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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凡底本不 而校本 者,不出校記;凡底本 而校本不 者,改正出校記;不能確認或難以判定,則一律不改,出校記;底本、校本文字有差異而兩通,不改底本,出校記。底本引文雖有化裁,但文理通順,意義無實質性改變者,不改不注。唯底本有 或引文改變原意時,方據情酌改,或仍存其舊,但均出校記。

二、對底本古今字、異體字、通假字、俗字等按2021年10月11日發佈的《古籍印刷通用字規範字形表》斟酌改爲正字。若異體字此“字形表”均收者(如并、併、並),則各按原字,不予改動。若此“字形表”未載的字,則按一般文字規則改正。第一次出現時出注,後徑改。一般虚詞的異文改正不出校。

三、若原書有重大訛 ,如專名之人名、地名、書名、篇名,或史實之年月、次序、張冠李戴等問題,非有版本等確證,一般不改底本而出校記説明。

四、凡屬明顯的版刻 字,憑常識可以確定者,如“己”“已”“巳”、“戍”“戌”混用之類,無論有無版本依據,均徑改而不出校記。

五、遇到底本中原缺或模糊不可辨識的文字,如有堅實依據可補正者,則據以補正,出校記説明;如無材料可據以補正者,則用虚缺號“□”標明;原爲墨丁者,仍以墨丁“■”標明。

六、遇缺筆避諱字則補正之,於首次出現時出校説明,以後徑改;其他避諱字一般不改,如可能引起 讀則於首次出現時出校説明;傳刻古書避當朝名諱而改,或遇引用古書而避當朝名諱者,如“桓玄”作“桓元”、“玄怪錄”作“元怪錄”、“弘治”作“宏治”之類,應據古本及原書回改,並於首見處出校説明,餘皆徑改,不再加注。

七、底本目錄與正文有出入時,一般依據其實際内容予以調整,力求目錄與正文標題一致,一般不出注。如原書目錄分卷排列,則全部移至書前,在“目錄”二字處出校記説明。

八、原書中頂格大字正文,按現代出版要求,以宋體大字首行低兩格排。原書中低一格大字之吳氏自注文及按語,現以楷體大字排。原書中的雙行小字,今統一改爲單行小字。爲區别見,原書張以增的評點小字文(張本特有,他本無),以仿宋體小字排;原書自注小字文,以宋體小字排。

九、爲了保持原書舊貌,書中的觀點及理論不作任何删改,藥物劑量亦采用舊制,個别當今已禁用或改用替代品的藥物也未作改動,請讀者自鑒。

十、此校點本凡四序,選自石本與張本,本非來自一本,故無法論其前後之序,今姑以作序之時先後爲序。 6cglxff05ORuH9PdGXf2qhFCevYP2AV4GNQYXGWg11wxRgIBs/RVm332MGHnJU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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