);
(二)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三)国家标准委规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
(四)标准草案;
(五)预研报告和项目论证会议纪要。
前款第三项材料仅国家标准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要求提交,第五项材料仅强制性标准项目提交,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材料任何类别标准项目均需提交。
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第一项外,应当规范格式和字体,编排好目录和页码,按有关要求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对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的标准项目,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对立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标准项目是否符合应急管理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标准体系建设要求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计划采取“随时申报、定期下达”的方式,一般每半年集中下达一次行业标准计划或者向国家标准委集中申报一次国家标准计划。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标准项目,报请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领导审定并经部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和权限下达立项计划。行业标准项目由应急管理部下达立项计划;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家标准委审核并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企事业等单位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家,且应当确定1家单位为标准牵头起草单位。
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完成期限,确定第一起草人,并将起草方案报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一起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或者具有中级职称且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
(三)熟悉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知识,具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同时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未超过两个。
第二十八条 标准起草应当按照GB/T1 《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 《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 《标准编写规则》等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强制性标准应当在调查分析、实验、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起草。技术内容需要进行实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标准起草小组应当按照标准立项计划确定的内容进行起草,如果确需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提交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并同时报请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部领导和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属于国家标准的,还应当报送国家标准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标准起草小组应当在制修订标准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0个月内,或者在其他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由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范围建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报送该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标准内容涉及有关专利的,应当报送专利相关材料。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工作进程及时补充完善: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小组人员组成及所在单位、每个阶段草案的形成过程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的应当提出标准技术内容变化的依据和理由;
(三)与国际、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
(四)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及依据;
(六)作为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理由;
(七)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及依据,包括实施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相关产品退出市场时间、实施标准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八)实施标准的有关政策措施;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十一)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目录;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还应当提出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对于需要验证的强制性标准,验证报告应当作为编制说明的附件一并提供。
第三十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1个月内,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补充完善;符合要求的,应当制定征求意见方案,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送达本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专家征求意见,并书面报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本分技术委员会所属的技术委员会。
强制性标准项目应当向涉及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检测认证机构、消费者组织等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应当通过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包括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60天。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标准,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对外通报。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中英文通报材料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送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报请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领导审核后,依程序提请国家标准委按照相关要求对外通报,通报中收到的意见按照相关要求反馈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标准起草单位研究处理反馈意见。
第三十二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对收回的征求意见表进行统计,并将意见反馈给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对于重大分歧意见,应当要求意见提出方提出相关依据。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对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供的反馈意见和对外通报中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和逐条处理,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并对标准编制说明进行相应修改后,一并报送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存在争议的技术问题,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进行专题调研或者测试验证。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有重大修改的,应当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外通报。
第三十三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1个月内,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的标准送审稿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并报主任委员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补充完善;符合要求的,向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组织技术审查的书面建议。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开展技术审查的,由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制定审查方案,组织开展标准技术审查。审查方案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抄报所属的技术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标准技术审查形式包括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应当采取会议审查形式,推荐性标准可以采取函审形式。
