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实践中,在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思想新战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为“交汇点”,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作为推进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理念基础、价值依循和方法指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指导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萌发和孕育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形成和发展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深化和拓展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其中最主要的是习近平同志的贡献。
理论的提炼和生成离不开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是从长期的实践探索中孕育和形成的。从20世纪70年代到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习近平同志经受了从知青到地方主政的不同时代、多个岗位的磨砺,正是在这种从中国黄土地里走出来的工作经历中,习近平同志立足各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实际,不断探索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并在此过程中初步形成了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发展的基本观点。在制度建设层面,习近平同志重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以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在福建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重点整治了当地林木开采以及采石挖沙中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
,要求抓好制度改革,强调在促进“生态省”建设中要“依法查处乱占耕地和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在主政浙江期间,习近平同志提出了协同推进当地发展的“八八战略”
,在多个领域协同推进绿色发展;在生态环境领域,制定了“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计划,加强污染企业监测和农村环境整治,将“生态省”建设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
,以长期和系统的制度部署统筹推进环境治理。
这一阶段,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其主政的各个岗位上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置于地方发展的重要位置,推动理论发展、制度建设与社会需求的统一。这一阶段的实践探索表明,“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不变初心,要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让人民群众共享生态环境改善所带来的社会福祉。“把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
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基本要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程序,认真执法”
,推动实现环境共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全国人民在开辟人类文明新境界的伟大实践过程中,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律、人类社会法治发展和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认识,习近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全面依法治国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两大思想虽然在基本内核、社会治理面向和价值观构成等方面各有侧重,但二者有共同的理论渊源和一致的世界观,两者互为方法论支撑,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为“交汇点”,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都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遵循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紧密结合,具有共同的理论渊源,在价值上相互指引。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社会治理情况和时代背景相结合的产物,形成了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人民的利益为核心、以依法治国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蕴含秩序、公平、自由、文明、民主、富强等具体价值观,深刻回答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理论之问、实践之问,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所追求的是人类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实现,遵循“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价值观,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与共同发展,重点回答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之问、世界之问,“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互为价值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拓展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体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创新了“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追求。
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需要法治,正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论深意。传统的法治观是一种秉持法律实证主义的形式法治观。习近平法治思想将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与法律观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实践相结合,创新了法的一般价值体系,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安全、代际公平等新型价值观融入其中,不仅追求秩序、平等、自由等法的一般价值,还追求环境正义、生态安全、和谐发展等新型价值观,形成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紧密结合的法价值观,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奠定价值观基础。
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方法论体系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上演化而来,在根本上遵循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同时又从不同面向创新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唯物辩证法的思维智慧,“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体现政治底线、价值底线和道路底线的底线思维;“关键少数”“首要任务”“总抓手”等布局安排体现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的辩证思维;“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统筹推进”等整体工作思路体现普遍联系与永恒发展的系统思维。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唯物史观和自然辩证法出发,既观照自然规律又融合人类的历史和经验,形成“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生态兴则文明兴”的政治性与历史性方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辩证性方法,“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绿色发展是发展观的深刻革命”的系统性方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的协同性方法。
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互为方法论支撑。习近平法治思想所体现的战略思维、底线思维、系统思维、整体思维等,高度重视整体思维下对国家秩序、社会秩序、人与自然之间秩序的全局支配,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阐明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关系,强调“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整体论、“山水林田湖草沙”的系统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辩证论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奠定方法论基础。
