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説苑》的“約鎮”與相關金文合證

陳 劍

摘要: 《説苑·臣術》“約鎮簟席”一語,舊多誤解。結合西周册命金文,尤其是辭例最爲密合的毛公鼎與番生簋蓋兩銘所記相關賞賜物品來看,可知“簟席”應指圍在車輿四方或前後用以遮擋風塵的席子。“約鎮”應讀爲“約軫”,謂其車軫係用皮革加以約束裝飾者。毛公鼎中用爲“軫”之字舊多釋讀爲“軝”,亦可據此“合證”而得確釋,并能進一步從文字學上找到更多證據加以合理説明。

關鍵詞: 《説苑》 約鎮 西周金文 電軫 約軫

(一)

《説苑·臣術》:

田子方渡西河, 造翟黄 。翟黄乘軒車、戴華蓋,黄金之勒、 約鎮簟席 ,如此者,其駟八十乘。子方 望之 ,以爲人君也。道狹,下抵車而待之。翟黄至而睹其子方也,下車而趨,自投下風,曰:“觸。”田子方曰:“子與!吾嚮者望子,疑以爲人君也。子至而人臣也。將何以至此乎?”翟黄對曰:“此皆君之所以賜臣也……”子方曰:“何子賜車轝之厚也?”

同事記載,略見於《韓非子·外儲説左下》:

田子方從齊之魏,望翟黄乘軒騎駕出。方以爲文侯也,移車異路而避之,則徒翟黄也。方問曰:“子奚乘是車也?”

《説苑》文顯係在此基礎上,又甚作誇張而極言其“車騎之盛”。

先説其中“造”字問題。注譯者多以“造訪”義作解,譯作“前往拜訪翟黄” “去拜訪翟黄” 等。劉文典曾指出:

“造”疑爲“遇”字形誤。《韓非子·外儲説左下》述此事云:……(見上,略)則子方此行非造翟黄,乃相遇於路耳。下文正言子方與翟黄邂逅相遇之狀。 若作“造”,則上下文義不相貫。 《御覽》六百三十二,又七百二引并作“遇翟黄”,是其證。

已經將“造”按本字作解難通的問題,簡明地講得很清楚了。後出注、譯本亦或從此説 ,譯作“遇到翟黄” 等。蕭旭專就此寫一條謂:

按:造,訪也,《御覽》卷358引同。言田子方造訪翟黄,半路與之相遇也。劉(文典)校據《御覽》卷632、卷702引校作遇,未是。

其實并無道理,反不如其所引劉説。

不過,“造”亦不必認作誤字,而應讀爲“遭”。兩字相通之例頗爲多見,我舊曾有過較爲集中的舉證,如《吕氏春秋·執一》:“故(吴起)勝於西河,而困於王錯,傾造(遭)大難,身不得死焉。” 上舉類書引文或作“遇”者,多半應係出於臆改,以使文義更爲淺近顯豁,而難以作爲校改原文之可靠根據。

(二)

此外最成問題的,是“約鎮”乃至其下“簟席”的理解。

研究者或注謂“鎮,重。簟席就是席子”,譯作“同時大家相約坐在簟席上”。 按:所謂“相約”云云,顯係典型的望文生義。或譯作“車子上的坐墊是用玉裝飾的雙層的席子” ,即亦訓“鎮”爲“重”,同時“約”字則不知作何解。按“鎮”字之常訓“重”,本係“厚重”之“重”(zhòng),而非“重疊”“複重”之“重”(chóng),故此點實亦大不合。

另一影響較大之説,是日人關嘉將“鎮”解爲“席鎮”,謂:“《楚辭·九歌》:‘白玉兮爲鎮。’注:‘以白玉鎮坐席也。’然則鎮,鎮席之玉,約之以爲飾也。” 現所見注譯本,作此類理解者最多。 如或譯作“用絲繩和白玉飾壓坐席”; 或譯作“玉墜鎮壓竹席”; 或注謂“約,綴連。鎮,此指壓簟席的白玉。簟席,席子”,譯作“用連串的白玉作席鎮”; 或注謂“約鎮就是用絲繩將玉鎮連綴起來。簟席,竹席”,譯作“絲繩綴玉飾壓着竹席”, 等等。

