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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

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最重要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法》在相关条文中涉及了货币政策的规定。

一、货币政策的内容

货币政策在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货币政策的变化会引起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一般价格水平、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结构、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的变化。因而它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最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之一。

货币政策包括政策目标、实现目标的政策工具、监测和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操作指标和中介指标、政策传递机制和政策效果等基本内容。这些基本内容紧密联系,构成一个国家货币政策的有机整体。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时,必须对这一有机整体进行统筹考虑。

二、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

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最终效果。各国立法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可以分成三种,即单一目标论、双重目标论和多重目标论。单一目标论认为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就是稳定货币币值;双重目标论认为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应该是稳定货币币值和发展经济并举;多重目标论认为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应当是一个由多项目标有机构成的目标体系,主要包括稳定币值、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和平衡国际收支等四种。

视野拓展

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货币政策”栏目内可查阅我国现行货币政策,推荐读者登录该栏目看看我国央行最近运用了哪些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了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即“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这表明我国货币政策目标是有层次、有主次之分的单一目标。其中稳定币值是货币政策的第一层次,居于主要、核心地位,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而促进经济增长是货币政策目标的第二层次,处于次要的、辅助的地位,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不是为了稳定币值而稳定币值,而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而稳定币值。因此,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有别于传统的单一目标、双重目标和多重目标,具有独创性。

三、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实现货币政策的终极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从自己吸收的存款中,依照规定的比率,提取一定的金额,存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一种必要的准备。这个规定的比率被称为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初始是商业银行为确保存款支付而自愿保留的部分存款准备,由于它能限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后来为中央银行所利用,才逐渐演变成了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提高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实现收缩或扩张信用规模,进而影响社会的资金供应量。

存款准备金主要可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等两类。

1. 法定存款准备金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必须根据存款类别和数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按时计提和上缴的存款准备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有关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实施对象。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均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2)缴存范围。缴存范围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汇存款两个部分。其中人民币存款是指一般性存款,是相对于财政性存款而言的,包括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等各项存款。外汇存款包括金融机构吸收的个人外汇储蓄存款、单位外汇存款、发行外币信用卡的备用金存款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外汇存款或负债;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外汇业务负债项目与资产项目轧减后的贷方余额。

(3)考核。 对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实行按旬考核的制度;对于外汇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实行按月考核的制度。

(4)动用。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只有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后仍存在严重支付困难时,才可以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对批准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不得挪作他用。其中 对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动用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其实际缴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动用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视具体情况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动用期限;仅用于兑付储蓄存款

2. 超额存款准备金

超额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应付可能的提款所安排的除法定存款准备金之外的准备金,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二是金融机构营运资金中的现金准备。前者主要用于银行间的结算和清算,以及用于补充现金准备;后者主要用于满足客户的现金需要。超额存款准备金不同于法定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不能由金融机构自由动用,而超额存款准备金属于自由准备金,金融机构有权自由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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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存款准备金

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法还规定,当经济形势发生特殊变化或遇到紧急情况时,中央银行有权实施紧急存款准备金制度。紧急存款准备金在幅度和存款类别上可不受限制。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可以对任何存款类别征收任何比率的紧急存款准备金。但由于紧急存款准备金是一种临时的应急措施,因此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实行紧急存款准备金的最长期限为180天,但是如果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延长期限,经投票通过后,可展期180天。一旦决定实行紧急存款准备金制度,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必须立即向美国国会提交报告,对该项措施作出报告和解释。

(二)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是指在一国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基准利率作为各类金融产品利率定价的重要参考,是重要的金融市场要素,也是货币政策传导中的核心环节。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曾运用最广的基准利率之一是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报价的参考基础弱化,市场公信力也被严重削弱,至2023年7月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信贷市场等基本上都已培育了各自的指标性利率,存款类金融机构间的债券回购利率(DR)、国债收益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等在相应金融市场中都发挥了重要的基准作用,为观测市场运行、指导金融产品定价提供了较好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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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利率补充资料

(三)再贴现政策

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提高或降低再贴现率等方式,影响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和可使用额,以达到增加或减少货币供给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目的,因而再贴现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再贴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再贴现的对象

再贴现的对象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和其他允许办理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

2. 再贴现的类型

再贴现可以分为买断式再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两种。买断式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到期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票据债权人向票据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行为。买断式再贴现的核心特点是票据权利转移给中国人民银行。回购式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中国人民银行,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回购票据的行为。回购式再贴现的核心特点是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中国人民银行只是暂行持有票据。

3. 再贴现的审查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再贴现凭证及汇票后,按照贴现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所附汇票内容填写是否齐全,付款单位是否已经承兑,贴现申请人是否办理背书;②商品交易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签发的汇票是否符合交易合同的要求;③付款单位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信用情况;④如有必要,还需对贴现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信用程度等方面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调查;⑤审查商业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如收款人的背书、贴现银行的背书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签章是否有效等。

(四)再贷款政策

再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再贷款的提供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注入市场的基础货币增加;反之,再贷款的回收则意味着基础货币的减少。再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渠道之一。自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再贷款一直是我国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近年来,适应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由直接调控转向间接调控,再贷款所占基础货币的比重逐步下降,结构和投向发生重要变化。新增再贷款主要用于促进信贷结构调整,引导扩大县域和“三农”信贷投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五)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以改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备金,进而影响货币供给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政策措施。与一般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证券买卖不同,中国人民银行买卖证券的目的不是营利,而是为了调节货币供应量。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当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收缩银根时,便卖出证券,相应地收回一部分基础货币,减少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相反,当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放松银根时,便买进证券,扩大基础货币供应,直接增加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可以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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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品种

从交易品种看,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其中回购交易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正回购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正回购到期则为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现券交易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两种,前者为央行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后者为央行直接卖出持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中央银行票据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央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

(六)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是由国务院确定的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抵押补充贷款、定向中期借贷便利、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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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备借贷便利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年初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货币政策工具。常备借贷便利是中国人民银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利率水平根据货币政策调控、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等综合确定。常备借贷便利以抵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 cqKMduHjLEwVHGqzrbFSoCOBLW4OVEQf1c+6w+eeh2fgfPtCOHANE4Ew6/ksXm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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