党的十九大作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的重大战略安排。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从而明确将法治建设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从“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的要求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环境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当然成为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要求。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聚焦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其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到2025年“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论创新,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上完美融合,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奠定了实践基础。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立场、汲取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人类文明发展先进成果,对新时代中国为什么要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如何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推进怎样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等一系列核心问题进行系统性阐述,是一个有着深厚基础和完整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
马克思在描绘共产主义时指出,“这种共产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
。这表明“意识”是肉体和意识的结合,突破了“肉体-灵魂”二元论,从而在身体活动中确立了物质的优先性。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讨论了人的“生命活动同人相异化”现象,指出人类在征服外在自然、征服内在自然的过程中,造成了人和自身自然的对抗,造成了人自身的扭曲,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消灭私有制。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结合当时自然科学取得的最大成就,对辩证法的几对重要范畴进行考察和系统研究,明确提出辩证的思维方式不仅“非此即彼”,又在恰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辩证思维方法是唯一在最高程度上适合于自然观的这一发展阶段的思维方法。
恩格斯断言:“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
人必须在一定的自然空间中生存并且与自然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一旦这种交换被切断,人将无法生存,人类社会也将不复存在。
习近平同志指出:“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
他强调:“在对待自然问题上,恩格斯深刻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这个道理要铭记于心、落实于行。”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尊重自然、热爱自然的传统,中华文明孕育的生态观念与生态智慧,为我们认识人与自然关系提供了文化基因。中华民族主张人与自然之间“以和为贵”,形成了“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
为“通古今之变,究天人之际”
,中国古代思想家在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探索中形成了“天人合一”的世界观。“天人合一”起源于伏羲氏时代八卦卦体所象征的“天地人三才”
,后经中华传统儒道释三家阐述出“仁爱万物”“道法自然”“众生平等”的文化训诫,体现为“太极化生”的生态存在思想、“生生为易”的生态演变文化、“天人合德”的生态人文主义、“厚德载物”的大地伦理观、“大乐同和”的生态审美观。
这种哲学观经由制令入法,以“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的律令
,以及“大宰之职……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的管理体制
,将“天人合一”外化为礼法合治的生态保护制度,实现了哲学思想向法律制度的转化。与此同时,“我国之有《法经》,犹法兰西之有《拿破仑法典》”
,中华法系自《法经》开创成文法典模式以来,法典化运动一直绵延不绝,为世界贡献了《唐律疏议》等成文法瑰宝。中国的律典编纂既具备法典的完整性、逻辑性等基本要素,具有“诸法合体”特征
;也形成了“道”重于“术”、“理”先于“制”的思维方式,呈现“寓道于术”的鲜明风格。
此外,“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哲学观经由文化入心:“二十四节气”尊重天地之节,“物微意不浅,感动一沉吟”显“爱物之仁”,“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展“观物之明”,“有灯无月不娱人,有月无灯不算春”呈“物我相友”之情,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多重面向。
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我们中华文明传承五千多年,积淀了丰富的生态智慧。‘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哲理思想,‘劝君莫打三春鸟,儿在巢中望母归’的经典诗句,‘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的治家格言,这些质朴睿智的自然观,至今仍给人以深刻警示和启迪。”
长期以来,西方国家秉持“主客二分”的世界观,对自然进行肆无忌惮的征服和掠夺,引发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有识之士开始寻求哲学转变,催生了“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自然环境攸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环境哲学。
环境哲学将人与自然视为具有根本意义的生态共同体,强调“自然-人-社会”是一个辩证发展的整体。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明确提出了环境保护的概念。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寻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一直到遥远的未来都能支持全球人类进步的道路”
。可持续发展强调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环境和可持续社会的协调统一,追求高质量的经济发展,追求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追求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习近平同志敏锐地看到,可持续发展是破解当前全球性问题的“金钥匙”。
他深刻指出:“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大成果。人类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要求。历史地看,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古今中外,这方面的事例众多。”
习近平同志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发出倡议:“我们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人类可以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归根结底是自然的一部分,必须呵护自然,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我们要解决好工业文明带来的矛盾,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习近平同志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发表主旨讲话指出:“人与自然应和谐共生。当人类友好保护自然时,自然的回报是慷慨的;当人类粗暴掠夺自然时,自然的惩罚也是无情的。我们要深怀对自然的敬畏之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地球家园。”
习近平同志在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命题,并运用中国传统哲学理念中的“天”与“人”范畴阐释现代社会中的“自然”与“人”的关系,揭示其本质是“生命共同体”,其价值追求在于“和合”,在于可持续发展,不仅实现了“天人合一”的现代性转换
