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辩证法从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对自然界的普遍规律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了科学阐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灵魂”,坚持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辩证法的指导地位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首要原则。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谱写了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事业的新篇章,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辩证法的中国化时代化,是中国特色环境法学的主体内容,也是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的最大增量与主要资源。
自然观属于哲学术语,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关于自然界及其与人类关系的总观点。自然观是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界的本体论基础和方法论前提
,因而任何一种系统的哲学都必然包含与之相适应的系统的自然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不只消极地适应自然界,还会积极地作用于自然界,在这一作用过程中,人们形成了对自然界本质的认识。因此,自然观既不像唯心主义所说的那样,只是人的思维的自由创造,也不像机械唯物主义所说的那样,只是思维对自然界的消极反映。在内容上,自然观以正确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和明确人类在自然界的地位为核心命题,决定着人对自然的态度和对策。
其目的是通过对自然本源、构成与演变等问题的分析与抽象,概括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概念与观点,揭示自然的本性与基本规律,从而为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价值观和方法论的指导。
马克思主义自然观既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的自然观,也包括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恩格斯的自然观的继承和发展。受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自然观、近代机械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影响,经过对黑格尔、费尔巴哈等人的自然观的批判借鉴,辩证唯物的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形成和发展,在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发挥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
在内容上,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可以划分为自然本体论、自然认识论、自然价值论、自然伦理论四个部分。
自然本体论实际上就是传统的自然观,其具体的研究内容是人与自然共存的自然界中蕴含的客观规律。自然本体论的理论实质是实践原则,它承认自然界的客观存在以及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实践活动。自然本体论在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中起到理论基础作用,自然认识论、自然价值论、自然伦理论都是以自然本体论中的实践原则为前提的。
自然认识论的研究内容是以何种方法、手段、逻辑认识自然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不同决定了人类在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指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中抽象出来的基本原理,是指导人们正确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普遍真理。
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中的自然认识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哲学性质,是科学地运用马克思主义自然观指导实践的必要条件。
自然价值论的研究内容是自然界对人有何种意义和价值。在不同的时代和历史条件下,自然的价值有所不同,自然价值论的具体内容将随之发生变化。自狩猎时代到农耕时代,自然对人的价值从“自然是神圣的存在”的信仰价值转变为“自然是人类征服的对象”的利用价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自然的价值体现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更注重自然对人类的美学价值、科学价值等方面。
自然伦理论是人类对待自然的善意态度以及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中应当有节制的行为观念,其实质是人类行为的自我约束。
作为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伦理论指导人们在进行社会实践时区分对自然界“能够做”的事与“应当做”的事
,反对一味地向自然界索取,认为应该引导人们在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下正确地进行社会实践。
“辩证法”内涵丰富,作为一种哲学术语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表现出不同的含义。在公元前5世纪的“辩证法”产生初期,“辩证法”一词具有进行谈话或论证的含义,是指通过揭露对方议论中的矛盾并通过克服这些矛盾获得真理的一种语言论战方法,源于希腊文中的“dialego”。
例如,柏拉图所记述的苏格拉底的对话中涉及三种辩证法技术:一是提问与回答技术,二是推导技术,三是区分和综合技术。
直至中世纪,哲学家所讨论的辩证法仍是神学论战和辩论中的修辞技术。
步入近代,德国哲学家康德、黑格尔等人对辩证法进行了深入探讨。康德所主张的辩证法,主要指理性自身包含的矛盾,黑格尔则认为辩证法是一种思维方法,是适用于一切现象的普遍原则和宇宙观。
19世纪中叶,马克思和恩格斯受无产阶级革命和自然科学发展成果的影响,在批判吸收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以物质实践为基础的唯物辩证法。这种唯物辩证法就是指“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指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也包括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唯物辩证法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实践的辩证法。首先,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来源于实践,旨在从自然界中找出客观存在的普遍规律并加以阐发。
其次,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服务于实践的理论。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强调,“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最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具有实践批判性的主要依据就是自然的反馈机制。
这是指在人类行为作用于自然时,自然能够通过反馈机制使人类认识到其自身行为对自然以及对人类实践活动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历史的辩证法。恩格斯曾指出,“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着的理论”
。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
,随着自然科学研究和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进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不可避免地具有历史性,既能够对自然界的历史发展规律进行揭示和分析,也能够在历史中不断发展自身理论。
世界之所以能够作为有机整体存在,是因为自然界中的事物都蕴含着普遍的客观规律,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所揭示的三项基本规律:质量互换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一是质量互换规律。在物理学与化学研究中,物质的量变会引起质变。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指出,这一质量互换规律不仅能够运用于物理或化学领域,而且能够运用于整个自然世界。自然界中一切质的变化,皆是由物质或运动的增加或减少导致的,没有这种持续的量的变化,事物的质就不可能改变。这一观点揭示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唯物主义基本立场,表明了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根本性区别。
二是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马克思、恩格斯也称为“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
,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矛盾着的事物或矛盾的两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第二,矛盾着的事物或矛盾的两个方面相互排斥、相互分离和斗争;第三,矛盾着的事物或矛盾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状态不是永恒的,而是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在对立与统一的两种状态中转化的。
三是否定之否定规律。所谓否定之否定规律,是指事物内部存在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的相互斗争,当肯定方面居于主导地位时,事物处于量变过程中,呈现出相对静止的状态,当否定方面不断壮大,上升到主导地位时,促使事物自己否定自己,事物由肯定走向对自身的否定,再进一步走向对否定的否定,即对经过前一次否定形成的事物中的某些新的消极因素再次进行否定,这种否定会促使事物的新发展,然后又有新的消极因素需要否定,如此往复。因此,否定之否定,就是事物不断地自我否定,只要事物的发展不停止,这种否定就没有终点。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中,否定之否定是运用于客观物质世界的普遍规律,是客观事物的矛盾运动法则,揭示了新事物必然产生、旧事物必然灭亡的基本规律
,体现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前进性和曲折性。
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辩证法具有极为重要的当代价值,为科学认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自然界、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确立了基本价值原则。
