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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价外税】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的价外税特点。

价外税和价内税是以计税基础或者计税依据中是否含本税税款为依据对税种进行的划分,目前,我国只有增值税为价外税。在计算增值税时,需要将价款中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如果含有的话)排除在计税依据之外,即使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税率。例如,甲公司将一批货物以不含增值税100万元、含增值税113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乙公司,该批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在计算甲公司销售该批货物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时,应当以1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即甲公司应纳税额=100万元×13%=13万元。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金额为100万元、税率为13%、税额为13万元、价税合计为113万元。

【相关规范】

部门规章及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10月28日)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016年3月23日)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2016年4月25日)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案例指引】

甲置业公司与乙建设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甲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5年8月签订《房地产项目委托开发管理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乙公司收取委托管理服务费与业绩奖励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方式,并对“销售额”进行定义与解释。即“销售额”是指乙方(乙公司)完成的实际销售额,包括房屋、地下车位的销售额以及甲方保留物业但按照双方约定方法计算的销售额。而双方订立合同时,并未在合同中约定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关“销售额”的规定,也未明确合同中的“销售额”需扣除销项税额。因此,一审法院结合合同文本、实际支付服务费用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等综合考量,认定合同中的“销售额”,是指甲公司对外销售不动产所获取价款的总额,即销售发票的票面总额,无须扣除销项税额,来计算乙公司应收取的管理服务费及业绩奖励费用,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jvoilIn+YtQ09qxsRzZh2FSIU4qOwky1goVoAeF3d22zAjY7d5D2c7fTBvtEG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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