,而且破解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命题。准确把握习近平“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理论渊源,是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密码”。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自亚里士多德提出以来,经过不同社会的长期实践,形成了形式法治、实质法治及其相互融合的混合法治等不同形式。习近平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在带领中国走向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中形成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深刻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之问、实践之问,蕴含着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人民的利益为核心、以依法治国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以“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为核心,内涵丰富、论述深刻,为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引。“最严法治”论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拓展,在理论上不断丰富和完善的具有独特风格的原创性贡献,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观。
“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生态文明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组成部分,必然体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政治性。
习近平反复强调,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表明,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扛起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地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创新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政治抓手,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只有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厉行法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才能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
,“最严法治”是从人民利益出发启动的一项系统工程,要依靠人民群众,动员人民参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紧盯人民群众的需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生态环境方面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不断感受到生态环境的改善”
。
“最严法治”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一项具有明确目的的国家治理事业。这种目的观至少体现为三个层次:
一是规范权力、保护权利,这是生态文明法治的基本功能。习近平强调,“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
,“对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人,凡是需要追责的,必须一追到底”
,明确“要严格用制度管权治吏、护蓝增绿”
。与此同时,要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真正让保护者、贡献者得到实惠;用好绿色财税金融政策,让经营主体在保护生态环境中获得合理回报
,让保护生态环境者不吃亏、能受益。
二是维护生态安全,守住人与自然的安全边界,这是生态文明法治的基本目的。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身,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就是守住人类文明发展进步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脉。“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始终保持高度警觉,防止各类生态环境风险积聚扩散,做好应对任何形式生态环境风险挑战的准备”
。要通过“最严法治”,强化底线思维,提升国家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应对和处置能力。
三是促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是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目的。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是确保美丽中国建设各项任务如期实现的重要保证。“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要通过实施“最严法治”,“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全体人民的法治。习近平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基石,坚持人民至上是生态文明法治最坚定的主体观。“我们要解决好工业文明带来的矛盾,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中国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已经成为这一矛盾的重要方面”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最严法治”就是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为判断标准,进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旨趣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变革。“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是‘十三五’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目的是保护好绿水青山,让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促进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调动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要使回应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的新需求成为生态文明法治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属。
世界范围内,环境法作为人类进入风险社会的法治形态,自始就以实质法治为主要追求。“最严法治”以“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地球生命共同体”为基础,超越“主客二分”哲学
,体现为以人与人、人与自然双重和谐为追求的实质正义观。
“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这个道理要铭记于心、落实于行。”
人类在巨大的生态环境问题挑战中进入21世纪,如何认识和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最严法治”实际上是秉持“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哲学,构建“人—自然—人”共生共荣的法治体系,将“人与自然”和谐以及“人与人”和谐作为“和谐发展”的核心,以法治抑制人们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的任意性,制裁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双重和谐作为一种实质正义观,既高度重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谐,与传统法律具有相同的价值观;同时也将“人与自然”和谐作为“人与人”和谐的基础,拓展了传统的法律价值观。实际上,人与自然的关系本来就是双重的,人作为生物性存在,在与自然的物质交换、能量流动、信息传递中生存;同时,人作为社会性存在,在以自然界为劳动对象进行物质生产活动中发展。环境问题的本质是人的社会性存在对其生物性存在构成威胁,环境法必须以实质正义为追求。“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
保护自然就是关爱自己,保护自然不仅是人类所应承担的道义责任,也是人类走向生态文明新形态的必然选择。
法治是由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体。习近平反复强调,“环境治理是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行政、市场、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
。在多种手段中,法治既是其他手段的基础,也是其他手段的保障。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为追求的“最严法治”,更加强调以系统性思维将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可持续能力增强有效结合,促进实现从被动应对环境危机向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的转变。
