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我国首部金融基本法,其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居于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特殊国家金融监管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具有金融机构的属性,区别于一般的政府机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管、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其服务职能,即通过金融业务活动实现的,其调控方式也主要是施行货币政策等间接手段;而一般政府机关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直接管理国家事务。②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存款、再贴现、票据清算等金融业务,实行资产负债管理,有收益也会有亏损;而一般政府机关则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付经费。③中国人民银行因其职能的重要性和业务的特殊性,不像一般政府机关那样完全隶属于政府,而是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属于广义金融机构的范畴,但与普通金融机构相比,又更多地体现出国家政府机关的性质。首先, 中国人民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这与普通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属性截然不同。其次,中国人民银行不经营普通金融机构的业务,只对政府、普通金融机构办理业务,而不对工商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最后,《中国人民银行法》对行长、副行长的设置、任免等规定较为严格,与其他国家政府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命程序相同。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基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以及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结构,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国家金融行政监管机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隶属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重要组成部门 ,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须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③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④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享有相对独立性,其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政府债券,不得向各级政府贷款,不得包销政府债券 。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③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各国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理解的不同,以及各国经济、金融和政治体制的不同,决定了各国立法对中央银行地位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何评价主要国家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中国人民银行应有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职责中。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中央银行所具备的四项基本职能,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监管的银行。
发行的银行是指国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全国的货币发行与流通,维持币值稳定;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只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各种银行业务,主要包括集中管理存款准备金、充当银行业的最后贷款人、组织全国银行间的资金清算等;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贯彻执行货币政策,代理政府管理财政收支,以及为政府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监管的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而承担和执行有关监管职责,如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监管外汇市场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1)发布和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重要组成部门,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颁布有关命令和规章。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也是实现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前提和保障。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运用各种工具调节和控制货币供给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和。中国人民银行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依照法定程序研究拟定货币政策,并组织实施,以实现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最重要的职责。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发行与管理货币是世界各国中央银行通常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也不例外。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的设计、印刷、投放和回笼,还要承担人民币流通中的更新、销毁和反假币等工作。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开展1年以下、无担保资金融通活动的市场。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主体,负责同业拆借交易、清算、风险、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场管理办法和规定,对市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拟定市场发展规划和推动市场产品创新等。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外汇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运用各种手段对外汇的收支、使用、结算、买卖以及汇率进行管制,以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稳定的行为。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交易的市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具体实施外汇管理,监管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准入、交易工具以及交易价格等。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外汇可以分成:①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②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③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④特别提款权;⑤其他外汇资产。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黄金市场是指黄金买卖和兑换的交易市场。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黄金市场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监管黄金交易所和黄金进出口业务。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上海黄金交易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进出口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必须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海关才能办理验放手续。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外汇储备是一国政府所持有的国际储备资产中的外汇部分,一般包括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可兑换货币。黄金储备是一国政府为了应付国际支付和维护货币信用而储备的金块、金币的总额。外汇储备、黄金储备是一国对外支付能力的保证,也是实现币值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手段。中国人民银行跟其他国家中央银行一样,负责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并使其保值、增值。
“经理”国库还是“代理”国库
(8)经理国库。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指专门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的专门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主要是办理与监督国家预算收支和代理国债发行与兑付。这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机关的职能。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支付、清算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及社会经济活动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综合系统。我国已经建立了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等,这些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是国家和社会资金流动的大动脉。中国人民银行主要从制定有关支付清算规则、依法规范支付清算体系正常运行、依法规范支付服务组织运行、推广多种支付工具以减少现金使用等几方面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具体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有关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能决定了它有能力对金融行业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搜集、汇总有关经济金融信息,对经济、金融形势作出预测,为国务院组织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提供资料、信息和预测分析,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提供参考。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在对外金融活动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政府的代表,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签订国际金融协定,以及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活动,如出席各种国际性金融会议、参加国际金融事务的协调磋商等。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这一项是兜底条款,主要涵盖中国人民银行现有但没有必要列出的职责,以及国务院将来根据国家经济、金融形势发展而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2003年,国务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职责,批准设立征信管理局。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5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8年,国务院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职责调整为“管理征信业”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2011年,牵头单位中增加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3月,《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征信业步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中国人民银行是一个复杂的组织控制系统,它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这些组织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能、职责的根本保障。
(1)领导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行长负责制是指行长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处于核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对中国人民银行全面负责。行长负责制也就是首长负责制。中国人民银行的副行长在行长的领导下,按各自的分工协助行长工作,对行长负责。行长与副行长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2)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并将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3)咨询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还设有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确保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上起重要作用。
国外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如美国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等都是决策机构,而我国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却是咨询机构。请讨论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未来的发展趋势。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设立了内设机构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前者如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等;后者如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