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漢書藝文志補注補正·六藝略

徐仁甫 著 雷軍 整理

整理者按: 《漢書藝文志補注補正》是四川學者徐仁甫先生的一部未刊稿。徐仁甫(1902—1988),名永孝,字仁甫(圃),以字行,晚號乾惕翁。四川大竹縣人,1923年入成都高等師範學校,受教於趙少咸、龔道耕、林思進、向楚諸蜀中碩儒。徐氏一生耕耘杏壇,曾任四川大學中文系教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調四川師範學院(今四川師範大學)任教。其人治學以文字、音韻、訓詁爲本,撰有《杜詩注解商榷》《左傳疏證》《廣釋詞》等書,2014年中華書局將其著作統一整理,出版了《徐仁甫著作集》,計收入十種著作。

徐仁甫關於《漢書》的研究,最早即1926年以《漢書藝文志補注補正》为名發表在《國立成都高等師範國文學會學刊》第1期上的文章,共有31條,徐氏時年25歲。1942年,他將《漢書藝文志補注補正自序》發表在他主辦的刊物《志學》第8期上。1946年,他又將《漢志》輯略部分所釋13條刊於《志學》第25期。其中《自序》中明言有“二卷”,但刊出的片鱗隻爪不足以窺二卷内容。徐氏治學以小學爲宗,故該書有濃厚的訓詁特色。

《漢書藝文志補注補正》以光緒二十六年(1900)王先謙虚受堂刊本《漢書補注》爲底本,内容上既有糾正王先謙《漢書補注》的地方,也有批駁前人訓解之妄,如他對顧實、馬叙倫諸人的論述頗有批判。同時,從《漢志》研究史角度來看,他的部分論述頗有新解,可以豐富對《漢志》的認識。全稿訓釋以《六藝略》《諸子略》爲主,所占篇幅爲三分之二强。

徐氏此稿撰寫從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一直到七十年代,時間長達四十餘年。全書以毛筆書就,天頭有眉批,間有夾批。書稿中塗改不少,故整理時除去字迹難辨外,還有文字校勘問題。因此,整個整理過程頗爲艱辛。兹以徐氏稿本中《六藝略》爲底本,參以徐氏昔日所發表材料進行整理,原稿中有校勘意義的異體字保留,部分闕處以“[ ]”補充,俾方便閲讀。其不當者,尚祈批評指正。

六藝略

《易經》十二篇。施、孟、梁丘三家。

成都龔向農先生《經學通論》曰:“‘十二篇’下,當脱‘經二篇’三字。十二篇者,古文也。二篇者,今文也。今文衹有上、下經,故《志》所載周王孫、服光、楊何、王同之《傳》,施、孟、梁丘之《章句》皆二篇。原注:《經典釋文叙録》,《孟喜章句》十卷,無《上繫》。《京房章句》十二卷,似孟、京並有十翼,然《漢志》載《孟氏章句》二篇,《孟氏京房》十一篇,《孟氏京房灾異》六十六篇,初無《京房章句》,六朝人所見,未必孟、京原本。費氏古文《易》則合十翼爲十二篇。《儒林傳》云:費直《易》‘無章句,徒以《彖》《象》《繫辭》十篇之言解説上、下經’,原注:‘之言’,舊誤‘文言’,據王樹枏校改。永孝案:周鄒《墨海廔書目補》提要,馬融《周易傳》下云:竊疑‘文言’爲‘之言’之誤,小字夾注云:馮椅曾疑之。宋馮椅《厚齋易學》引作‘十篇之言’。是其明證,故《志》分别言之。《志》於《尚書》云:《尚書古文經》四十六卷,《經》二十九卷,大、小夏侯二家,《歐陽經》三十二卷。於《禮》云:《禮古經》五十六卷,《經》十七篇,后氏、戴氏。於《春秋》云:《春秋古經》十二篇,《經》十一卷,公羊、穀梁二家,皆先言古文,後言今文,《周易》例亦當同。原注:《志》於《詩》獨以《毛詩》及《訓詁傳》附末,蓋班氏頗不以毛爲然。觀《志》中‘自謂子夏所傳’一語可見。學者習見費氏本,故輒删‘經二篇’三字耳。”《論群經篇目》。宋葉石林已謂《藝文志》有《古易》十二篇。見陳振孫《直齋書録解題》卷一。近人吕思勉《經子解題》亦云:“《漢志》謂施、孟、梁丘經即十二篇,其説蓋誤。《志》載各家《易傳》皆二篇。施、孟、梁丘《章句》,亦皆二篇,亦其一證也。”而班《志》本據劉《略》,劉《略》悉依中秘。下文云“劉向以中古文《易經》校施、孟、梁丘經”,則中秘有《古文易》矣。古文經與今文經所異雖微,斷無不録之理。顧實謂班《志》“凡今文與古文無大異,皆不記中古文”,其説固非。劉咸炘謂“《七略》苟有,班不得删”,是矣。又謂劉向“既取中古文《易》校三家,即識諸三家本,故不别録耳”,則其説亦非也。至已録《古文易》十二篇,而不加“古”字,與《毛詩》爲古文,不加“古”字同科者,蓋《志》於古文之加“古”字,據孔壁得書也。非孔壁所得,而亦爲古文者,則不加“古”字,而於後序中出之。讀者可以參稽互明也。説詳余《本志今古文學考》,附後。

又案:“施、孟、梁丘三家”六字,爲班氏自注,當小書。《尚書經》二十九卷,下注云“大、小夏侯二家”。《禮經》十七篇,下注云“后氏、戴氏”。《春秋經》十一卷,下注云“公羊、穀梁二家”。《孝經》一篇,下注云“長孫氏、江氏、后氏、翼氏四家”,皆其例也。《詩經》二十八卷,下“魯、齊、韓三家”五字,亦當爲注,小書。今本大書此六字,誤,當據正。顧實謂《志》蓋以每行提行爲一家,如“《易經》十二篇,施、孟、梁丘三家”,一行一家,雖包内三家,勿問。劉咸炘謂其怪謬,可笑已甚。《易》三家經文同此一本,標其所傳,故曰“某家”,猶書今文經注“歐陽、夏矦”,《春秋》今文經注“公羊、穀梁”耳。本指一經本,故爲一家,豈以三家書爲一家耶?永孝案:劉説是。顧氏之誤,即未知“施、孟、梁丘三家”六字爲注耳。

《易傳周氏》二篇。字王孫也。

《服氏》二篇。

〇師古曰:“劉向《别録》云:‘服氏,齊人,號服光。’”

永孝案:陸德明《經典釋文序録》引《别録》作“齊人,號服先”。既言號,則非名字,作“先”者是也。服先猶服生,《儒林傳》作“服生”。亦猶服先生也。古“先生”二字或只稱一字,説詳陽湖趙翼《廿二史劄記》。

《楊氏》二篇。名何,字叔元,菑川人。

《蔡公》二篇。衛人,事周王孫。

《韓氏》二篇。名嬰。

〇沈欽韓曰:“《經典序録》‘《子夏易傳》三卷’。《七略》云:‘漢韓嬰傳。’”

永孝案:此書《七略》本名《子夏易傳》,《唐會要》七十七:“司馬貞云:案,劉向《七略》,有《子夏易傳》……又王儉《七志》引劉向《七略》曰:‘《易傳》子夏,韓氏嬰也。’”班氏蓋因諸家《易傳》,自周氏以至丁氏,皆題某氏,欲使一律,遂改《七略》之舊,題爲韓氏也。山陰章宗源《隋書經籍志考證》舉班之改易《七略》,未及此條。顧實乃云“班《志》但云韓氏,亦不同劉《略》之徵”,是也。但班氏不沿儒家《王孫子》之例,注云“一曰子夏”,遂使後人附之魏文矦師,而異説蜂出並作矣。由今觀之,韓氏而題子夏者,非如臧庸《拜經日記》。所謂嬰爲幼孩,故字子夏。乃如長洲宋翔鳳《過庭録》一。所謂韓嬰之孫名商,《儒林傳》。子夏當是商之字,與卜子夏名字正同耳。又韓嬰之傳,而題孫商之字者,蓋商承家學,有所附益歟。説詳武陵余嘉錫《古籍校讀法》。

《王氏》二篇。名同。

《丁氏》八篇。名寬,字子襄,梁人也。

《古五子》十八篇。自甲子至壬子,説《易》陰陽。

永孝案:《古五子》,亦《易傳》也。傳以説經,故注曰“説《易》陰陽”。《初學記》引劉向《别録》云“所校讎中易傳《古五子書》”,正稱《古五子》爲《易傳》也。下《淮南道訓》,《别録》亦稱《易傳》。劉咸炘《續校讎通義》謂“《淮南道訓》爲微體”,多事矣。又案:古字爲劉向所定,其書原號《五子》。見《初學記》引《别録》。然謂之古者,如禮類《古封禪群祀》之例,非如《禮古經》《春秋古經》之謂古文也。顧實謂《古五子》《古雜》,“名曰古者,蓋古文”,非也。又元和孫德謙《本志舉例》謂《易》家“曰經、曰傳、曰古、曰古雜、曰章句,均分别標題之法”,既不知“曰古”者係劉氏而非《漢志》,且不知《古五子》之等仍《易傳》,而非别題也。

《淮南道訓》二篇。淮南王安聘明《易》者九人,號九師法。

〇沈欽韓曰:“《初學記》‘劉向《别録》云:“所校讎中書傳《淮南九師道訓》,除複重,定著十三篇。”’《御覽》六百九引劉向《别録》云:‘中書署曰《淮南九師書》。’《志》作‘二篇’,與總數不合,明脱‘十’字。”錢大昭曰:“‘法’,南雍本、閩本並作‘説’。”先謙曰:“官本‘法’作‘説’。”

永孝案:此一書而數名也。余嘉錫曰:“《道訓》當是淮南著書時所題,猶《淮南子》自名曰《鴻烈》也。然漢中秘書只以著書之人目之,題曰《淮南九師書》。劉向又合此二名,題爲《淮南九師道訓》。班氏又省稱之曰《淮南道訓》 。永孝案:孫德謙《劉向校讎學纂微》“定書名”條,曾舉及向定名《淮南九師道訓》。而《本志舉例》“書名省稱例”乃遺,因省稱《淮南道訓》。注又有‘九師説’之名”,是也。

又案:沈氏引《初學記》“書傳”爲“易傳”之誤,“十三”爲“十二”之誤,均當改正。錢氏、王氏校“九師法”當作“九師説”,《文選·竟陵王行狀》李善注引《漢書音義》,與班氏自注文同,“法”亦正作“説”也。

《古雜》八十篇。

《雜灾異》三十五篇。

《神輸》五篇,圖一。

永孝案:“圖一”下,當脱“卷”字。“圖一卷”三字當小書,爲班固自注。《兵書略》記圖皆有“卷”字,亦皆作注,可證也。

圖一 稿本首頁

圖二 稿本内頁

《孟氏京房》十一篇。

[永孝案:《太平御覽》卷四引劉向《七略》曰“《京房易説》云‘月與星至陰也,有形無光,日照之乃有光,喻如鏡照日即有影見。月初光見西方,望已後光見東方,皆日所照也’”。《本志》無《京房易説》,或即此書與?]

《灾異孟氏京房》六十六篇。

《五鹿充宗略説》三篇。

《京氏段嘉》十二篇。

《章句》施、孟、梁丘氏各二篇。

凡《易》十三家,二百九十四篇。

永孝案:“二百九十四篇”之下,當補“圖一卷”三字。《兵書略》每類總計,均有圖若干卷,此亦同例。長沙周壽昌曰:“據下注各家例,應書‘圖一卷’。”其説是也。而王氏《補注》未引,非也。鄭樵謂劉氏“只收書不收圖”,蓋所見班《志》已脱誤矣。劉氏紀圖卷,説詳孫氏《校讎學纂微》。

《易》曰:“宓戲氏仰觀象於天,俯觀法於地,

〇師古曰:“《下繫》之辭也”,“宓讀與伏同”。

永孝案:《周易·繫辭下》曰“古者包犧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釋文》云:“‘包’,本[又]作‘庖’。[白交反。]鄭云:‘取也’,孟、京作‘伏’。”“‘犧’[字]又作‘羲’。鄭云‘鳥獸全具曰犧’,孟、京作‘戲’。云:‘伏,服也;戲,化也。’”故《帝王世紀》云“庖犧氏取犧牲以充庖廚,[以食天下,]故號庖犧氏”,此鄭義也。《禮含文嘉》:“伏羲始别八卦,以變化天下,天下法則咸伏貢獻,故曰伏犧。”《周禮·春官·司尊彝》注“獻”讀爲“犧”,《禮緯》正以“獻”釋“犧”,此楊樹達説,見《小學金石論叢·復徐仁圃書》。此孟、京義也。《本書》作“宓戲”,或作“虑戲”。《司馬遷傳》:“虑戲至純厚,作《易》八卦。”師古曰:“‘虑’讀與‘伏’同。”序其作《八卦》,是從孟、京義無疑。臧庸曰:“鄭康成、王弼本爲古文《易》,兩漢人所引,今文《易》爲多。古文則費氏,今文則京氏等,《風俗通·三皇篇》云:‘《易》稱古者伏羲氏之王天下也。’正同《京氏易》作‘伏’,此其明證,下引‘包犧氏没’,亦作‘伏羲氏没’,而鄭、王等古文《易》,則作‘包’。”是也。

觀鳥獸之文,與地之宜,

〇師古曰:“鳥獸之文,謂其迹在地者。”

永孝案:陸績曰“‘鳥獸之文’謂朱鳥、白虎、蒼龍、玄武[四方二十八宿經緯]之文也”。旌德姚配中《周易學》云:“《太玄·玄攡》云:‘察龍虎之文,觀鳥龜之理。’義本此。”《九家易》曰:“‘與地之宜’,謂四方四維,八卦之位,山澤高卑,五土之宜。”是“鳥獸之文,與地之宜”,二句平列,非謂觀鳥獸之迹之在地者,師古注非。

近取諸身,遠取諸物,

於是始作八卦,

永孝案:僞孔《尚書序》“始畫八卦”。《易·繫辭》《説文序》均云:“始作八卦。”“畫”之與“作”,不可混也。馬叙倫云:八卦爲土作成,非由畫就。卦之文從“圭”,加“卜”,乃用八卦爲卜筮之後所造字。《説文》“圭”之古文“珪”,是珪璧之“珪”,非“珪”反古於“圭”也。“圭”從二土,是由土作成之意。緣伏羲將土搏成 ,重叠之便成八卦。但“圭”乃有六書後追造之字。《漢·律曆志》注引應劭曰“圭,自然之形,陰陽之始也”,是其義證 [1] 。《六書之商榷》。

【眉批】顧實、馬叙倫之説多怪謬,不可取。

以通神明之德,以類萬物之情。”

至於殷、周之際,紂在上位,逆天暴物。

永孝案:《董仲舒傳》,仲舒對策曰:“至於殷紂,逆天暴物,殺戮賢知,殘賊百姓。……”

文王以諸侯順命而行道,

天人之占

永孝案:《食貨志[第四]下》云“各以其物自占”。師古曰:“占,隱度也。”

可得而效,於是重《易》六爻,作上下篇。孔氏爲之《彖》《象》《繫辭》《文言》《序卦》之屬十篇。故曰:《易》道深矣,人更三聖,世歷三古。

〇《補注》沈欽韓曰:[“《乾鑿度》‘垂皇策者犧,卦道演德者文,成命者孔’。《辨終備》云‘至哉《易》,三聖謀’。注云:‘三聖:伏羲、文王、孔子。’則三聖之徵也,班氏以前並如此説。《論衡·正説篇》云:‘文王、周公因《彖》十八章,究六爻。’始牽綴周公,馬融之徒因之,孔穎達、陸德明並承俗訛。”]

永孝案:孔氏曰“爻辭多文王後事,《升卦》六五‘王用享於岐山’,《明夷》六五‘箕子之明夷’,皆文王後事也”,故馬融、陸績等皆以爲爻辭出於周公。

及秦燔書,而《易》爲筮卜之事,

永孝案:“事”疑爲“書”字之誤,隸體二字形近也。《儒林傳》:“及秦禁學,《易》爲筮卜之書,獨不禁。”《釋文序録》:“及秦燔書,《易》爲卜筮之書,獨不禁。”皆作“書”,不作“事”,而義亦較勝,可據正。又案《易·繫詞》曰:“易有聖人之道四焉,以言者尚其辭,以動者尚其變,以製器者尚其象,以卜筮者尚其占。”自秦以前,其見於《春秋》内、外傳者,《易》皆爲筮卜之用,故無簡稱“《易》曰”“《易》云”者。至《荀子》及《禮記》載孔子之言,皆稱“《易》曰”,而《易》始爲言語尚辭之用矣。故或謂六經之規定在漢人,不爲無見也。

傳者不絶。漢興,田何 傳之。訖於宣、元,有施、孟、梁丘、京氏列於學官,而民間有費、高二家之説。

劉向以中古文《易經》校施、孟、梁丘經,

永孝案:劉咸炘謂“此等語自是向《叙録》所當有,或原文作‘臣向’而班改之耳”,是也。蓋《本志》每類之叙,即《輯略》之文。章炳麟語。《史記·太史公自序》索隱、《本書·司馬遷傳》注引《别録》“名家者流,出於理官”云云,可證也。孫德謙云:“班氏於《易》《書》二家皆有‘劉向以中古文’云云;[《樂》家又言‘劉向校書得《樂記》二十三篇’;至小學類中則謂‘臣復續揚雄作十三章’。]然則《志》中後論與夫總論所言,爲其所加,不出劉氏之舊,吾於此嘆孟堅學識之大。”然於《校讎纂微》中“叙源流”“究得失”等條,仍以後論、總論屬之劉氏。