之所以要以体系化的方法全面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因为生态文明法治本身就是一个涉及自然与人类交织、生态与社会结构多维、多重服务功能综合、规模巨大的复杂系统,系统中的各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协调一致时可以发挥最大功能,但当某一环节或系统出现了问题,就会影响整体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发挥。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的新要求。这意味着环境立法工作必须实现立法目标、立法模式、立法方式的转变,建构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效性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切实解决现行环境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不一致以及环境法律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间的不衔接、不协同的问题,为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立良法”;与此同时,推动构建生态文明法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法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稳预期、管长远、固根本作用,为“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
提供法治轨道。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本质上是要解决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可持续问题,运用法治手段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必须树立辩证思维。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客观看待法律手段的作用。
习近平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从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角度,以高度的方法论自觉抓住新征程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矛盾,要求我们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等五个重大关系
,既强调发展与保护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外因与内因的相互联系、互相转化,战略与策略辩证统一的关系;也要求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遵循自然规律,以重点突破带动全局改观。生态文明法治系统内部,要妥善处理强力督察、严格执法、严肃问责与保护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激发内生动力的关系,把利益融入责任,实现责任和利益双向转化。
客观而言,法治并非万能,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法治的局限性。尤其是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既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也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生态文明法治观是法治与德治、制度建设与道德教化的有机统一。“要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培育生态文化,让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成风化俗”
,继承和发展中华优秀生态传统文化,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素养,大力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处处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同时,也应将德治融入规制,建立生态环境执法、监督、保障体系的德治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并将其作为判断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标准与尺度。
“最严法治”论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交汇点,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般法治观,也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特殊法治要求,突出表现为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安全、绿色发展等新型价值观融入法治观,将秩序、平等、自由等法的一般价值与环境正义、生态安全、和谐发展等新型价值有机结合,是超越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跨越“主客二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观。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体现了中国特色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理论自信,彰显了用“绿色执政”引领中国未来的政治智慧,具有用改革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的实践品格,体现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为民宗旨。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道路的理论基石和行动指南。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建设美丽中国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只有坚定理论自信,才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体系与实践路径。
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开创了人类文明新时代,这是一个生态环境整体改善、生态文化素养全面提升、生态资产协同增长的高质量发展时代。习近平总书记从人类政治文明和现代化的纵深,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的英明论断,体现了深邃的政治智慧和战略思维。法治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为有效的方式,建设美丽中国“要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定修订,以良法保障善治”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旨在通过树立绿色执政理念并予以制度化安排,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要“坚持把绿色低碳发展作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
。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必须紧扣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这个关键环节。健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是推动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途径,要以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生态文明法治的体制机制,更加聚焦美丽中国建设,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这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统筹各领域资源,汇聚各方面力量,打好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组合拳’,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基础支撑和有力保障”
。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始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着力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
。“发展经济是为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为了民生。”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具有强烈的为民情怀,主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这既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原则,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实践深化和科学运用,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本质规律,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实践内涵。
环境问题是传统的功利主义价值观不重视保护环境、爱护大自然和尊重其他生物物种的必然后果。传统法律以强势的人类中心主义为伦理基础,秉持人与自然的“主体—客体”二分理念和“物尽其用”原则,这成为环境问题产生与加剧的法律成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矫正了强势的人类中心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是植根于中华“天人合一”传统文化、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价值取向的现代环境观。