第三十五条 会议审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组由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对于审查的标准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可以由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部分委员和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外邀专家共同组成审查组,同时审查组总人数不应当少于15人,且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应当少于审查组总人数的1/2;
(二)标准起草小组成员不得作为审查组成员,标准起草小组成员同时是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除外;
(三)审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担任,也可以推举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其他委员担任,由其主持会议并签署意见;
(四)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提前1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相关材料送达审查组成员;
(五)审查组应当对标准技术水平和审查结论进行投票表决。其中,审查组由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未出席审查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标准方为技术审查通过;审查组由部分委员和外邀专家共同组成时,审查组成员总人数2/3以上赞成的(未出席审查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标准仅为会议审查初审通过,会后应当继续提交本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未按要求投票表决者,按弃权计票),标准方为技术审查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六)审查会应当形成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审查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审查意见、审查结论、投票情况、委员和专家名单等内容,并经与会委员和专家签字。
第三十六条 函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提前1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函审表决单(见附件5)等相关材料送达本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被审查的标准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可以邀请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共同参与函审;
(二)函审时间一般为1个月,函审时间截止后,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对回收的函审表决单进行统计,委员回函率达到3/4,回函意见超过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标准方为技术审查通过(未按规定时间回函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三)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6),并经秘书长签字。
第三十七条 标准技术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标准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标准内容是否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且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强;
(三)标准内容是否与现行标准协调一致;
(四)标准内容是否存在重大分歧意见,以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是否适当;
(五)标准制修订是否符合程序性要求;
(六)标准编写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七)其他需要通过技术审查确定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将会议审查意见或者函审意见反馈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对会议审查意见或者函审意见进行研究吸收,形成标准报批稿和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7),并再次对标准编制说明进行相应修改后,连同标准报批审查表(见附件8)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1个月内,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的标准报批稿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报批条件的,退回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补充完善;符合报批条件的,经秘书长初核,并报主任委员或者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复核后,向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标准报批的书面建议,并抄报本分技术委员会所属的技术委员会。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不同意报批的,退回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补充完善;同意报批的,报请本单位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向政策法规司提出报批,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各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应当明确本单位分管部领导同意报批,并加盖公章);
(二)标准报批审查表;
(三)标准申报单;
(四)标准报批稿;
(五)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六)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八)函审表决单和函审结论表;
(九)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十)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
(十一)专利相关材料。
前款第三项材料仅国家标准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要求提交,第七项材料仅实行会议审查的标准项目提交,第八项材料仅实行函审的标准项目提交,第十项材料仅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项目提交,第十一项材料仅内容涉及有关专利的标准项目提交,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材料任何类别标准项目均需提交。
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第一项外,应当规范格式和字体,编排好目录和页码,按有关要求装订成册。
第四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对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报批的标准项目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于符合报批条件的标准项目,报请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领导审定并经部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和权限发布。行业标准由应急管理部公告发布;国家标准提请国家标准委审核、发布。
强制性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预留出6个月到10个月作为标准实施过渡期。
第四十一条 行业标准应当在应急管理部公告发布后1个月内依法向国家标准委备案,国家标准委备案公告发布后及时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免费公开标准全文。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公开。应急管理部加强协调,保障国家标准同步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免费公开。
第四十二条 为适应大国应急管理事业发展改革的需要,对应急管理工作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可以采用快速程序,提高标准制修订效率。
采用快速程序的标准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明确提出拟省略的阶段程序,由政策法规司审核后,按照标准制修订计划要求省略相关程序,其余程序仍应当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项目,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向政策法规司提出,随时纳入应急管理部标准项目立项计划或者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立项建议,并给予经费保障:
(一)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防范应对中暴露出标准缺失或者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尽快制修订的标准项目;
(二)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尽快制修订的标准项目;
(三)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标准的。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标准项目,可以省略制修订相关阶段: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或者将现行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以及将现行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标准内容无实质性变化的,可以省略起草阶段;
(二)技术内容变化不大的标准修订项目,可以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第四十五条 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少量增减的,可以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标准,但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
