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世界处在一个急剧变化的过程中,这种变化跌宕起伏、波澜壮阔,有时眼花缭乱,有时猝不及防。习近平总书记将其描述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个“变局”的大趋势是一强独大、唯我独尊的旧秩序不断被打破,更加公平、平等的新秩序逐步建立。在这个变局下,我们需要考虑新的问题:世界将会向何处去?我们如何处理与世界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传承和发展了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思想精髓,以全人类共同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着眼人类共同的未来,体现大国的历史责任,展示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为国际法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根本的指导思想,即国际社会制定或形成的所有国际规则的目的,是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包括现在和未来。2023年是“一带一路”合作倡议提出十周年。十多年来,这个倡议为世界提供了一个最广泛、最包容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公共产品,让许许多多国家从中受益,我国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经贸合作取得巨大发展,经贸数据告诉了我们一切。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前面的问题给出了理论答案,“一带一路”十多年则给出了实践答案。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完整、全面、系统的体系,包括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两个部分,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不可分割。国内法治的思想具有基础性价值,而涉外法治的思想则涉及我国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同等重要。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强调要“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加强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合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服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对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研究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方向。
“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在与外国的经贸合作中,区域与国别法十分重要。我们要到某个国家投资做生意,就要了解那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所谓“入乡随俗”是也。我们只有遵守那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们与那个国家的经贸活动才能顺利进行。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我们对许多“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法律制度知之不多,导致我们与他们的合作交流还存在不少障碍,甚至产生经贸纠纷。究其原因,一是这些国家使用的是非通用语言,我们国家精通这些国家语言的人才不多;二是我们对其法律制度关注研究不够,我们的法学家长期以来都把目光投向发达国家,对一些社会经济不够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关注不够。不熟悉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导致我们的投资贸易带有一定盲目性,必然带来法律风险。随着国际局势和我国对外战略的变化,这种局面需要改变。我们需要对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并拿出成果,以期提供相关文本与法律制度的参考。这需要我们作出努力。
我们出版这套“区域与国别法查明与研究大系”,就是基于上述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