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的社会科学化努力,一般都认为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当时还没有“法的社会科学”或类似提法,学界主要围绕“法社会学”展开讨论。在学科建制上,法社会学既属于法学的二级学科——法学理论下面的分支学科,又属于社会学的分支学科。而且,法社会学的倡导者和推动者就是强世功的导师沈宗灵教授。早在1981年,沈宗灵在与陈守一合写的《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一文中,就指出:“法学还应着重研究法律制定后在社会中的实施,即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这种法律在社会上的作用和效果如何,等等。在法学中,一般称为法律社会学。”
此后,他还翻译出版了一本法社会学名著——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并且专门撰文《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
在沈宗灵的影响下,北京大学形成了法社会学的研究团队,并直接影响了今天的知名法社会学学者季卫东。
当时,北大还牵头召开了法社会学的相关学术会议,出版了不少著述,这样很快就将法社会学研究辐射到全国。2009年,季卫东在法与社会国际研讨会上发言时就指出:“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也曾经出现过一场高歌猛进的‘法与社会’运动。今天在这里聚首的郑成良教授、齐海滨教授、朱景文教授、梁治平教授、高其才教授,还有未能与会的赵震江教授、沈宗灵教授、张文显教授等一大批学界翘楚,就是当时的核心力量。……可惜由于种种原因,法社会学的这种进取势头遭到挫折,相关研究也有消沉,也有扭曲。”
现在回过头来再看,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是20世纪80年代?为什么首先是法社会学开始兴起?至少就社会学来说,其实际上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学科被取消到改革开放后恢复重建的过程。
而且在20世纪80年代,国内法学界对国外的学术动态基本上是不了解的,对那时已经形成研究规模的法经济学、法人类学等的认识基本上也还停留在概念上。或许正因为如此,当时法社会学最主要的知识来源反而是国内的社会科学,并且首先是社会学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特别是费孝通的研究,他在重建社会学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扩大了社会学的学术影响力,并且影响了法社会学的不少学者。
与20世纪80年代通过有组织建制来推动法社会学的兴起不同,20世纪90年代直至21世纪初,更多学者基于个体学术兴趣自发进行研究,代表性学者有梁治平等。梁治平从法学重镇中国人民大学调入中国艺术研究院。1995年年初,他发起成立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持出版“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初步形成了法学的多学科交流机制,通过开展学术批评,探求法学研究规范化与本土化路径。
实际上,这一时期另一位代表人物苏力的成名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就是作为“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之一出版的。
不过,在1990年末,“法律文化研究中心”除出版书籍以外,几乎停办了所有的学术活动,这也意味着以“法律文化”为名的无形学院没有能够继续。
这一时期的法学已经有了很明显的人文与社会科学传统的分野,但并非泾渭分明。法律的人文研究以梁治平为代表,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则是以苏力为代表。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研究虽然受到美国人类学家吉尔茨的影响,但首先是来自国内的文化热,特别是他自己法律史的训练背景。苏力的法社科研究虽然深受美国法经济学家波斯纳的影响,但他更为注重本土甚至传统研究,写作也有很强的人文意味,这实际上与他自己的文学偏好,以及法律史训练的背景高度相关。
此外,在这一时期,强世功也崭露头角,他的法社会学研究其实也是基于他自己的学术积累和悟性而非系统训练。他在自述中提到深受杜赞奇、吉尔茨、福柯三位学者的影响。严格说来,这三位都不是现代西方法社会学研究的代表性人物(当然,他们都影响了现代西方的法社会学研究)。由此可以看到,现代西方法社会学研究(特别是美国法与社会研究)真正的代表性人物,例如塞尔兹尼克、弗里德曼、麦考利等学者,对梁治平、苏力和强世功几乎没有什么学术影响。
在这个意义上,这个时期提出来的法社会学研究的本土化主张就显得早熟。对武器的批判,先于批判的武器。对本土化研究的主张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吴文藻先生提出了社会学中国化,提出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学教学和研究体系,批评当时在大学只讲授西方理论,而且是用外文讲,研究只注重统计,而不关注田野。
这些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存在吗?至少就法社会学来说还不算是突出问题。虽然当时已经开始流行学习西方社会理论,但学界对法社会学理论的了解是非常有限的,运用西方理论进行经验研究的人更是屈指可数。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本土化,反而展示出法社会学研究中的一种批判法学立场。所谓批判法学的立场,已经不仅仅是本土化的问题,而是自主性的问题,是经由批判西方理论而完成中国理论的构造。这一主张由邓正来开始
,在法学界则由强世功接过了大旗。