龔自珍不信中古文,歷舉十二證,而不知即孔壁古文之藏中秘者,皮錫瑞《書經通論》知此。見廿九頁。

或脱去“無咎”“悔亡”,

孝案:《中論·爵禄篇》引《易》曰“豐,亨,無咎”。今本無“無咎”二字,據之可知有脱“無咎”者。

唯費氏經與古文同。

永孝案:上文曰“民間有費、高二家之説,劉向以中古文《易經》校施、孟、梁丘經,或脱去‘無咎’‘悔亡’”,此云“唯費氏經與古文同”。然則費氏者,民間之古文,而高氏者,民間之今文也。雖不言校高氏之異同,而於“唯費氏”云云,亦可知其已校而與古文異矣。井研廖平作《今古學考》,有《本志經傳師法表》 ,列施、孟、梁丘、京、高五家爲今文,費氏一家爲古文,是矣。

《尚書古文經》四十六卷。爲五十七篇。

[永孝案:《御覽》六百七十卷引《七略别録》云“《尚書》五十八篇。古文或誤以‘見’爲‘典’,以‘陶’爲‘陰’,如此類多”。此蓋劉氏校書之所得也。]

《經》二十九卷。大、小夏侯二家。《歐陽經》三十二卷。

《傳》四十一篇。

〇王鳴盛曰:“以《大傳》繫《經》下,尊伏生也。”

劉咸炘曰:“王氏妄也,此自今文傳,固當列今文經下耳。”永孝案:此謂“尊伏生”,與《諸子略》陰陽家《于長天下忠臣》,王應麟謂“《忠臣傳》當在《史記》之録而列於陰陽家,[何也?《七略》,劉歆所爲,班固因之。]歆,漢之賊臣,其抑忠臣也則宜”,同一臆測而非事實,當一舉而空之。王先謙謂“别《論語》於儒家,尊孔子,儕《孝經》於六蓺,尊其書”,亦非也,説見後。

《歐陽章句》三十一卷。

〇沈欽韓曰:“章句者,經師指括其文,敷暢其義,以相教授。《左·宣二年傳》疏,服虔載賈逵、鄭衆、或人三説,解‘叔牂曰子之馬然也’。此章句之體。解故者,《管子·刑法解》《墨子·經説》《尚書大傳》《毛詩傳》之類。解故不必盡人能爲,章句各師具有,繁 簡不同耳。秦恭增師法至百萬言,桓榮受朱善學章句四十萬言。”

永孝案:沈欽韓《補注》云云中,“朱善”當作“朱普”,字之誤也。又案:章句與解故之别,儀徵劉師培亦言之。其言曰:“故也者,就經文之字解釋之,其源出於《爾疋》之《釋詁》。章句者,區分章節,辨析句讀之書也。[音也者,厘正音讀之書也。微也者,發揮奥義之書也。其體各有不同。《易》有《周氏傳》《韓氏傳》,《書》有伏生《大傳》。鄭康成稱其特選大義以經屬指,名之曰傳。《詩》有《魯詩傳》、轅固《齊詩傳》、韓生《韓詩傳》、《齊詩内傳》、《翼奉傳》注引。《韓詩外傳》、《文選》注引。《外傳》,而《漢志》稱其取《春秋》,采雜説。《禮》有《周官傳》四篇。而《詩正義》稱漢初爲傳者皆與經别行,蓋猶《春秋》之有三傳。《孝經》之有魏文侯傳耳。此一體也。《書》有劉向、許商《五行傳記》,蓋以事實爲主。别爲一書與《洪範》相輔。《禮》有后氏《曲臺記》,匯他書以輔禮經。《樂》有河間獻王《樂記》,匯他書以輔樂經。《春秋》有《公羊顔氏記》,雜引他書以輔《公羊》,蓋猶《考工記》之輔《周官》耳。此又一體也。《易》有丁寬《易説》,《漢書》謂其言訓詁,僅舉大誼,此爲説體之正宗。]《詩》有《魯故》《韓故》、齊《后氏故》《孫氏故》,均與《魯傳》《齊傳》《韓傳》畫分。[《論語》有《論語古》二十一篇。古,即詁也。僞《家語》不明此義,遂言孔安國爲古文《論語訓》二十一篇矣。]《書》有大、小《夏矦解故》。蓋考求字詁,專宗雅訓。若毛公《毛詩故訓傳》,則合故與傳爲一書,故以訓詁爲主,復兼引事實 。《易》有京房章句,在《易傳》《易占》之外。《書》有《伏生章句》,在《大傳》之外,鄭康成、伏生《大傳序》。有大、小《夏矦章句》,在《解詁》之外。[《論語》有張禹章句,在《論語説》之外。]永孝案:可補有《歐陽章句》,在《説義》之外一例。是則章句者,乃傳、記、説、故以外,别爲一類者也。蓋以刺論經旨,疏通章句爲主。”是也。永孝案:定海黄以周曰:章句者,故訓體也,與傳説不同。“故訓者,疏通其文義也。傳説者,徵引其事實也。故訓之體,取法《爾疋》;傳説之體,取法《春秋傳》”,“[《书》家]歐陽、大、小夏矦之《章句》,故訓體也。伏生之《書》,劉向之《五行》,傳説體也”。“漢初講經之士,重故不重傳,傳多雜説,非經本旨”,其混章句、解故爲一,非也。又案:沈氏之語,當移在後“大、小《夏矦解故》”下,此《漢書疏證》之原本也。若謂注宜注其先見者,則章句已見《易》類,王氏既未注於《易》,則當仍沈書之舊,其章句雖見於前,而與解故共釋,則得所矣。

大、小《夏侯章句》各二十九卷。

〇王先謙曰:“大,夏矦勝。小,夏矦建也。《勝傳》云:‘從父子建自師事勝及歐陽高。’”

永孝案:《儒林傳》曰“勝傳從兄子建”,是建者勝之侄也。師古注《勝傳》亦云“從父昆弟之子名建字長卿”,與《儒林傳》合,當從之。

大、小《夏侯解故》二十九篇。

《歐陽説義》二篇。

劉向《五行傳記》十一卷。

許商《五行傳記》一篇。

《周書》七十一篇。周史記。

〇師古曰:“劉向云:‘周時誥誓號令也,蓋孔子所論百篇之餘也。’”王先慎曰:“《隋志》繫之《汲冢》,非是。”

劉師培曰,“孔子所論百篇之餘”一語,“朱彝尊《經義考》、臧琳《經義雜記》並引爲顔注,然宋本丁黻序及王應麟《困學紀聞》二並引爲向語。李燾《逸周書考》云:‘劉向、班固所録,並著《周書》七十一篇,且謂孔子所删之餘。’《玉海》三十七同,則亦以斯爲向語。[又斯語之旨,《史通》及《史記索隱》《左傳》孔疏並同。]《穀梁》楊疏云:‘先儒以爲仲尼删《尚書》之餘。’永孝案:《左氏·襄二十六年》孔疏云:《[漢書·]藝文志》有《周書》篇目,其書今在。或云是孔子删《尚書》之餘。案:其文非《尚書》之類,[彼引《詩》云:‘馬之剛矣,轡之柔矣。馬亦不剛,轡亦不柔,志氣麃麃,取與不疑。’此《詩》餘無所見,故謂彼文是也。] 稱先儒則非出自顔氏,故今從宋人所引,屬之劉向。”《周書略説注》。永孝案:此語歷城馬國翰不屬之劉向。烏程嚴可均、臨海洪頤煊則皆以爲劉向矣,劉説是。

永孝案:《本志》衹稱《周書》,《説文》“祘”字下引之始稱《逸》。所引見今《本典篇》,疑非許君原文。《隋志》繫之汲冢。《四庫提要》云:“《晋書·武帝紀》及《荀勗》《束皙傳》載汲郡人不準所得《竹書》七十五篇,具有篇名,無所謂《周書》。杜預《春秋集解後序》載汲冢諸書,亦不列《周書》名。” 永孝案:《左·襄二十六年傳》,“國子賦轡之柔矣”。杜預注云:逸《詩》,見《周書》。其《後序》則云:修成《春秋釋例》及《經傳集解》,會汲郡大得古書,是《周書》自《周書》,冢書自汲冢,兩不相蒙,可不煩言而解矣。瑞安孫詒讓曰:“隋、[唐]《志》[繫之汲冢],致爲疏舛。《晋書》記荀勗、束皙所校汲冢古文篇目,雖有《周書》,與此實不相涉。今汲縣晋石刻《太公吕望表》引竹書《周志》‘文王夢天帝服玄禳以立於令狐之津’云云,廼真汲冢所得《周書》,以七十一篇書校之,文例殊異。斯其符驗矣。”《周書斠補序》。又案:《吕氏·慎大覽》引《周書》曰:“若臨深淵,若履薄冰。”《離俗覽》引《周書》曰:“善之則畜,不善則讎。”考《説苑·政理篇》:“成王問政於尹逸[曰:‘吾何德之行而民親其上?’對曰:‘使之以時而敬順之,忠而愛之,布令信而不食言。’王曰:‘其度安至?’](逸)對曰:‘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王曰‘懼哉’,對曰:‘[天地之間,]四海之内,善之則畜也,不善則讎也。[夏、殷之臣,反讎桀、紂而臣湯、武;夙沙之民,自攻其主而歸神農氏。此君之所明知也,]若何其無懼也。’”此《周書》全文也。今傳孔晁注本六十篇無此文,當七十一篇完具時,其中自有尹逸對成王語,故吕氏得兩引之耳。《四書考異》。

《議奏》四十二篇。宣帝時石渠論。

凡《書》九家,四百一十二篇。入劉向《稽疑》一篇。

《易》曰:“河出圖,雒出書,聖人則之。”

永孝案:各本《易》“雒”作“洛”,此從王肅作“雒”。《釋文》云:“漢家以火德王,故從‘各’‘隹’。”又案:《本書·五行志》亦引此文,其下曰:“劉歆以爲虑羲氏繼天而王,受《河圖》,則而畫之,八卦是也;禹治洪水,賜《雒書》,法而陳之,《洪範》是也。”然後世頗致疑焉。姚配中曰:“去古久遠,不得其詳,依文而言,《河圖》自應有圖,《洛書》自應有書。但不知其形狀文字何如耳。人之生也,尚或有文在手,何疑於圖、書之出河洛哉。至諸家以《河圖》爲八卦,亦未必然。《下繫》曰:‘包羲氏之王天下也,於是始作八卦。’不言法《河圖》,圖書之則,當别有效法耳。”見《周易學》。孫詒讓亦曰:“漢劉子駿、班孟堅舊説,咸謂‘初一曰五行’至‘畏用六極’六十五字爲雒水所出龜書,禹得之以爲《九疇》。馬、鄭所論略同。後儒疑信參半,遂滋異議。顧彪、劉焯、劉炫、孔穎達之倫,雖依用劉、班,猶致疑於字數繁簡之間。今所見龜文殘版徑一二寸者,刻字輒數十計,元龜全甲尺二寸,必可容百名以上。以相推例,雒水龜書殆亦猶是。蓋本邃古之遺文,賢達寶[傳],刻著龜甲,用代簡畢。大禹浮雒,適爾得之。要其事實不過如此。自緯矦詭托,以爲神龜負書,文瑑天成。後儒矜飾符瑞,遂[若天璽]神讖,祥符天書,同兹誣誕。實則契龜削甲,古所恒覯,不足異也。”《契文舉例序》。二氏之釋疑如此,存參。

【眉批】此語《尚書撰異》辨之詳。

故《書》之所起遠矣,至孔子纂焉,上斷於堯,下訖於秦,凡百篇,而爲之序,言其作意。秦燔書禁學,濟南伏生獨壁藏之。漢興亡失,求得二十九篇,以教齊魯之間。訖孝宣世,有歐陽,大、小夏侯氏,立於學官。

《古文尚書》者,出孔子壁中。

〇師古曰:“《家語》云,孔騰字子襄,畏秦法峻急,藏《尚書》《孝經》《論語》於夫子舊堂壁中。而《漢記·尹敏傳》云:‘孔鮒所藏。’二説不同,未知孰是。”沈欽韓曰:“《孔叢·獨治篇》:‘陳餘謂子魚曰:“秦將滅先王之籍,而子爲書籍之主,其危矣!”子魚曰:“吾將[先]藏之。”’《家語序》云孔騰子襄,子襄即子魚弟,容得同計也。《隋志》與《釋文》《史通》並作‘孔惠’。”

永孝案:“孔惠”當爲“孔忠”之訛。《史記·孔子世家》:子慎生鮒,字子魚。爲陳王博士。鮒弟子襄,名騰。爲孝惠皇帝博士。子襄生忠。“忠”與“惠”形近易訛也。毛奇齡云:“此必[以]子襄之子名忠,‘忠’與‘惠’字形相近而致誤者。” 又案:藏書之人,三説未定,獻縣劉書年《貴陽經説》謂爲孔惠,其説未允。惟閻潛丘曰:“藏書有二説。《家語》作‘孔襄’,《東觀漢記》作‘孔鮒’。鮒爲陳涉博士,持孔子禮器以歸者,孔鮒近是。”《尚書古文疏證》五下。昭文孫雄亦曰:“三説皆出後人臆度,以理斷之,當以孔鮒爲最近於事情。[《史記·孔子世家》載孔子八世孫鮒年五十七,爲陳王涉博士,死於陳下。鮒弟子襄年五十七,嘗爲孝惠皇帝博士,遷爲長沙太守,子襄生忠。《漢書·孔光傳》與此略同,惟“長沙太守”作“太傅”。是孔子之子孫初無名惠者。毛西河謂此必子襄之子,名忠,忠與惠字形相近而誤。其説良是。然考]《漢[書]》孝惠四年,除挾書之律。子襄爲惠帝[時]博士,正當弛禁之時,安有反錮其書於屋壁者。[孔安國《家語後序》本王肅僞造,以藏壁屬之子襄,恐不足據。]忠爲子襄之子,子襄時且不必藏,何論其後乎?原注:趙翼《陔餘叢考》謂孔襄身爲博士,正可表章先學,若書是其所藏,豈有不出之以廣其傳者,誠足以破王肅謬説 。[惟其據《隋志》及《釋文》以爲孔惠所藏而不考惠何人,殊爲疏漏。]蒙謂鮒爲陳涉博士,必親見秦法峻急,故藏之屋壁,當時恐禍之及,家人亦不及知。故騰與忠,雖當挾書弛禁之時,未能上之於朝。[師古注所引]《漢記·尹敏傳》最得其實。惜師古[亦]爲《家語序》所惑,未能别黑白而定一尊耳。”《鄭齋漢學文編》。其言是也。

武帝末,魯共王壞孔子宅,

〇王先謙曰:“《劉歆傳》《移[讓]太常博士書》亦云‘武帝末’。《魯恭王傳》以孝景前三年徙王魯,好治宫室,二十八年薨,據《表》在元光四年。不得至武帝末。《論衡》以爲孝景時,是也。”

永孝案:劉歆《移太常博士書》並無“武帝末”三字,王氏蓋誤記。又案:魯恭王壞孔子宅,自在景帝時,而朝廷使使者取書,則在武帝時。《論衡·正説篇》:“武帝使使者取視,莫能讀者。”孔安國古文之獻,亦當在武帝時也。往賢無不非駁“武帝末”三字,竊謂班《志》上文曰:“《古文尚書》者,出孔子壁中。”“武帝末”接下文“遭巫蠱事,未列於學官”,文自相貫,“魯恭王”一節至“安國獻之”乃插語也。武帝末即遭巫蠱事,《釋文序録》所謂“值武帝末,巫蠱事起”是也,非謂魯恭王壞孔子宅在武帝末。古人之文,蓋有如此者。

【眉批】閻潛丘謂當作孝景時,亦據《論衡·正説篇》。見《尚書古文疏證》一 。[閻氏云:“按《古文尚書》實多十六篇,惟《論衡》所載,其説互異。其《正説篇》云:‘孝景帝時,魯共王壞孔子教授堂以爲殿,得百篇《尚書》於墻壁中。武帝使使者取視,莫能讀者,遂秘於中,外不得見。至孝成皇帝時,張霸僞造百兩之篇,帝出秘百篇以校之。’”]

欲以廣其宫,

而得《古文尚書》及《禮》《記》《論語》《孝經》凡數十篇,皆古字也。

永孝案:有“春秋”二字者,誤讀劉歆《讓太常博士書》之“及”字耳。王充、許慎、江式、衛恒皆然 。《魏書·江式傳》《晋書·衛恒傳》皆有“春秋”二字。案:段玉裁注《説文序》以“禮記”二字分讀,謂“《禮》者,《禮古經》”,“《記》者,[謂]《禮》之《記》[也]。《河間獻王傳》,《禮》與《禮記》爲二,此亦當云《禮》《禮記》,轉寫奪一‘禮’字耳”,其説亦是。《本志》有《禮古經》,不得獨謂《禮》之《記》也。又案:凡“數十篇,皆古字”宜指《古文尚書》言,不總《禮》《記》以下也。黄以周曰:“‘禮’句,即《禮古經》五十六篇,‘記’句,即《記》百三十一篇。西漢時,於《禮經》但曰‘禮’,其《記》但曰‘記’,又曰‘凡數十篇,皆古字也’,專承上《尚書》而言,故下文云:‘孔安國悉得其書,以考二十九篇,得多十六篇。’其餘篇數詳下,故于此略之,非通《禮》《記》《論語》《孝經》言之。”是也。海寧王國維《漢代古文考》謂“‘數十篇’上奪一‘百’字,或孔壁所得《禮古經》不過數篇,不及淹中之多”,則非也。

【眉批】若皆“古”字專指《尚書》,上文已云《古文尚書》矣,豈不重複?且《禮》《論語》《孝經》皆有古文故也,“安國獻之”句承首《古文尚書》者言之。

共王往入其宅,聞鼓琴瑟鐘 磬之音,於是懼,乃止不壞。孔安國者,孔子後也,悉得其書,以考二十九篇,得多十六篇。

安國獻之。遭巫蠱事,未列於學官。

〇先謙曰:“朱彝尊《經義考》云‘司馬遷與都尉朝同受書安國’。《世家》稱安國早卒。《自序》則云‘予述黄帝以來,自太初而訖’。是安國卒在太初前,若巫蠱事乃征和二年,距安國没久矣。《志》云遭巫蠱云云者,乃追述古文所以不立學之故耳,而僞《孔序》云云,竟出安國口中,不亦剌謬甚乎?”