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辩证法的世界观意义。世界观是指人们对整个世界以及人与世界关系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辩证法从自然界的复杂性、整体性、过程性和系统性出发,揭示了生态世界观的辩证图景。
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辩证法为如何定位人和自然的基本关系提供了依据
,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经典论述的重要理论来源,为当代中国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世界观指引。在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辩证法的指引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得以在正确的轨道上发展前行。
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辩证法的价值观意义。价值观是关于价值的信念、主张、态度与倾向的观点,具有确定评价标准、评价尺度、价值取向与价值追求的功能。
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辩证法的价值观作用在于其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对自然生态价值的承认与追求。与人类中心主义将人类利益凌驾于自然之上不同,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辩证法强调自然界自身的生态价值,批判了将人与自然视为二元对立的观点。马克思主义科学的自然观和辩证法,是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生态价值观念的理论来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构建和实践探索工作提供了重要精神财富和价值评判标准。
方法论与世界观相对应,是关于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论,是理论原则、理论逻辑向认识和实践过程的自然延伸。
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辩证法的方法论,是指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好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辩证法的世界观、价值观改造世界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辩证法蕴含着的科学方法,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辩证法将对人、自然及其相互关系的考察提升到实践(劳动)、社会、历史的高度来思考,提高到人类历史发展终极价值目标的高度来思考;揭示了人、自然、活动(劳动、实践)、社会、历史之间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关系,为正确认识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方法论基础。
反映到实践中,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指导我们认识到这样一个重要问题: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既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又要充分重视和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激发广大人民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在这一过程中,既不能片面强调经济发展指标的因素,也不能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作用,而要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互促进、良性互动。正因如此,我们在创造出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奇迹的同时,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迈出坚实的步伐,同样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在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辩证法中,恩格斯揭示了生态危机的根源,将自然生态环境与社会制度联系起来思考。恩格斯把现有社会和自然界产生问题的根源归结于资本主义制度,批判资本逻辑导致的人类生产生活的异化现象,认为只有变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因此,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需要依靠制度手段,推翻反生态的资本主义社会,建立一个崭新的社会制度。
这种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制度联系起来的思维方法,为我们运用制度武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
。由此我们认识到,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科学的制度安排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解决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需要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资源高效利用制度、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只有如此,才能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力量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是一个追求真理、揭示真理、笃行真理的过程”
。提出“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的重大命题,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原创性贡献。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中国化时代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中国化时代化,对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中国化是指在坚持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基础上,将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指导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领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就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中国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运用和深化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生产和生态的辩证统一关系的认识
,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中有关自然本体论、自然认识论、自然价值论、自然伦理论等重要理论。具体而言,继承马克思主义自然观本体论,阐释了在人类实践活动中应当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科学主张;继承马克思主义自然观认识论,提出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大理念;继承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价值论,作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重大判断;继承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伦理论,发展成为“共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基础上,融合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中华文明历来崇尚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中华文明传承五千多年,积淀了丰富的生态智慧。‘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哲理思想,‘劝君莫打三春鸟,儿在巢中望母归’的经典诗句,‘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的治家格言,这些质朴睿智的自然观,至今仍给人以深刻警示和启迪。”
对于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常用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哲理加以阐释,主张人与自然之间“以和为贵”,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文化支撑和理论滋养。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基础上,实现了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新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来源于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践,并将持续指导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践。我国将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我国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这深刻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与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将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中国化的辉煌成就。
恩格斯曾指出,“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
,马克思主义的产生过程和内在逻辑对时代化的进步意义持肯定态度。
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内容,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不断丰富,并服务于当代生态文明建设。
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领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就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时代化。
从世界现代化思想史来看,如何处理现代化过程中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是整个人类到现在依然面临的难题。西方国家现代化走了一条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人类发展史上特别是工业化进程中,曾发生过大量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事件,酿成惨痛教训。”