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标准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发布。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在报批标准修改单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各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应当明确本单位分管部领导同意报批,并加盖公章);
(二)标准报批审查表;
(三)标准修改单报批稿;
(四)标准修改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五)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六)标准修改单审查会议纪要;
(七)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属于国家标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要求提交标准修改申报单、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修改单审查投票汇总表等材料。
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第一项外,应当规范格式和字体,编排好目录和页码,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四十六条 实施应急管理标准按照“谁提出、谁实施”的原则,由提出标准项目建议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标准宣传贯彻实施的相关工作,其他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使用应急管理标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标准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依法具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是标准实施的监督主体。
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应当通过执法监督等手段强制实施,应急管理推荐性标准应当通过非强制手段引导、鼓励相关单位主动实施。
第四十七条 在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实施过渡期内,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为标准实施做好组织动员和其他相关准备,对标准实施可能产生的效果进行预判,提前研究应对措施。
第四十八条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标准发布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分技术委员会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并将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有关情况通报政策法规司。有关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将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详细情况报告本分技术委员会所属的技术委员会。
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对象应当包括标准使用单位和各级应急管理执法人员。
第四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标准实施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五十条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经常对职责范围内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定期形成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及时通报政策法规司。
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对标准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估、标准实施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的提升情况、实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实施工作的建议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应急管理标准实施情况,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有关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对标准进行复审,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意见。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订。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属于国家标准的,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废止建议;属于行业标准的,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上公示30天,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由应急管理部发布公告予以废止。
第五十二条 标准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标准的相关重要内容作出具体解释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起草单位研究提出解释草案,经政策法规司审核并报请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部领导和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和权限发布。对行业标准的解释,由应急管理部公告发布;对国家标准的解释,提请国家标准委审核、发布。
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具体应用问题的咨询,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研究答复。
第五十三条 在应急管理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应急管理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发生争议或者发生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经国家标准委组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程序提请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五十四条 对在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标准项目具体安排和工作经费上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十五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且未完成项目较多的单位,以及在国家标准委组织的业绩考核中不合格的技术委员会,在应急管理部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于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技术委员会或者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取消其秘书处承担单位资格。
第五十六条 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负责地震标准化工作(地震救援标准化工作除外)和煤炭标准化工作,其开展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制度性文件和制修订的标准应当向应急管理部备案,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并于每年12月底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当年的标准化工作情况。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统一管理。
应急管理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修订等相关标准化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标准项目没有对应分技术委员会的,由有关技术委员会按照政策法规司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承担标准项目立项、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类表格和材料清单,均以应急管理部和国家标准委及时更新的文本要求为准。
第五十九条 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六十条 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参照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框架图(见附件9)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建议书(略)
2.应急管理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略)
3.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征求意见表(略)
4.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略)
5.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函审表决单(略)
6.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函审结论表(略)
7.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略)
8.应急管理标准项目报批审查表(略)
9.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框架图(略)
