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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在中国: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侯 猛

一、什么是法的社会科学研究

法的社会科学研究是指主要围绕法律进行的社会科学研究。这一研究早期聚焦于对国家法进行社会学研究,对习惯法进行人类学研究,在研究交互过程中越来越多地运用包括经济学、政治科学、心理学等在内的社会科学方法。法的社会科学研究目前并不是一个独立学科,而是属于跨学科(inter-discipline)领域。在中国法学界,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又被称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政法法学被公认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三大流派。 因此,本文的写作不是学科史考察,只能称为学术史考察。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标题之所以使用“法的社会科学研究”这一描述性表述,而不是“社科法学”的概括性表述,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一是在法学界内部,虽然目前已经普遍接受社科法学这一用语,但使用场景有限,主要还是在与法教义学相对应的意义上使用。而且,社科法学也受到概念构词上的批评。 使用“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就是为了避免说“词”,从而聚焦于说“事”。二是法学以外的学界对“社科法学”用语相对比较陌生,使用“法的社会科学研究”更容易理解。“法的社会科学研究”既包括法的社会科学经验(定性)研究,也包括法的社会科学实证(定量)研究,还包括法的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在下文中,笔者将“法的社会科学研究”简称为“法社科研究”,在某些情形下也使用社科法学这一用语。

作为一个跨学科领域,法社科研究在国外的发展已经有近百年历史。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研究者由于关注的重心不同,对这一领域也赋予不同的名称。简单来说,强调社会学研究进路的称为sociology of law,这在德国比较常用;强调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称为law and society,这在美国比较常用 [1] ;强调社会先于法律的称为socio-legal studies,这在英国比较常用 [2] ;强调理论分析的称为law and social theory,这在整个欧洲都比较常用;强调社会科学研究的称为law and social science或social scientific study of law;等等。 [3] 这些名称虽然表述有别,但都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强调社会科学的研究,从而在整体上与法学传统主流研究即法律的规范研究完全区别。

从法社科研究的百年历史来看,大致可以分为法律的外部视角和法律的内部视角两个面向。 [4] 外部视角关注法律与社会(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科技等)的相互关系,不仅包括法律对社会的影响,也包括社会对法律的影响。而讨论社会因素对具体法律的影响,就具有立法论和政策分析意义。 内部视角则是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司法裁判过程中的社会科学方法运用,具有解释论意义。不过,在中国,外部视角研究更早也更受关注,内部视角研究较少,因此,法社科研究也容易被误认为只能是外部视角研究。

国外特别是美国的法社科研究,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形成研究规模,建立学术体制。 [5] 在经历几十年发展以后,相关研究述评也有相当积累。 [6] 相比之下,国内研究起步较晚,有深度的研究述评也不多见,但有两位学者的研究述评具有代表性。一位是现在任教于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的刘思达,他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和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曾任教于威斯康星大学和多伦多大学社会学系。他在2010年就反思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法社会学的发展。 在2015年的一次对话中,他将法社会学纳入社科法学的讨论。 此后,他又撰文将美国“法与社会”运动同中国社科法学研究进行比较 ,并在美国《法律和社会科学年度评论》(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杂志上撰文讨论中国社科法学的发展。 [7] 由此,他帮助完成了从法社会学到社科法学的正名。

另一位代表性学者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强世功。他在2013年大致按照时间顺序将中国法社会学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 他对第三阶段研究碎片化趋势的批评,其实主要针对的就是当前的社科法学。之后,他从学术史角度归纳了法社会学的“北大学派”四十年的发展历程 ,特别是结合自己的研究历程,又对法社会学研究进行了历史性反思。 不论是刘思达还是强世功,都认可法学走向社会科学化的努力。不过,刘思达认为法社科研究需要持续做经验研究,强世功则从批判法学的立场认为,这样的经验研究缺乏理论反思。

本文将主要在这两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加以推进。强世功很早就转向法律的政治理论研究,而不是经验研究,因此他更多是从局外人的角度加以批判。刘思达则始终是基于局内人视角进行法律经验研究,只不过由于他过去长期在境外任教,对国内法学发展历程特别是某些事件的前因后果并不是那么熟悉。因此,本文一方面是对两位学者已有研究述评加以评述,另一方面又评述国内法社科研究的最新发展。总体上,笔者与刘思达一样是从局内人的视角出发,对中国近四十年来法社科研究的历程加以重述,期望通过历史叙事,强化塑造学术传统,为建构中国自主的法的社会科学知识体系提供一种可能思路。


注释

[1] See Kitty Calavita, Invitation to Law&Society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Real Law ,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6.

[2] See Denis J.Galligan(ed.), Socio-Legal Studies in Context The Oxford Centre Past and Future ,Oxford:Wiley-Blackwell Publisher,1995.

[3] 相关知名杂志包括: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Law and Society Review Law and Social Inquiry Social&Legal Studies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Regulation and Governance Law and Human Behavior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等。

[4] 参见John Monahan,Laurens Walker, Social Science in Law Cases and Materials ,St. Paul:Foundation Press,2021。中译本为约翰·莫纳什、劳伦斯·沃克:《法律中的社会科学》,何美欢、樊志斌、黄博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 Calvin Morrill,Lauren B.Edelman,Yan Fang and Rosann Greenspan,“Conversations in Law and Society:Oral Histories of 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Movement”,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2020.

[6] 参见卡尔文·莫里尔、凯尔西·梅奥:《法社会学“经典著作”的图表统计:近半个世纪该领域的发展》,奥斯汀·萨拉特、帕特丽夏·尤伊克主编:《法社会学手册》,王文华、刘明、刘冬影等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需要说明的是,该书中译本将Law and Society翻译为“法社会学”并不贴切,应翻译为“法与社会”。此外,有关法与社会研究代表性人物的访谈,参见Simon Halliday,Patrick Schmidt, Conducting Law and Society Research Reflection on Methods and Practices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

[7] See Sida Liu,“The Fall and Rise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in China”,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Vol.11,2015,pp.373-394. KfjhOzm3l13tRh8WWuvcEPXLQE35QH/1jGQksAqyH+k3PlavBAuQUpu6M2vfw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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