以上舊有諸説,除了對“約”字的理解多歧而皆難講落實之外,最重要的問題還在於,其實皆於情理、事理亦甚爲不合。

前引《説苑》文,係極言描寫田子方遠望所見翟黄車輿之盛云云。所説車馬器“華蓋”、“黄金之勒”(黄金裝飾的馬絡頭),都是在遠處容易看到的很顯眼的東西,“約鎮簟席”自亦不應例外。由此首先可以斷定,“簟席”肯定不會是指車中的坐席。古代車輿的一般形制,如郭寶鈞所指出者,“以軫和薦板爲底,以輢和軾爲牆(‘轖’),以後闌爲門,以蓋爲宇,好像是出行時用雙輪拖着一間木房子” 云云;“簟席”如謂係鋪在車輿底部即薦板之上者,則遠處看上去必爲有一定高度的箱板所阻擋,“望之”是不能得見的。由此,“約鎮”就更不可能是所謂的車中“鎮席之玉”了——古代的“席鎮”形體皆不算大 ,更非“望之”即能看到者;又所謂“鎮席之玉”如何“約之以爲飾”,亦嫌難以理解。

(一)

《説苑》“約鎮簟席”之準確理解,可以聯繫西周册命金文中有關賞賜車馬器的記載來看。實際上,李平心早已曾將二者相聯繫爲説,謂下舉毛公鼎銘所謂“約 ”“就是《詩經》中的約軝(按見《小雅·采芑》),《説苑》中的約鎮”,“《説苑》所云當以先秦古籍爲據”云云。 [1] 但此説似未引起研究者重視。同時,他主張皆釋讀爲“軝”,亦仍不確。

西周晚期宣王時的毛公鼎銘(《集成》2841),詳載時王賞賜給毛公諸物,其中記車馬器部分云(與本文所論無關者釋文皆從寬):

賜汝……金車: 較、朱 、虎幎纁裏、厷軛、畫 、畫 、金甬、錯衡、金踵、金豙、 (約) 、金簟弼、魚箙;馬四匹,鋚勒、金鈎、金膺;朱旗二鈴。

“約 、金簟弼”連言,與“約鎮簟席”顯然非常接近,可以聯繫起來考慮(前引文之“黄金之勒”亦可與此“鋚勒”相印證);“簟席”與“簟弼”應係指同一類物品,“約鎮”與“約 ”所指也很可能是同一物。

現在研究者一般認爲,“金簟弼”指有銅飾的用作車蔽的席子。《詩經》中數見,作“簟茀”。《齊風·載驅》“簟茀朱鞹”毛傳:“簟,方文席也。車之蔽曰茀。”《小雅·采芑》“簟茀魚服(箙)”鄭玄箋:“茀之言蔽也,車之蔽飾象席文也。”《大雅·韓奕》“簟茀錯衡”鄭箋:“簟茀,漆簟以爲車蔽,今之藩也。”孔穎達《正義》:“茀者,車之蔽。簟者,席之名。言簟茀,正是用席爲蔽。”《周禮·春官·巾車》載“王之喪車五乘”皆有“蔽”,如“木車,蒲蔽”等,鄭玄注:“蔽,車旁禦風塵者。”如前所述,《説苑》的“簟席”肯定不會是指車中的坐席,那麽,將其與“簟弼”“簟茀”認同爲一物,即圍在車輿四方或前後(舊注或分别車輿前方之“蔽”爲“鞎”、後方者爲“茀”)用以擋蔽風塵的席子,就是更爲自然的了。 研究者多已指出,從“弼”字以“ (簟)”爲意符看,可知其本義亦應爲“席”類。進而言之,《説苑》(或是其所據更原始材料)之“簟席”本即作“簟弼/茀”的可能,似亦難以完全排除。

毛公鼎銘之“ ”,其字尚難確識。但它所表示的物品,是可以通過跟時代相差不遠的番生簋蓋銘(《集成》4326)相比較而推知的。我們知道,現所見所有西周册命金文,就以毛公鼎和番生簋蓋兩銘級别最高,二者所記賞賜物品亦大多相同。番生簋蓋銘相關部分作:

賜……車:電軫、 較、朱 、虎幎纁裏、錯衡、厷軛、畫 、畫 、金踵、金豙、金簟弼、魚箙;朱旗旜金橦二鈴。

兩相對照即不難發現,除毛公鼎“金甬”爲番生簋蓋所無之外,車器部分其餘諸物皆能一一對應。毛公鼎的“約 ”,就相當於番生簋蓋的“電軫”。

關於“軫”,傳統解釋有“車/輿後横木”、車輿“前後兩端之横木”、車輿下方“四面横木”等説。有關故訓甚多,不必詳列。現在研究者一般認爲,“軫”本指車輿底部後方的横木,經演變推廣,則車輿底部“前左右”之“三面材”亦可曰“軫”,遂車床之四面邊框(構成車厢底部的木框),即車輿底部四方之木,亦皆可稱“軫”。 按不管西周金文“軫”之所指具體爲何,於此所論總之影響不大。

番生簋蓋銘的“電”字( )从“申”得聲(“电”本自“申”字分化而來),當從讀爲“申束”之“申/紳”説。林巳奈夫引《淮南子·原道(按應作“道應”)》“約車申轅”注“申,束也”,解釋曰:“謂轅之需要束縛,猶楘、鞪等之爲加强其堅固而予以約束之意義同;銘文之‘電’字乃‘申’之假借,有束之義,故此電軫爲有加强作用之車軫。”黄然偉在此説基礎上進一步認爲,所謂“申”,“即後世之‘紳’字。紳,或从革作 。《廣雅》云:‘紳,束也。’ (紳)軫,即有革束縛之車軫”。 其説可從。

(二)

李春桃改將番生簋蓋銘中“電(申/紳)軫”之“電”字讀爲“靷”,認爲既如此則它“和後面的‘軫’就不能看成一個詞了,而是分别指兩種不同的賞賜物品,原銘文應該在‘靷’字後面讀斷”云云。從近年所見相關論著看,此説似已被廣爲接受。但我認爲實恐難信。其説中有一個較爲關鍵的誤解之處,即所謂:

筆者認爲,“軫”是車輿下面的横木, 作爲一種獨立的賞賜品,是否需要“束縛”很難判斷 。退一步説,如果“軫”真需要革帶束縛的話,那麽這種革帶和“畫 ”“畫 ”性質相同,也應單獨出現,似不宜放在“軫”字前面。

按:將“軫”理解作“一種獨立的賞賜品”,恐怕是説不通的。西周金文所記賞賜物中涉及所謂“車器”者,多係先謂賞賜“車”或“金車”“駒車”等,再進一步“附記/補充説明”其“車”(以及車上所載武備等)之各種“特别”之處;銘文所述“車/金車/駒車”與其後諸物之間關係,并非簡單的“并列”“平列”。我們前引釋文在“車”字後改標冒號(一般標頓號或逗號),就是出於這方面的考慮。此亦猶戰國楚地出土遣册中多見“某車一乘”或“一乘某車”“某某所馭某車”等記載,“車”字下亦係或詳或略地記述其車之各個部位或部件的特徵(其中還有不少談及“輪”者,當然就更不能將“輪”理解作一種“獨立”的物品了),大家一般的標點辦法亦多於“車”字後標冒號。前舉兩銘所謂“車:……金簟弼、魚箙”云云,“車”與其後諸語之關係,跟前舉“朱旗二鈴”“朱旗旜金橦二鈴”之“朱旗”與其後語之關係,其實并無二致(西周金文常見的賞賜物“戈雕 緱柲彤緌”云云,實亦相類);衹不過,由於“(金)車”後所附記諸“補充説明”語(研究者或稱之爲“後置定語”)實在太長、難以連作一氣讀,故標點時不得不將其斷開。