应急管理标准化是新时期应急管理战略性、引领性、基础性工作,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进一步加强“十四五”应急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持续提升应急管理标准化水平,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标准化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紧围绕应急管理中心任务,不断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标准化与应急管理的全面融合,努力构建适应“全灾种、大应急”要求的应急管理标准化体系,为全面提升国家应急管理能力、推进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提供更加坚实的标准化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改革引领、统筹发展。 深化落实机构改革战略部署和国家标准化改革要求,加强应急管理标准化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完善标准化体制和机制;加强标准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套,发挥标准化对法律法规的技术支撑和重要保障作用;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应急管理标准化体系,守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底线。
——需求导向、急用先行。 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聚焦发挥标准化在安全生产、消防救援、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中的基础保障作用,推动实用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化成果,加快急需短缺标准立项报批,提升标准供给效率。
——分类实施、重点突破。 发挥专业技术委员会技术把关、业务主管司局和单位分工负责、标准化归口司局统筹协调机制作用,紧盯应急管理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分类稳妥推进安全生产、消防救援、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领域重点标准制修订,进一步细化规范标准制修订职责,强化设备、设施、场所、人员及过程安全管理,筑牢应急管理标准“护城河”工程。
——整合资源、系统推进。 贯彻落实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下,深化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战略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应急管理标准化重大问题。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统筹提出相关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专业作用,加强标准化基础研究、试点示范、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等工作。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应急管理标准供给更加充分,标准化管理机制更加完善,安全生产、消防救援、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领域的强制性标准覆盖范围进一步得到扩展。标准制修订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明显提升,标准宣贯实施和监督执法水平得到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成果显著,标准化对安全发展、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支撑保障效益凸显。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优化应急管理标准体系。 以建立完善“结构完整、层次清晰、分类科学、强标为主、强推互补”的应急管理标准体系为目标,统筹扩大强制性标准规模。坚持“不立不破”“先立后破”,强化标准的评估复审、精简整合。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依法依规研制发布强制性标准。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支持科学成熟、适用性强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转化,健全优化安全生产、消防救援、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标准体系。
应急管理标准体系框架图
(二)加快推进急需短缺和重要标准制修订。 循序渐进务求实效,按照“先急后缓”原则加强统筹,集中力量加快修订与人民生命安全关系最直接的标准,争取早日出台、确保有效管用。密切跟踪研究事故灾害暴露的标准化短板问题,对标落实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建设要求,加快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标准立改废。在安全生产方面,加强基础通用标准,个体防护装备标准,事故调查统计相关标准,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标准,以及粉尘防爆、涂装作业、冶金有色、工贸安全等领域重要标准制修订;在消防救援方面,加快制修订消防救援队伍队站建设、装备建设、作战训练,消防通信指挥信息化、消防物联网建设、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社会消防治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火灾调查等相关标准;在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方面,加快制修订应急管理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等基础通用标准,风险监测和管控标准,水旱灾害应急管理标准,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相关标准,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标准,应急装备标准,应急管理信息化标准,救灾和物资保障标准,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救援现场指挥、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标准,应急救援事故灾害调查和综合性应急管理评估统计规范标准,应急救援教育培训标准,以及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和综合性应急管理有关标准。
专栏1 安全生产领域
基础通用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通用标准制修订,制修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等方面相关标准。聚焦“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 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加快制修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个体防护装备
加强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制定,及时修订呼吸防护、足部防护、坠落防护等相关标准。推进有关防护危害性颗粒物口罩的选用指南等国际标准制定。
矿山安全
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优化整合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以矿山重大灾害防治、矿山智能化开采、矿山集约高效绿色发展、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为重点,开展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为基础,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
加快制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化工过程安全、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等标准,完善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的设计、制造和维护标准。进一步优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体系,修订、废止、整合相关标准,着力解决相关标准缺失、滞后等问题。
烟花爆竹安全
适应烟花爆竹行业机械化、信息化发展的要求,修订完善内容滞后的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补充完善烟花爆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器具安全要求等方面的标准。
粉尘防爆安全
适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需要,突出高风险粉尘防爆安全要求,重点制修订铝镁等金属粉尘防爆、木制品加工企业粉尘防爆、纺织企业粉尘防爆、煤粉制备防爆、除尘系统安全等方面的标准。
涂装作业安全
加强涂料产品生产及使用安全、涂装工艺安全、危险有害因素分类、涂装设备安全性能检测等标准的制修订。
冶金有色安全
适应冶金行业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发展要求,加快制修订烧结球团、铝电解、铜及铜合金熔铸、铝及铝合金熔铸、镁及镁合金熔铸等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工贸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执法结果、事故原因分析和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应用等情况,重点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安全风险预警、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
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
加快制修订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高风险井井控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标准。
事故调查和统计
加强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加快修订伤亡事故分类、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等,补充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事故调查基本要素标准等。
专栏2 消防救援领域
社会消防治理
制定新能源汽车、电化学储能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氢能源设施、锂电池生产企业等新能源场所、设施设备的火灾早期预警、防爆抑爆等高效自动灭火装置的产品以及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制定完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消防车通道设置与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灭火和应急救援作战训练
制修订灭火和应急救援训练设施设备、训练方法标准,建立健全各类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及技能评估标准体系。制定完善水域、山岳、建筑倒塌、深井救援等特种灾害事故处置规程标准,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标准体系。完善消防救援专业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物资保障等方面标准,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救援战勤保障标准体系。