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要求法律体系能够充分体现人与自然的共生、共荣、共控关系,以保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地球生命共同体”为旨趣,反思“主客二分”的传统法学理论,重构“人—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确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突破传统“法部门”理念,协调好“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利益均衡关系;贯彻“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环境正义观,确立环境权益保护原则、代际公平原则;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治理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通过创新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推进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法律制度、生物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打造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实现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高度融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更加注重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环境风险,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人类进入环境风险社会之前,法律所直接或间接实现的安全价值,主要是个体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群体的财产安全与秩序。
人类进入风险社会以后,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产生破坏甚至摧毁作用的破坏力量或现象形成的资源危险、能源危险和环境危险,赋予安全新的内涵,法律的安全价值也要相应地进行拓展。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这为环境法治建设以“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的实践展开提供了重要指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聚焦建设美丽中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的新目标,以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思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布局,体现了对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注重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加强分区管控本质特征的深刻认识。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很少为各种要素交织所形成的静态秩序与动态关系提供治理规则,更缺乏根据不同空间单元的社会属性及特点制定的相应规范。
这就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生态空间的法律化与法律的空间化问题,创新生态环境空间法律规则
,全面统筹国土、海洋、山林、湖泊、湿地、草原、水资源、空气等环境要素,构筑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切实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效性。
经过50多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法律体系;经过新时代以来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文明法治实施体系基本定型;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为标志,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体系日益清晰;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各项部署落地生效,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开始受到重视。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决策。这些顶层设计和重大改革措施,对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在立法方面统筹立改废释纂,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及相关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律体系;与此同时,加快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环境执法、司法、守法领域的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填真空步伐,为全面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指引下,“生态文明”入宪,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亮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建立专门机构,环境司法专门化专业化机制高效运行;国际环境治理领域的中国方案影响越来越大,中国智慧得到越来越多认同;生态文明法治之网越织越密,生态安全有了坚实保障,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实践成就举世瞩目。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着眼生态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精辟阐述重视外部约束、激发内生动力,内外并举、双重驱动的重要性,强调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治标治本多管齐下,“必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
,并从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规制度、进一步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建立健全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科学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理论武装,是中国建构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世界观。
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中,人类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关系,其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体现为价值关系,这既是人类社会关系的基础,同时也是整个生态系统得以维系的核心。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继承了马克思主义“人是自然的一部分”的自然观,旗帜鲜明地提出“生命共同体”理念,立足于构建人、自然之间和谐的关系,超越了中西方传统哲学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是习近平同志对人与自然关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为我们建构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奠定了世界观。
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如何认识“人”,是建构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前提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人的生存来说,金山银山固然重要,但绿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金钱不能代替的。你挣到了钱,但空气、饮用水都不合格,哪有什么幸福可言。”
他深刻揭示了人既要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又要在社会关系中生存的关系,为我们认识环境法上的“人”奠定哲学基础。
在这种世界观下,人类来自自然,是地球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生物种群,具有自然属性;同时,人类又是不同于其他生物的智慧动物,会创造财富、形成社会、建立国家,具有社会属性。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在两个世界中并存,构成了不同的生活图景。作为人类文明标志的法律,在过去更多体现的是控制人的自然属性,彰显人的社会属性。尤其是近现代法律,更是为了追求物质财富的极大满足,基本不考虑人的自然属性。正是法律上的“经济人”假设,成为加剧人与自然的对立和人与人的对立的制度原因。因此,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必须从消除人与自然对立的制度性根源着手,重新认识法律上的“人”,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世界观设定新的人性标准。