一般而言,凡車必應有“軫”,恐無在已謂賜“車”之後再單舉出“軫”,且將其與“靷”相并列作“兩種不同的賞賜物品”之理。 [2] 當然,李春桃説謂伯 鼎(《集成》2816)賞賜物中“駒車、畫呻”之“呻”讀爲“靷”,這很可能還是符合事實的,但已係另一問題。并且,前述所謂記“各種‘特别’之處”這一點,從“畫呻(靷)”中亦同樣可見出。我們知道,由上古中國馬車采用的特别的所謂“軛靷式系駕法”所决定,凡車必應有“靷”; 鼎銘之所以會單獨提到、專門列出“畫呻(靷)”一項,蓋因其重點在於靷上有文飾,較一般馬車之靷更爲特别、規格更高,亦即其所强調之重點本在“畫”而非單純之“靷”本身。前引兩銘中提到的其他諸物,如“較”“衡”“軛”“踵”等,亦本即車所固有的各個部分,而其前必有修飾語以明其“特别”之處,其理相同。

(三)

“申/紳”和“約”都有“約束”這個常見義,將《説苑·臣術》的“約鎮”,講成與番生簋蓋的“電(申)軫”爲一物,是很合適的。

“鎮”與“軫”音近可通。當代古音學家多將“ ”聲字及後述“辰”聲字歸文部,但它們都有大量跟“真”聲字(真部)相通之例,其間關係實在是太密切了。“ ”字在《説文》即有或體作从“真”聲之“鬒”,“ ”聲字還多與真部入聲質部字相通, 將其徑歸入真部,從各方面看都更爲合理。 [3] 至於研究者所據先秦詩騷押韻例,亦完全可作常見的“真文合韻”處理。

傳世古書中“真”聲字與“ ”聲字相通之例,相關工具書已有集中收録, [4] 可不必贅舉。另又如,《汗簡》卷六《金部》引王庶子碑“鎮”字作“ (鉁)”,是見於傳抄古文者。見於古文字與出土文獻之例則如,“真”字所从聲符“ ”,即顛隕之{顛}的表意初文,殷墟甲骨文中已見,而《説文·歺部》收爲“殄”字之“古文”。《上博簡(七)·吴命》1,以楚簡常用爲“慎”之字“ ”表{殄},研究者在論證此時,所舉證據還有,包山簡122有一個在“ ”基礎上添加聲符“ ”而成之兩聲字;今本《老子》第五十六章“同其塵”之“塵”,郭店簡《老子》甲本27作楚簡亦常用爲“慎”之“ ”,而馬王堆帛書《老子》甲本則作从“軫”聲之“ ”。 後來發表的清華簡中,其例更多。如《清華簡(叁)·説命下》8以“从水从軫聲”之字表“慎”,《清華簡(拾壹)·五紀》33、34兩見用“真”字表“珍”,《清華簡(伍)·湯處於湯丘》15用“从食从 (慎)省聲”之字表“珍”;又張家山漢簡《蓋廬》25“ (填)星土也”云云之“ ”,應即可視爲“填”字聲符不同的異體,等等。 [5] 據此,“約鎮”讀爲“約軫”,與“電(申)軫”爲一,從讀音和用字習慣看都是很密合的。

前舉毛公鼎的“ ”字,其原形作 。根據古文字構造的一般通例,其中“成”旁應係聲符(研究者大多也是如此看的), [6] 如徑據此而將其與《説苑》之“鎮”字相認同,皆讀爲“軫”,已經可以解决部分釋讀問題(餘詳後)。“成”與“鎮”聲母相近,韻部係耕部與真部關係,可以相通,没有太大問題。“成”聲字之與“鎮”,猶之西周金文“真”字或加注“丁”聲(“成”字亦从“丁”聲),殷墟甲骨文中另一“顛”之表意初文亦或加注“丁”聲; 又“貞”(耕部)與“真”及“真”聲字常相通, “鄭”(耕部)从“奠”(真部)得聲,出土文獻亦多見以“奠”表“鄭”及以“鄭”表“奠”, 又“定”(耕部)與“奠”多相通, 等等,皆其證。