世界现代化史说明了人类可以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归根结底是自然的一部分,必须呵护自然,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指导下,为解决工业文明带来的矛盾,我国始终坚持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不断推进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侧重解决的是“服中国水土”的问题,马克思主义时代化侧重解决的是“应时代所需”的问题。
面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代世界性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也就是我说的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关系,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原则”
,“国际社会应该携手同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之路”
。根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我国摒弃了西方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老路,在破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世界性难题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走出了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国化时代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能够无远弗届、历久弥新,在大跨度的时空范围内始终保持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根本在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恩格斯多次强调:“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
这里强调的是“方法”和“研究”,离开这一点,会令马克思主义丧失生命力。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提供了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正确方法。推进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国化时代化,对我们当下开展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实践的辩证法,要求对事物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践中的发展。
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领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就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发展观”从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基本观点出发,把社会看作一个有机联系和发展的整体,认为社会发展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性。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发展观”为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习近平总书记科学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对新时代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进行深入分析,全面把握社会的基本面貌和发展方向,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依据;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民生福祉,让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运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的原理考察当代中国的改革发展,着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强化环境法治推进绿色转型发展奠定了政策法制基础;等等。这一系列原创性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充分说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对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进行中国化的阐释,揭示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普遍存在的五大矛盾关系,即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的关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的关系、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
,并为依法正确处理“五个重大关系”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方法指南。
“联系观”揭示了自然界万物的普遍联系状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环境要素的复杂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在“联系观”的指引下,我国致力于建立健全和谐一致的生态法秩序,坚持推进我国生态环保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规律揭示了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指导人们在发展中必须坚定信心、统筹谋划,经受住各种挫折和考验。针对我国一些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错综复杂的矛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对新形势下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战略定位、目标任务、总体思路、重大原则作出系统阐释,是谋划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总方针、总依据和总要求。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对国内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事业进行了科学阐述,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伟大创新,有力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历史的辩证法,它承认对过往辩证法中合理因素的吸收,也随着历史的前进不断丰富自身。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时代化是指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中国式现代化的现实背景下,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发展创新。
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领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就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时代化。
中国的国情已经发生变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显示在时代面前。在新的时代发展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洞察时代变化,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应实现“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由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由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由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指导”
的四个转变,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发展观、矛盾观等哲学原理的继承和发展。
当今时代是全球化的时代,生态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国际社会应该携手同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中国与世界各国均属于自然界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处于“生命共同体”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深刻认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普遍联系观,主张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积极承担“双碳目标”,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通过中国智慧运用于全球环境治理之中,实现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的新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对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进行了继承和发展,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其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人性观”“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生命观”“以人为本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人类观”三个方面。
马克思人性论以“人性的社会”为价值指引,具有具体性、历史性、实践性等独特的理论品质,其超越资产阶级抽象人性论之处在于,它从本质上把人性理解为人的感性活动即实践的产物和表现。
在人与自然关系的领域,马克思提出的“实践的人化自然观”理论,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为价值旨趣,重点关注人在改造自然环境的实践活动中发挥的能动作用,为推进人与自然关系的改善提供理论依据。
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论,是对马克思“实践的人化自然观”中人性观的继承和发展。
针对利己主义的交往原则,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交换的人们的动机不是人性而是利己主义”
。这一观点中的“交换”与“交往”基本等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自然的类交往实践活动领域,人们会不择手段地争夺自然资源的归属权,不断放大人性之恶,从而导致道德底线下降,削弱集体的环保意识。在资本主义社会,“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