这种新的人性标准,以矫正“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为出发点,统筹考虑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协调经济视角与生态视角,将生态观念纳入“经济人”的“理性”之中。首先要求在法律上承认“经济人”的自然生存需求,人的幸福生活不仅仅只是增加物质财富和满足消费欲望,还必须包括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心理愉悦等非物质条件的满足。生产者降低环境成本、消费者享受美好环境和绿色消费作为利益目标,为将生态理性的纳入提供利益动机。其次是在法律上承认“经济人”的自然生命周期,经济社会生活的传承性和持续性使得“经济人”从兼顾眼前和将来、短期和长期的角度“算计”利益,把对后代人需求的满足也考虑在内,为形成总体利益的最优化提供理性基础。这时的“生态理性经济人”,能够全面判断自身行为所带来的长期性、综合性后果。当一个破坏生态平衡的污染环境行为可能获得眼前经济利益,但会导致长期经济利益减少并直接影响自己和子孙后代的生命健康时,“生态理性经济人”统筹考虑,自动选择不或少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使绿色发展得以实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大自然是包括人在内一切生物的摇篮,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大自然孕育抚养了人类,人类应该以自然为根,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他还强调:“生物多样性使地球充满生机,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剖析了人与自然、自然环境要素间的联系性与循环性,为我们从法律上认识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思维底座。
近现代法律建立在“主客二分”哲学基础之上,以“人是万物的中心”为尺度,把能够创造物质财富的自然作为“资源”或“有用要素”纳入法律关系的客体;同时将空气、无经济利用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等因无法排他占有或无经济利益的自然排除在法律的保护之外,这不是真实的人类生活图景。其实,生物多样性虽然不能直接对人类产生经济价值,但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却至关重要。人作为生物种群也是“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呼吸的空气和吃到的食物,与植物密不可分;而植物作为一切生命的根基,不仅是人类的盟友,其中的一些成员也和动物“结盟互助”,形成“共生”的互利关系。正是因为有了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提供涵养水源、净化环境、保持水土、循环养分等多种调节服务,为人类提供优质的生态产品,才能够抵抗并减少自然灾害的发生。因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这种共生关系要求法律建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性思维,不仅要保护自然,而且必须对自然的系统性、共生性予以保护。
由此可见,自然既为人类提供生存条件,也是人类的劳动对象;既是生产力的组成部分,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自然不仅为人类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影响甚至决定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可能因人类活动而被污染和破坏。“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思维,为我们重新认识自然,实现对传统法律的超越具有重大哲学意义:一是法律不再将自然纯粹地当作开发利用的对象,法律必须对自然加以保护;二是法律不再以人的经济利益满足作为唯一判断标准,法律必须承认自然的系统性价值,将自然作为整体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这是建构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必须秉持的自然观。只有以这种新的自然观为基础,才有可能将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纳入法律的概念、原则和制度,创建新的法律制度,改造既有法律制度。
法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作为生态环境法价值体系创新的强大思想武器,指引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深化环境法的价值,促进法价值与法律原则相统一。
人类文明史上曾出现过“以神为本”、“以物为本”和“以人为本”的法律发展观。
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人的全面发展”,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的终极价值。习近平总书记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定位与阐释人的需求的变更与升级,并推动“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创新,充分彰显了“人的全面发展”所蕴含的“中国元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强调和尊重“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以及“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前提下,赋予人的发展全新内涵,以保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为旨趣,将人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作为这一矛盾的重要方面,从多个维度矫正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现状,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双重和谐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重要内核。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是生态环境对人类所具有的不同价值与功能、不同利益和福祉,法律通过对不同主体的利益配置,实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利益的均衡,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
,只有摒弃人类中心主义和功利主义价值观,在法律上建立人与自然共生、共荣、共控的互惠关系,才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安全是人的基本需求,生态安全是当代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将传统法律的个体安全价值拓展为“生态安全”的公共安全,是对人类进入风险社会后法价值理论的重大创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安全的应有之义,生态安全的实质就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需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指引下,完善法律原则,形成方向明确、价值目标统一的制度体系,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实践发展。
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目标。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价值,需要建立环境公平原则加以实现。环境公平原则包括人与自然公平、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三个层次,“良好生态环境”是共同根基。“让老百姓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食物、生活在宜居的环境中、切实感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实在在的环境效益”
,是衡量环境公平的标准。环境公平要求良好生态环境的公平享有,消除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异。
绿色发展是实现和谐发展价值的直接体现。生态文明是人类发展需求与环境需求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应该“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
。绿色发展要求法治体系重新审视生态环境的地位,一方面对过分强调经济发展的制度进行纠偏,另一方面直接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目标协同,因此,绿色发展原则决定着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目标结构和发展方向。
生态安全作为生态环境法的基本价值需要相应的原则加以转化和实现。通过确立风险预防原则,针对环境损害存在的科学不确定性确立预防环境损害发生的法律判断标准,确保生态安全。建立自然资源保留和生态保护措施,维护生态系统稳定;建立生态环境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态环境达到良好状态;明确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手段,及时修复被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
生态文明是人民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形成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范与保障。确立公众参与原则,既是人的全面发展价值、和谐发展价值、生态安全价值的体现,也是对这些价值实现的促进。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新形态,民生要实现生态化,生态要实现民主化。确立公众参与原则改变了公共事务由政府单向决定的传统制度结构,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客观规律,任何公民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近代法理学在西方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催化下形成,强调人类社会的知识领域以自然科学方法为基础的学科细分。其秉持个体主义法律观,强调通过把握部分认知整体,通过揭示其机械运动规律理解整体的存在;与此同时,强调法律的科学理性,要求逻辑严谨、推理严密。这种由个人主义法学观与数学思维相结合而成的法学方法论,具有明显的还原主义色彩。