總結上述,“電(申/紳)軫”“約 (軫)”和“約鎮(軫)”,應皆即謂其車軫有皮革、金屬一類物品加以包裹、約束(可能兼有加固與裝飾兩重用意)者。考古發掘出土所見商周馬車遺迹,其中頗不乏“軫”上裝飾有(帶花紋的)銅片之例。 再從西周册命金文情况來看,今僅見賞賜規格最高的毛公鼎與番生簋蓋中提到了這兩種物品,足證它們不是普通之車所能具備者(雖車軫本爲車之不可或缺的部件,但有“約飾”者則應係有相當身份纔能達到/擁有的,故在其他記賞賜車的册命金文中不提車軫,當是因其車軫并無特異之處的緣故)。由一般情理推斷,這類特别的車軫,其所加皮革或金屬應色彩與原木材頗有不同,因而會顯得特别鮮明燦爛。“約軫”與“簟席”或“簟弼/茀”二者,都是在遠處很容易看到的,所以《説苑》下文纔會説“子方望之,以爲人君也”,又叙田子方問翟黄“何子賜車轝之厚也”云云。按照我們的理解,開頭所舉《説苑·臣術》文,其意就都豁然貫通了。

毛公鼎銘之“ ”字釋讀爲“軫”,還能再找出一些文字學上的證據。

(一)

首先如下所述,研究者已多將“ ”上部之“ ”形,跟戰國文字中多見的“ ”形上半之“ ”相聯繫爲説。

較早引起大家廣泛注意的,是《上博簡(六)·用曰》6“~(唇/脣)亡齒寒”之用爲“唇/脣”之字 。其字除去上方“虎”旁後所餘部分,作“ ”形中間有似“角”非“角”、似“囟”非“囟”之形;單育辰已經指出,該部分即《中山王 鼎》(《集成》2840)“奮桴振鐸”之“振”字 上半“ ”形之“訛變”(將其“填實粗肥筆”形作鈎廓、再中間加綫條形以示意其“填實”), 字“就應如《中山王 鼎》‘振’的省‘辰’之體得聲”。 按此類形還多變爲中間作一竪筆形(亦屬古文字演變中“填實粗肥筆”形之常見變化,即所謂“綫條化”),亦即前述“ ”形,多見於戰國楚簡用爲“振”“震”等諸字,如郭店簡《五行》19、20“金聲而玉 (振)之”之“ ”“ ”“ ”,又《清華簡(肆)·筮法》中多見的“ ”“ ”“ ”(皆用爲“震”),等等。總之,由諸形已出現於不同時地多批材料的情况可以斷定,“ )”上部之作“ ”,并非個别的書寫上的偶然變化。

研究者多將“ ”形説爲一個獨立的表意字。如趙誠認爲:“( )象兩手抱鈴柄而振之形,當即振字。” 所謂“鈴柄”云云,顯係因“振鐸”辭例而生。禤健聰説 爲“兩手持椎之形即{振}之初文,‘辰’或‘ ’爲後加之聲符”; 單育辰及《古文字譜系疏證》又皆將雙手中間部分説爲“杵”。 按所謂“鈴柄”“椎”或“杵”云云,據下述字形源流可知恐皆難信。同時,也有研究者仍將“ ”中多出之形看作“飾筆”,不贊同將“ ”講爲獨立的表意字。

最晚出的專門探討相關問題的王精松文,在上述諸説的基礎上,更詳舉有關材料,謂“‘ ’形在金文和楚文字中可作爲構字部件,表示‘ ’一類的音”,將毛公鼎“ ”字上部之“ ”形歸於“可代表‘ ’音讀的‘ ’形”,其説多可從。但仍讀毛公鼎之字爲“軝”, [7] 此則恐非是。下面重略作叙述。

)”字以及添加意符“辵”之“ ”字,在殷墟甲骨文和西周早期金文中寫作如下之形:

《合集》9477(《甲骨文字編》第859頁“ ”) 《合集》36426(《甲骨文字編》第860頁“振”;按據照片 ,其右下原尚有數小點,此漏摹) 鼎(《集成》2070)