。伴随着资本主义世界货币体系的逐步完善,金钱不仅成为连接人际交往活动的中间媒介,还发展为评判人性善恶的标准。在马克思看来,只有立足于人性的“真善美”,并谋求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一致性,才能形成和谐的交往关系。马克思“实践的人化自然观”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衍生的利己主义原则,以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为中心,倡导在行动和观念上同时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反对将社会发展的重心全部聚焦在短期的经济效益上
,而将追求人与自然关系的改善作为长期的奋斗目标。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立场
,指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最为基础的条件,是我国持续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础”
。这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中的人性观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人性观,要求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应当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理性经济人”。“生态理性经济人”观点主张应当在“经济理性”的基础上引入“生态理性”的概念,要求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全人类的生态利益作为重要任务。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人性观,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性观的新发展,倡导人们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论指引下,按照“生态理性经济人”的要求,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共赢状态。
生命观是世界观的重要内容,是指人类对自然界生命物体的态度和观点,具体包括对生命起始、过程、终结的全部看法。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生命观,在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基础上科学总结了地球中各生命体之间存在的依存关系,从三个维度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指导。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自然界内各类生命体得以生存、发展、延续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同物质、不同生命、不同生命系统之间的能量交换和生命传递,体现所有生命之间相互依存、互相依靠、共同作用的根本联系。
“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呼吁我们努力构建自然界内部各要素的和谐共生状态,重新恢复并改进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共同维护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有机的身体”。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改变了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传统模式,强调自然对人类生存和延续的生命观意义和人对自然的保护作用。2015年,习近平在联合国总部作题为《谋共同永续发展做合作共赢伙伴》的重要发言,首次向国际社会提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自此之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始终是我国在国际舞台上推进全球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话题,是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鲜明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乘坐在同一条大船上。
面对扑面而来的各种全球性环境挑战,各国理应超越历史、文化以及地缘和制度的差异,共同呵护好、建设好这个人类唯一可以居住的星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理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大国领袖的宽阔历史视野和深厚世界情怀,站在人类生态文明的道义高地和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的历史关头,为人类向何处去指明了正确方向。
人类观是指有关人类整体的观点。面对环境治理的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环境关系各国人民的福祉,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优良环境的期待、对子孙后代的责任,探索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消除贫困的协同增效,在绿色转型过程中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加各国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秉持“以人为本”的人类观,将“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作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宗旨要求
,为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绿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金钱不能替代的”
。生态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了生产生活条件,是人民群众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阐述了生态文明建设与民生福祉之间的关系,是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积极回应。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以人为本”的人类观指导人们既要重视对当代人生态需要的满足,也要通过“以人为本”的思维方式将后代人的生态需求纳入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关切范围。
人拥有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智慧与实践能力,是改造自然、保护自然、推进社会进步的主导力量。认定和维护人的主体地位,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前提。
生态文明建设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中“以人为本”的人类观呼吁全体人民自觉行动起来,为生态文明建设添砖加瓦、贡献社会力量。
“以人为本”的观念要求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应当采取“人民立场”,在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将“以人为本”作为其内在的精神素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中的“以人为本”观念突出了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的宗旨要求和重点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依法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刻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现代化,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根本遵循。根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现已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
对此,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必须密切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的突出问题,为“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提供知识滋养和理论支撑,在新发展阶段更好地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马克思主义表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在一定条件下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建构必须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聚焦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薄弱环节,注重补短板、强弱项,强化改革创新,持续探索有利于依法保护环境的各项体制机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以“法治为民”为核心价值,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价值基础。
这要求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建构必须增强针对性,从人民群众的切实需要出发,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提供理论和策略支持。
生态环境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公众广泛参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有助于保证公平正义和人民福祉。“以人为本”要求中国在建构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时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为人民群众自觉参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价值共识,为保障人民群众民生福祉提供理论指导。同时要完善服务公众的参与机制,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过程提供畅通的通道,保障生态文明法治的社会基础。
人性,关系到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生态文明的基础。
在法学领域,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中的人性观,重新设定人性标准,有助于解决人与自然对立的制度性问题
,为法律制度体系奠定价值基础。在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建构中,应当加强对人性标准的深入研究。
