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社科研究在形成规模以后所产生的分化与交锋,其核心争议已经不再是强世功所批评的碎片化问题。当前,问题主要聚焦于如何处理法律经验研究与法律理论研究、法律定性研究与法律定量研究、部门法学(法教义学)研究与法社科研究这三组关系,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标志着法社科研究开始走向成熟,进入理论自觉和自我批判的阶段。如此,我们就会发现还有很多研究工作亟待启动。
第一,我们不能只关注法学学者如何做社会科学研究,更需要在实务层面归纳法律人运用社会科学方法解决部门法具体问题的经验。法学人对待社会科学与法律人对待社会科学是不尽相同的,不能混为一谈。例如,法学学者认为裁判中成本-效益分析优于教义分析,或教义分析优于成本-效益分析,但法律实践可能并不是那么一回事。法律人有自己一套能够反复适用的实践经验。因此,我们就需要发现总结法律人在职业活动中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的经验,探究背后的原因。例如,通过访谈和数据库检索归纳经济学在民商事(如反垄断、破产)审判中的运用,金融学在金融审判中的运用,环境(生态)科学在环境审判中的运用,以及律师如何运用社会科学方法安排特定类型诉讼策略等经验。并且,进一步发现总结法律人在职业活动中结合具体部门法问题整合事实与规范、社科与教义的经验,这对法学学者如何更好结合具体部门法问题进行社会科学研究也具有直接启发意义。
第二,从域外发展趋势来看,法社科研究的边界也在不断拓展。传统的法社科研究主要是法律与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政治科学的研究,后来又有学者对法律与人文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法律的文化解释、法律与文学、法律史的社会科学研究。对法律与心理学的研究深入到法律与认知科学领域,对法律与经济学的研究则深入到行为法律经济学领域。晚近二十年来,对法律与科技的社会科学研究开始在中国兴起。国内学界对上述所有研究领域都有涉及甚至有一定进展。这些研究领域横跨从人文到科技的光谱两极(中间是社科),虽然看起来似乎杂乱无序,但实际上是有基本共性的,即都是解释法律背后的因素(行为的因果、行为的意义等),而不是解释法律规范自身,都是研究law in action而不是law in book。与法学内二级学科之间跨学科的规范分析不同
,这些研究多了社会维度,也因此运用了社会科学的方法。就美国法与社会研究来看,以西尔贝为例,她主要做的是法人类学研究,同时她也属于研究法律的文化实践(法律与人文领域)的安赫斯特学派。晚近十多年,她转入了法律与科技研究,并且对接科技、技术与社会(Science,Technology and Society,简称STS)研究。这说明一旦掌握了法社科研究的套路(范式)
[1]
,是可以触类旁通的。这一点对于国内的研究者如何跟进法律与科技研究,特别是如何对法律与科技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很有借鉴意义。
第三,法社科研究具有双重面向,主要面向是回应法律和法学的问题,但未来也要自觉回应其他社会科学的问题。法社科研究虽然联结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旨在填补学科之间的空隙,但主要关心的还是法律问题,更关注社会科学对法律的影响,关注法社科研究在法学中的影响。尽管学界也曾提出过拒绝经济学帝国主义,甚至社会学帝国主义的口号,但这本身就反映出法学与强势学科相比更为被动。法社科研究要继续发展,也必须反过来思考,法社科研究会对其他社会科学产生什么影响?这对研究者来说非常具有挑战性。从形式上来说,就是文章写给谁看、发表在哪个学科的杂志上,选择哪个学术圈的问题;从内容上来说,则是对哪个学科的话题、话语加以讨论的问题。以规范性(normative)为例,社会科学的规范性和法学的规范性有很大区别,前者讨论应然,后者讨论价值。而法学上的规范性有立法论意义上的规范性和解释论意义上的规范性之分。因此,如何面对不同规范性进行法社科的经验研究,可以说是一个学术难题。
第四,法社科研究需要总结体系化的知识,建构知识体系。建构知识体系的首要功能是系统地传授知识,这就需要对接既有的法解释学(法教义学)知识体系,实现知识迭代。具体来说,一方面,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环境法、国际法等;另一方面,中国法治体系可以区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我们可以将这两个方面叠加交错,即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四个层面对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法律部门进行社会科学分析,就能够初步建构出法社科研究的知识体系。此外,还需要强化已有的学术传统。虽然在空间上,我们已经建立了一代学人的法社科研究共同体
,但在时间上怎么延续?年轻一代能不能接着做,怎么接着做,可能是一个难题。实际上,国内的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能够对接费孝通的研究
,也可以和西方法与社会研究对话;法律文化、法律史的社会科学研究能够对接瞿同祖的研究
,也可以与西方汉学研究对话。因此,我们需要在时间上追溯学术传统,在空间上进行中西学术对话,不断接力。在强化建构更有解释力的法社科知识体系的过程中,不断追求理论塑造。“一个适当的社会政治理论必须是经验性的、解释性的、批判性的。……这并不是三种不同类型的理论,而是社会政治理论的功能的三个方面。”
法的社会科学理论建构也是如此,应当包括经验性的、解释性的、批判性的三个理论面向。
更进一步,从域外已有的法社科研究成果出发,我们还需要在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上加以反思。在本体论上,我们不是在二元对立地研究法律与社会,而是在打破中西二元、主客二分的立场上对法律与社会进行整体研究,研究社会中的法律与法律所建构的社会。此外,研究者的研究是在社会之中进行的,因而也构成法社科研究的对象。这种本体论上的整体论,既要求对事实经验进行整体解释(阐释),也要求对法社科研究本身预设的各种前提条件采取批判反思立场。在认识论上,我们需要思考的是:用什么话语来表征社会法律问题(研究对象)?是用西方话语还是本土话语?是用本土的政治话语还是本土的学术话语?这些还存在认识论上的争论。对于国内的法社科研究者来说,如果只是深描中国经验,通过埋头中国经验来生成中国理论,而不在批判西方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反思,就无法真正建构出中国自主的法的社会科学知识体系。
注释
[1] 有关西尔贝对法的社会科学的认识,参见Susan S.Silbey,“What Makes a Social Science of Law?Doubling the Social in Socio-Legal Studies”,Dermot Feenan(ed.), Exploring the “ Socio ” of Socio-Legal Studies ,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13,pp.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