”在殷墟甲骨文中用爲“振旅”之“振”(《合集》36426、38177等),故其中“辰”旁應表音無可懷疑。“ )”从“ ”从“辰”聲,同時“辰”旁又多本位於“ ”形之中,與“受”字、“ (奉)”字、“婁”所从之“ ”旁等皆相類,應看作圖形式表意字,而其中“辰”旁、“舟”旁、“丰”旁和“角”旁又皆兼起表音作用。王精松據此將“ ”説爲“振舉”之“振”的表意字,是很有道理的。不過,所謂“舉”仍略嫌與兩手形之“方嚮”不合(在早期圖形式表意字中,兩手向下的“ ”形與兩手向上之“ ”形,其表意意圖頗有不同)。將其説略作修正,謂“ )”係爲“振動”之“振”所造,應可能更合於事實。前引禤健聰説謂其字爲“振奮之{振}”的初文,其意略同。

)”字後來小篆形亦从“ ”作,但在西周春秋金文中,則常常在“ ”形中間多出筆畫(即前引王精松隸定作“ ”者)。如下所舉:

西周中期大師虘簋(《集成》4252.1、4252.2)“ ”(用作人名;餘同人同銘器尚有多形同) 西周中期師趛鬲(《集成》745)“ ”(作器物自名) [8] 西周中期師 鼎(《集成》2817) 春秋早期鄀公平侯鼎(《集成》2771、2772;用作人名)

王精松已經指出,上舉金文諸形寫法的變化係因其中“‘辰’形下移,使得‘ ’形中部空了出來,孳生出一點或是兩點”; 形中間多出來的筆畫,“其實是由‘ ’形中間的點狀物演變而來”,甚是。又謂:

從上面的分析看,認爲“ ”有“ ”的讀音是問題不大的。對此有兩種分析方式,一是認爲“ ”是“ ”的割取形體,因而具有“ ”的音義。另一種可能是,由於字形變化,西周之後的文字使用者已不能正確分析“ ”字構形,時人很可能將“ ”形看成是雙手振舉事物的表意字,從而使“ ”被重新分析爲从“ ”“辰”聲的形聲字。兩種情况都有可能,目前未詳孰是。

我們可以進一步推測,“ )”形上部之變作“ ”(以此隸定形涵蓋其中間或僅作一個圓團形者),最初可能確爲“趁隙加點”,屬於古文字中常見的出於“美觀”而添加“飾筆”之變,亦即此係其形發生特别變化之“動力所在”。但因爲,在从“ ”諸字中,此類變化最早也最集中地就僅出現於與“ )”相關諸字中,遂導致“ ”形很早就比較固定地與“ )”音建立起了聯繫,由此即會再進一步産生“ ”形“割取”出來獨立成字或作構字部件的種種變化。從其“流”看,既然戰國時代已有確定的以“ ”類形爲聲符之字(前舉上博簡《用曰》用爲“唇/脣”之“ ”聲字 ),則我們據此上溯反推,在西周晚期亦可能已存在此類情况,也就是很自然合理的了。由上所述,則“ ”字中的“ ”形,即可與上述“ / ”形相聯繫認同,《清華簡(柒)·越公其事》3“ (振)”字作 ,58“ (震)”字作 ,其上部與“ ”形更爲密合,其形與“辰”聲近同,在全字中亦起表音作用。

“辰”聲字與“ ”聲字,也是讀音近同、關係極爲密切的,二者相通之例亦夥。正好吴銘在論證《韓非子·南面》的“ ”就是“軫”字(義爲“痛”)異體時曾有過集中舉證,較諸工具書所收爲多,故徑移録如下:

《公羊傳·成公十七年》:“公孫嬰齊卒于狸軫。”軫,《穀梁傳》作“蜃”,《左傳》作“脤”。

《左傳·僖公五年》:“均服振振,取虢之旗。”杜預注:“振振,盛貌。”《詩·周南·螽斯》:“宜爾子孫,振振兮。”朱熹集傳:“振振,盛貌。”《吕氏春秋·慎人》:“丈夫女子,振振殷殷,無不戴説。”高誘注:“振振殷殷,衆友之盛。”《文選·揚雄〈羽獵賦〉》:“殷殷軫軫,被陵緣阪。”李善注:“殷軫,盛貌也。”是“軫軫”即“振振”。