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人性观作为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明确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人性标准。在承认自然界整体性和人与自然间辩证统一关系的哲学基础上,新时代生态环境法律关系的构造应当充分体现对自然及自然规律的尊重。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人性观反对将人视为具有贪婪、自私等“恶性”的社会平均人,反对将人的范围局限为“当代人”,反对将人视为仅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人性标准”应当以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目标进行重新设定,将生态文明的哲学观念转化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具体的价值取向。
在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中,应当设定和坚持理性的人性标准,推动中国环境法学理论研究,服务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践。
为此,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从理论研究维度实现对主客体绝对二分理论的反思与重构。在传统环境法律关系理论中,环境法以“人”为主体、以生态环境为客体。在强势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下采取绝对的主客体二分模式,“人性”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分离和对立,人对自然的命令、强制、剥削、榨取、肢解。
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应当抛弃“主客二分”的传统环境法律关系理论,通过对环境法学术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的建构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重新界定环境社会关系,将对自然的充分尊重纳入生态环境法律关系的构造,最大限度地保障自然环境按照其自身的性质和规律运行。
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中国化时代化,反映了客观规律和生态规律,为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提供了哲学基础,指明了科学的理论发展道路。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生态哲学领域的体现就是历史的、唯物的、辩证的自然观,它克服了旧唯物主义直观地看待自然界的局限性,将自然提升到人和社会历史的高度来考察
,科学地揭示了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和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作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法治领域的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是揭示自然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也是指引和规范生态文明理论创新与建设实践的价值体系,实现了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科学性和价值性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高度统一。
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基本观点,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导,保证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的科学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立足于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和现实需求,遵循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法学研究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在环境法学理论研究领域的反映。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引导下,应沿着科学的理论发展道路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保持开放的胸襟,吸收借鉴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态思想,同时着眼中国国情,探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规律,独立自主地推动理论创新。
在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进行中国化时代化的过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基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实践,总结和提炼出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应当坚持的辩证法原理,具有丰富的科学内涵。其核心内容包括“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党法关系的辩证统一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协同观”“‘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生态系统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协调发展观”。
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必须处理好党与法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党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离开了党的领导,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就难以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中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的辩证关系。因此,我国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必须在党的全面领导下进行。
一方面,要求各级党员干部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从而确保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另一方面,要求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保障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落地生根。因此,做好新时代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领导,努力实现“党法辩证统一关系”下的美丽中国建设目标。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整体观将世界视为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
,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整体观的指导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视为由若干要素组成的具有独特结构和功能的整体,要求通过重视体系的整体性及要素的关联性、耦合性和协同性,实现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优化升级。这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思维方法和原则。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总目标、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涵丰富,由经济法治体系、社会法治体系、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等多个部分组成。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必须处理好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坚持”指出必须“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这是全面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四个环节。当前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构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现象仍然十分突出。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指导下,应坚持全面推进生态文明法治的各个环节,推动完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健全环境执法和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法治的协调性和稳定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领域,必须推进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环境法治实施体系、环境法治监督体系、环境法治保障体系、生态环境党内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
,通过各子体系间的协作增强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系统观念将包括人与自然万物在内的整个自然界视为整体,认为不仅整个自然世界和社会世界是运动发展的过程集合体,而且自然界内各个领域内部和领域之间存在着“近乎系统的形式”的内在逻辑联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将马克思主义辩证观的系统观念进行中国化与时代化,形成了“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生态系统观,以“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为基本认识,以“统筹推进、系统治理”为行动指南,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导。
在理念认知层面,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强调自然界各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将马克思主义的系统观念发展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生态系统观。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认为,自然界中的各部分存在彼此间的能量和物质交换,将长期处于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状态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用“山水林田湖草沙”概括了自然生态环境内的各生态要素,将生态环境视为人类提供生态系统服务和生态产品的各生态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相互制约而形成的自然有机整体。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必须深刻认识“山水林田湖草沙”的整体性,树立生态治理的大局观、全局观,顺应生态环保的内在规律,取得生态治理的最优绩效。
