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8日,李某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即2021年5月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偿还借款本息。2023年8月,该商业银行将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庭审中,李某辩称,依照借款合同载明的时间,自己应在2023年5月7日前归还该款项,如今已过了诉讼时效。
请问: (1)本案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是什么?
(2)人民法院会支持李某“过了诉讼时效”的主张吗?为什么? a8ebjwVstVOcVeJ7e5o5uzJSAgZCq3IdVZApdoftOmu84UJhnvsffT9FxHOaGK5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