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与孔某系某大学2019级学生。2021年5月23日,毛某因在驾校培训,让大学同学孔某代替自己去参加当天的某课程期末考试,孔某答应了毛某,代其实际参加并完成了考试。一周后,孔某因在外兼职,让毛某代替自己去参加当天的某课程期末考试,毛某答应了孔某,代其实际参加并完成了考试。
不久,该大学接到学生实名举报,对毛某和孔某是否存在替考行为进行调查,毛某和孔某承认了相互替考的事实。经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该大学分别对毛某和孔某做出了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毛某和孔某不服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遂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予以受理并组织召开听证会后,分别对毛某和孔某做出复查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
毛某和孔某认为,该大学做出的处分决定和复查决定侵犯了其受教育权,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以及明显不当等情形,于是毛某和孔某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毛某和孔某在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依法生效。
毛某和孔某为什么会做出相互替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