永孝案:《補注》“先謙曰”云云,乃沈欽韓語,可删。“先謙曰”三字,與上文“沈氏語”連接。又案:劉歆《移太常博士書》曰:“天漢之後,孔安國獻之。”仁和孫志祖《文選考異》曰:“荀悦《漢記》作‘孔安國家獻之’,似得其實。《本志》 及歆《書》偶脱去‘家’字耳。”閻若璩、朱彝尊早有此説,嘉定王鳴盛《尚書後案》謂宋本《文選》有“家”字。

劉向以中古文校歐陽,大、小夏侯 三家經文,

《酒誥》脱簡一,《召誥》脱簡二。率簡二十五字者,脱亦二十五字。簡二十二字者,脱亦二十二字,

永孝案:古書一簡,所容之字原無一定,此同一《尚書》,而《酒誥》與《召誥》異。證之他書,《儀禮疏》謂“鄭注《尚書》三十字[一簡]”,又引服虔《左氏傳注》云“古文篆書,一簡八字”,可知正文與注字略異,篆書與隸書又異也。此云率簡若干字,脱亦若干字者,蓋以一篇之前後簡爲準也。説詳《尚書古文疏證》七,一百十一條。

文字異者七百有餘,

永孝案:文字異者,言古今文互有不同也,不必古文是,而今文非也。《北堂書鈔》一百一、《太平御覽》六百一十八引《七略别録》曰:“古文或誤以‘見’爲‘典’ ,以‘陶’爲‘陰’,如此類多。” 然則古文固亦有誤矣。蓋劉向父子校讎中秘,古今對治,互有是正也。《書鈔》《御覽》所引,未言所校何書。洪頤煊輯於《六蓺略》之末,馬國翰、嚴可均則録於《尚書》類中。

【眉批】《路史》 氏陰氏” 注:“相如《游獵賦》云:‘奏陶唐氏之舞,聽葛天氏之歌。’注云:‘“陶唐”當作“陰康”。’蓋以《吕覽》訛作‘陶唐’,乃字畫之轉誤,故劉歆《七略叙》云古文或誤,以‘見’爲‘典’,以‘陶’爲‘陰’,正謂此也。”

脱字數十。《書》者,古之號令,號令於衆,

其言不立具,

永孝案:《趙廣漢傳》有“辠立具”之語。

則聽受施行者弗曉。

古文讀應《爾雅》,故解古今語而可知也。

永孝案:《後漢書·賈逵傳》“逵數爲帝言《古文尚書》與經傳、《爾疋 》詁訓相應”。蓋古今語者,古今之異語也。古今異語謂詁也,“故解古今語”猶《釋詁》也。張揖《雜字》曰:“詁者,古今之異語。”《詩正義》曰“詁者,古也。古今異言,通之使人知也”,是其義證。而《爾疋》有《釋詁》等篇,其《序》曰:“《釋詁》《釋言》,通古今之字,古與今異言也。”明趙宧光曰:“通古合今曰《釋詁》。”然則《爾疋》有古今語,廖平《經話》云:“《爾疋》所列者,古今之異語。”班氏之意,殆謂古文讀合《爾疋》,故解《爾疋》而可知也。顧實謂“爾,依也;雅,典記也。古今語者,本爲今語,而依托於古言”,其説汎矣。番禺陳澧《東塾讀書記·小學卷》曰:“[《漢書·藝文志》云‘古文應讀《爾雅》,故解古今語而可知也’,]觀於《史記》,采《尚書》以訓詁代正字而曉[然]矣。[如‘庶績咸熙’,《史記》作‘衆功皆興’。庶,衆也。績,功也。咸,皆也。熙,興也。皆見《釋詁》。其一二字以訓詁代者,如‘寅賓’作‘敬道’、‘方鳩’作‘旁聚’。寅,敬也。鳩,聚也,亦見《釋詁》,此所謂‘讀應《爾雅》’也。]”

【眉批】司馬遷從孔安國問故,著爲《史記》,凡取《尚書》以詁訓代正字,如《書》“庶績咸熙”,遷文則曰“衆功皆興”,蓋解古今語而可知也。梁啓超《論語今譯叙》。

【眉批】《方言》卷一:“秦晋之間,凡人之大謂之奘,或謂之壯。燕之北鄙、齊楚之郊或曰京,或曰將,皆古今語也。注:語聲轉耳。初别國不相往來之言也,今或同。而舊書雅記故俗語,不失其方,而後人不知,故爲之作釋也。”注:《釋詁》《釋言》之屬。孝案:此段言訓詁之起因。

《詩經》二十八卷,魯、齊、韓三家

永孝案:“魯、齊、韓三家”五字,據《本志》例,當小書爲注。説詳上《易》類。

《魯故》二十五卷。

《魯説》二十八卷。

永孝案:故即訓故也,下文曰“魯申公爲《詩訓故》”,即指此《魯故》而言。《儒林傳》曰:“申公獨以《詩經》爲訓故以教,亡傳,名詞。疑者則闕弗傳。動詞。”謂申公衹有《詩故》,未别作《傳》也。云“獨”者,以别齊、韓《詩》有故,復有傳也。與《本志》下文云“而齊轅固、燕韓生皆爲之傳”,亦明《魯詩》之無傳同也。桐城馬瑞辰據《楚元王》諸傳,以爲申公曾有《詩傳》。《儒林傳》“亡傳”下脱“疑”字,當依《史記》補之,“亡傳疑”即所謂“疑者則闕不傳”也。《〈魯詩〉無傳辨》。非也。黄以周曰:“《志》本劉歆父子”,“載[申公]《詩故》《詩説》,不及傳”,“向與固皆習《魯詩》,其叙述他書或有闕略,於《魯詩》斷無遺漏之失。而他書有稱‘魯傳’者,古人注體,‘故’與‘訓’近,‘傳’與‘説’近,群籍稱引其書,往往據其體例相近之名,以爲通稱,故魯之《詩故》可稱《詩訓》,[见]《史記·儒林傳》。亦可稱《魯訓》。[见]《白虎通》及《續志》劉昭注。魯之《詩説》可稱《詩傳》,[如]《楚元王傳》[是]。亦可稱《魯傳》。[见]《後漢·班固傳》章懷注。非《魯詩》家别有此二書也”,“檢毛本《史記·儒林傳》,文與《漢書》同”,“如作‘無傳疑’‘疑者則闕弗傳’,意重語複,班、馬文法斷無如此冗猥也。馬竹吾輯逸書,於《魯》《齊》《韓》之家法,故、傳之體例,未之深究,如所輯《魯詩故》,非‘故’也,實‘説’耳”,竊謂“諸書之稱《詩傳》《魯傳》者,當一歸之於《魯説》,不可入故”。《史説略》 。其言是矣。

《齊后氏故》二十卷。

《齊孫氏故》二十七卷。

《齊后氏傳》三十九卷。

《齊孫氏傳》二十八卷。

《齊雜記》十八卷。

《韓故》三十六卷。

《韓内傳》四卷。

《韓外傳》六卷。

《韓説》四十一卷。

《毛詩》二十九卷。

《毛詩故訓傳》三十卷。

馬瑞辰曰:“故訓即古訓,《蒸民》詩‘古訓是式’,《毛傳》‘古,故也’”,“又作詁訓,《説文》‘詁訓,故言也’。至於傳,則《釋名》訓爲傳示之傳,《正義》以爲‘傳通其義’,蓋詁訓第就經文所言者而詮釋之,傳則並經文所未言者而引伸之,此詁訓與傳之别也”。“詁訓本爲故言,由今通古皆曰詁訓,亦曰訓詁,而單詞則爲詁,重語則爲訓詁。第就其[字之]義旨而證明之,訓則兼其言之比興而訓導之,此詁與訓之辨也。毛公傳《詩》多古文,其釋《詩》實兼詁、訓、傳三體,故名其書爲《詁訓傳》。嘗即《關雎》一詩言之,[如]‘窈窕,幽閒也;淑,善;逑,匹也’之類,詁之體[也]。‘關關,和聲也’之類,訓之體也。若‘夫婦有别則父子親,父子親則君臣敬,君臣敬則朝廷正,朝廷正則王化成’,則傳之體也。[而餘可類推矣。]訓故不可以該傳,而傳可以統訓故,故標其總目爲《詁訓傳》,而分篇則但言傳而已”。《〈毛詩詁訓傳〉名義考》

凡《詩》六家,四百一十六卷。

《書》曰:“詩言志,歌 言。”

此見《書·舜典》 。永孝案:《禮樂志》亦引此語。師古曰:“咏,古‘詠’字也。在心爲志,發言爲詩。咏,永也。永,長也。歌所以長言之。”

故哀樂之心感,而哥詠之聲發。

永孝案:《禮·樂記》曰“其哀心感者,其聲噍以殺;其樂心感者,其聲嘽以緩”,此哀樂之心之謂也。而《詩序》正義引《本志》“心”作“情”,義較勝。

誦其言謂之詩,詠其聲謂之歌 。故古有采詩之官,王者所以觀風俗,知得失,自考正也。

孔子純取周詩,上采殷,下取魯,凡三百五篇,

永孝案:《史記·孔子世家》云:孔子“上采契、后稷,中述殷、周之盛,至幽、厲之缺,[始於衽席,故曰‘《關雎》之亂以爲風始,《鹿鳴》爲小雅始,《文王》爲大雅始,《清廟》爲頌始’。]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此《本志》所本也。而鄭[玄]《六蓺論》云:“孔子録周衰之歌及衆國賢聖之遺風,自文王創基,至於魯僖,四百年間,凡取三百五篇,合爲國風、雅、頌。”《詩譜序》正義引。孔穎達亦云:“先君宣父,厘正遺文,緝其精華,褫其煩重。上從周始,下暨魯僖,四百年間,六詩備矣。”《詩正義序》。則又本之於《史》《漢》者也。故《本志》言“純取”者,全取也。全取周《詩》,明周《詩》無所删,周以外無所取也。“上采殷”者,上從周之所始也。周之始,始於契、后稷之世,周之盛,盛於殷、周之際,皆指周未代殷以前而言。三百五篇無殷朝詩,《商頌》者,宋頌也。宋爲周之列國,此義自邵陽魏源等至王國維以來已論之矣。説詳近人蔣善國《三百篇演論》一

遭秦而全者,以其諷誦,不獨在竹帛故也。漢興,魯申公爲《詩訓故》,

而齊轅固、燕韓生皆爲之《傳》。

〇王先謙曰:“荀悦《漢記》稱轅固爲《詩内外傳》。”

永孝案:《翼奉傳》“奉奏封事曰‘臣奉竊學齊《詩》,聞五際之要[《十月之交》篇]’”。孟康注曰:“《詩内傳》曰:‘五際,卯、酉、午、戌、亥也。’”是漢末人尚見《齊詩内傳》,而《本志》未著録,或言在《齊后氏傳》中。顧實云“無據”。劉咸炘仍云:殆亦入其弟子后蒼《故》《傳》之中。據書目,於四家之《詩》,惟《齊詩》以弟子名,而應劭漢人,亦曰后蒼作《齊詩》,古者師弟相承,理或然歟?天台齊召南謂應説非是,殆亦拘墟之見矣。

或取《春秋》,采雜説,咸非其本義。

與不得已,魯最爲近之。

〇師古曰:“‘與不得已’者,言皆不得也。三家者不得其真,而魯最近之。”王先謙曰:“‘與’‘已’皆語詞,顔説是也。但此謂齊、韓二《傳》推演之詞,皆非本義,不得其真耳,非併《魯詩》言之。‘魯最爲近’者,言齊、韓訓故,亦各有取,惟魯最優。顔謂三家皆不得,謬矣。既不得其真,何言最近乎?”

永孝案:師古注固非《志》意,先謙説亦非師古意也。師古以“咸非其本義”句,指齊、韓。“與不得已”句則並魯、齊、韓在内。醴陵寧調元曰:“《説文》:‘舉,从手从與。’‘與’者,大約爲‘舉’之脱誤。本書所引‘舉’字甚多,顧氏均訓爲‘皆’,亦其證也。”《讀〈漢書〉劄記》。師古既訓“與”爲“皆”,則非語詞。若以“與不得已”句仍指齊、韓,則與上句“咸非其本義”文重意複矣。其謂“三家皆不得其真,而魯最近之”,詞意非謬。《禮記·緇衣》:“君奭曰:‘昔在上帝,周田觀文王之德。’”鄭注:“古文‘周田觀文王之德’爲‘割申勸寧王之德’,今博士讀爲‘厥亂勸寧王之德’,三者皆異,古文近似之。”孔疏云:“三者,謂此《禮記》及《古文尚書》並今博士讀者。三者其文各異,而古文[‘周田’爲‘割申’,其字]近於義理。”與此文法同。最近者,比齊、韓言之,其實亦不得真耳。《禮記·祭義》“爲其近於道也”,疏“凡言近者,非是實到,附近而已”,此近字即斯義也。雖然,先謙説固非師古意,而師古説於《志》亦未直捷也。高郵王念孫曰:“既言‘咸非其本義’,則無庸更言‘皆不得其真’。余謂‘與’者,如也。《廣雅》‘與,如也’,説見《釋詞》。‘不得已’者,必欲求其本義[也],言三家説《詩》皆非其本義,孝案:此言三家確誤。如必求其本義,則魯最爲近也。《孟子》曰:‘是謀非吾所能[及]也,無已則有一焉。’語意與其相似。”《讀書雜誌》。周壽昌亦云:“與,如也。”近會稽李慈銘《漢書札記》亦謂“與猶如也”,殆未見念孫、壽昌説。其説是也。

三家皆列於學官。

又有毛公之學,自謂子夏所傳,而河間獻王好之,未得立。

永孝案:魏源曰“‘自謂’云者,人不取信之詞也” 。《詩古微》。《本書·劉歆傳》補注引葉德輝謂:“班《志》藝文,叙《毛詩》[則云‘自謂子夏所傳,河間獻王好之’,《儒林傳》則云‘毛公爲河間獻王博士,授同國貫長卿,長卿授解延年,延年授徐敖,敖授九江陳俠,爲王莽講學大夫’。由是言《毛詩》者,本之徐敖,班意皆]有微詞。”龔先生亦云:《志》於《詩》獨以《毛詩》及《故訓傳》附末,蓋班氏頗不以毛爲然。觀《志》中“自謂子夏所傳”一語可見。獨李慈銘謂班氏意似已偏主《毛詩》矣。惟以時功令未立學官,故不敢質言爲子夏所傳,而以疑詞存之。《漢書札記》。其説相反。又案:《河間獻王傳》云:“立《毛氏詩》《左氏春秋》博士。”是《志》云“未得立”者,漢廷未立也。《釋文叙録》云:“小毛公爲河間獻王博士,以不在漢朝,故不列於學。”其詞尤顯。“自謂子夏所傳,而河間獻王好之”二句爲插語,《本志》多此文例。

《禮古經》五十六卷,《經》十七篇。后氏、戴氏。

《記》百三十一篇。七十子後學者所記也。

永孝案:此古文《記》而與今文相似者也。以《本志》未録大、小戴《記》,而紛紛異説起矣。今即《本志》之文證之,孔壁有古文《記》,上文已言之矣。而書目之《明堂陰陽》《王史氏》爲《記》,即承此“《記》百三十一篇”而列者。下文又曰“《禮古經》者,出魯淹中及孔氏,與十七篇從劉敞改。文相似,多三十九篇及《明堂陰陽》《王史氏記》”,夫三十九篇既爲古文經之多於今文經者,則《明堂陰陽》《王史氏記》爲古文《記》之多於今文《記》矣,而十七篇爲古今經文相似,則“《記》百三十一篇”者 ,亦古今《記》文之相似矣。《志》列書目雖未注明,而於後論可以參互知之。紛紛異説,其亦折衷於《本志》歟。

《明堂陰陽》三十三篇。古明堂之遺事。

[永孝案:“陰陽”下當脱一字。王應麟曰:“《唐會要》引《禮記·明堂陰陽録》,牛弘亦引《明堂陰陽録》,似脱一‘録’字也。然《隋志》作‘記’,以下文《王史氏記》《曲臺后倉記》兩‘記’字均脱,上‘記’字當補,説詳後;下‘記’字當補,王氏念孫已言之矣,《補注》已引。例之,似當脱一‘記’字。”]

《王史氏》二十一篇。七十子後學者。

永孝案:《大戴禮·保傅篇》引青史氏之《記》曰“古者胎教”云云。江都汪中謂“王”必“青”之脱誤。見《舊學蓄疑》。其説可信,是《王史氏記》猶有可考者。汪喜孫曰:《風俗通》《文心雕龍》並引青史氏之語,則誤以小説家《青史子》爲《王史氏》,兩書不同,未可混爲一談。

