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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中期见年制度之变迁

明清之际,见年以排年而定,清初黄六鸿所著《福惠全书》中将两者等同,其谓:“十甲轮充,值年当差者,谓之排年,又谓之现年。” 实则两者有所区别。《明史》卷77《食货一》中,对里甲制度中的“排年”作如下说明:

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

从上述文字来看,每里110户,推其中征纳丁粮多之十户为长。在十年周期内,依此十户之丁粮多寡为序,轮流担任里长,而这一轮值顺序则谓之“排年”。不过,另一种解释则指出,“排年”系指十年周期内某年未轮值而空役之里长,如《德清县志》中的记载:“里长,坊都二百一十四里,每里岁役一名,空役者谓之排年,甲首每里岁役十名。” 本文从后说。

见年系该年轮值之里长,属“在官之役”,因此,明代名宦海瑞称,“在官者曰见年,休者曰排年” 。一言以蔽之,十年周期内,某年轮值里长谓“见年”,又称“现年”,而该年未轮值的空役者则谓“排年”。

明代“递年”之义,大致与前揭“排年”相似。按照弘治《赤城新志》中的记载,此十户在担任里长之时属于正役,担任里长期间亦被称为“递年里长”:

里每十户户甲首十名,岁轮一户应役,十年而周,谓之正役,谓之递年……旧例,止令输纳物料、供给差事而已。今则百凡官府所需,悉出于此。县取于里,里取于甲,而府又取之县,盖视景泰、天顺间已不知其几数十倍矣。

从上述方志记载来看,见年里长之职责,洪武年间起初仅系“输纳物料、供给差事”,即管理一里之“出役”事宜,勾摄一里之公事。至景泰、天顺年间,见年职责超过既有规定,需将大量索取于甲首的物料等上献于县。至弘治年间,见年负担又较前剧增,“见年者,即直日提牌敛里甲钱,以奉各办之役”

总体而言,见年里长主要管理一里之应役事务,原与催征钱粮无涉。而催征钱粮本属粮长之专责。明代自洪武四年(1371)始,在浙江、南直隶、江西、湖广、福建等地推行粮长制,规定上缴赋粮万石之区,例设粮长一人,以大户充之,主田赋催征、经收和解运。但明中后期“一条鞭法”实行后,赋役银并收,且将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里长与粮长合一。里长逐渐参与催征钱粮之事,以分粮长之劳。天启《海盐县图经》中对见年里长的职责及其变迁作如下之描述:

凡粮长,每岁每里役一人为之。其里长之值年者曰见年,与粮长分上下五甲,督催仓粮柜银,在官听比。粮长仍充解银米差役,见年修理民七城垣,并充塘长,筑捺土塘水堰。今银差官用官解,以空役出银贴之,他役色亦设法多所减革,止余米解在民。粮长役大省,而城垣复用空役银官修,见年之役并省矣。

由上可见两点:其一,“一条鞭法”实行后,粮长之任命突破既有之“赋粮万石之区”,与里长重合;其二,本来“直日提牌敛里甲钱,以奉各办之役”的见年,因无所事事,遂取十甲分为上下,分任五甲粮税催征,并兼任城垣圩堰等役。如此一来,排年里长中,每十年要承担见年里长一次、粮长一次,“每年轮一甲专司催纳十甲条银,名曰见年;又每年轮一甲,专司催收十甲粮米,名曰粮长”

梁方仲先生曾指出,“一条鞭法”实行后,里粮两长的职能趋一 。粮长与见年里长的职责最初判然相分,但后来“里递十年之中,一轮见年,一轮粮长,在见年则责以催征、造册、修城诸务;在粮长则责以兑军、起运、贴役诸务” 。而后,里长近乎取代了粮长,履行其职责

需注意的是,起初里长、粮长皆由大户充当,他们在催征钱粮之时,往往将一些负担转嫁到百姓身上,“里既无索瘢洗垢之苛,甲自无医疮剜肉之惨” ;更有甚者,“剥其子以厚其身” 。最初任里长者,常“凭势作威,当大役而有壮丁之重派,应卯酉而有连累之诛求。或混扶甲首,以显售其奸诡之谋;或妄开甲干,以阴行其贿赂之术。有钱者遍为回护,善柔者不行扶持。事兼利己则同甲首作弊以欺府县,事止利己则假府县名色而剥甲首,百计取钱,无心抚恤,致使村野萧条,甲首流离” 。里长游离于府县和甲首之间,上下行骗,弊窦丛生。后因小农多避赋弃地而逃,官府索取无度,里粮赔累日甚,出任里长逐渐被视为畏途,一些大户人家逐渐退出,不再担任,该役也逐渐下移,由贫户充当

清初,“循明旧制,里编十甲,输役十年,主催收二税,名曰见年粮长” 。见年粮长,在一定程度上即为见年里长,但其主要职能显然已由“勾摄公事”转为“催征钱粮”。 EFncFKiUzh8aVBjjxz+YrX3Y2fplkfJ1Hf5W++V8KBEImB0PIe2xjtlattWPgw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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