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
修订完善消防车辆、消防枪炮、消防供水器具系列标准,推动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装备的通用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水平。制修订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倒塌等灾害事故救援所需的侦检类、破拆工具类、堵漏工具类、生命探测类、救生器具类、撑顶工具类、输转类、洗消类等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及附配件标准。
消防员防护装备
制修订满足水域、冰域、危险化学品等不同类别灾害事故处置任务需求的消防员防护装备系列标准,推动提升消防员防护装备集成化、一体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据消防救援队伍对消防员防护装备的选型、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管理需求,制定消防装备现场检查判定规则、消防员防护服舒适性评价、消防员防疫洗消规程、消防员防护装备维护保养等标准。
消防设施设备
制定氢氟烃替代灭火系统、多剂联用灭火系统等新型灭火系统标准;制定气体灭火剂、水基型灭火剂中涉及国际公约限制类物质替代物/技术筛选、评估及确认标准,洁净气体灭火剂臭氧消耗潜能(ODP)、全球变暖潜能(GWP)值测试与计算方法标准,建立灭火剂环境污染物测试方法及标准体系。制修订灭火系统用系列火灾试验模型和固定灭火系统可靠性评价方法等标准。制定完善大型油品及危化品储罐区、码头、油料中转站等场所灭火剂储存管理标准。研究电气火灾特征分析、识别技术,制定多特征参数电气火灾防控技术及产品标准。
消防信息化
制定消防救援常用应急通信系统与设备系列标准,提高应急通信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环境适应性和互联互通水平。制修订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系列标准,改进、完善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平台架构、应用和管理平台功能、通信接口要求,为推进消防物联网建设、提升消防设施设备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提供标准支撑。配套消防救援智能接处警系统、智能指挥系统,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等消防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制定数据元、数据项、信息代码、数据元限定词标准,为实现高效的数据共享交换和集成应用提供数据标准支撑。
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和防火阻燃材料
适应超高层建筑、综合性交通枢纽、室内高大空间场所防火分隔需求,制修订防火分区内建筑耐火构件、构件保护产品及系统、具有多种启闭形式的防火门窗等耐火构件产品标准,优化现有防火分隔、通风、排烟系统的耐火性能试验方法及标准体系。制定防火阻燃材料全生命周期阻燃性能有效性试验和评价方法标准。制定石化设施、交通隧道、轨道交通等特殊场所耐火构件及阻燃防护产品标准。改进和完善电缆和光缆及其组件的阻燃、耐火性能试验方法标准。根据新能源设施的火灾防控需求,制定光伏组件、储能组件等新能源设施组件燃烧性能及耐火性能试验和评价系列标准。
建筑消防安全工程
制修订建筑结构抗火性能评估方法、火灾中人员可用安全疏散时间评估方法、人员密度调查与统计分析方法标准。完善消防系统性能现场测试方法标准,制定场景化火灾燃烧特性测试方法、基于火灾风险评估的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性能提升技术系列标准。
火灾调查
制定火灾调查装备模块化配备标准和火灾调查人员培训考核标准。制定火调数据元标准和火灾案件证据采集、提取、固定、录入、研判等电子物证标准。进一步完善火灾物证实验室处理方法和火灾现场视频影像处理方法系列标准,制定基于X光影像的火灾物证鉴定方法标准。
森林草原消防
针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特点,深入研究森林草原消防日常管理、火灾监测预警、装备机具、火灾救援及灭火安全等方面标准化需求,提高常用装备技术性能要求,建立全新的森林草原消防员防护装备标准体系和高效的灭火技能战术标准体系。
专栏3 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领域
基础通用
加快制修订应急管理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等基础通用标准,以及其他与防灾减灾和综合性应急管理相关的基础通用标准。
风险监测与管控
研制自然灾害综合风险预警响应等级、监测预警系统设计、风险隐患信息报送相关标准;研制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对象和内容、调查指标体系、重点隐患综合分析、综合风险评估、综合防治区划等相关标准,探索建立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标准体系。
防汛抗旱应急管理
构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编制和修订完善洪涝干旱灾害防范应对、调查评估,以及防汛抗旱应急演练等相关标准。
地震灾害应急救援
修订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标准体系,重点制修订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指挥、地震救援现场管理、城市搜救与救援队伍装备建设、城镇救援队能力建设、地震救援培训等相关标准;制修订应急避难场所的术语、标志、分级分类等基础标准,应急避难场所评估认定、管理运维等相关标准。
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梳理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标准体系,重点制定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术语、险情灾情速报、灾害紧急避险、救援现场规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相关标准。
应急装备
顺应应急装备智能化、轻型化、标准化的发展方向,研究提出统一规范的应急装备标准体系。强化装备分类编码、术语定义、标志标识等基础性、通用性、衔接性标准,数字化战场、应急通信、无人机、机器人等实战需求迫切的专业性标准,以及测试、检测、认证等辅助性标准的编制供给。优化应急装备研、产、用标准体系的衔接,提升常用装备性能,促进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装备的实战应用。
应急管理信息化
制定应急管理数据治理和大数据应用平台技术规范,构建与应急管理信息化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及应用领域标准体系,重点加强网络、云平台、应用、安全等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应急遥感产品标准体系和应急遥感评估技术规范标准制定,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
综合性应急管理
为规范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工作,制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航空应急救援等相关标准。推动应急救援事故灾害调查和综合性应急管理评估统计规范,应急救援教育培训要求等相关标准制修订。
(三)强化标准宣贯实施和监督管理。 按照“谁提出立项、谁组织宣贯和实施”的原则,落实标准常态化宣贯和实施监督的责任。加大宣传培训,充分发挥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和专家标准宣贯作用,对标准出台背景、主要技术指标、贯彻措施等内容进行专题解读,对有关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基础标准开展集中宣贯。在安全生产月、全国消防日、防灾减灾日、世界标准日等节点期间,组织标准宣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发挥社会公众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营造“学标、知标、用标、达标”的社会氛围。组织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规范标准解释权限管理和标准技术咨询活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加强标准化基础保障工作。 加强全国安全生产、个体防护装备、消防、应急管理与减灾救灾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突出专家把关,落实专家责任制,提升标准制修订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制定《应急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指导规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高效运行。加强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基础研究,为标准化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科技支撑,优先安排对应急管理行业领域标准化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影响的重大研究项目,以及应急管理信息化、智能化相关标准研究项目。加快应急管理标准化信息平台建设,协调推动与国家标准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标准化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借鉴国务院有关部门标准化经费保障做法,制定出台《应急管理标准化经费管理办法》,规范标准制修订、技术审查、评估复审、宣贯实施、基础研究等经费支出。
(五)加强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化工作。 指导推进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落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标准实施监管责任,将强制性标准纳入监管监察执法检查,加强煤矿、化工、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落实,并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标准。鼓励地方探索应急管理标准化试点示范引领,推进区域标准化协作机制建设,开展国家级应急管理标准化基地试点示范。规范应急管理团体标准管理,引导社会团体聚焦应急管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应急产品及服务类团体标准,鼓励构建与应急管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协调配套的团体标准体系。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企业标准制修订,助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
