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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资本市场改革

一、中国资本市场概述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奋斗目标。强大的资本市场是现代经济的标配。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促进科技、产业和资本的高水平循环,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利于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造更多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机会;也有利于发展股权融资,优化融资结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

中国资本市场自诞生以来,经历了从助力国家经济增长到为投资者创造稳定回报的显著转变。在这一演变过程中,资本市场不断深化市场化改革,优化投资者结构,强化法治建设,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并通过多层次市场体系满足不同投资者和企业的需求。同时,资本市场在支持科技创新和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推动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面对外部约束和内在挑战,如经济基本面波动、宏观政策影响、市场透明度和法治环境的完善等,中国资本市场展现出强大的适应性和韧性。监管政策的适应性调整、法治建设的加强以及投资者保护的加强,为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展望未来,中国资本市场将继续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扩大开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的能力,实现长期稳定发展,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价值。这一转变不仅体现了市场成熟度的提升和功能定位的深化,也预示着资本市场将在国家经济发展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中发挥更加关键的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先后经历了行政主导的审批制、市场化方向的核准制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三个阶段。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公告〔2019〕2号)(以下简称《试点注册制实施意见》),指出:为了深化国家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国证监会从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入手,开始试点注册制。

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开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注册制。2021年10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复制借鉴创业板、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的成熟经验,在北交所试点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2021年11月15日,北交所揭牌开市,同步试点注册制。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现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4月10日,沪、深交易所主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

受全球资本市场发展趋缓、产业发展下行及国内资本市场震荡等因素影响,国内资本市场经历了一系列政策调整。2023年8月27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的公告(简称“827新政”),明确提出了阶段性收紧IPO(首次公开发行)节奏、限制破发、破净、持续亏损企业的再融资行为,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活跃资本市场。“827新政”实施以来,IPO受理企业数量下降,过会企业数量减少,IPO发行节奏趋缓。

2024年3月15日,针对首发上市,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文件着眼于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全面从严加强对企业发行上市活动的监管,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相关方责任,维护良好的发行秩序和生态。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简称新“国九条”),提出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同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等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等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等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4月30日,沪、深交易所分别正式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规则。

新“国九条”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是继2004年、2014年两个“国九条”之后,时隔10年,国务院再次出台的资本市场指导性文件。新“国九条”充分体现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着重突出“以投资者为本”的监管理念。本次出台意见的主要特点如下:

第一,充分体现资本市场的政治性、人民性。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对资本市场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更加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充分体现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要坚持稳为基调,强本强基,严监严管,以资本市场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局。

第三,充分体现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针对已暴露出的制度机制、监管执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补短板、强弱项,回应投资者关切,推动解决资本市场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加快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二、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背景下监管政策的演变

(一)“827”新政以来资本市场主要政策一览

“827”新政以来,多项严监管政策相继出台,这些政策的推出旨在维护新股发行秩序,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保障定价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实现A股市场的进一步平衡(见表1.1)。

表1.1 “827”新政以来资本市场主要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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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27新政”

2023年8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 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简称“827新政”),提出阶段性收紧IPO节奏与优化再融资举措。这一政策的推出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在面对经济形势变化时,试图通过结构性调整来保障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其核心内容是阶段性收紧IPO与再融资节奏,旨在降低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出台这一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应对市场的不稳定性,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同时促进投融资两端的动态平衡。

“827新政”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上市企业数量大幅减少。自“827新政”实施以来,新上市企业数量大幅减少。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成功上市企业共计100家,较去年同期减少68.05%。其中,科创板的降幅最大,达到77.60%。

(2)撤否数量增加。2024年全年,A股撤否数量高达439家,而2023年仅为293家。撤否数量的增加与IPO全流程严监管、上市标准的提升紧密相关。

(3)募集资金减少。新政实施后,新上市企业的募资额和募资次数均大幅减少。例如,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沪、深、北3个交易所仅新增受理77家IPO企业,平均每月受理6家,较新政实施前大幅下降。

“827新政”运行已有1年时间,证监会、交易所、派出机构将会继续加强发行上市监管,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2. “315新政”

2024年3月15日,证监会连续发布了4项重要的政策性文件,统称为“315新政”。文件包括《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和《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4项政策分别覆盖了发行上市、上市公司、证券机构监管、证监会自身系统建设4个方面,从源头上把握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建立对中介机构的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3年一周期,原则上实现全覆盖,涉嫌违法违规的坚决立案稽查,严厉打击“带病申报”(见表1.2)。

