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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条尺寸检量

现行杉原条、马尾松原条、阔叶树原条检尺长与检尺径的确定均按GB/T 5039—2022(代替GB/T 5039—1999)《杉原条》有关尺寸检量的规定执行。

1.长度检量

从大头锯口(或斧口)量至梢端短径足6 cm处的最短距离取直检量,以1 m进级,不足1 m的由梢端舍去,经进舍后的长度为检尺长。长度检量以米为单位,量至厘米。

2.直径检量

(1)在距大头锯口(或斧口)最短侧到2.5 m处去皮检量。自14 cm以上的以2 cm进级,不足2 cm时,凡足1 cm的进级,不足1 cm的舍去;不足14 cm的以1 cm进级,凡足0.5 cm进级,不足0.5 cm舍去,经进舍后的直径为检尺径。直径检量以厘米为单位,量至毫米。

(2)检量直径处遇有节子、树瘤等不正常现象时,应向梢端方向移至正常部位检量;如直径检量部位遇有夹皮、偏枯、外伤和节子脱落而形成凹陷部分时,应将直径恢复其原形检量。

(3)如用卡尺检量直径时,其长径、短径均量至厘米,以其长径、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

3.劈裂材尺寸检量

(1)大头劈裂未脱落的,其中最大劈裂端头断面厚度(指进舍后尺寸)相当于检尺径的不计;小于检尺径的,材长应扣除劈裂全长的二分之一后量起,重新确定检尺长,原检尺径不变。

(2)大头劈裂已脱落的,其端头断面厚度(指进舍后尺寸)相当于检尺径的不计;小于检尺径的,材长应扣除到相当于检尺径处的长度量起,重新确定检尺长,原检尺径不变。

(3)大头劈裂长度自2.5 m以上的,其检尺径仍在离大头2.5 m处检量。劈裂未脱落的,仍以原直径(扣除裂隙后的直径)经进舍后为检尺径,材长应扣除劈裂全长二分之一后量起,重新确定检尺长;劈裂已脱落的,以其长径、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原检尺长不变。

(4)梢端劈裂,不论是否脱落,其材长均量至所余最大一块厚度(实足尺寸)不小于6 cm处为止。 AIaQG9UpvlR9hrMdc/JWu5S+Ufu9Akj6Z9E9PZG4iTIV7adz3HSdbgdz/aIUtb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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