《曲臺后倉》九篇。

〇王念孫曰:“‘后倉’下脱‘記’字,[則文義不明。]”據如注及《儒林傳》《初學記》《御覽》引,並作“記”。

永孝案:《曲臺后倉》之爲《記》,無疑也。而此“后倉”下不當脱“記”字。蓋此與上列《明堂陰陽》《王史氏》皆爲《記》,而皆無“記”字者,承上“《記》百三十一篇”而言也 。《易》類惟周氏上有“易傳”二字,下服氏、楊氏等皆爲《易傳》,而皆無“易傳”二字,即承上文而言也。《志》例如此,王氏謂“后倉”下脱“記”字,而以如注等爲證。然《本志》上文又言《明堂陰陽》《王史氏》,《隋志》亦稱記。何不謂之均脱“記”字乎?夫《志》例本顯,而明達如王氏者,尚猶闇昧。孫德謙爲《本志舉例》,亦無此例。甚矣!古書之難説也。

《中庸説》二篇。

〇師古曰:“今《禮記》有《中庸》一篇,亦非本禮經,蓋此之流。”

王鳴盛曰:“‘《中庸説》二篇’,與上‘《記》百三十一篇’各爲一條,則今之《中庸》,乃百三十一篇之一;而《中庸説》二篇,其解詁也。”師古“反以《中庸》爲《説》之流,[師古]虚浮無當,往往如此”。《蛾術編·説録》。永孝案:王説是也,此爲《説》《記》中之《中庸》,猶下文“《明堂陰陽説》五篇”爲《説》,上文“《明堂陰陽》三十三篇”之《記》也。正文五字當提行,此爲《説》類之首,不蒙上文《記》字也。

《明堂陰陽説》五篇。

[莊述祖《載籍足徵録》曰:“周書有《周月》《時訓》《明堂》三篇。”蓋其流也。]

《周官經》六篇。王莽時劉歆置博士。

《周官傳》四篇。

《軍禮司馬法》百五十五篇。

[〇王先謙曰:“《隋志》云:‘亦河間獻王所得。’今存五篇。”]

[莊述祖曰:“隋、唐《志》‘司馬法’皆三卷,司馬穰苴撰,今其書存者有五卷,蓋後人所編輯也。”]

《古封禪群祀》二十二篇。

《封禪議對》十九篇。武帝時也。

《漢封禪群祀》三十六篇。

《議奏》三十八篇。石渠。

凡《禮》十三家,

〇沈欽韓曰:“《志》所次但本《七略》,不爲《别録》相應知者。”《禮記正義》:鄭《目録》云,《曲禮》等於《别録》屬《制度》,《檀弓》等屬《通論》,《月令》等屬《明堂陰陽》,《曾子問》等屬《喪服》,《文王世子》等屬《世子法》,《郊特牲》等屬《祭祀》,《投壺》等屬《吉禮》,《吉事》《樂記》屬《樂記》。“則彼《禮》目自有五種,便人尋省,與《志》不同。”

永孝案:沈説非也。《别録》所分八類,乃《禮記》内之細目,非《禮》家之書目也。而謂《志》本《七略》,不與《别録》相應。《七略》《别録》,固有小異,亦猶《七略》、班《志》之小異耳。然非此之謂也。沈氏精博,乃有此巨疏,所謂千慮一失也。

五百五十五篇。入《司馬法》一家,百五十五篇。

《易》曰:“有夫婦父子君臣上下,禮義有所錯。”而帝王質文世有損益,

至周曲爲之防,事爲之制,

〇師古曰:“委曲防閑,每事爲制也。”

王念孫曰:“大事曰事,小事曰曲。事爲之制,禮儀三百也;曲爲之防,威儀三千也。《禮器》:‘曲禮三千。’鄭注:‘曲猶事也。’《中庸》:‘其次致曲。’鄭注:‘曲猶小小之事也。’《淮南·繆稱篇》:‘察一曲者。’高[誘]注:‘一曲,一事也。’《主術篇》[曰]:‘不偏一曲,不黨一事。事爲之制,曲爲之防。’相對爲文,則‘曲’非委屈之謂。” 永孝案:本文二語亦見《禮樂志》,而《釋文序録》云“周公居攝,曲爲之制”,“曲”有“徧”義,謂普徧爲之防制也。

【眉批】《易·繫辭》:“曲成萬物而不遺。”王弼注:“曲成者,乘變以應物,不係一方者也。”《荀子·王制》:“三節者當,則其餘莫不當矣。三節者不當,則其餘雖曲當,猶將無益也。”楊倞注:“曲當,謂委曲皆當。”是曲有徧義。

故曰:“禮經三百,威儀三千。”

〇韋昭曰:“《周禮》三百六十官也。三百,舉成數也。”臣瓚曰:“禮經三百,謂冠、婚、吉、凶。《周禮》三百,是官名也。”師古曰:“禮經三百,韋説是也。威儀三千,乃謂冠、婚、吉、凶,蓋《儀禮》是也。”

永孝案:“三百”,瓚説是也,朱子從瓚説。見《語類》卷八十七。“禮經”當作“經禮”。“威儀”亦稱“曲禮”。《禮器》曰“經禮三百,曲禮三千”是也。經禮者,禮之大綱也;曲禮者,禮之委瑣也。《毛詩·小疋·四牡》曰:“周道委遲。”《韓詩》作“威儀”,是“威”猶“委”也。“威”又與“猥”聲近義通,“猥”有“曲”義。《本志》上文曰“曲爲之防,事爲之制”,此“威儀三千”,即承曲事而言。故“威儀”即“曲禮”,與“經禮”對文,有委瑣之義也。易實父《經義莛撞》説與余大同小異,當參。

及周之衰,諸侯將逾法度,惡其害己,皆滅去其籍,

自孔子時而不具,

永孝案:“而”猶“以”也。“以”同“已”,言自孔子時已不具也。

至秦大壞。漢興,

魯高堂生傳《士禮》十七篇。

《群經補義》曰:“《儒林傳》云‘高堂生傳《禮》十七篇’,無‘士’字。賈公彦《序周禮廢興》引此《志》云:‘漢興,至高堂生博士傳十七篇。’蓋‘博士’之‘博’訛爲‘傳’,而‘傳’字易爲‘禮’,遂誤作‘傳《士禮》’耳。賈氏所引唐初本尚未誤也。”

訖孝宣世,后倉最明。戴德、戴聖、慶普皆其弟子,三家立於學官。

《禮古經》者,出於魯淹中

〇蘇林曰:“里名也。”

汪中《經義知新記》:“襄二十五年,《左氏傳》:齊閭邱嬰與申鮮虞行及弇中。[《漢書·藝文志》‘《禮古經》出於魯淹中’],‘弇’‘奄’古今字爾。”

及孔氏,與十七篇 文相似,多三十九篇,及《明堂陰陽》《王史氏記》所見,多天子諸侯卿大夫之制,雖不能備,猶瘉倉等推《士禮》而致於天子之説。

《樂記》二十三篇。《王禹記》二十四篇。

永孝案:《樂》本無經,而《本志》載《記》,似有今古之分。竊謂“《樂記》二十三篇”者,古文也。“《王禹記》二十四篇”,今文也。《本志》古文列前,今文居後。“《樂記》二十三篇”在前,“《王禹記》二十四篇”次之,其證一也;河間獻王漢時古文大宗,據下文共作《樂記》人則毛生,《書》采《周官》,皆古文也。武帝時獻王既來獻《樂》,亦見《獻王傳》《禮樂志》。則漢廷有古文《樂記》矣。劉向校書所得,蓋此類也。至獻王内史丞所傳,王禹所受,至成帝時而獻者,輾轉百年,亦異於獻王矣。故劉向所得與禹不同。然則劉向所得二十三篇爲古文,王禹所獻二十四卷《記》爲今文審矣,其證二也;《禮記·樂記》正義謂劉向所校二十三篇,著於《别録》,二十四卷《記》,無所録 。《釋文序録》引“劉向《别録》[云]‘古文《記》二百四篇’”,即《隋志》所舉五種也,中有《樂記》二十三篇。是劉氏尊二十三篇而抑《禹記》也。《禮記正義》又載二十三篇之目,有《魏文矦》《季札》《虞公》三篇,夫魏文好古,竇公即其樂人也。《本志》謂其獻書乃《周官·大宗伯》之《大司樂章》,而《周官》又古文矣。季札觀樂,今見《左傳·襄公二十九年》《史記·吴太伯世家》。《左傳》《史記》皆崇古文,則劉向所尊之二十三篇爲古文,所抑之《禹記》爲今文可知,其證三也。亦詳《本志今古文學考》。

《雅歌詩》四篇。

《雅琴趙氏》七篇。名定,勃海人,宣帝時丞相魏相所奏。

《雅琴師氏》八篇。名中,東海人,傳言師曠後。

《雅琴龍氏》九十九篇。名德,梁人。

凡《樂》六家,百六十五篇。出淮南劉向等《琴頌》七篇。

《易》曰:“先王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享祖考。”

永孝案:“享”原文作“配”。配者,配享也。祀上帝以祖考配享之也。《本書·禮樂志》引《易》亦作“配”。師古曰:“上帝,天也。言王者作樂,崇表其德,大薦於天,而以祖考配饗之。”是也。王引之曰:以猶而也,言薦此樂於上帝,而又德配祖考也。上帝言薦,祖考言配,互文耳。解者謂以祖考配上帝,則失之矣。《經義述聞》。

故自黄帝下至三代,樂各有名。

永孝案:此承《禮樂志》而言也。《禮樂志》上亦引《易》,下即云“黄帝作《咸池》”,此所謂“樂各有名”也。

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於禮;移風易俗,莫善於樂。”二者相與並行。周衰俱壞,樂尤微眇,以音律爲節,又爲鄭、衛所亂,故無遺法。漢興,

制氏以雅樂聲律,世在樂官,頗能紀其鏗鏘鼓舞,

永孝案:《本書·禮樂志》云“樂家有制氏,以雅樂聲律,世世在太樂官”。是“世”猶世世也。《書·畢命》:“世變風移。”孔安國傳:父子曰世。《詩·大雅·下武篇》曰:“世有哲王。”鄭玄箋:“世世益有明知之王。”即以世爲世世也。《國語》祭公謀父諫王曰:“昔我先王世后稷。”韋昭注:“父子相繼曰世。”《禮運》:“大人世及以爲禮。”《正義》亦曰:“父子曰世。”此言制氏父子相繼在樂官,故《禮樂志》言世世也。又案:“鏗鏘”,《禮樂志》作“鏗鎗”。師古曰:“鏗鎗,金石之聲也。”

而不能言其義。

六國之君,魏文矦最爲好古,孝文時得其樂人竇公,

〇師古曰:“桓譚《新論》云:‘竇公年百八十歲,兩目皆盲,文帝奇之。’”齊召南曰:“案,竇公事見正史,必得其實,但桓譚言百八十歲則可疑也”,“其壽蓋二百三四十歲矣”。

余嘉錫曰:“[案,]唐釋道宣《集古今佛道論衡》卷一曹子建《辨道論》引桓君山云‘余前爲王莽典樂大夫,《樂記》言文帝得魏文侯樂人竇公’云云,與顔注所引《新論》只數字不同,知《樂記·竇公篇》乃記其獻書之事也。殿本《漢書考證》載齊召南云‘案竇公事見正史,必得其實’,不知班《志》與《新論》皆本之《樂記》也。王先謙《補注》亦不知引《辨道論》。”《目録學發微》。

永孝案:余氏説是也。至齊召南又謂竇公之壽“蓋二百三四十歲”,竊疑今本《漢書》注“百八十歲”上當脱一“二”字,竇公年二百八十歲,常人異之,因删“二”字耳。唐張彦遠《法書要録》載竇公事,即作“二百八十歲”,可據正。

【眉批】張懷瓘《書斷》謂竇公至文帝世二百八十歲。孫頤谷云:《新論》當是年二百八十歲,脱去“二”字耳。《書斷》政用桓語。梁玉繩《瞥記》

獻其書,乃《周官·大宗伯》之《大司樂》章也。武帝時,河間獻王好儒,與毛生等共采《周官》及諸子言樂事者,以作《樂記》,獻八佾之舞,與制氏不相遠。其内史丞王定傳之,以授常山王禹。禹,成帝時爲謁者,數言其義,獻二十四卷《記》。劉向校書,得《樂記》二十三篇,與禹不同,其道浸以益微。

《春秋古經》十二篇,

《經》十一卷。公羊、穀梁二家。

《左氏傳》三十卷。左丘明,魯太史。

臧庸曰:“《廣韻·十八尤》‘丘亦姓’,《風俗通》曰:‘魯左丘明之後。’案《廣韻》‘丘’字注,載‘漢複姓凡四十四,而左丘不與焉’。可知傳《春秋》者姓丘,而非姓左丘矣。蓋姓丘名明,故多稱丘明。左,其官也。古有左史、右史,或言姓左及左丘,似皆非。”《拜經日記》。俞正燮亦據《廣韻》所引《風俗通》謂丘明姓丘,《書》稱“左氏傳”,以居左史之官言 。《癸巳類稿·左丘明子孫姓氏論》。沈濤曰:“邱明果官左史,不應單稱‘左’字,《春秋傳》有‘左史倚相’,不聞稱‘左倚相’也。邱明當姓左邱,其稱邱明者,猶段干木之單稱干木,柳下惠之單稱下惠,無足怪也。[太]史公言‘左邱失明’,似單舉其姓。”《銅熨斗齋隨筆》二

【眉批】“‘左’爲姓,‘邱明’爲名,説詳段懋堂《文集》。朱竹垞以‘左邱’爲複姓,因避孔子諱而稱《左傳》,其説據《廣韻》‘邱’字 下引《風俗通》以邱姓爲左邱明之後。”《論語後案》。

【眉批】此等當力求其本文録之,此見《經韻樓集》卷四。

《公羊傳》十一卷。公羊子,齊人。

《穀梁傳》十一卷。穀梁子,魯人。

《鄒氏傳》十一卷。

〇沈欽韓曰:“齊有三騶子,莫知爲誰。”

永孝案:《史記》齊有三騶子者,忌、衍、奭也。與此傳《春秋》之鄒氏無涉,沈氏語殊誤。《王吉傳》“吉能爲《騶氏春秋》”,鄒雖作騶,《書》釋文“騶”又作“鄹”,然古之姓騶者,豈止此三人邪?本書《人表》有軋子、焣子。師古曰:焣,“聚字也”。嘉定錢大昕《三史拾遺》謂軋子、焣子“當即治《春秋》之夾氏、邹氏,‘軋’與‘夾’音相近,‘邹’與‘聚’聲亦不遠。焣即聚字”。仁和梁玉繩《人表考》謂字書“焣”與“煼”同,則錢氏謂焣子即此邹氏近似,然皆不知其名也。

《夾氏傳》十一卷。有録無書。

《左氏微》二篇。

《鐸氏微》三篇。楚太傅鐸椒也。

《張氏微》十篇。

《虞氏微傳》二篇。趙相虞卿。

臧庸曰:“案‘傳’字疑衍。”

《公羊外傳》五十篇。

《穀梁外傳》二十篇。

《公羊章句》三十八篇。

《穀梁章句》三十三篇。

《公羊雜記》八十三篇。

《公羊顔氏記》十一篇。

《公羊董仲舒治獄》十六篇。

《議奏》三十九篇。石渠論。

《國語》二十一篇。左丘明著。

永孝案:《後漢書·班彪傳》云:“定、哀之間,魯君子左丘明論集其文,作《左史傳》三十篇,又撰異同,號曰《國語》二十篇。”較《本志》少一篇者,蓋舉成數言之歟?

《新國語》五十四篇。劉向分《國語》。

《世本》十五篇。古史官記黄帝以來,訖春秋時諸侯大夫。

《戰國策》三十三篇。記春秋後。

《奏事》二十篇。秦時大臣奏事,及刻石名山文也。

〇沈欽韓曰:刻石凡七,“《本紀》:二十八年,上鄒嶧山立石,不載其辭”。

永孝案:見存嶧山刻石一篇,始皇刻石凡七,又始皇所立刻石旁刻石辭一,是秦刻石名山文實八也。至大臣奏事,見於《秦本紀》者凡四。丞相綰等議上尊號一,廷尉李斯議不置諸矦二,丞相李斯議燒書三,群臣議尊始皇廟四。是《奏事》二十篇,今存者十二也。

《楚漢春秋》九篇。陸賈所記。

《太史公》百三十篇。十篇有録無書。

馮商所續《太史公》七篇。

〇韋昭曰:“馮商受詔續《太史公》十餘篇,在班彪《别録》。商字子高。”

洪頤煊曰:“《張湯傳》贊:‘馮商稱張湯之先,與留侯同祖。’如淳曰:‘班固《目録》:“馮商,長安人,成帝時以能屬書待詔金馬門,受詔續《太史公書》十餘篇。”’[《趙廣漢傳》贊:‘馮商傳王尊。’張晏曰:‘劉向作《新序》不道王尊,馮商續《史記》爲作傳。’商書所見僅此,]班彪《别録》、班固《目録》疑是一書。或疑《别録》是劉向《别録》之訛,非是。”《讀書叢録》。永孝案:劉歆《七略》云“商,陽陵人”。班固云“長安人”,二説不同,蓋前漢長安屬京兆,陽陵屬左馮翊,後漢以陽陵改屬京兆,故班氏言長安歟?

《太古以來年紀》二篇。

《漢著記》百九十卷。

《漢大年紀》五篇。

凡《春秋》二十三家,九百四十八篇。省《太史公》四篇。

永孝案:“省《太史公》四篇”,未詳何書。據班彪《别録》:“馮商受詔續《太史公》十餘篇。”班固《目録》同。《本志》載“馮商所續《太史公》七篇”適少四篇以上。所謂“省《太史公》四篇”者,或即此歟?