(六)加强应急管理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 立足我国应急管理需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消防救援、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领域标准国际国内对比研究,加大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力度。加强应急管理领域重要标准外文版翻译,鼓励先进企事业单位、有关组织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国际标准制修订,推动应急管理标准互认互联互通。加强应急管理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一带一路”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国际合作机制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与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同配合,加强对地方、有关单位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指导,明确职责任务,确保标准化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经费保障。 完善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依法将标准化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积极申请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补助,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加大投入,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经费保障制度。
(三)加强队伍建设。 支持各标准化技术组织开展标准化业务培训,提升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专业性、权威性。建立健全标准化人才激励制度,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专业人员参与应急管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稳定和扩大标准化人才队伍。
(四)加强实施督促。 加强对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定期召开标准化工作推进会,研究推进下一阶段工作。应急管理部各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部管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年底按程序报告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任务要求,为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安全应急产业,优化安全应急产品生产能力区域布局,支撑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各地科学有序开展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应急产业是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安全防范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等专用产品和服务的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基地是以安全应急产业作为优势产业,特色鲜明且对安全应急技术、产品、服务创新及产业链优化升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依法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区)以及国家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分为培育期和发展期两个阶段。处于培育期的示范基地属于创建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基地和示范基地创建单位〔以下统称示范基地(含创建)〕的申报、评审、命名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统筹示范基地(含创建)的评审、命名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基地(含创建)的初审和上报等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基地(含创建)培育。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示范基地(含创建)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综合类是指相关产品或服务涉及多个专业领域,且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高、规模效益突出的示范基地(含创建);专业类是指相关产品或服务在某一专业领域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较高,具备一定规模效益的示范基地(含创建)。
具体申报条件应满足产业构成、创新能力、发展质量、安全环保、发展环境、应用水平等6方面指标要求,详见《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和科技主管部门的联合上报文件和初审意见。
(二)示范基地(含创建)申报书(附件2)。
(三)示范基地(含创建)申报表在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申报系统里打印。申报表中涉及的产业规模数据以当地统计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
(四)涉及第八条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第十条 申报流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定期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的遴选和评审工作。
(二)申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自愿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申请,并登陆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开展审查,联合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提交审查意见扫描件,纸质版一式三份分别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答辩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网站及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且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命名。其中,综合类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专业类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专业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对示范基地(含创建)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一)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培育期满三年后,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评估,满足示范基地条件的,由三部门联合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未满足示范基地条件但评估认为具备创建单位条件的,培育期可延长两年,两年内再次评估仍未满足示范基地条件的,公告撤销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命名,撤销命名前将告知有关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示范基地经定期评估未满足条件的,由三部门通报、责令整改,两年内再次评估仍未满足条件的,公告撤销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命名,撤销命名前将告知有关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二)对上报资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每年3月底前,示范基地(含创建)应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报至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分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的,可撤销其命名,撤销命名前将告知有关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示范基地(含创建)内的应急物资将作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纳入工业应急管理能力体系。要按要求将相关企业产品、生产能力、库存等相关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及时保障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对示范基地(含创建)发展予以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在产学研合作、技术推广、标准制定、项目支持、资金引导、交流合作、示范应用、应急物资收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推荐等方面对示范基地(含创建)内单位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基地培育工作。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期满两年后可直接申报“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支持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开展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培育。
第十七条 已批复的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含创建)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与《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评价指标体系(略)
2.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含创建)申报书编制要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