《廣雅·釋言》:“收,振也。”王念孫疏證:“軫與振亦聲近義同。”

《禮記·玉藻》:“振絺綌而不入公門。”鄭玄注:“振,讀爲袗。袗,襌也。”

《説文·衣部》:“袗,玄服。从衣 聲。裖,袗或从辰。”

故軫之異體爲 ,正猶袗之異體爲裖,是很常見的替换聲旁型異構。 [9]

又“辰”聲字與“真”聲字亦多見相通之例,見於傳世古書者不再贅舉。 另又如,傳抄古文“震”字,或以常用爲“慎”之“炅”(《説文·心部》“古文慎”字“昚”之或體)爲基本聲符; 《銀雀山漢簡(貳)·曹氏陰陽》1685表“震”之字作“埶”,應係由本作“炅/昚”或以“炅/昚”爲聲符之字誤轉寫而來, 等等。因此,毛公鼎之“ ”字,據其上部“ ”形與“辰”聲諸字的關係而讀爲“軫”,并與“約鎮”之“鎮”相聯繫認同,從讀音關係看就是甚爲自然密合的,較讀“軝”之説要好得多。

再者,前引研究者或將“ ”“ ”和“ ”諸形上方之“ ”旁中間筆畫,皆説爲純粹的“飾筆”,由上述我們對毛公鼎“ ”字讀爲“軫”的考釋來看,其形與“辰”之密切關係,恐怕不會是偶然的“巧合”,而應本有其内在的必然聯繫。簡單地以“飾筆”爲説,尚嫌不能“貫通”所有材料。

(二)

更爲直接重要的證據,是西周中期“萬鬲”(《集成》6515)用爲自名之字。

此器舊稱“萬諆觶”等,現藏於臺北故宫博物院。其銘開頭謂“萬諆(其)作兹~”云云,“~”係器物自名(器形作 )。張亞初將其字釋作“ ”,據《説文·角部》“觶”字或體作“ ”而讀爲“觶”。 研究者多從此説,或是釋寫作“ ”而仍讀爲“ (觶)”。

崎川隆指出,在現所見商周青銅器資料中,其自名作以“辰”爲基本聲符者,如前舉師趛鬲“ ”,又琱生鬲自名“ ”(《集成》744)等,其器都是“鬲形器”(溢出此之“師趛鼎”,則係仿師趛鬲而來之僞器僞銘),而上述所謂“萬諆觶”與此不合;綜合其器重量超乎常規,又形制上的特别之處等各方面研究考慮,所謂“萬諆觶”的原始形態應是鬲形,現所見其器係自一件大型鬲的足部截取“改造”而成;也就是説,萬鬲之自名與其原始器形“鬲”,其實仍是同一的。 [10] 按他對器物本身之觀察研究,非常細緻敏鋭可信;但又謂“師趛鼎和萬諆觶銘文中所見的 字,其字形結構基本一致,可隸定爲同一字形”云云, [11] 此則不確。

該器銘文拓本,《集成》所收很不清晰,舊有各種著録則要好不少。列舉對比如下:

《集成》6515“萬諆觶” 《三代》11.35.4“萬諆尊” 《商周青銅酒器特展圖録》32“萬諆觚” 《故宫西周金文録》80“萬諆觚” / 《西清古鑒今訪·臺北故宫博物院卷》020“萬杯”

據此首先可以斷定,其字下方所从,絶非“辰”旁或“ ”“ ”旁(也不會是諸形訛體)。亦即,其全字與“ ”或“ ”“ ”,皆非一字。

上舉諸拓本可見之出入,以中間“冂”形右方垂下的筆畫最爲關鍵。《貞松堂集古遺文續編》卷中9.2摹本作 ,羅福頤釋文摹其原形作 《商周青銅酒器特展圖録》32隸定作“ ”(其意應是以上方爲“ ”形), 由此可以看出,諸家判斷皆認爲其中部應作“冂”形。上舉照片 ,因其文字位於内部弧形器壁故略有變形,但仍可看出,拓本所見“冂”形之右方作垂下筆畫,是完全可以肯定的。其全字,除去下方很不清楚、難以確定到底爲何偏旁者之後,所餘者,就是毛公鼎 字除去“成”旁後的部分。兩字所从,皆即“‘ ’下加‘冂’”之形,應係同一聲符。此外,新蔡葛陵楚簡甲三310有一個地名用字 ,其形除去中下方“首”形後所餘“‘ ’下加‘冂’”部分,可能也與上所述者爲同一聲符。