古之王者,世有史官,

永孝案:《後漢書·班彪傳》曰“唐虞三代,《詩》《書》所及,世有史官,以司典籍,暨於諸矦,國自有史”。注:“見於史籍者,夏太史終古、殷太史向挚、周太史儋。見《吕氏春秋》。《左傳》:魯季孫召外史掌惡臣。衛史華龍滑‘曰我太史’也。楚有左史倚相。”此外可考者,黄帝之史有沮誦倉頡,《世本》、許慎《説文序》、衛恒《四體書勢》。《周官·太宗伯》有太史、小史、内史、外史、御史之職。武王太史辛甲,見於《左傳》。宣王太史作《大篆》十五篇,與萇弘周史,均列諸《本志》。春秋時王室史官之見於《傳》者,又有内史過、内史叔與内史叔服等。“世有史官”者,世世皆有史官,不可勝數也。

【眉批】《吕氏春秋》又有晋太史屠黍。《外篇》弟一《史官建置》。《檀弓》:“衛有太史曰柳莊。”

君舉必書,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

左史記言,右史記事,

〇王應麟曰:“《玉藻》‘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與此不同。”

永孝案:本文“左”“右”互誤,《玉藻》是也。《中論·虚道篇》與《玉藻》合。《公羊疏》一引《六藝論》云:“《春秋》者,國史所記人君動作之事,左史所記爲《春秋》,右史所記爲《尚書》。”《玉藻》疏引《六藝論》“左”“右”二字互誤。《文心雕龍·史傳篇》亦云“左史記事”,是《春秋》屬左史,而《尚書》屬右史也。雖《申鑒·時事篇》《周書》蕭圓肅《少傅箴》《史通·史官篇》並與《本志》同,與《玉藻》異。《元和姓纂·三十三哿》亦云“左史記言”。然《大戴記·盛德篇》云:“内史、太史,左右手也。”盧注云:“太史爲左史,内史爲右史。”何晏《論語集解》引孔注云“左丘明,魯太史”,與上文注合。臧庸、俞正燮皆謂丘明姓丘,書稱《左氏傳》,以居左史之官言。見上。則本文上下二句“左”“右”互誤無疑。説本劉申叔《周書補正》“左史或失”條。王念孫曰:《逸周書》左史或作右史,謂:“左右字形相近,[傳寫]易訛,何必左史之是而右史之非乎?”

【注】加張國銓引諸史官。

事爲《春秋》,言爲《尚書》,帝王靡不同之。周室既微,載籍殘缺,仲尼思存前聖之業,乃稱曰:“夏禮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禮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

文獻不足故也,

〇師古曰:“獻,賢也。”

《説文》:“獻,宗廟犬名羹獻。”段玉裁注:[“獻,本祭祀奉犬牲之稱。”]《論語》鄭注:“獻猶賢也。[我不以禮成之者,以此二國之君文章賢才不足故也。]”又《古文尚書撰異》曰:鄭注獻猶賢也。……

永孝案:段氏以“獻”爲“儀”之借,因“儀”《爾疋·釋詁》訓善也。《廣雅·釋言》訓賢也。顔氏直云:“獻,賢也。”則亦僞孔之流矣。《論語後案》曰:“獻訓賢者,獻,彦之借字也。《爾雅·釋言》:‘獻,聖也。’正以釋彦、獻之通用也。”

足則吾能徵之矣。”以魯周公之國,禮文備物,史官有法,故與左丘明觀其史記,

據行事,

王念孫曰:“行者,往也。見《秦風·無衣傳》及《廣雅》。”“《春秋繁露·俞序篇》云‘仲尼之作春秋也’引《史記》‘理往事’,又引孔子曰‘吾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焉’。行事即往事,謂春秋二百四十年之事也。《史記自序》云:‘子曰:“我欲載之空言,不如見之於行事之深切著明也。”’”“《儒林傳》云‘因魯《春秋》,舉十二公行事’”。詳見王氏《讀〈漢書·陳湯傳〉雜志》“行事”條

仍人道,因興以立功,就敗以成罰,假日月以定曆數,藉朝聘以正禮樂。

有所褒諱貶損,不可書見,口授弟子,

章氏《春秋左氏疑義答問》曰 :[“按:子駿以漢初《左氏》不行,逆億其然,免時難之説,亦依仿《公羊》爲之。彼《傳》稱‘定、哀多微辭,主人習其讀而問其傳,則未知己有之有罪焉爾’。苟如是,則《春秋》爲廋辭,其將焉用?《左氏》明言‘上之人能使昭明,善人勸焉,淫人懼焉’,是方欲當世君臣宣布其書以爲型範,何故隱之?《晋語》司馬侯對悼公曰:‘諸侯之爲,日在君側,以其善行,以其惡戒,可謂德義矣。’公曰:‘孰能?’對曰:‘羊舌肸習於《春秋》。’乃召叔向使傅太子彪。《楚語》‘莊王使士亹傅太子箴’,‘問於申叔時,叔時曰:教之《春秋》,而爲之聳善而抑惡焉,以戒勸其心’。夫曲沃滅宗,商臣弑父,晋、楚《春秋》所自具,不以爲諱,而以教其太子,然則威權未足憚也。其後太史遷以作史得罪武帝,欲‘藏之名山’,而復欲‘傳之其人,通邑大都’,蓋雖受刑,不以懲艾。左氏所述,即百國之《春秋》,傳之當世,見之者不皆凶人之裔,又何隱爲?所以傳世不廣者,古書皆竹簡,而《左氏》篇弟博大,文章富贍,學者不能盡得,得之亦不能盡讀其書故。《十二諸侯年表》:‘鐸椒爲楚威王傅,爲王不能盡觀《春秋》,采取成敗,卒四十章,爲《鐸氏微》。趙孝成王時,其相虞卿上采《春秋》,下觀近勢,亦著八篇,爲《虞氏春秋》。’夫以不能盡觀,故删就簡約,是知書不廣傳之故,以其博大,非以其隱也。穀梁後於左氏百有餘年,公羊又在其後,桓譚、鄭康成説。其所作《傳》,大事同於《左氏》者什有一二,其餘則異,義例乃盡不同,正以鐸椒采摭不盡,故二家傅以口説也。椒與商鞅、尸佼同時,《穀梁》引尸佼言,疑亦嘗窺鐸氏書矣。尸佼爲商鞅客。鞅死,佼逃入蜀,去子夏授經末期六十二年矣。穀梁子稍後於佼,則不得事子夏明甚。且子夏特長于《禮》,今觀《少牢饋食禮》屢言廟門,《士冠禮》《士昏禮》亦然。而《穀梁》于‘震夷伯之廟’發傳云:‘因此以見天子至于士皆有廟。’乃獨依據《春秋》,不知《禮》有明文者。斯豈子夏之徒乎?謂子夏傳穀梁子者,繆也。其後《公羊》繼作,而二家本《經》有從《左氏傳》以改字者,如莊公《經》‘齊人來歸衛俘’,‘俘’字,《傳》作‘寶’,二家《經》亦作‘寶’。昭公《經》‘晋荀吴帥師敗狄于大鹵’,‘大鹵’,《傳》作‘大原’,二家《經》亦作‘太原’,是也。二家述事,有聞於《左氏》而不悉,陽爲以文例占射者。如鄭伯髡頑之‘卒於鄵’,《傳》以爲子駟弑之,二《傳》亦云:‘鄭伯將會中國,其臣欲從楚,不勝其臣,弑而死。’《穀梁》謂以‘卒之名’加‘如會’之上見之,《公羊》謂以書‘地’見之,其實蓋有所聞者也。又如隱公狐壤之止,在其爲公子時,而《公羊》亦見其事,誤指在即位後,謂以‘輸平’見之,其實亦有所聞者也。舉是數端,則知七國之世,《左氏》固不盡隱,就其足本鮮傳而依《鐸氏微》以流布者,已往往在人耳目間。《魏策》述虞虢事引《傳》‘《春秋》書之,以罪虞公’。其他吕氏、韓非之所捃摭,尚數十條,謂其不宣,可乎?漢初,除挾書令,北平侯張蒼獻《春秋左氏傳》。高后四年詔云‘凡有天下治萬民者,蓋之如天,容之如地’,即取《左氏》師曠對晋侯語,則漢初已有援引者。文帝以後,《淮南》書引《傳》者益多矣。且自成、哀博士而上,《公羊》家未嘗拒絶《左氏》,如《春秋》經文所見,弑君殺子之事凡二十六,重以魯弑二君二子,鄭弑髡頑,經文不書,而《公羊》已知之,都凡三十一事。然自公扈子言:‘《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見《説苑·建本篇》。董生亦依以爲説,《春秋繁露·盟會要篇》及太史公引董生語皆同,惟《王道篇》作‘弑君三十二’,而《淮南·主術訓》、劉向《封事》亦云‘弑君三十六’。其餘五事,謂鄭高渠彌弑昭公、傅瑕弑子儀、晋文公弑懷公、曲沃殺小子侯事不數者,以其判爲二國。楚公子圍弑郟敖、齊人弑悼公,此獨《左氏》有之。依《左氏》,尚有陳佗殺太子免而自立、曹負芻殺太子而自立,實三十八事。《公羊》以陳佗淫蔡女,《穀梁》以陳佗與蔡人争禽,皆不説其殺太子事。《公羊》以負芻篡喜時,《穀梁》以曹伯負芻爲無罪被執,亦不言其殺太子,故此二事二家皆不取。又《五行志》日食篇引董仲舒、劉向説,曰鄭拒王師射桓王,曰楚觀兵周室,曰蔡侯通於世子之妻,故蔡世子般弑其父,曰莒不早立嗣,莒人亦弑君而庶子争,謂莒展輿弑密州事。曰楚靈王弑君而立。此即董、劉同説,是必董説在前,而劉氏采摭其文者,所説五事,亦獨《左氏》有之。《穀梁》亦舉慶封斥圍弑君事,然不繫楚子卷卒下。以斯知漢初説經,固無畛畔,雖所學素異,猶有從善服義之心焉。是以眭弘專修《公羊》,而稱漢家堯後,其説即本《左氏》;嚴彭祖專修《公羊》,而復推《左氏傳》與《經》表裏。《隋·經籍志》:‘梁有嚴彭祖《春秋左氏圖》十卷。’亦此類。蓋賈誼、貫公之《傳》,於武、宣間亦不隱也。”]

弟子退而異言。丘明恐弟子各安其意,以失其真,故論本事而作傳,明夫子不以空言説經也。《春秋》所貶損大人當世君臣,有威權勢 力,其事實皆形於傳,是以隱其書而不宣,所以免時難也。

及末世口説流行,故有公羊、穀梁、鄒、夾之《傳》。四家之中,公羊、穀梁立於學官,鄒氏無師,夾氏未有書。

[王先謙曰:“口説流傳,未著竹帛也。”]

[永孝案:“夾氏未有書”者,承前“《夾氏傳》十一卷”,班固自注云“有録無書”,而爲言也。王氏於彼曰:“‘有録’者,見於二劉著録。然則‘無書’者,未見中祕藏有是書耳,非初未著之竹帛也。特昔著於竹帛,而後原文不傳,獨有目録而已,故曰‘有録無書’。若初未著竹帛,則並録亦無有也。”王説不其自相刺謬與。]

《論語》古二十一篇。出孔子壁中,兩《子張》。

《齊》二十二篇。多《問王》《知道》。

《魯》二十篇,《傳》十九篇。

《齊説》二十九篇。

《魯夏侯説》二十一篇。

《魯安昌侯説》二十一篇。

《魯王駿説》二十篇。

《燕傳説》三卷。

翟灝《四書考異·總考·論語各本》曰:“漢時通謂《論語》爲‘傳’,《燕傳》猶言《燕論語》,故劉氏録《論語》類也。‘説’猶《齊論》之有《齊説》,《魯論》之有夏矦等説也。此《燕傳》疑即王氏充所云河間《論語》。河間雖故趙地,而偪近于燕,或河間獻王得自燕境,因一稱《燕傳》歟?《河間》七篇,而此《傳説》三卷不同者,猶《齊論》二十二篇,《齊説》則二十九篇,劉歆時《燕傳》已亡,所存惟其《義説》,故‘三’與‘七’數有異歟?是書亡佚既久,世漸不知其目是一是二,孰能明教之者?”

《議奏》十八篇。石渠論。

《孔子家語》二十七卷。

《孔子三朝》七篇。

《孔子徒人圖法》二卷。

凡《論語》十二家,二百二十九篇。

《論語》者,孔子應答弟子、時人及弟子相與言而接聞於夫子之語也。

子貢、子張同聞尊賢容衆,見《四書考異》二十六頁 。《詁經精舍》三集:吴承志《漢人引孔門諸子言皆稱孔子説》。

【貼條】錢詹事嘗云:“《藝文志》云:‘《論語》者,孔子應答弟子、時人及弟子相與言而接聞於夫子之語也。’云‘接聞於夫子’,則其言皆孔子所取矣。故漢人引《論語》,雖弟子之言皆歸之孔子,非由記憶之誤。”此説極明通。梁玉繩《瞥記》

【貼條】《詁經精舍三集》:吴承志《漢人引孔門諸子言皆稱孔子説》謂《論語》之書,當時似别稱《孔子》,如孟子書之稱《孟子》者然。翟灝《四書考異》據《尸子·廣澤篇》“墨子貴兼,孔子貴公,皇子貴衷”云云,“以孔子雜諸子中”;又據《論衡·率性篇》“孔子道德之祖,諸子中最卓者也”,謂當時“等孔子於諸子”,其言不爲無據

永孝案:據《志》云“弟子相與言而接聞於夫子之語”,是弟子之言,即夫子之語也。《論語》中諸弟子曰,古人引書,多作孔子。如子夏曰“大德不逾閑,小德出入可也”,《説苑》《韓詩外傳》爲孔子語。《本志》小説家引“雖小道必有可觀者焉,致遠恐泥,是以君子弗爲”。《本書·東平王思傳》《後漢書·蔡邕上封事》及《隋志》引與此同。《後漢·章帝紀》引“博學而篤志”,《後漢書·列女傳》注引“日知其所亡”,王充《論衡·命禄》《問孔》《辨崇》,《大戴禮·本命篇》盧注引“死生有命”,《蘇文忠公集·日喻》引“百工居肆”,《上神宗書》引“信而後勞其民”,《文選》楊惲《報孫會宗書》注引“小人之過也必文”,皆以子夏之言爲孔子。《風俗通》《金樓子》引“夫子之道,忠恕而已”,楊時《荆州語録》引“信而後諫”,《唐書·孔穎達傳》《獨孤及傳》引“以能問於不能”,劉知幾《史通》引“吾日三省吾身”“昔者吾友”,皆以曾子之言爲孔子。《孟子·滕文公上篇》引“生,事之以禮”以孔子爲曾子。趙岐注“曾子傳孔子之言”。《説苑·建本篇》引“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修文篇》引“恭近於禮,遠恥辱也”,皆以有子之言爲孔子。《北史》與《隋書》《何妥傳》引“仍舊貫,何必改作”,以閔子之言爲孔子。《白虎通·禮樂篇》引“文武之道”,《論衡·語增篇》引“紂之不善”,《中論》引“不遜以爲勇”,《舊唐書》元行冲《釋疑論》《蘇文忠公集·再上皇帝書》引“君子之過也”爲孔子,以子貢之言爲孔子。《宋書·劉延孫傳》贊引“事君數,斯疏矣”,又稱“子曰”不稱“子游”,皆是也。舉此者有王伯厚、錢竹汀、馮云伯。馮云“文武之道”節,《白虎通》引爲孔子言,則誤之甚矣。《後漢書·祭遵傳》注、《張衡傳》注、《文選·思元賦》注、晁補之《鷄肋集·楊景芬墓志》皆以曾子“任重道遠,死而後已”爲孔子。

【眉批】《晋書·食貨志》《文選·關中詩》注引子路“加之以師旅,因之以饑饉”爲孔子語。《舊唐書》韋思謙諫太子,《文選·藉田賦》注、蘇軾《擬進士對御試策》引“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皆以有若謂孔子。殷仲文《解尚書表》注引“見危授命,見得思義”,以子張爲孔子。《公羊·宣九年》何休注引有子“知和而和”三句爲孔子語。《舊唐書》:王志愔著《應正論》,引子夏“舜舉咎繇,不仁者遠”爲孔子語。《朱子文集·策問》、方慤《禮記解義》引曾子“以友輔仁”爲孔子語。《風俗通·過譽卷》《晋書·閻纉傳》均引“托六尺之孤,臨大節而不奪”,以曾子爲孔子。

【眉批】錢氏《潛研堂答問》:《漢·藝文志》云云,“故漢唐諸儒引用《論語》,雖弟子之言皆歸之孔子。後儒未達此義,輒謂諸弟子之言多有流弊,豈知《論語》所述,皆孔氏微言大義,端木、游、夏諸賢,其言皆聞諸夫子者乎”。錢坫曰:“諸弟子所稱,皆夫子之遺言也。‘文猶質也,質猶文也’,‘文質份份’之諭也;‘日知其所亡,月無忘其所能’,‘温故知新’之論也;‘見利思義,見危授命’,答子路成人,子張述之;‘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對哀公問政,子夏傳之;《彖傳》‘喪過乎哀’,即‘致乎哀而止’之説也;《繫辭》‘履以和行’,即‘禮之用,和爲貴’之義也。由是遇齊程木子,則大德小德之閑辨,議魯、孟、莊子,則觀志觀行之義通,然則《檀弓》所載,曾子、子游、有子所論,自不誣矣。”《[〈論語〉]後録》。

當時弟子各有所記。

【眉批】何晏《論語序》引劉向,謂《論語》爲孔子弟子記諸善言而作。《論語崇爵讖》曰:“子夏六十四人,共撰仲尼微言,以當素王。”《文選》曹顔遠《思友人詩》注,又曹子建《王仲宣誄》注,又蔡伯喈《郭有道碑文》注,凡三見引。

