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六条
【非应税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了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

有些行为看似符合应税交易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并非经营行为或者属于政府行为,因而不应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该行为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对员工而言,并非经营行为,故不应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员工为公司、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均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员工和受雇单位或者雇主之间要形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即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缴纳社保,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缴纳社保,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依法免税外,需要缴纳增值税。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无论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公司、个体工商户,只要收取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均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因为上述收费的最终取得主体是政府,如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税,相当于对政府本身征税。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应当全额上缴国库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处置才能认为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这种行为一方面,不是交易行为,另一方面,由于补偿资金来自财政,如果征税,税负将由财政负担,因此,不宜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取得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存款利息的行为不是经营行为,同时,为鼓励储蓄,也不宜将该行为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等具有合法吸收存款资格的主体,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才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如果单位和个人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根据合同约定取得利息收入,该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除依法免税外,应当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范】

行政法规及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8年12月18日)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部门规章及文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2年6月1日)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016年3月23日)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6年3月23日)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ppg/bAlGOWd7mYgC1Ma6yo76V9GE2Z0mgZXaZ7s5eFmZP9eDGlG9tcnM0JYOpqnA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