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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

(一)现代化和中国式现代化

现代化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标志。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既要遵循现代化的一般规律,更要符合本国实际,具有本国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

从学术视角看,现代化是一个兼具共时性与历时性、多元性与统一性、深刻理论性与鲜明实践性的主题,表征着复杂多样的人类社会转型与变化趋势。它深刻地触动和改变着世界各国经济、政治、文化格局,并从实践领域向精神领域扩展,成为人们理解问题、观察社会的基本认知框架。现代化具体包括以下三重语境和内涵:

一是作为客观现实的“现代化”,即“现代性”。其意指使现代社会具有现代意义,引起传统制度和生活方式发生变化的观念、特征与内在规定性。一般而言,现代性表现为16世纪以来伴随着人类科技进步、知识增长和生产力提高而引发的物质与精神领域不断适应变革并产生众多社会规定性的整体过程。这些现代性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赋予现代社会以确定性、统一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而产生区别于传统社会的社会体系及价值观。从物质生活条件角度考察,这种现代性通常也被描述为从传统农耕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

二是作为思想观念的“现代化”,即“现代主义”。其意指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区别于传统思想观念的各种思潮和理论流派。西方现代主义的哲学根基是建构于启蒙思潮中的理性主义,其强调知识研究与思维上的科学性、客观性、基础性、本质性和建构性,声称基于人类已知的力量和创造力,将拥有“通过按照理性重新组织人类事务来改善人类条件的史无前例的能力” ,认为人类的灵性最终能够认识这个绝对的真理,人类的历史发展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 从维柯到斯宾格勒,从雅斯贝尔斯到亨廷顿,西方哲学家大都在理念之上建构“叙述”的历史,进而塑造和描绘出一幅现代人类文明进步的“世界图景”。这种体现着西方中心论的“世界图景”主要不是一个“政治—历史”意义的概念,而是“价值—文化”指向的认识论体系,最终演化为西方某种固化的历史观念与思维定式,并先验地贯穿在西方法治理论的演进历程之中。 日裔美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是这种错误史观的标志性人物,他认为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上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不仅是冷战的结束,而且是历史本身的终结,西方式“自由民主”将成为“人类政府的最终形式”,除此之外,后发现代化国家“不可能再有更好的选择”。然而,以西方为模板的现代化,并非解决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生存与发展问题的灵丹妙药。中国取得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展现了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新道路。

三是作为主客观相互作用之实践过程的“现代化”。其意指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整体性结构变迁。在“传统—现代”的分析框架下,现代化也可被理解为传统的价值观念和制度形态在功能上对基于科技进步、知识增长、生产力提高而引发的现代性要求的不断适应的过程。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总结为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些特质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结果,包含着独特的中国经验与中国智慧。

(二)法治现代化研究的现实问题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一个极具理论意义,也极具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的重大课题。

西方学者对17、18世纪以来其所经历的法治现代化过程进行研究,形成内容各异的观点,如“从身份到契约”“从压制型法到自主型法”“从实质合理性到形式合理性”等。20世纪中叶以来,一些批判法学者对西方的法治现代化的道路进行反思,提出“后现代”问题,指出西方法制存在逆行发展情形,即出现了“从契约到身份”“从形式合理性到实质合理性”的变化趋势。在法律体系和部门法理论中也出现了这类情形,如法律中的“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逆向而行的现象。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各种全球化和全球性问题给不同国家的法治带来一系列挑战。时至今日,美西方枉顾多数国家反对,用所谓“基于规则的秩序”掩盖其霸权行径,肆意使用“长臂管辖”和制裁措施,推行严人宽己的“双重标准”,扰乱了国际秩序。当今世界各国正面临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等诸多需要深入理解和正面解决的问题,从而给法治现代化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三)中国的法治现代化理论研究回顾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理论,主要包括法治现代化的比较研究、法治现代化的战略研究和全球化对法治现代化的挑战研究等,即把中国法治现代化放在世界与当代的大背景下,研究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发展阶段、建设目标,并从中总结法治与社会发展的趋势,概括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特质和鲜明特色。

学界达成共识是党和国家发挥领导性、主导性作用,以建构式的积极姿态推进法治现代化,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积极因素。老一辈法学家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基础,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的特色、中国法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中国法制区别于西方法制的特点、法制的一般理论以及法制与法治的关系等问题,从理论层面作了深入分析,总体结论是推进法制现代化合乎中国社会发展需要,应该在扬弃西方法治经验的基础上建设中国自己的法治。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理学者继续对中国和西方法治发展道路进行比较研究,偏重西方法治现代化模式的特点及当代危机、中国法治道路与传统文化、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证研究与评价等内容。公丕祥教授长期研究法制现代化理论,指出:“从历史角度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 他还分别从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性质、内涵特征两个视角进行了论证。从前者看,它是一个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变革的过程,进而是从“人治”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的价值—规范体系的转换过程;从后者看,它是一个包括人类法律意识、行为及实践的综合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吕世伦教授、姚建宗教授认为:“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从法的精神到法的制度的整个法律体系逐渐反映、适应和推动现代文明发展趋势的历史过程。” 从整体来看,它包含法律精神的现代化、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法律技术手段的现代化、物质设施的现代化,其中的关键是法律精神的现代化。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国家和社会随着社会的变革,从传统法律到现代法律的转变的历史进程” 。在此进程中,法律制度和法制运行机制都会发生变化,其结果就是法制更符合发展着的和改变了的各种社会实践的需要,且能充分反映社会价值要求。朱景文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中赞同后一种观点:“这种(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转变意味着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制变革和发展,涉及法律的组织构造、制度规范、运作程序以及深层次的法律观念等各个方面。”

邓正来教授提出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概念。他并不持反现代化或者逆现代化立场,而是对其认为受到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理论进行了反思与批判。他指出,认为时间具有从落后走向进步之唯一性,现代化实现的方式是先有法制现代化,后有市场经济现代化,最后才有人的现代化的观点,是一种典型的法律线性进化理论模式。其突出问题是,长期坚守一幅以西方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为依凭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却提供不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致使人们过度关注“大写的”真理或口号,或者专注于既有法条或概念的注释,而不能或认为没必要对中国的现实法律世界作“切实”的关注,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忽略中国现实。 这种观点在十多年前提出时曾引发学术界较大关注,对法学认识论和方法论启发较大。

需要指出的是,从广义上讲的中国法治现代化理论研究,不限于对“法治(法制)现代化”语词、观念及部门法实践的研究,而是开放出多个研究方向,进而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其一,法制与社会发展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制与社会发展的基本理论,以及法制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其二,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与全球化的基本理论,全球化对中国法律的挑战及其对策,全球化所引起的对全球性问题治理框架的变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研究。其三,法治现代化与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对现代的法制模式与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证研究和社会学研究,分析法制模式赖以产生的条件、作用范围及其有限性,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与当代意义,现代司法制度与传统纠纷解决范式之间的关系。其四,后现代法学研究。主要内容是研究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对法律的现代性的批判及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治现代化理论研究,展望未来,应当重视从以下四方面进行拓展:一是对中国法治主体性建构展开深入研究,二是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三是进一步消除对西方法治的盲目崇拜,四是理论联系实际、基础理论衔接前沿问题。

毫无疑问,既然上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研究的问题源于过往的历史与实践,那就只能借助从历史走来的崭新法治理论与实践来找寻发展之道了。 KfjhOzm3l13tRh8WWuvcEPXLQE35QH/1jGQksAqyH+k3PlavBAuQUpu6M2vfw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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