进入21世纪以后的法社科研究,可以说进入了学术自觉的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翻译工作,其知识传播效应对学术研究的影响逐渐彰显。典型如,季卫东牵头设立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翻译了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布莱克、昂格尔、弗里德曼、霍维茨、川岛武宜、棚濑孝雄等知名法社科研究学者的著作,其中就包括苏力翻译的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
2000年开始,苏力组织翻译“波斯纳文丛”共计12本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之后又翻译波斯纳的数本书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从而大大推动了法经济学的知识传播。同时,波斯纳对苏力个人研究的影响也是巨大的,这也为以后法社科研究的训练提供了学术标杆,即:如果在学术上找准并吃透一位重量级学者的作品,又能进行中国的本土化,就可以做出好的研究。更具学术意义的是,经由苏力整合波斯纳和费孝通的努力,法经济学与法社会学成为国内法社科研究的两个重要领域。这种研究格局与美国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老死不相往来”的景象形成鲜明对比。
除翻译的影响以外,更多人开始留学海外,受到法社科研究的系统训练。例如,现在任教于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的贺欣、刘思达、刘庄,先后在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读书,接受过法社会学或法经济学的专业训练,目前从事与中国问题有关的法社科研究。由于他们要面对或进入西方学界,因此主要用英语写作,但他们的贡献也正在于在西方的学术体系中呈现了法社科的中国研究。与此同时,国内对国外法社科作品的推介和研究越来越精细化。例如,美国的弗里德曼、英国的科特威尔、德国的卢曼,他们的书都有不止一个中译本。云南大学还专门组织力量研究穆尔、纳德、梅丽、西尔贝等法人类学学者。
越来越多的学生都有阅读法社科英文原文的内在需求和动力。
虽然大规模学习国外法社科研究的氛围已经形成,但国内的法社科研究更为自觉,并且建立了形式多样、系统完备的学术建制。回顾20世纪90年代的相关研究和翻译工作,不少都受到外国基金会的资助
,甚至中国法的研究群体也是以外国学者为主。现在对国外的研究虽然日益增多,但受到国外资助的日益变少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中国学者开始建立自主的法社科研究学术体制。在苏力的倡议下,“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讨论会于2005年召开,此后成为年会;《法律和社会科学》集刊于2006年创办,后来成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CSSCI)来源集刊。季卫东自日本回国后,2009年在上海交通大学成立了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前身),创办了《亚洲法与社会》杂志,2016年还发起举办中国法社会学年会。此外,清华大学高鸿钧也组织翻译了一批侧重法律社会理论研究的著作
,并且培养了一批年轻学者从事系统论法学或社会理论法学研究。
受到法学的法社会学研究的影响,社会学的法社会学研究也开始兴起。法学与社会学两个学科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这在中国人民大学体现得尤为明显。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郭星华自述曾受苏力的影响进军法社会学,在他的努力之下,社会学系开设了法社会学课程,出版了法社会学教材。他牵头成立了中国社会学会法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自2011年开始举办“法律与社会”高端论坛,该论坛又称为“法律与社会”中国年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法社会学研究历史要更长。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朱景文就开始从事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比较法社会学和法律全球化的研究
,范愉也进行法社会学特别是非诉讼纠纷解决的研究。
一直以来,人大的法社会学研究比较注重与国外学者的对话
,甚至在一段时间内聘请黄宗智,培养了一批从事社会历史法学研究的学者。
简言之,经过至少两三代人的努力,不论研究规模还是专业建制,国内法社科研究都有了很大发展。除中国人民大学以外,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香港大学、云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也是法社科研究重镇。北京大学以苏力、白建军、强世功为代表,他们分别侧重法律的定性研究、定量研究和政治理论研究,而且培养了国内诸多从事法社科研究的师资力量;上海交通大学以季卫东为代表,还有做法律定量研究的程金华、做法律与认知科学研究的李学尧、做刑事诉讼实证研究的林喜芬等一批年轻学人;香港大学有贺欣、刘思达从事法律经验研究,刘庄从事大数据实证研究;云南大学以张晓辉、王启梁、张剑源三代学人为代表,专攻法人类学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则有由陈柏峰牵头的基层法治研究团队。可以说,国内法社科研究呈现了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经济学、法律与认知科学、法律与文学、法律定量分析等多样丰富的研究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