永孝案:此語明通,最得其實,紛紛以臆測論撰人者,舉無當也。嘗試考之,鄭玄謂《論語》仲弓、子游、子夏等所撰定,邢昺《論語正義》。以《論語》有“文學:子游、子夏”之語也。然《論語》記曾子之死,又記子夏之門人事迹,則不出於子夏等手可知也。而柳宗元謂曾子弟子爲之,蓋樂正子春,子思之徒爾。《論語辨》。程頤繼之,謂成於有子、曾子之門人,故其書獨二子以子稱。《論語》首載孔子言,即次之以有子、曾子。而太原閻若璩又謂字與子得兼稱,字尤尊於子,如《孝經》“字”仲尼,而“子”曾子。《四書釋地三續》。况《論語》之稱子者,不僅二人,尚有閔子、冉子乎。日人太宰春臺又謂《論語》稱弟子多以字,惟《子罕篇》有“牢曰:子云”,《憲問篇》有“憲問恥”,牢者,琴牢;憲者,原憲,皆實名也。其特去字示名,則《論語》當爲此二人作。又謂《論語》前十篇,文簡而奇,後十篇文詳而實,似爲二人所分作。因之以上篇爲琴牢作,下篇爲原憲作。見狩野直喜《論語研究之方法》。然《論語》中稱名者,亦不僅此二人,尚有冉求、宰予、陳元等,則亦不得以舉名者爲自作之證也。夫《志》云“各有所記”,則難言誰作。云“當時弟子”,則後世或有增入。下文云“夫子既卒,門人相與輯而論纂”,言“相與輯”,又豈止一二人哉。

【眉批】胡元玉《璧沼集》有《孔子徒人圖法考》。

【眉批】胡寅《論語詳解》、趙順孫《四書纂疏》謂《憲問篇》不書姓,且直稱名,疑通篇皆憲所記。

夫子既卒,

門人相與輯而論纂,故謂之《論語》

何異孫《十一經問對》:“《論語》有弟子記夫子之言者,有夫子答弟子問者,有弟子自相答問者,又有時人相言者,有臣對君問者,有師弟子對大夫之問者,皆所以討論文義,故謂之《論語》。”劉寶楠云:“如何説,是夫子與弟子、時人各有討論之語,非謂夫子弟子之語門人始論之也。此則視《漢志》爲得也。”孝案:何言《論語》内容,實不如《本志》所言之精當

永孝案:王充《論衡·正説篇》云“武帝發取孔子壁中古文,得二十一篇,齊、魯[二];河間九篇,三十篇。[至昭帝女讀二十一篇。]宣帝下太常博士,時尚稱書難曉,名之曰傳,後更隸寫以傳誦。初孔子孫孔安國以教魯人扶卿,[官至荆州刺史,]始曰《論語》”。章炳麟《春秋左傳讀·叙録》據《論衡》謂“《論語》乃扶卿所名”。

夫《論語》固稱傳,《本書·景十三王傳》曰:“於[其]壁中得古文經傳。”所謂傳者,即指《論語》之類也。《本志》上文云“劉向校經傳”,即指六蓺與《論語》《孝經》言也。《論語》《孝經》爲傳,又立學官,故附六蓺而别爲二種,王先謙謂“尊孔子,尊其書”,皆非也。《尚書·序》曰:“得先人所藏古文,虞、夏、商、周之書,及傳《論語》《孝經》。”武帝謂東方朔云:“傳曰:‘時然後言,人不厭其言。’”《漢書·元帝紀》:建昭五年,詔曰:“傳不云虖?‘百姓有過,在予一人’。”師古注曰:“《論語》載殷湯伐桀告天[下]之文也。”《劉歆傳》:《移太常書》曰:“傳曰‘文武之道未墜於地,在人;賢者志其大者,不賢者志其小者’。”《孫寶傳》:“傳不云乎?‘惡利口之覆國家’。”東平王劉雲與其太師策書云:“傳曰:‘陳力就列,不能者止。’”《陳寔碑》:“傳曰:‘郁郁乎文哉。’”皆《論語》稱傳之證。《史記·李廣傳》贊:“太史公曰:傳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史記·封禪書》引《論語》已稱“傳曰”。《漢書·貢禹傳》:禹上書,“願乞骸骨及身,生歸鄉里”,天子報曰:“傳曰:‘亡懷土。’”顔注引《論語》“小人懷土”。《漢書·韋玄成傳》元帝下詔,引:“傳不云乎?‘吾不與祭,如不祭。’”《漢書·宣帝紀》地節三年十一月詔引:“傳曰:‘孝弟也者,其爲仁之本與。’”《揚雄傳》贊云:“傳莫大於《論語》。”《揚子法言·孝至篇》曰:“吾聞諸傳,‘老則戒之在得’。”《外戚傳》:“傳不云乎?‘以約失之者鮮’。”崔氏《政論》:“傳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五代史·唐六臣傳論》引:“傳曰:‘一言可以喪邦。’”《李文公集·答梁載言書》 引:“傳曰:‘吾見其[與]先生並行,非求益者,欲速成。’”《京房易傳·井卦》引:“傳曰:‘德不孤,必有鄰。’”而《論語》之名,由來亦舊,不始於安國之教扶卿也。考《坊記》出於子思,而《坊記》已引《論語》曰:“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則當時已謂之《論語》矣,王説非也。

又案:《志》以論纂,故謂《論語》,是論有撰義。章炳麟曰:“‘論’者古但作‘侖’,比竹成册,各就次第,是之謂侖。”“《論語》爲師弟問答,乃亦略記舊聞,散爲各條,編次成帙,斯曰《侖語》。”《國故論衡·文學總略》。是亦《本志》之意也。然《説文》:“論,議也。議,語也。語,論也。”又“論難曰語”,是“論”“語”二字之義本同。略似《春秋》之名。故古籍引用,或《論語》連稱,亦有稱“論言”者,《史記·仲尼弟子列傳》贊:“論言弟子籍,出孔氏古文近是。余以弟子名姓文字悉取《論語弟子問》,並次爲篇,疑者闕焉。”論者,謂《論言弟子籍》,即《論語弟子問》是同書的異稱,則“論言”即“論語”也。金德建。或獨稱《論》,或獨稱《語》,其實一也。如《本志》下文曰“傳《齊論》者”“傳《魯論》者”,《魯論》下今本有“語”字,王念孫曰:“‘語’字衍。”即省“語”字矣。然猶連齊、魯而稱也。儀徵阮元《論語校勘記》曰:“趙岐《孟子注》凡稱論者,皆指《論語》。”寶應劉寶楠《論語正義》曰:“董仲舒《春秋繁露》、[趙岐《孟子章句》]凡引《論語》,多直稱《論》。”史游《急就章》:“宦學諷誦《孝經》《論》。”《張禹傳》:“欲爲《論》,念張文。”《淮南鴻烈解》曰:“[夫作爲]《書》《論》[者],所以紀綱道德。”王通《中説》曰:“《論》失于齊、魯。”《隸釋·衡方碑》曰:“仲尼既殁,諸子綴《論》。”皆單稱《論》也。

桓寬《鹽鐵論·通有篇》:“《語》曰:‘百工居肆,以致其事。’”應劭《風俗通義·愆禮篇》:“《語》:‘願車馬衣輕裘,與朋友共,弊[之]而無憾。’”《後漢書·邳彤傳》引:“《語》曰:‘一言可以興邦。’”《橋玄傳》引:“《語》曰:‘三軍可奪帥,匹夫不可奪志。’”《崔駰傳》云:“《語》曰:‘不患無位,患所以立。’”李賢注云:“《論語》曰,釋“語曰”爲“《論語》曰”。孔子之言也。”洪興祖《楚辭補注》,《惜誦》引:“《語》曰:‘猶天之不可階而升。’”《哀郢》引:“《語》曰:‘色厲而内荏。’”《昌黎集·讀墨子》云:“孔子祭如在,譏‘祭如不祭’者。”洪注引:“《語》云:吾不與祭,如不祭。”王肅《家語序》引:“《語》曰:‘牢曰:“子云:吾不試,故藝。”’”《三國志·邴原傳》注引:“《語》云:‘愛之欲其生,惡之欲其死。’”《凌統傳》注引:“《語》曰:‘雖小道,必有可觀者焉。’”劉勰《新論·明權篇》:“《語》稱可以適道,未可與權。” 《五代史》李彦珣論引:“《語》曰:‘性相近,習相遠。’”《鹽鐵論·授時章》引:“《語》曰:‘既富矣,又何加焉?’”《尹文子·大道下篇》引:“《語》曰:‘惡紫之奪朱,惡利口之覆邦家。’”高誘注《吕覽·仲秋紀》引:“《語》曰:‘鄉人儺,朝服立於阼階。’”又[注《恃君覽》]引:“《語》曰:‘君子不重則不威。’”又注《當務》引:“《語》曰:‘葉公告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注《有始覽》引:“《語》曰:‘譬如北辰。’”則又獨稱《語》矣。

又有稱《經》者,《漢書·于定國傳》引“《經》曰‘萬方有罪,罪在朕躬’”是也。《後漢》張奂《誡兄子書》曰:“《經》言:‘孔於鄉黨,恂恂如也。’恂恂者,恭謙之貌也。《經》難知,且自以汝資父爲師。”亦稱《論》爲《經》。《風俗通·皇霸篇》:“《論語》‘文王率殷之叛國’,‘以服事殷’。時尚臣屬,何緣便得列三王哉?《經》美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王業始兆於此耳。”又《怪神篇》第五倫曰:“爲政當信《經》義,《經》言‘淫祀無福’,‘非其鬼而祭之,諂也’。”

又有稱《紀》者,《後漢書·趙咨傳》引《記》曰“喪與其易也寧戚”是也

【眉批】《四書考異》“《論語》稱傳考”

漢興,有齊、魯之説。

傳《齊論》者,

永孝案:據何晏《論語序》及《釋文序録》、邢昺《論語疏》,傳《齊論》者尚有琅琊王卿。《文選·劉歆移太常博士書》注引《七略》亦云:“《論語》家,近琅琊王卿,不審名,及膠東庸生皆以教。”是王卿尚見於《七略》矣。豈班氏省之歟?此亦班《志》異於《七略》之一徵也。

昌邑中尉王吉、

少府宋畸、

〇師古曰:“畸,音居宜反。”

永孝案:宋畸,《本書》屢見,此與《蕭望之傳》稱少府,《宣紀》及《公卿表》稱詹事。《表》作宋疇,“疇”字誤。《表》又云:東海人,“爲大鴻臚,二年遷”。《黄霸傳》又稱左馮翊。錢大昕曰“由詹事歷大鴻臚,左馮翊,遷少府”是也。師古於《宣紀》及《蕭望之傳》,亦“音居宜反”。

御史大夫貢禹、尚書令五鹿充宗、膠東庸生,唯王陽名家。

傳《魯論語》者,

永孝案:據何晏《論語序》及《釋文序録》,傳《魯論》者尚有丞相韋賢之子玄成。據《釋文序録》、邢昺《論語疏》,傳《魯論》者尚有太子少傅夏矦建。邢疏作“太子太傅”,非。《建傳》作“少傅”。安昌矦張禹,即從建受《魯論》者也。班氏未叙,蓋隨意舉之。《張禹傳》有韋玄成。《隋·經籍志》亦有韋丞相節矦父子。

常山都尉龔奮、長信少府夏侯勝、丞相韋賢、魯扶卿、前將軍蕭望之、安昌侯張禹,皆名家。張氏最後而行於世。

《孝經古孔氏》一篇。二十二章。

《孝經》一篇。十八章。長孫氏、江氏、后氏、翼氏四家。

《長孫氏説》二篇。

《江氏説》一篇。

《翼氏説》一篇。

《后氏説》一篇。

《雜傳》四篇。

《安昌侯説》一篇。

《五經雜議》十八篇。石渠論。

《爾雅》三卷,二十篇。

〇王應麟曰:“《釋文序録》云:‘《釋詁》一篇,蓋周公所作。《釋言》以下,或言仲尼所增,子夏所定,叔孫通所益,梁文所補。’”葉德輝曰:“今本三卷十九篇,《漢志》蓋合《序篇》言之。”

永孝案:《釋文序録》云云,本之張揖《進〈廣雅〉表》。然其文末云“皆解家所説,先師口傳,既無正譣聖人所言,是故疑不能明也”,則王氏援引,未可據矣。郭璞《爾疋注序》乃謂“興於中古,隆於漢氏”,蓋有不知則闕之義焉。《四庫提要》云:“大抵小學家綴輯舊文,遞相增益;周公、孔子皆依托之詞。觀《釋地》有‘鶼鶼’,《釋鳥》又有‘鶼鶼’,同文複出,知非纂自一手。”斯言諒矣。廖平曰:“其書始於先秦,緯書子夏已引‘初、哉、首、基’,《尸子》又引其文。而漢師叠有增益,隨時所加,初非子夏所撰,無論周、孔。”至今本十九篇,較《漢志》少一者,仁和翟灝謂“古《爾雅》當有《釋禮篇》,與《釋樂篇》相隨。《祭名》與《講武》《旌旂》三章,乃《釋禮》之殘闕失次者”。陳玉澍謂《祭名》《講武》《旌旗》,俱非天類,而入《釋天》者,因此及彼也 。《爾疋》二篇,蓋合《序篇》計之。其同鄉孫志祖駁之曰:“《廣雅》篇第,一依《爾疋》;《廣疋》無《釋禮篇》,則晴江之説非也。”而孫氏又謂“蓋《釋詁》分上下二篇,故《漢志》稱二十篇爾。近人以《毛詩·周南關雎詁訓傳第一》正義引《爾疋序篇》” ,顧廣圻、陸堯春《爾疋序篇説》,見《詁經精舍文集》。“欲以《序篇》充二十篇之數。然《爾疋》果有《序篇》,景純豈應删而不注?且唐[初]作《正義》時尚存此篇,則張揖魏人,其著《廣雅》,亦必沿用之矣”。永孝案:吴縣曹元忠《爾疋有序篇説》謂《爾疋》釋文於《釋詁》《釋訓》下引張揖《雜字》云云,皆本《序篇》爲説,亦無以見其必然也。曹説見《華國》十期。湘潭胡元玉《雅學考》則謂:“《爾疋·序篇》即鄭君《三禮目録》《論語篇目弟子》、趙臺卿《孟子篇叙》之類,皆注家解釋篇名之作。蓋唐前注《爾疋》諸家所爲,其人則不可考矣。”據孫、胡説,可知葉説之非也。餘姚邵晋涵《爾疋正義》曰“考諸書之徵引《爾疋》者,似有佚句而無闕篇,班固所言篇第,今不可考”,是也。

又案:自晁公武謂《爾疋》不當附《孝經》,胡元玉有《璧沼集》卷四《〈漢志〉以〈爾疋〉附〈孝經〉説》亦謂《孝經》即是小學之類,與《爾疋》皆所以總會六藝,意思無出此外者,而謂宋晁以道謂《爾疋》小學之類附《孝經》非是,異乎吾所見,其誤以公武爲説之歟?抑説之先有此説歟?非之者多矣。然皆謂《孝經》爲六蓺之總會,《爾疋》釋六蓺之文[言],同爲釋經總會之書。詳《補注》。至黄以周謂:“[凡]解經之書,[自]古分二例,一宗故訓,一論大義。宗故訓者,其説必精,而拘者爲之則疑滯章句,破碎大道。論大義者,其趣必博,而蕩者爲之則離經空談,違失本真。博其趣如《孝經》,精其説如《爾疋》,解經乃無流弊。《漢志》合而編之,乃所以示後世讀經之法。”《史説略》。皆就二書之義臆測,其無當於事實一也。惟黄岩王棻曰:“論者以《爾疋》訓詁之書,《漢志》當入小學,不當入《孝經》,不知《孝經》亦小學也。考《平帝紀》:元始三年,‘立學官,郡國曰學,縣、道、邑、侯、國曰校,校、學置經師一人,鄉曰庠,聚曰序,序、庠置《孝經》師一人’。蓋經師者,五經博士之類,乃大學也。《孝經》師者,以《孝經》兼《弟子職》《爾疋》《古今字》之屬,皆小學也。其專以字書爲小學者,字書爲六蓺之一,乃小學之一種,教之者則閭里書師,即今家塾是也。凡童子讀書,必先識字,故專以字書爲小學。識字之後,先課《孝經》及《弟子職》,所以端其行。兼課《爾疋》《五經雜議》及《古今字》,所以通其文。[《論語》:‘子以四教:文、行、忠、信。’先文而後行,此大學之教。必先格物致知,而後誠意正心也。]弟子[入孝出悌,謹信汎愛親仁],行有餘力則以學文,先行而後文,此小學之教也,先通《孝經》,而後《爾疋》《古今字》也。蓋小學之教,原分二類,[序、庠師教《孝經》以行爲重,閭里師教六書以文爲先,]欲讀書必先識字,[此不易之理也。]先躬行而後學文,[此人聖之教也。]是乃《漢志》所以次小學於《孝經》之後,而以《爾疋》入《孝經》家之意也歟。”《柔橋文鈔》。無錫唐文治亦曰:“班氏作《志》之時,叔重未出,所謂小學家並非訓釋經典,不過以之諷書審 體,專爲識字而已。[而]《爾疋》者則六經之故訓存焉,[然則]《爾疋》固可以該小學,而論其本旨,則[是]經學之權輿。[是故《漢志》以之列於《孝經》,而不列於小學,斯乃班氏有識也。]漢文帝時,《爾疋》與《孝經》俱置博士,是《爾疋》在漢時甚尊。”又曰:“《孝經》《爾疋》爲一類[者],實古經師之教法本然。蓋《爾疋》者,辨釋經訓之書,《孝經》者,敷陳經義之書,[其]義例雖[若]不同,[而其]指歸則一。故古[塾師]教人必以此二書爲先,所以見經訓與經義之不可離而爲二。班氏傳習其法,故以之列於一類[也]。”《〈漢志〉〈爾疋〉屬〈孝經〉類説》,其説見《中國學術討論》弟一集。其説足與王氏相成也。唐氏引《南史·陸澄傳》與王儉書云:《孝經》爲小學之類。儉答曰:“此書明百行之首,實人倫所先,《七略》《蓺文》,並陳之六蓺,不與《蒼頡》《凡將》之流也。”是古人亦有疑《孝經》爲小學類者,而又知與《蒼頡》《凡將》有别,亦可以成王氏“《孝經》亦小學”“小學原分二類”之説也。