如此,則據前述萬鬲自名之字與其他鬲形器自名作从“辰”聲諸字的關係看(表同一詞),又可確證,毛公鼎 字之除去“成”旁外部分,其讀音亦正與“辰”聲字近同。這就又從另一角度,印證了前文所述“ ”形之與“辰”聲近同此點。再有,此亦可爲前文所述略作補充者,即據我們對毛公鼎與萬鬲兩形的分析看,所謂“ ”形之取得“辰”音,其時代亦應頗早,最晚在西周中期就已出現了。

由此,毛公鼎“ ”字之與“辰”聲字讀音近同,其文字學上的根據即更爲充分;“ ”應釋讀爲“約軫”,就更加可以肯定了。《説苑·臣術》的“約鎮(軫)”,與毛公鼎“ (約) (軫)”之相聯繫認同互證,即扣合得更爲緊密而頗具“必然性”。

2023年12月13日初稿
2023年12月29日改定

附記:本文初稿先後蒙蘇建洲和陳書豪提供寶貴意見,謹志謝忱。

(作者: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展工程”協同攻關創新平臺教授)

[1] 李平心:《甲骨文及金石文考釋(初稿)》之“七、釋約 ”,原刊於《華東師大學報(人文科學版)》1956年第4期,收入《李平心史論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56—158頁。

[2] “靷”作爲主要起“牽引”作用的革帶,與“ ”“ ”等相類,皆係相對獨立者。由此再來看前引所謂“‘軫’真需要革帶束縛的話,那麽這種革帶和‘畫 ’‘畫 ’性質相同,也應單獨出現”云云,可知亦無道理。主要起束縛車軫作用的皮革,其地位與獨立性,皆與“馬器”之各種革帶性質大爲不同,不可同日而語。

[3] 舊嚴可均、朱駿聲、王力和董同龢諸家即將“ ”聲字歸真部。參看陳復華、何九盈:《古韻通曉》,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第123、379頁。

[4] 參看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濟南:齊魯書社,1989年,第90頁【鬒與 】,第91頁【瘨與疹】,第92頁【縝與袗】、【填與疹】,第93頁【鎮與珍】、【黰與 】諸條。又張儒、劉毓慶:《漢字通用聲素研究》,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845頁。

[5] 更多例子可參看陳劍:《結合出土文獻談古書中因“匀”、“ ”及“勿”旁形近易亂而生的幾個誤字》,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耶魯—新加坡國立大學學院陳振傳基金漢學研究委員會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典學》,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第121—134頁。

[6] 關於毛公鼎銘“ ”諸家説,參看石帥帥:《毛公鼎銘文集釋》,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長春,2016年,第209—210頁。

[7] 王精松:《説“ ”》,《中國文字研究》第36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3年,第19—25頁。下引王精松説皆見此文。

[8] 西周早期中觶(《集成》6514)之“ )”字(亦用爲“振旅”之“振”),應看作“ ”之變(“ ”“ ”意符交替),“ ”可能就是由“ ”與“ ”兩類形“糅合”而成。

[9] 吴銘:《〈韓非子〉“ ”字解》,《孚甲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23年,第354—355頁。

[10] 〔日〕崎川隆:《關於自名爲“ ”的青銅器》,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編:《青銅器與金文》第2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412—422頁。

[11] 〔日〕崎川隆:《關於自名爲“ ”的青銅器》,《青銅器與金文》第2輯,第414頁。 C/HuVqerOXO3pRrLY8SlNFr2u4Y+50I4iUICynjcr6fXgqKvPtLpfLcUxnRy+AE5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