表1.2 “315新政”——建立对中介机构的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

(续表)

(2)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见表1.3)。

表1.3 “315新政”——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

(3)进一步强化资金流水、客户和供应商的穿透核查力度(见表1.4)。

表1.4 “315新政”——强化资金流水、客户和供应商的穿透核查力度

(4)扎实履行好辅导监管和现场检查职责,做好辅导环节与审核注册环节的衔接,发现疑点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见表1.5)。

表1.5 “315新政”——辅导环节与审核注册环节的衔接

(5)研究提高上市财务指标,优化板块定位规则,严审“伪科技”、突击冲业绩等问题,对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粉饰包装等行为须及时依法严肃追责(见表1.6)。

表1.6 “315新政”——提高上市财务指标,优化板块定位规则

(6)全链条追责(见表1.7)。

表1.7 “315新政”——全链条追责

3. 新“国九条”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共包含9条内容,分别为:①总体要求;②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③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④加大退市监管力度;⑤加强证券基金机构监管,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做优做强;⑥加强交易监管,增强资本市场的内在稳定性;⑦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持续壮大长期投资力量;⑧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⑨推动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同日,证监会主席就落实新“国九条”接受记者专访,证监会就《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等6项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券交易所也发布多项业务规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并答记者问。监管政策密集出台,将共同形成“1+N”政策体系,“1”就是新“国九条”本身,“N”就是若干配套制度规则。新“国九条”的发布是我国资本市场新的里程碑事件,新“国九条”确定了资本市场建设短期、中期、长期“三步走”的目标,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明确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中心、原则、主线和重点,具有重要意义。

1)总体要求

(1)五个“必须”。①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确保资本市场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②必须始终践行金融为民的理念,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更加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③必须全面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稳为基调、严字当头,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④必须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统筹好开放和安全;⑤必须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守正创新,更加有力地服务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2)阶段目标。①未来5年,基本形成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框架。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更加完善。上市公司质量和结构明显优化,证券、基金、期货机构实力和服务能力持续增强。资本市场监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良好生态加快形成。②到2035年,基本建成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投融资结构趋于合理,上市公司质量显著提高,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备。③到21世纪中叶,资本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建成与金融强国相匹配的高质量资本市场。

(3)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①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制度。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提高发行上市辅导质效,扩大对在审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现场检查覆盖面。明确上市时要披露分红政策。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从严监管分拆上市。严格再融资审核把关。②强化发行上市全链条责任。进一步压实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完善股票上市委员会组建方式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委员履职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审核回溯问责追责机制。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③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强化新股发行询价、定价、配售各环节监管,整治高价超募、抱团压价等市场乱象。从严加强募投项目信息披露监管。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加强穿透式监管和监管协同,严厉打击违规代持、以异常价格突击入股、利益输送等行为。

(4)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①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监管。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整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控体系。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履职保障约束。②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出台上市公司减持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的股东分类施策。严格规范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坚决防范各类绕道减持。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上缴价差。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③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对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限制大股东减持,实施风险警示。加大对分红优质公司的激励力度,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增强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推动一年多次分红、预分红、春节前分红。④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鼓励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综合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发展质量。依法从严打击以市值管理为名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5)加大退市监管力度。①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②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建立健全不同板块差异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科学设置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加大规范类退市实施力度。③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市渠道。完善吸收合并等政策规定,鼓励引导头部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上市公司的整合力度。④进一步削减“壳”资源价值。加强并购重组监管,强化主业相关性,严把注入资产质量关,加大对“借壳上市”的监管力度,精准打击各类违规“保壳”行为。⑤进一步强化退市监管。严格退市执行,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恶意规避退市的违法行为。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对重大违法退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加强证券基金机构监管,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做优做强。①推动证券基金机构高质量发展。引导行业机构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处理好功能性和盈利性的关系。加强行业机构股东、业务准入管理,完善高管人员任职条件与备案管理制度。②积极培育良好的行业文化和投资文化。完善与经营绩效、业务性质、贡献水平、合规风控、社会文化相适应的证券基金行业薪酬管理制度。持续开展行业文化综合治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分类名单制度和执业声誉管理机制,坚决纠治拜金主义、奢靡享乐、急功近利、“炫富”等不良风气。