在治理方式层面,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系统治理的方法论。“山水林田湖草沙”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影响的生命共同体,不能对这一生命共同体实施分割式的保护,否则就可能造成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破坏。
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应当实现生态保护优先的法治、生态整体保护的法治、生态系统治理的法治
,将各自为战转为全域治理、多头管理转为统筹协同,促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
根据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矛盾着的事物或矛盾的两个方面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依存的,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由对立状态到依存统一状态的相互转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中“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对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关系进行了生动概括,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方面的具体应用。
在价值层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论”指明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关系。按照“两山理论”,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作为矛盾对立面可以相互转化,环境利益能够表现或转化为经济利益。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应当坚持优先观照环境利益的价值立场,为推动生态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提供法治保障。
在发展层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论”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关系进行了科学概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这表明,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必然要求,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不应是互不兼容的形而上学关系,而是内在一致、协调共生的辩证统一关系。
在处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中,法治的作用至关重要、不可或缺。
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应当用法治手段遏制高能耗高排放,促进企业加快绿色技术创新和清洁生产改造,健全有关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的法律制度,为进一步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指导下,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必须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实现生态环境领域党的领导与环境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不同于西方环境理论中的政府、企业、公众主体三分法,而是充分体现了中国特殊的体制优势和制度优势,增强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合力。
党领导下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辩证法的中国化时代化,形成了内涵丰富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哲学依据与思想引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
。这表明在党领导生态文明建设的征程中,应当将党员干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干力量。这启示我们,在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建构中,必须深入研究党政同责制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在理论层面增强中国环境法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和有效性,在制度层面贯彻落实正确政绩观,通过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实现党的领导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辩证统一。
采取整体观方法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做好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总调控手段”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这一思想明确了对健全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要求,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提供了发力方向和研究对象。
类型化思维既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整体观的要求,也是规范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对法律体系的建构具有关键作用。与传统法律不同,环境法具有明显的跨部门、法律政策化与政策法律化交织、技术法律化与法律技术化交融等特征,规范形式更加多元和复杂
,这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提出了挑战。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中整体观的指导下,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必须采用类型化思维,明确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分类方法及标准,厘清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内部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为提高生态环保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提供理论支撑。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同时做好其他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2023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等工作列入一类立法计划,将《水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的修改工作列为第二类立法计划;结合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重要江河流域保护等现实需要,将有关气候变化应对、流域保护等法律列入第三类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计划。这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提供了明确的研究载体,有助于推动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进一步发展完善。其中,“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将推动我国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实现“提档升级”,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提供了宝贵契机。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必须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研究作为重要任务,增强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中国特色,用中国理论阐释中国实践,用中国实践升华中国理论,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
,为世界各国的环境法典编纂和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中“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重要论述,不仅体现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的系统观念,也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法论指导。
“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规律。在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中,必须深刻认识自然界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从宏观视角谋划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建构工作,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进行环境法学术体系、学科体系以及话语体系的建构,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践提供支撑。
系统方法指导人们在实践中从整体的视角出发,对整体与局部的相互作用过程进行把握。
在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应当坚持系统方法的指导,立足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的具体实践,统筹推进生态保护领域、污染防治领域、资源利用领域法律制定与法律适用工作的研究,系统谋划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社会规范的研究。通过对我国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经验的学理提取、原理提炼、哲理提纯
,形成内容科学、结构合理、系统完备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增强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对生态文明法治实践的推动力,实现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与生态文明法治体系间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