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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陽隱居《補闕肘後百一方》序 (陶序)

太歲庚辰 ,隱居曰:余宅身幽嶺,迄將十載。雖每植德施功,多止一時之設,可以傳方遠裔 者,莫過於撰述。見葛氏《肘後救卒》 ,殊足申一隅之思

夫生人所爲大患,莫急於疾,疾 [1] 而不治,猶救火而不以水也。今輦掖 左右,藥師易尋;郊郭 之外,已似難值 。況窮村逈野 ,遥山絶浦 ,其間枉夭,安可勝言?

方術之書,卷軸徒煩,拯濟殊寡,欲就披覽,迷惑多端,抱朴此製,實爲深益。然尚闕漏未盡 ,輒更採集補闕,凡一百一首,以朱書 甄别,爲《肘後百一方》,於雜病單治,略爲周遍矣。昔應璩 爲《百一詩》,以箴規心行。今余撰此,蓋欲衛輔我躬 。且佛經云:人用四大 成身,一大輒有一百一病,是故深宜自想,上自通人 ,下達衆庶,莫不各加繕寫而究括之。余又别撰《效驗方》 五卷,具論諸病證候 ,因藥變通,而並是大治 ,非窮居所資,若華軒 鼎室 ,亦宜修省耳。葛序云:可以施於貧家野居,然亦不止如是。今 [2] 君子,若常處閑佚,乃可披檢方書。或從禄外邑 ,將命遐征 ;或宿直禁闈 ,晨宵隔絶;或急速 戎陣,城栅嚴阻,忽遇疾倉卒,唯拱手相看。曷若探之囊笥 ,則可庸豎 成醫?故備論證候,使曉然不滯,一披條領,無使過差 也。

尋葛氏舊方,至今已二百許年,播於海内,因而濟者,其效實多。余今重以該要,庶亦傳之千祀,豈止於空 衛我躬乎!舊方都有八十六首,檢其四蛇兩犬,不假殊題 ;喉舌之間,亦非異處;入塚御氣,不足專名;雜治一條,猶是諸病部類,強致殊分,復成失例。今乃配合爲七十九首,於本文究具,都無忖減;復添二十二首,或因葛一事,增構成篇 ;或補葛所遺,準文更撰,具如後錄。詳悉自究,先次比 諸病,又不從類,遂具復勞 在傷寒前,霍亂置耳目後,陰易之事,乃出雜治中。兼題與篇名不盡相符,卒急之時,難於尋檢。今亦改其銓次 [3] ,庶歷然 易曉。其解散、脚弱、虚勞、渴痢、發背、嘔血,多是貴勝 之疾;其傷寒中風,診候最難分别,皆應取之於脉,豈凡庸能究?今所載諸方,皆灼然 可用,但依法施治,無使違逆。其癰疽金瘡,形變甚衆,自非具方,未易根盡。其婦女之病、小兒之病,並難治之,方法不少,亦載其綱要 云。

凡此諸方,皆是撮其樞要,或名醫垂記,或累世傳良,或博聞有驗,或自用得力,故復各題秘要之説,以避文繁。又用藥有舊法,亦不復假事事詮詔 ,今通立定格,共爲成準:

凡服藥不言先食 者,皆在食前;應食後者,自各言之。

凡服湯云三服、再服者,要視病源准候,或疏或數,足令勢力相及 。毒利藥,皆須空腹;補瀉其間 ,自可進粥。

散日三者,當取旦、中、暮進之;四五服,則一日之中,量時而分均也。

凡下丸散,不云酒水飲者,本方如此;而别説用酒水飲,則是可通用三物服也

凡云分等 ,卽皆是丸散,隨病輕重,所須多少,無定銖兩,三種五種,皆分均之分兩。凡云丸散之若干分兩者,是品諸藥宜多宜少之分兩,非必止於若干分兩;假令日服三方寸匕 ,須差止 ,是三五兩藥耳。

凡云末之,是搗篩如法 [4] 者,皆細切之。凡云湯煮,取三升,分三服,皆絞去滓,而後酌量也。

字,方中用鳥獸屎作“矢”字,尿作“溺”字,牡鼠亦作“雄”字,乾作“干”字。

凡云錢匕 者,以大錢上全抄之;若云半錢 ,則是一錢抄取一邊爾,並用五銖錢 也;方寸匕,卽用方一寸抄之可也;刀圭 ,准如兩大豆。

炮、熬、炙、洗治諸藥。凡用半夏,皆湯洗 五六度,去滑;附子、烏頭,炮,去皮,有生用者,隨方言之 ;礬石,熬令汁盡;椒,皆出汗 ;麥門冬,皆去心;丸散用膠,皆炙;巴豆,皆去心、皮熬,有生用者,隨而言之;杏人 ,去尖皮熬,生用者言之;葶藶,皆熬;皂莢,去皮、子;藜蘆、枳殼、甘草,皆炙;大棗、支子 ,擘 破;巴豆、桃杏人之類,皆别研搗如膏乃和之;諸角,皆屑之;麻黃,皆去節。

凡湯中用芒硝、阿膠、飴糖,皆絞去滓 ,内 湯中,更微煮令消,紅雪、朴硝等皆狀此而入藥也;用麻黃卽去節,先煮三五沸,掠去沫後,乃入餘藥。凡如上諸法,皆已具載在余所撰《本草》上卷中 。今之人有此《肘後百一方》者,未必得見《本草》,是以復疏 方中所用者載之,此事若非留心藥術,不可盡知,則安得使之不僻繆 也?

案病雖千種,大略只有三條而已:一則府藏經絡因邪生疾,二則四支 九竅内外交媾,三則假爲他物橫來傷害。此三條者,今各以類而分别之,貴圖倉卒之時,披尋簡易故也。今以内疾爲上卷,外發爲中卷,他犯爲下卷。具列之云:

上卷三十五首治内病。

中卷三十五首治外發病。

下卷三十一首治爲物所苦病。

[1] 疾疾:歐陽詢《藝文類聚》卷七十五《養生部》作“疾 ,疾 ”。義勝。

[2] 紳:插笏於紳(古代士大夫束腰的大帶子)。後爲官宦或儒者的代稱。亦作“ 紳”。

[3] 改其銓次:修改原書的編排次序。改,原作“ ”,爲“改”的草書。

[4] 咀:古代藥物破碎加工法,主要用於乾、硬的植物藥。秦漢簡帛中作“父且”,指刀斧斫劈;東漢時期主要用杵搗。陶弘景提議改爲以刀細切。《醫心方》卷一《合和料理法第六》:“《新注》云: 咀者,粗搗之義。《葛氏方》: 咀者,皆應細切。”反映了詞義的先後演變。 rR3KuaJB0GjmtcvaweILF02RQItPAb9ZVfuXNvvRx84OpOpsx7qzHGJjt9Dy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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