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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坚持否认虐待的理由

对勇一郎的法庭公审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结束。检方以被告的罪行“惨无人道”“绝无仅有”为由,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十八年。

三月十九日,千叶地方法院判处勇一郎有期徒刑十六年。“犯罪手法异常残忍,对被害人有明显的虐待意图。本案性质极其恶劣,远远超出了通常量刑的范畴。在涉及一名死者的案件中,本案应归类为最为恶性的案件。”

法院的判决非常清晰明了,而辩护方未能提交任何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因此,最终的量刑与我预测的有期徒刑十八年相差无几。

辩护方承认勇一郎犯有伤害致死罪,但始终坚持认为“没有故意让被害人处于饥饿和压力状态”“没有在罚站的同时用冷水喷淋”。在最终的辩护陈词中,他们主张“只是对孩子的教育行为过激”,并非“日常的虐待”。

勇一郎一直坚持“只是女儿太吵闹了才控制住她”“晚上罚站是她自己主动做的”。即便法医和精神科医生在证词中多次指出勇一郎证词的矛盾之处,他仍坚称“我说的都是事实”。他拒不承认虐待行为。

法庭上播放勇一郎拍摄的虐待心爱的影像时,虽然坐在旁听席上只能听到声音,但心爱无助的哭喊声,以及夹杂其中的责骂声,使旁听席上的人无不为之动容。

但勇一郎似乎并没有受到旁听席上悲伤与愤怒情绪的影响,他始终面无表情地凝视前方。

勇一郎为什么坚持否认虐待呢?在本案中,勇一郎的虐待行为被视频、音频、聊天记录等多种媒介记录了下来,可以说他自己留下了铁一般的证据。

但他不仅否认自己的虐待行为,还一直强调一切都是因为女儿不听话才导致他进行教育。这种言论完全是“毫无意义的抵抗”。除了进一步贬低受害者、给家人蒙羞和加重量刑,没有任何好处。既然如此,勇一郎为什么还坚持这种对自己没有任何益处的主张呢?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勇一郎的会见禁令解除后,我与勇一郎进行了直接会面。通过这次会面,我意识到,勇一郎似乎并不理解社会意义上的“虐待”这一概念。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虐待,完全没有人对他进行过说明。

勇一郎与犯罪时相比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由于会见禁令,在这段时间,除了律师,他没有接触过其他人,这使得他更加执着于自己的世界观,甚至让人感觉他的攻击性更强了。

虐待和性暴力的加害者大多存在“认知扭曲”,他们会在自己的价值观中将加害行为正当化。要让加害者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必须先让他们理解“什么是虐待”。例如,加害者可能辩解说“我没有恐吓对方”,但在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压倒性的力量和地位差距时,处于弱势的一方感到恐惧是理所当然的。必须让他们认识到这一点。

勇一郎的性格非常固执,与他交流需要花费很大一番功夫。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这种倾向,而犯罪嫌疑人从被逮捕到公开审判之间有一年的时间,这期间可以通过适当的教育来纠正他们的认知。

关于勇一郎的性格,证人们在证词中表示“他顺从权威”。如果能够在理解勇一郎性格特点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方法,或许勇一郎就不会在公开审判时说出贬低心爱的话了。

勇一郎固执的性格使他无法与家人和支援者进行有效的交流,无法客观地审视自己的想法,最终在严重认知扭曲的状态下出庭接受公开审判。 DxTj9fP9KFYFwYqnXFkOyrgD9dhHwDWDuRCWnyDaFXsOTe9VPziRj6KR56LXnR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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