【眉批】劉向謂史佚以《爾疋》教其子。

【眉批】崔寔《四民月令》見《齊民要術》及《玉燭寶典》。以《孝經》《論語》篇章原注:《六甲》《九九》《急就》《三倉》。同爲幼童入小學所讀之書。

《小爾雅》一篇。

〇沈欽韓曰:陳振孫謂好事者從《孔叢》鈔出。“案班氏時,《孔叢》未著,已有《小爾疋》,亦孔氏壁中文,不當謂其從《孔叢》鈔出也。”先謙曰:“官本無‘爾’字,引宋祁曰,‘小’字下,邵本有‘爾’字。”錢大昕云“李善《文選》注,引[《小爾雅》,]皆作《小疋》”,“邵本亦俗儒增入,不可據”。

永孝案:休寧戴震《書〈小爾疋〉後》曰:“大致後人皮傅掇拾而成,非古小學遺書也。如云‘鵠中者謂之正’,則正鵠之分未之考矣。‘四尺謂之仞’,則築宫仞有三尺,不爲一丈,而爲及肩之墻矣。[‘澮深二仞’,無異洫深八尺矣。]其解釋字義,不勝枚數,以爲之駁正。故漢世大儒不取以説經,獨王肅、杜預及東晋枚賾奏上之《古文尚書》孔傳,頗涉乎此。”“或曰:‘《小爾疋》者,後人采王肅、杜預之説爲之也。’”《四庫提要》亦云:“其書久佚,今所傳本則《孔叢子》第十一篇鈔出别行者也。”“漢儒説經,皆不援及,迨杜預注《左傳》,始稍見徵引。明是書漢末晚出,至晋始行,非《漢志》所稱之舊本。晁公武《讀書志》以爲孔子古文,殆循名而失之。”南康謝啓昆《小學考》亦主此説,云《小爾疋》非《漢志》之《小疋》,戴氏論之詳矣。然則陳氏謂今本從《孔叢》鈔出,乃得其實。沈氏謂爲孔壁中古文,亦如晁氏循名而失之也。清儒宋翔鳳、涇縣胡承珙、嘉定葛其仁、汾陽王煦皆以爲係《本志》原書。王氏且信其爲孔鮒真作,更無論矣。然宋氏所考《小爾疋》之名,亦有可取。其言曰:“唐以前人引《小爾疋》有三名。其作《小爾疋》者,據其本名也。[亦作《小尒疋》者,古今字。]有作《爾疋》者,以與《爾疋》同爲一家,故冒《爾疋》之號,猶《易緯》爲《易》,《逸禮》爲《禮》也。有作《小雅》者,省文,猶《齊論語》《魯論語》,後人亦稱《齊論》《魯論》也。臧君庸據宋本《漢志》,但稱‘《小疋》[一篇]’,無‘爾’字,斷‘爾’字爲後人所增,此言未當。王伯厚宋人,所見《漢書》是宋本矣 ,而《漢志考證》作《小爾疋》。又《經典釋文》及注疏中多引《小爾疋》文。按之影宋本《釋文》及宋槧各注疏,凡作《小爾疋》者,亦各有‘爾’字。知《漢書》宋本偶脱此文,難爲確證。”《〈小爾疋〉訓纂》六。由是可知錢氏之説,亦未當也。

《古今字》一卷。

《弟子職》一篇。

馬驌曰:“《漢志》附於《孝經》,蓋古塾師教條。管子之作《内政》,用以教士之子爾。”

《説》三篇。

凡《孝經》十一家,五十九篇。

《孝經》者,孔子爲曾子陳孝道也。

夫孝,天之經,地之義,民之行也。舉大者言,故曰《孝經》。

《後漢書·延篤傳》《仁孝論》引此語。李賢注即引《左傳》曰:“孔子取爲《孝經》之詞。”

永孝案:此《孝經》載孔子之言,而《左傳》鄭子大叔答趙簡子問禮,則云“子産曰:‘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則此三語者,孔子取爲言孝之詞也。姚際恒曰:“此曲説也。安有取‘天之經’‘經’字,配‘孝’字以名書,而遺去‘天’字,且遺去‘地之義’諸句之字者乎?書名取章首之字或有之,况此又爲第七章中語耶?”“諸經古不係以‘經’字,惟曰《易》,曰《詩》,曰《書》者,其‘經’乃俗所加也,此名《孝經》字,可知非古。” 《古今僞書考》。今俗亦多以“天經地義”爲常語,其審諦果安在乎?《春秋繁露》曰:“河間獻王問温城董君曰:‘《孝經》曰“夫孝,天之經,地之義”,何謂也?’對曰:‘天有五行,木、火、土、金、水是也。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爲冬,金爲秋,土爲季夏,火爲夏,木爲春。春主生,夏主長,季夏主養,秋主收,冬主藏。藏,冬之所成也。是故父之所生,其子長之;父之所長,其子養之;父之所養,其子成之。諸父所爲,其子皆奉承而續行之,不敢不致如父之意,盡爲人之道也。故五行者,五行也。由此觀之,父授子,子受之,乃天之道也。故曰:夫孝者,天之經也。’”“地出雲爲雨,起氣爲風,風雨者,地之所爲,地不敢有其功名,必上之於天,命若從天氣者,故曰天風天雨也,莫曰地風地雨也。勤勞在地,名一歸於天,非至有義,其孰能行此?故下事上,如地事天也,[可謂大忠矣。]土者,火之子也,[五行莫貴於土,]土[之]于四時,無所命者,不與火分功名;木名春,火名夏,金名秋,水名冬,[忠臣之義,]孝子之行取之[土];土者,五行最貴者也,其義不可以加矣。五聲莫貴于宫,五味莫美于甘,五色莫盛于黄,此謂‘孝者,地之義’也。”《五行對篇》。觀董子之言,夫豈泛語哉。

【眉批】《繁露》説不可用。

漢興,長孫氏、博士江翁、少府后倉、諫大夫翼奉、安昌侯張禹傳之,各自名家。經文皆同,唯孔氏壁中古文爲異。“父母生之,續莫大焉”,“故親生之膝下”,

諸家説不安處,古文字讀皆異。

〇臣瓚曰:“《孝經》云‘續莫大焉’,而諸家之説各不安處之也。”

永孝案:處謂處所也。《志》意謂今文諸家説“父母生之,續莫大焉,故親生之膝下”有不妥當之處所,古文之字體與句讀,皆不同也。臣瓚説誤。

《史籀》十五篇。周宣王太史作《大篆》十五篇,建武時亡六篇矣。

〇王鳴盛曰:“《説文》謂之《史篇》,今《説文》九千三百五十三字,其數與此《志》‘籀書九千字以上’相合。”沈欽韓曰:“張懷瓘《書斷》云‘以史官製之,用以教授,謂之《史書》,凡九千字’。”

永孝案:下文曰“《史籀篇》者,周時史官教學童書也”。然則周宣王太史之姓氏,皆不可考也。自許慎《説文序》曰“宣王大史籀著《大篆》十五篇”,而《本書·元帝紀》注,應劭曰:“周宣王太史史籀所作《大篆》。”《王莽傳》注,孟康曰:“《史篇》,史籀所作十五篇古文書。”則似謂宣王太史姓史名籀矣。顔師古《急就篇注叙》、張懷瓘《書斷》、封演《聞見記》、郭忠恕《汗簡》引《説文》皆作“大史史籀”。此上虞羅振玉所以疑籀非書體,而王國維又疑籀非人名也。王氏謂《史籀篇》首曰“太史籀書”,因謂其書曰“《史籀》,此古書名篇之通例也”。説詳王氏《〈史籀篇〉疏證叙録》。又案:注“建武時亡六篇矣”數字爲班氏新加,非《七略》之原文。

【眉批】羅、王説俱荒。

又案:《史籀篇》字數,原不可考。自《書斷》謂“史書凡九千字”,而清儒孫星衍、曲阜桂馥等亦謂即《説文》之九千字。鳴盛説雖稍異,而以爲九千之數則同。段玉裁《〈説文〉叙》注曰:“《尉律》‘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爲吏]’,[此]籀[字]訓讀書,與宣王大史籀非可牽合。”“自秦至司馬相如以前,小篆衹三千三百字耳。[淺人云《倉頡》大篆有九千字,]大篆之多,三倍於小篆,其説之妄,不辨而可知矣。”周壽昌亦曰:“籀文本無字數,張懷瓘取《志》所云‘學童諷書九千字’以定籀文,[並謂‘籀文爲《史書》’,][皆]不可據也。[惟]育在章帝時,籀文已亡過半,許在安帝時,又取諸育,安能得其全耶?”至《書斷》以《史籀篇》爲《史書》亦非。段氏駁之曰:“凡《漢書·元帝紀》《王尊傳》《嚴延年傳》《西域傳》之馮嫽,《後漢·皇后紀》之和憙鄧皇后、順烈梁皇后,或云‘善史書’,或云‘能史書’,皆謂[便習]隸書,[適於時用,猶今人之工楷書耳。而]自應仲遠注《漢書》已云‘《史書》,周宣王大史籀所作《大篆》十五篇’,殊爲繆解。”是也。永孝案:《貢禹傳》云“郡國擇便,巧史書,習于計薄,能欺上府者,以爲右職”。所謂史書,明指隸書,亦可爲段説之證,周壽昌亦云:張懷瓘謂籀文爲史書,[皆]不可據也。

又案:章宗源始有輯本,馬國翰得之,據爲己有。然今玉函山房本,頗多違失。王國維有《〈史籀篇〉疏證》一卷。

《八體六技》。

〇韋昭曰:“八體,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蟲書,五曰摹印,六曰署書,七曰殳書,八曰隸書。”王應麟曰:“所謂六技者,疑即亡新六書。”李賡芸曰:“六技當是八篇之訛。下總云‘《小學》四十五篇’,併此八篇,正合四十五篇之數。”王先謙曰:“王説是,李説非也。莽改六書,[有古文、奇字、篆書、隸書、繆篆、蟲書六種,]下文亦云六體是也。八體是否八篇,書無明證,又删去六技,下文不可通矣。”

劉咸炘曰:李説是,王説非也。是有四故:一則向、歆之書,不收莽書,如《樂經》《大誥》,悉皆未入,如此是莽之六體,則當爲班氏所入,而班無文也;二則《本志》凡書皆有篇卷數目,未有不著者;三則韋、顔皆無注,若是六技,韋、顔豈得無説;四則莽之所定諸書,無稱之爲《六技》者,加以篇數總計之相合,則李氏當作八篇之説,當從明矣。永孝案:劉説詳且盡矣,然無以解於字形也。“六”易脱誤爲“八”,“八”何以加畫爲“六”耶?下文謂“六體”爲“八體”之誤,亦非。至“篇”字與“技”字,形尤相遠,何以相訛耶?如謂淺人所改,又何以不改爲“六體”,與下文相合,而改爲“六技”,與下文相異耶?竊謂“六技”二字不誤,而亦非下文之“六體”也。段玉裁曰:八體“自刻符而下,其《漢志》所謂‘六技’與?刻符、旙信、即蟲書。摹印、署書、殳書皆不離大篆、小篆。而詭變各自爲體,故與左書即隸書。稱‘六技’”。《説文序》注。其言雖曲而可通。

《蒼頡》一篇。上七章,秦丞相李斯作;《爰歷》六章,車府令趙高作;《博學》七章,太史令胡母敬作。

〇先謙曰:“近儒馬國翰有輯本。”

永孝案:“蒼”當作“倉”,下同。《説文》作“倉”,段玉裁《説文序》注曰:“‘倉’或作‘蒼’,案《廣韻》云:‘倉姓,倉頡之後。’則作‘蒼’非也。”又案清儒之輯此書者頗多。馬氏《玉函山房輯佚書》中《倉頡篇》實本章宗源所輯,章氏輯書事,見孫星衍《五松園文稿·章宗源傳》。而信吾邱衍説,謂“倉頡十五篇,即《説文》目録五百四十字”,因全録許書部首,違誤甚矣。此外,孫星衍岱南閣有輯《倉頡篇》,而海寧陳鱣有校補孫輯《倉頡篇》,福州梁章鉅有《倉頡篇校證》及《補遺》,會稽陶方琦有《倉頡篇補本》,嘉興陳其榮有《增訂倉頡篇》,吴縣王仁俊有《倉頡篇輯補斠證》,曹元忠有《倉頡篇補本續》,龔先生亦有《倉頡篇補本續補》,此一派也;興化任大椿《小學鈎沈》有輯《倉頡篇》,而甘泉黄奭有《漢學堂經解·倉頡篇》,山陽顧震福有《小學鈎沈續編·倉頡篇》,《叢書舉要》注顧震福,字竹侯,山陽人。此又一派也。至王國維代姬彌覺重輯《倉頡篇》 ,據史游《急就》輯入千餘佚文,《倉頡》原書所載,略存之矣。

《凡將》一篇。司馬相如作。

《急就》一篇。成帝時黄門令史游作。

〇錢大昭曰:“‘成帝’當作‘元帝’。”王先謙曰:“官本‘成’作‘元’。”

永孝案:下文曰“元帝時黄門令史游作《急就篇》”,是作“成”者非也。顔師古《急就篇》注曰:“[游,]元帝時人也,見《漢書·蓺文志》。黄門令屬少府。”是唐人見本作“元帝”也。

《元尚》一篇。成帝時將作大匠李長作。

《訓纂》一篇。揚雄作。

〇王應麟曰:“《揚雄傳》:‘史篇莫大於《倉頡》,作《訓纂》。’”先謙曰:“此下文所謂‘作《訓纂》,順續《蒼頡》’也。”

德清俞樾曰:《訓纂》有字而無説,《倉頡》《訓纂》乃詁訓字義之書。二書一列《倉頡》《凡將》《急就》《元尚》之後。一介《倉頡傳》《倉頡故》之間,顯有經傳之别。又曰:班《志》所云“順續《倉頡》”者,順續即訓纂也。“順”與“訓”古字通,“續”與“纂”義相近。永孝案:纂,繼也。繼,續也 。雄以“史篇莫善於《倉頡》”,永孝案:俞引作“莫善”,是。王應麟引作“莫大”,誤也,《本傳》作“善”。而作《訓纂》,即“順續《倉頡》”之謂。揚雄續《倉頡》,班固續揚雄,故曰“臣復續揚雄作十三章”,固明以“順續”二字解“訓纂”二字,其必相承之師説,其書必非解説字義可知矣。《與鄭小坡書》。高密鄭文焯曰:《訓纂》一篇揚雄作,蓋其采爰禮等百餘人之説,取其有用者,訓而纂之。其所纂者,皆諸家記《倉頡》之文,所訓纂者,皆《倉頡》文字之義。訓者,説教也。纂者,集也。以之名書,與傳、故、通、微一例。或以《志》與《凡將》《急就》《元尚》並列,疑《訓纂》亦以篇首字名之,傎矣。本書久佚,晋張軌合爲“三倉”,六朝訖於唐、宋,傳注、字部、類書、内典頗有引者,或明言《訓纂》云云,並有字有説,其體例固可考見。且其書明以訓名,更不得謂其有字無説,非訓詁字義之書也。俞氏泥于《急就》之例,遂謂《訓纂》同之,絶無訓詁,如今童子所讀《千字文》者。不知《急就》雖皆《倉頡》正字,未嘗擬《倉頡篇》之體,故自述曰“《急就》操觚與衆異”。體例不同于諸書,故曰“與衆異”也。是《急就》非擬《倉頡》,豈雄作《訓纂》而擬《急就》耶?《大鶴山房叢書·訓纂篇考》。永孝案:俞氏以書次推考書體,不知《本志》以時間先後爲次,而揚雄《蒼頡訓纂》者,又固所後加也。經乎?傳乎?無所究知,鄭説或是。

《别字》十三篇。

〇錢大昕曰:“即揚雄所撰《方言》十三卷也。本名《輶軒使者絶代語釋别國方言》,或稱《别字》,或稱《方言》,皆省文。”

永孝案:錢氏蓋以兩書卷數相合,故以爲一書也。然其從子繹作《方言箋疏》,則謂《方言》“當歆求書時,撰集未備,歆欲借觀未得,故《七録》 不載,《漢志》亦不著録”。“郭氏云三五之篇著,與歆書十五篇之數正合。而《隋書·經籍志》云‘《方言》十三卷’,《舊唐書》稱‘《别國方言》十三卷’,是併‘十五’爲‘十三’,斷在郭注後,隋以前無疑矣”。則《别字》《方言》,各爲一書,即卷數亦不同也。

《蒼頡傳》一篇。

永孝案:謝啓昆以爲揚雄作,《小學考》。蓋《本志》所録書次,前後皆雄作也。然《七略》書次,《蒼頡傳》殿末,至固乃又入雄書,則《訓纂》之後,不可謂必無他人之書也。况雄作《太玄》擬《易》,未嘗作《易傳》,作《法言》擬《論語》,未嘗作《論語注》。其作《訓纂》以擬《蒼頡》,又何獨爲《蒼頡傳》乎?

