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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学科体系优化功能

现代法学知识都是以学科建置和分类的形式进行生产和传播,因此构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法学学科体系是建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应有之义。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并就加快推进法学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涉外学科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指明了中国法学学科建设的理念思路、目标任务、路径方法,为构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法学学科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引和理论资源。

(一)推进法学基础学科转型升级

不容否认,在移植域外法学学科建置和构架过程中,中国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基础学科,在论题体系、范畴体系、理论体系等方面曾经深受域外法学的支配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各法学基础学科开始朝着本土化、自主化的方向发展。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法学基础学科破除对域外法学的知识依赖、实现科学化现代化转型提供了丰富的智识资源。

以宪法学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系统地总结中国宪法建设的实践经验,系统论述了宪法的性质、发展、制度、运行等重大理论问题,为宪法学中国化本土化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在宪法性质上,习近平总书记从执政治国的角度深入论述了宪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 “宪法同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息息相关”“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等重要命题。在宪法发展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分析了宪法发展的历史规律,提出了“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西方先搞起来的,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我国宪法发展史是中国近现代史的一个缩影” “我国宪法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等重要命题。在宪法重大制度上,习近平总书记系统论述了党的领导、国体、政体、全过程人民民主、民主集中制、法治、人权、国家制度、国家机构等重大问题,形成了博大精深、鞭辟入里的宪法制度理论。在宪法运行上,习近平总书记系统论述了宪法制定、修改、实施、解释、监督等问题,提出了首尾贯通、结构完整的宪法运行理论。

(二)推进法学新兴学科创建发展

从中国本土法治实践出发,提取提炼法治实践的操作性知识、实践性智慧,是新时代创新发展法学新兴学科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系统总结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成果,为法学界构建一系列法学新兴学科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清晰的理论框架。

以政法学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政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科学化、体系化的新时代政法理论 ,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理论的创新性发展,为构建政法学学科奠定了学科框架和理论基石。在政法范畴内涵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国家治理现代化出发将政法工作使命定位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将政法工作任务定位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政法范畴走向科学化、制度化、定型化。在政法体制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党的绝对领导、政法机关之间关系等重要问题,明确提出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健全政法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 等重要命题。在政法现代化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平安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政法改革、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形成了政法工作现代化理论。在政法制度体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党的绝对领导制度、党委政法委制度、公安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司法行政制度、国家安全制度等重要制度,形成了政法制度理论。

以社会治理法学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法治(法律)与社会、社会治理等现象之间的复杂关系,提出了社会治理法治化等一系列重要命题,为构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关于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 “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 等重要命题。关于社会治理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将法治化确立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提出了“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要加快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等重要命题。关于法治社会,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论述了其重要地位和基本标志,提出了“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等重要命题。《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三)推进法学交叉学科发展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纵深推进,当代科学发展呈现出更加强劲的学科大重组、大交叉、大融合的新格局。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法治(法律)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科技的有机联系与相互关系,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创建中国特色的法学交叉学科提供了思想指导和理论资源。《意见》明确提出,推进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统计学、管理学、人类学、网络工程以及自然科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发展。

以法学与政治学的交叉学科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法治(法律)与政治、政党、政策等现象之间的紧密关系,为构建中国版的法律政治学学科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法治与政治的本质联系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等重要命题。在法治与政党的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等重要命题。关于法律与政策的关联性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 等重要命题。这些重要论述构成了中国法律政治学的基础性原理。

以法学与数字科技的交叉学科建设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在法治领域的深度应用,明确提出了深化智能化建设、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等一系列重要命题,为构建数字法学等交叉学科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思想引领。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法工作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中提出了“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 “要把大数据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新的增长点,全面助推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要着力推进社会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治化,深化对社会运行规律和治理规律的认识,善于运用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态度、专业的方法、精细的标准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增强社会治理整体性和协同性,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增强社会治理预见性、精准性、高效性” 等重要命题。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新时代中国法治领域的科技应用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数字警务、数字法院、数字检察院等领域居于全球前列或处于领跑水平。《意见》明确提出的“数字法学”新学科,作为数字科技与法学深度融合的新兴交叉学科,将为中国法学在全球新一轮交叉法学学科建设中确立起全球主导权和话语权提供历史性机遇。

(四)推进涉外法学学科建设

涉外法学是近年来我国提出的法学学科新范畴,包括区域国别法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学科。这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 《意见》明确提出,完善涉外法学相关学科专业设置,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宽广的全球视野把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系统阐述了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国际法治等涉外法治理论,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涉外法学学科体系提供了思想指导和理论资源。

(1)构建区域国别法学科体系。这是适应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培养区域国别法治人才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已成为1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对外贸易和文化交流网络已覆盖全世界。无论是我国政府,还是我国企业和公民,对区域国别法治人才和法律服务需求,都早已不限于欧美发达国家,已经覆盖到全球各个区域和所有国家。《意见》关于加强区际法学学科建设、加快培养精通国别法人才的决策,可谓是对构建区域国别法学学科的战略部署。这就要求法学界构建起覆盖各大法域和各国国别法的区域国别法学学科体系,有力支撑区域国别法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2)完善比较法学科体系。比较法学是法学学科体系中较为古老的学科,已经穿透到各部门法学、领域法学之中。适应涉外法治建设大战略的需要,比较法学学科体系应在两个维度上加快完善:一是扩大微观比较的范围,即从以西方法律制度为主的比较研究,扩展到覆盖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从而更全面、更深入地揭示世界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差异性。二是深入推进宏观比较,即深入研究世界法律格局及其发展趋势,揭示世界法律发展的规律和动向,提出全球法律发展新倡议新方案。

(3)完善国际法学科体系。建设好国际法学科体系是我国承担国际法治公共产品供给者重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 “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国际法学科体系建设,应聚焦全球气候变化、资源能源安全、公共卫生健康、太空开发利用等新问题,加强更有创新性、操作性的国际规则供给,产出更有回应力、变革力的国际法理论,推动中国在国际法和国际法治上的角色从追随者、适应者向引领者、贡献者转变。 KfjhOzm3l13tRh8WWuvcEPXLQE35QH/1jGQksAqyH+k3PlavBAuQUpu6M2vfw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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