(7)加强交易监管,增强资本市场的内在稳定性。①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强化股市风险综合研判。加强战略性力量储备和稳定机制建设。集中整治私募基金领域突出的风险隐患。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处置机制,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探索适应中国发展阶段的期货监管制度和业务模式。做好跨市场、跨行业、跨境风险监测应对。②加强交易监管。完善对异常交易、操纵市场的监管标准。出台程序化交易监管规定,加强对高频量化交易的监管。制定私募证券基金运作规则。强化底线思维,完善极端情形的应对措施。严肃查处操纵市场、恶意做空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震慑警示。③健全预期管理机制。将重大经济或非经济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评估内容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框架,建立重大政策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8)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持续壮大长期投资力量。①建立培育长期投资的市场生态,完善适配长期投资的基础制度,构建支持“长钱长投”的政策体系。②稳步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综合费率,研究规范基金经理薪酬制度。修订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督促树牢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③支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资管业务稳健发展,提升投资行为稳定性。

(9)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①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竞争力,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国资国企改革等国家战略实施和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企业的股债融资支持。加大并购重组改革力度,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健全上市公司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②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坚持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错位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畅通“募、投、管、退”循环,发挥好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科技创新作用。推动债券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稳慎有序地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③坚持统筹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和安全。拓展优化资本市场跨境互联互通机制。拓宽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渠道,提升境外上市备案管理质效。加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建设。深化国际证券监管合作。

(10)推动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①推动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加快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研究制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条例》。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打击挪用私募基金资金、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犯罪行为的司法文件。②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健全线索发现、举报奖励等机制。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刑事衔接效率。强化行政监管、行政审判、行政检察之间的高效协同。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证券民事公益诉讼试点。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③深化央地、部际协调联动。强化宏观政策协同,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落实并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长期资金、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税收政策,健全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和活跃市场的财税体系。建立央地和跨部门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压实地方政府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及化解处置债券违约、私募机构风险等方面的责任。④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监管铁军。把政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的资本市场干部人才队伍。坚决破除“例外论”“精英论”“特殊论”等错误思想。从严从紧完善离职人员管理,整治“影子股东”、不当入股、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问题。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坚决惩治腐败与风险交织、资本与权力勾连等腐败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2)新“国九条”对我国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意义及影响

(1)从对我国资本市场影响角度:①本次指导性文件站位高、目标明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高规格制度发布有助于活跃资本市场,改善投资者情绪。②增强资本市场的内在稳定性。新“国九条”针对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机构等相关主体行为、监管部门自身的监管,做出了全方位、立体化布局。同时,对运用中长期资金、其他相关各方合力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做了系统性规划。明确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相关举措的推出与落实,有助于规范市场各参与主体行为,助力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③提升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结合此前党的二十大精神及2023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新“国九条”的发布对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优化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助力实现建设金融强国,推动“科技—产业—金融”的良性循环,助力我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与新质生产力发展,引导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2)从投资方面,新“国九条”的发布有助于投资者整体风险偏好的进一步改善,重点关注两个方向:①高股息相关领域。本次《意见》及配套制度有望引导上市公司加强分红,提升分红水平、频次。②券商、资管龙头公司。相关领域在新“国九条”出台及金融强国建设中有望实现高质量发展。

3)新“国九条”与历史上两次“国九条”有何不同?

2004年“国九条”: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国家层面提出了九个方面的纲领性意见,包括:①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②明确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③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④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⑤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⑥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⑦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水平;⑧加强协调配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⑨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2004年“国九条”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着力解决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

2014年“国九条”:2014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多市场、多角度为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包括:①总体要求明确至2020年基本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②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积极稳妥地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③规范发展债券市场;④培育私募市场;⑤推进期货市场建设;⑥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⑦扩大资本市场开放;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⑨营造资本市场良好的发展环境。2014年“国九条”重视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稳妥地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并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等。

本次文件相比前两次有三个重要特点。一是充分体现资本市场的政治性、人民性。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对资本市场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更加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充分体现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强调要坚持稳为基调,要强本强基,严监严管,以资本市场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局。三是充分体现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特别是针对2023年8月以来股市波动暴露出来的制度机制、监管执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补短板、强弱项,回应投资者关切,推动解决资本市场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加快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二)“1+N”政策体系建设介绍

新“国九条”分阶段提出了未来5年、2035年和21世纪中叶资本市场的发展目标,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循序渐进、逐步实现的。为贯彻落实新“国九条”,证监会及交易所紧紧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对发行监管、上市公司监管、退市监管、证券公司监管、交易监管等多方面配套规则进行修订、实施,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加速落地。这里“1”即指新“国九条”,“N”指若干配套规则,具体情况如下:

1. 2024年3月15日,证监会集中发布4项政策文件(见表1.8)

表1.8 3月15日证监会集中发布的4项政策文件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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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2. 证监会就6项具体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新“国九条”,证监会制定并陆续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和制度规则。2024年4月12日,证监会就发行监管、上市公司监管、证券公司监管、交易监管等方面的6项规则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如表1.9所示:

表1.9 证监会就6项具体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续表)

1)《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为落实《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坚守板块功能定位,凸显科创板“硬科技”特色,强化科创属性要求,对申报科创板企业的研发投入金额、发明专利数量以及营业收入增长率设置更高标准,强化衡量科研投入、科研成果和成长性等指标要求,进一步引导中介机构提高申报企业质量,凸显科创板“硬科技”特色,中国证监会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进行修改(见表1.10)。

表1.10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新旧规则对比

2)《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行修改,将《清单》附件所列抽查事项第1项“首发企业检查”的抽查比例由“随机抽签的比例为5%”修改为“随机抽签的比例为20%”。

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5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5月24日,证监会将原有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升级为《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由规范性文件升级为证监会规章,《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07年4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2022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同时废止。2024年5月24日,证监会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规范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要求移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同时废止。

5)《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证监会在修订说明中指出,此次修订的思路是维持基本框架,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发挥引领作用,优化行业发展理念;结合行业实践,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从近年来的监管实践看,上市证券公司仍面临“大而不强”的问题,在发展理念、投资者保护、内控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与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标准和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本次修订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从优化发展理念、加强投资者保护、健全内控治理、完善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规定做了修改完善,目的是通过加强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成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领头羊”和“排头兵”。

6)《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紧紧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思路,进一步对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切实提升程序化交易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内容上看,可以概括为“四个突出”:

(1)突出维护公平。立足中小投资者数量众多这个最大的国情、市情,针对程序化交易在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在报告管理、交易监管、系统安全、差异化收费等方面明确一系列要求,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管控好消极影响,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健康发展。

(2)突出全链条监管。事前,落实“先报告、后交易”的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要提前报告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策略等内容。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关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合规风控制度。事中,证券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制定针对性的异常交易监控标准。证券公司要全面落实客户管理责任。事后,强化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衔接,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3)突出监管重点。文件要求由证券交易所明确高频交易认定标准,可对高频交易实行差异化收费,并从严管理其异常交易行为。同时,明确投资者在进行高频交易前,应当额外报告系统测试情况、系统故障应急方案等信息。

(4)突出系统施策。本规定是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的职责分工,授权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细化业务规则和具体措施,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互衔接的立体化规则体系。

3. 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

为压实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积极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十四条,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明确市值管理的定义。《指引》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市值管理的目标、定义和具体方式。上市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应当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股份增持和回购等方式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2)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指引》第四条至第七条分别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一是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在各项重大决策和具体工作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二是董事长应当做好相关工作的督促、推动和协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三是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四是控股股东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股份增持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3)明确两类公司的特殊要求。《指引》第八条和第九条就主要指数成分股公司和长期破净公司作出专门要求。一是主要指数成分股公司应当制定并公开披露市值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职责分工、内部考核评价等,并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就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其他上市公司可参照执行。二是长期破净公司应当披露估值提升计划,包括目标、期限及具体措施,并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4)明确禁止事项。《指引》第十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出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规信息披露等各类违法违规、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另外,《指引》第十一条为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为解释性条款。

4. 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力度,提高市场活力与效率,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3〕214号)进行修改(见表1.11)。

表1.1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续表)

5. 证券交易所公布具体制度规则

2024年4月,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同步就《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19项具体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提高上市条件、规范减持、严格退市标准等方面(见表1.12、表1.13、表1.14),并于4月30日公布具体规则制度,宣告正式实施。

(1)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6项文件,如表1.12所示。

表1.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等6项文件及修订说明

(续表)

(2)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7项文件,如表1.13所示。

表1.13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等7项文件及修订说明

(续表)

(3)北京证券交易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等6项文件,如表1.14所示。

表1.14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等6项文件及修订说明 q11Wv/NOfz8eDg+Mhz0oaxqkbewgQDYZheTsU8Y3UxzEj2Qax14Gd4dzyj6UfU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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