《揚雄蒼頡訓纂》一篇。

〇先謙曰:“此合《蒼頡》《訓纂》爲一,下文所云‘又易《蒼頡》中重複之字凡八十九章’也。”

段玉裁曰:“《[藝文志]志》又偁‘《蒼頡傳》一篇,《揚雄蒼頡訓纂》一篇,《杜林蒼頡訓纂》一篇,《杜林蒼頡故》一篇’。此四篇者,[又]皆漢人釋《蒼頡》五十五章之作。五十五章,四言爲句,如今童子所讀《千字文》,此四篇者,如顔師古、王伯厚之釋《急就篇》也。”《説文叙》注。俞樾曰:子雲作《太玄》擬《易》,未嘗作《易傳》,作《法言》擬《論語》,未嘗作《論語注》。蓋子雲著述之心甚盛,自我作古,予聖自居,不屑爲傳注之學,其作《訓纂》以擬《蒼頡》,何獨爲《蒼頡訓纂》乎?竊疑《蒼頡訓纂》非揚雄所自作也。乃後人因有《杜林訓纂》之後,嫌其未備,又采取揚雄所説,以成此書。曰《訓纂》者,因杜林之書而名之也。與《揚雄訓纂》篇名同而義異也。曰《揚雄蒼頡訓纂》者,因揚、杜兩《訓纂》並行,各題名以别之也。《與鄭小坡書》。鄭文焯亦曰:《訓纂》本擬《倉頡》,不必别其爲《倉頡訓纂》也。梁庾元威曰:“《倉頡》五十五[章]爲上卷,揚雄作《訓纂》,記‘滂喜’爲中卷,賈升郎更續記‘彦均’爲下卷,人稱爲《三倉》。”是知雄所作止一《訓纂》,以其擬《倉頡》,故並爲“三倉”也。又著書者,無自加姓名于其書之例。然則《志》所稱‘《揚雄倉頡訓纂》’者,非雄所自爲,或後人統《倉頡篇》上下言之。凡所續作皆附于《倉頡》,韋昭所謂班固續雄作十三章,後人不别,疑在《倉頡》下篇三十四章中,是也。《〈訓纂〉篇考》。

【眉批】俞説非,《説文》每字下稱揚雄説,即《訓纂》之文。

《杜林蒼頡訓纂》一篇。

《杜林蒼頡故》一篇。

凡小學十家,四十五篇。入揚雄、杜林二家二篇。

永孝案:此言小學,即文字學也。其名雖襲用‘古者八歲入小學’,而實有别。《本書·杜鄴傳》“尤長小學”。師古曰:“小學謂文字之學也,《周禮》‘八歲入小學,保氏教國子以六書’,故因名云。”《後漢書·盧植傳》曰:“降在小學。”注亦謂“文字爲小學也”。顔之推《家訓》云:“惟有姚元標工于楷隸,留心小學。”指字學言

【眉批】毛檢討《四書賸言》:“班昭《女誡》七章,有云‘禮,八歲始教之書’,謂小學也,此引《周官》文。柳子厚詩‘小學新翻墨沼波’,小學是字學。”

《易》曰:“上古結繩以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

永孝案:《下繫》原作“結繩而治”。“以”猶“而”也。詳《釋詞》。許氏《説文序》曰:“神農氏結繩爲治。”又曰:“黄帝之史倉頡,見鳥獸蹏迒之迹,知分理之可相别異也,初造書契。”是“上古”指神農以上而言,“後世聖人”即黄帝也。

百官以治,萬民以察,蓋取諸《夬》。”“夬,揚於王庭”,言其宣揚於王者朝廷,其用最大也。古者八歲入小學,故《周官》保氏掌養國子,教之六書,

謂象形、象事、象意、象聲、轉注、假借,造字之本也。

〇師古曰:“[象形,謂畫成其物,隨體詰屈,日月是也;象事,即指事也,謂視而可識,察而見意,上、下是也;象意,即會意也,謂比類合誼,以見指撝,武、信是也;象聲,即形聲,謂以事爲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轉注,謂建類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假借,謂本無其字,依聲托事,令、長是也 。]文字之義,總歸六書,故曰立字之本也。”

永孝案:據師古注,“造字”或作“立字”。竊謂“造”之與“立”有别。言“造字之本”者,字之未作,先有六書。以六書爲創造字之根本方法也。言“立字之本”者,字之初作,不知六書,字之既作,然後以六書揆之,以定其字之能成立與否也。故曰“文字之義,總歸六書”。蓋以文字合六書,非以六書生文字也。考許氏《説文叙》曰:“倉頡之初作書,蓋依類象形,故謂之文。其後或作‘其有’,非也。形聲相益,即謂之字。”夫云“蓋”者,揣測大略之詞也。“其後”云者,謂倉頡以後也。説者雖謂象形賅指事,形聲統會意。然倉頡之時,四書未備,較然可知,而况於六書乎?夫六書之名,見於《周官》。蓋爲研究文字者所創立之規範,以此衡量文字,合者録用,違者汰焉。斯乃學術進演之效果,非一朝所能突見之成法也。而或者謂倉頡時已有六書,其亦以“六書爲造字之本”一語所誤歟?

漢興,蕭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試學童,能諷書九千字以上,乃得爲史。

又以六體試之,

〇李賡芸曰:“[《説文》叙云:‘學僮十七以上始試,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爲吏,又以八體試之。’]此‘六’乃‘八’之誤。[據《説文》叙言,王莽時,甄豐改定古文,有六體,]蕭何時止有八體,無六體也。”王先謙曰:“‘六’當爲‘八’,李説是也。[上文明言八體,是班氏非不知有八體者,且此數語與《説文序》吻合,不應事實歧異,]淺人見下‘六體’字而妄改耳。”

永孝案:言此“六”當爲“八”者,亦始於王應麟,《困學紀聞》曰:“《蓺文志》謂:‘[漢興,]蕭何草律,著其法,曰:“太史試學童,以六體試之。”’[律即尉律也。]六體非漢興之法,當從《説文叙》,改‘六’爲‘八’。”《本志考證》同。段玉裁亦曰:“考六體乃亡新時所立。漢初蕭何艸律,當沿秦八體耳。[班《志》固以試學童爲蕭何律文也。自‘學僮十七’至‘輒舉劾之’,許與班略異,而可互相補正。班云‘太史試學童’,許則云‘郡縣以諷籀書試之,又以八體試之,而後郡移大史試之’,此許詳於班也。班云‘諷書’,許云‘諷籀書’,此亦許詳於班也。]班云‘六體’,許則云‘八體’,此許覈於班也。”《説文叙》注。然段氏又曰:“班書之成雖在許前,而許不必見班書,固别有所本矣。”同上。夫許氏既有所本,班氏亦未必無所本也。説者欲改班就許,何以不改許就班乎?如謂許之八體,承上秦八體,而班之六體,承上周之六書,上文曰:“古者八歲入小學,故《周官》保氏掌養國子,教之六書。”此周之法也。下即云:“漢興,蕭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試學童,又以六體試之。’”其云“亦”者,即承上之詞也,許冲《上〈説文〉表》云:“自周禮、漢律,皆當學六書,貫通其意。”是漢律有六書之證。六書可稱六體,猶王莽六體,亦可稱六書也。《説文序》“亡新居攝,時有六書”是也,六書又可稱六文,見《顔氏家訓》。《隋書》稱王莽六體亦爲六文。又可稱六爻,見顧野王《上〈玉篇〉啓》。又可稱六義,見《隋書·經籍志》。胡不謂班之六體即六書乎?善夫歙縣程瑶田之言曰:“《蓺文志》試用六體,自是班氏之誤。然《漢志》已列六體之目,此指下文六體者。亦不得從《説文序》改‘六’爲‘八’也。”長沙楊樹達亦曰:“李説仍可疑,蓋班自異説,與許不同。上舉六書次第名稱,與許違異,亦其證也。”《漢書補注補正》。

【眉批】周教國子以六書,欲其明造字之則,因以知其音義也。漢試學童以八體,測驗其學之淺深,用意不同,何可併合?

課最者以爲尚書御史、史書令史。吏民上書,字或不正,輒舉劾。”

六體者,古文、奇字、篆書、隸書、繆篆、蟲書,

〇師古曰:“篆書謂小篆,蓋秦始皇使程邈所作也。”朱一新曰:“《説文》‘几’下、‘尢’下,引奇字凡二見。”

永孝案:師古謂小篆蓋程邈作,此沿《説文叙》之誤也。説詳諸家《説文叙》釋。《本志》下文曰:“《蒼頡》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爰歷》六章者,車府令趙高所作也;《博學》七章者,太史令胡毋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體復頗異,所謂秦篆者。”是小篆爲李斯等作,亦足以正之也。

又案:朱氏謂《説文》“奇字凡二見”。段玉裁亦云“許書二見”,皆失之未檢。《説文》 ”下云“奇字倉”。 ”下云“奇字涿,從日乚”。 ”下云“奇字 ”,是“几”“尢”而外,又三見矣。

皆所以通知古今文字,摹印章,書幡信也。古制,書必同文,不知則闕,問諸故老。至於衰世,是非無正,人用其私。故孔子曰:“吾猶及史之闕文也,今亡矣夫!”蓋傷其浸不正。《史籀篇》者,周時史官教學童書也,與孔氏壁中古文異體。《蒼頡》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

《爰歷》六章者,車府令趙高所作也;

永孝案:《史記·李斯傳》及《説文叙》,“車府令”上皆有‘中’字,此當據補。段玉裁曰:“《漢志》‘車’上當有‘中’字。伏儼曰:‘中車府令,主乘輿路車者也。’”

《博學》七章者,太史令胡母敬所作也。

永孝案:“母”當作“毋”,今各本作“母”,非也。段玉裁曰:“胡毋,姓也。《公羊音義》《史記索隱》‘毋’皆音‘無’。或作父母字,非也。”

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體復頗異,所謂秦篆者也。是時始造隸書矣,起於官獄多事,苟趨省易,施之於徒隸也。漢興 ,閭里書師合《蒼頡》《爰歷》《博學》三篇,斷六十字以爲一章,凡五十五章,並爲《蒼頡篇》。武帝時司馬相如作《凡將篇》,無複字。元帝時黄門令史游作《急就篇》,成帝時將作大匠李長作《元尚篇》,皆《蒼頡》 中正字也。《凡將》則頗有出矣。至元始中,徵天下通小學者以百數,

各令記字於庭中。

〇沈欽韓曰:“《説文序》:‘孝平皇帝時,徵沛人爰禮等百餘人,令説文字未央庭中[,以禮爲小學元士。]’”

永孝案:《王莽傳》曰:“皆令記説廷中。”謂記其説於廷中也。而此獨言“記”,《説文序》獨言“説”者,竊謂諸人所記必有説,有説必有記。故言記可包説,猶言説可包記也。説文字而可以稱記者,許慎作《説文解字》,即題“許慎記”是也。又案:《志》文“庭”字當作“廷”。《王莽傳》即作“廷”可證也。《説文序》亦作“廷”,沈氏引作“庭”,非也。

揚雄取其有用者,以作《訓纂篇》,順續《蒼頡》,又易《蒼頡》中重複之字,凡八十九章。

永孝案:言“凡八十九章”者,貶上文而爲言也。上文“閭里書師,合《蒼頡》《爰歷》《博學》三篇,斷六十字以爲一章,凡五十五章,並爲《蒼頡篇》”,即在此八十九章之内也。猶下文言“臣復續揚雄作十三章,凡一百二章”者,又賅此文八十九章而言也。然則《志》不言《揚雄訓纂》爲三十四章者,上既言“五十五章”,下又言“八十九章”,其較可知也。又况揚雄易《蒼頡》中重複之字,《訓纂》而外,其增入《蒼頡》中者,不可計也。故但云“順續《蒼頡》”“凡八十九章”云爾。桂馥謂《訓纂篇》八十九章,乃以足《説文》九千之數 。其誤甚矣。桂説見《説文解字義證》弟五十下。

臣復續揚雄作十三章

〇韋昭曰:“臣,班固自謂也。‘作十三章’,後人不别,疑在《蒼頡》下篇三十四章中。”錢大昭曰:“‘二’,閩本作‘三’,以‘十三章’併‘八十九章’,正一百二章。”王先謙曰:“官本‘二’作‘三’,是。”

永孝案:“十二”當作“十三”,韋昭注已可證矣。又韋云“在《蒼頡》下篇三十四章中”者,乃指賈魴《滂喜篇》而言,非謂《訓纂》之“順續《蒼頡》”者爲《蒼頡》下篇三十四章也。段玉裁《説文序》注云:“梁庾元威云:‘《蒼頡》五十五章爲上卷,揚雄作《訓纂》,記“滂喜”爲中卷,賈升郎更續記“彦音盤均”爲下卷,人偁爲《三蒼》。’”“韋昭注《漢》[云]:班固十三章,‘疑在《蒼頡》下篇三十四章’之内 。然則賈魴所作有三十四章,而班之十三章在其中。”是也。“[揚雄]《訓纂》終於‘滂喜’ 二字,[滂憙者,言滂沱大盛。]賈魴用此二字爲篇目,而終於‘彦均’二字,故庾氏云:‘楊記《滂喜》,賈記《彦均》。’《隋志》則云‘楊作《訓纂》,賈作《滂喜》’,其實一也。”

凡一百二章,

〇王先謙曰:“官本‘二’作‘三’。”

永孝案:“二”不誤。以十三章併入八十九章,正一百二章。姚明煇謂“一百三章者,其一章蓋《凡將》也”。不知《凡將》,《本志》叙在《訓纂》之前,其字之多出於《蒼頡》者,《訓纂》已取之矣。段玉裁已言之。此乃自“八十九章”而後,又“續揚雄作十三章”,而得一百二章者,安得重計八十九章前之《凡將》乎?姚説顛矣。

無複字,六藝 群書所載略備矣。《蒼頡》多古字,俗師失其讀,宣帝時徵齊人能正讀者,張敞從受之,傳至外孫之子杜林,爲作訓故,并列焉。

凡六蓺一百三家,三千一百二十三篇。入三家,一百五十九篇;出重十一篇。

永孝案:“篇”下當捝“圖一卷”三字。《易》類有“圖一卷”,見前。此總計當數及,乃《本志》之通例也。

六藝之文:《樂》以和神,仁之表也;

《詩》以正言,義之用也;[《禮》以明體,明者著見,故無訓也;] 《書》以廣聽,知之術也;《春秋》以斷事,信之符也。

永孝案:《初學記》《御覽》引《七略》曰“《詩》以言情,情者,信之符也。《書》以决斷,斷者,義之證也” 。劉咸炘疑今本《志》文“信之符”“義之用”二句倒錯,非班所删改。然《七略》係以《書》爲義,與《白虎通》合。非以《春秋》爲義,豈倒錯而已哉。《白虎通》言五經,五常之道,又以《易》爲知,而無《春秋》,與《志》亦迥異。竊謂班於《七略》,偶有删改,此亦一徵也。

五者,蓋五常之道,相須而備,

真西山曰:“六經於五常之道,無所不包者,今以五常分屬六蓺,是《樂》有仁而無義,《書》有義據《白虎通》言。而無仁也,可乎哉。”顧實云:“六蓺本‘六’而不‘五’,自秦火燒殘,‘五’而不‘六’,而漢人乃以五常説五經,永孝案:漢人説《樂》爲仁,《白虎通》不以《春秋》配五常,《本志》以《易》爲五經之原,是不因“五”而不“六”,乃以五常説之也,顧語小誤。此漢人之曲説也。”永孝案:漢儒特就大體言之,固不若是拘拘也。下文曰:“至於五學,世有變改,猶五行之更用事焉。”夫五行殊性,而水陰根陽,火陽根陰,亦未嘗不互相容受矣。姚明煇曰:“以五常分配五經,此對言之耳,實則五經各具五常,大小相苞,循環無端[也]。”衡陽陳鼎忠亦云“經於五常,兼總並貫,强爲分析,原自兩非”。《六蓺後論》。是也。

而《易》爲之原。故曰“《易》不可見,則乾坤或幾乎息矣”,言與天地爲終始也。至於五學,世有變改,猶五行之更用事焉。

古之學者耕且養,三年而通一蓺。

永孝案:此語見揚雄《法言·寡見篇》。王應麟曰:“蓋[劉歆]《七略》取《法言》之語。”

存其大體,玩經文而已,是故用日少而畜德多,三十而五經立也。後世經傳既已乖離,博學者又不思多聞闕疑之義,而務碎義逃難,便辭巧説,破壞形體;説五字之文,至於二三萬言。

後進彌以馳逐,

永孝案:《風俗通義》“逐”字作“遠”。

故幼童而守一藝,白首而後能言;安其所習,毁所不見,終以自蔽。此學者之大患也。

序六藝爲九種。

【作者簡介】 雷軍,北京大學历史學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爲历史文獻、版本學、藝術史。

[1] 馬叙倫《六書之商榷》爲白話文寫就,文言乃徐先生潤色而成。原文爲:以鄙人的研究,八卦是土作成的,並不是畫的。卦的本字是“圭”,現在圭璧的“圭”即是古之卦字。就圭字再加卜邊,成了一個卦筮的卦字,那是用八卦爲卜筮的方法後所構造的。至於《説文》裏圭字的古文作“珪”,那是珪璧的“珪”,並非“珪”反古於“圭”也。圭字《説文》謂“從二土”,是説土作的所以從兩個土字。緣伏羲將土摶成了 的樣子,重叠起來,便成八卦。但是伏羲時候没有這個圭字,是有了六書以後才追造的。《説文》以外,《漢書·律曆志》注裏引應劭説:“圭,自然之形,陰陽之始也。”亦是一個證據。參見馬叙倫講演、李遇安記《六書之商榷(未完)》,《國文學會叢刊》第一卷第二期,1924年,頁2。 Onlg3bq7dzHMoS21tVTYSQyaGs5Y6it2ZO7Q1x9LhxcPi+NaWCSJob56vYB3sLWB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