还原主义方法论把本来相互联系、相互过渡的社会现象离散化、割离化,使得我们无法从整体上观察法律现象、思考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对策,导致传统法律在面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系统性问题时,不仅难以应对,而且可能成为引发环境问题的制度性原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秉持系统性思维,不仅回答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什么的问题,而且回答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什么的问题。强调从单一对象到对象间关系、从线性逻辑到多维空间、从对立对抗到共生共荣的转变,是一种整体主义方法论,见解更加深刻,视野更加广阔,为我们建构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提供了方法论指引。
传统法律保护人对资源和环境无限制地利用,导致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双重对立。习近平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辩证法,认识人与自然在新高度上的辩证统一关系,强调人类来自自然,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为解决人与自然对立的制度性问题,重新设定法律上的人性标准奠定了哲学基础
;深刻揭示“自然”与“人”关系的本质是“生命共同体”,超越西方法学“主客二分”哲学观,将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纳入法律的概念、原则和制度,构成中国环境法知识体系的核心范畴;高度重视与世界的交流与互融,将中华传统生态智慧所追求的“和合”价值与可持续发展相融合,向世界发出“我们要解决好工业文明带来的矛盾,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的倡议,同步推进“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开辟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追根溯源、辨证施治、整体调理的“中医”道路,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提供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思维方法。
还原主义与整体主义的方法,对于法学理论建构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也是建构环境法学体系的不同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必须坚持系统观念”
,深刻把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做到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最严法治”创新了阐释与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新方法,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提供了方法论指引。
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自然生态不承认任何行政边界。
这种认知的法治意义在于,必须采取整体性和系统性的视角和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好‘长江病’,要科学运用中医整体观,追根溯源、诊断病因、找准病根、分类施策、系统治疗。”
“最严法治”所蕴含的“中医整体观”,实际上是“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的整体主义方法论,以体系化思维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推动生态环境立法从单项立法向统筹立改废释纂升级、执法从九龙治水向协同联动转变、司法从零星分散向专门化专业化聚集、守法从少数人参与向全社会共同行动发展。
面对生态环境挑战,人类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没有哪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也没有个人能够逍遥自在,因此必须采取包容合作的协同性方法。协同治理是与整体主义方法论紧密相关的法律方法论。一方面,解决好国内问题,促进法律内部规则创制协同、法律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协同,建立共建、共治、共享体制机制。另一方面,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的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引领作用,贡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生态环境问题。新时代以来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尚未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问题。“最严法治”以强烈的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强调补短板、强弱项,实现总体控制。这种控制性方法,要求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坚持底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树立“生态红线”是不能任意触碰和僭越的“高压线”意识,增强生态环境法治的“刚性”与“硬约束”。
现代环境法学是为应对世界人口、资源与环境的不协调发展问题而产生的新型法律学科。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既有自然生态系统自身的原因,也有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生态系统的人为原因,生态环境问题无法用传统法律的个人主义理念和单学科途径来解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所具有的系统性、整体性观念和追根溯源、辨证施治、整体调理的“中医”传统,为探索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提供了新型方法论,为塑造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研究方法提供了指引。
我国环境法学自产生以来,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在方法论上鲜有突破,基本沿用传统部门法的研究方法,仍然以传统法学的方法论体系阐述和解决环境问题的诘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所蕴含的辩证统一观、整体协同观、系统治理观、协调发展观都充分体现了整体主义方法论,为环境法理论研究在方法论层面取得突破奠定坚实基础。
首先,塑造兼容并蓄的环境法研究方法。环境法作为新兴法学领域,具有明显的学科交叉性、问题跨界性,是典型的“领域型”学科。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告诉我们,生态环境的自然属性,要求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不仅要运用系统论、博弈论等新兴方法对传统的法学理论进行创新,而且还需要运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实现法律与科技的“无缝对接”、“法律理性+科技理性+社会理性”的融贯,也需要借鉴哲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建构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
其次,形成环境法学理论研究范式。环境法的发展,离不开多种学术主张与学术观点的争鸣与交锋,但是只有在相同语境中的争鸣与交锋才具有真正的理论意义,否则,难免“鸡同鸭讲”“各说各话”。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缺乏方法论自觉,这是建构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一大障碍,迫切需要我们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指引下,在区分不同层次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提炼不同的研究方法,构建适合环境法学发展需要以环境法哲学方法论为统领的环境法学方法论体系。
最后,集成创新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环境法虽然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律的许多特性,但其依然是法学大家庭中的一员,必然具有法律的基本属性。在一段时间内,一些环境法学研究采取“拿来主义”,直接采用环境科学、环境管理学、环境经济学、生态学等相关学科的概念、术语甚至研究方法,导致环境法学理论既没有“法味”也缺少“法蕴”。因此,我们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导,通过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进行系统化、整体化创新,增强其系统性、协同性,妥善处理立法论与解释论、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等不同方法论的关系,确保以法言法语建构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让环境法尽快回归法学大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