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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公开的残忍虐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千叶地方法院对被告栗原勇一郎的伤害致死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判。申请旁听的人数超过四百人,可见这起案件在当地备受关注。

勇一郎在出庭时,依次向审判长、审判员、检察官和旁听席深深鞠躬,最后才来到自己的位置。然而,他这种看似彬彬有礼的行为,却让审判长、检察官,以及许多旁听的群众嗤之以鼻,认为他是在故意表现出礼貌的一面,实际上内心非常残忍。

为勇一郎进行心理鉴定的医生也指出:“他的性格非常固执。”从他在法庭上的表现来看,他或许对礼仪也非常执着。

检方对被告的起诉事实共有六件。

站上被告席之后,勇一郎向审判长问道:“在进行辩护之前,我有一些话想说,可以吗?”

得到审判长的允许后,勇一郎将手中的便笺纸展开。

“这是我的真心话。从案件发生到今天,我一直在反省自己的行为,我对女儿所做的已经超出了管教的范围……我对心爱感到非常抱歉。真的非常对不起。在案件发生后(接受审讯时),我一直表示自己在发自内心地反省。我向天地神明发誓,我从未说过‘认为自己做得没错’这样的话。”

勇一郎声泪俱下地表示忏悔,但对于检方提出的“对心爱施加暴力”的罪行,他坚决否认。

后续的辩护过程如下。

第二条罪状:二〇一八年七月,被告在浴室内强迫受害者排便并用手拿着,然后用摄像机拍摄,这构成强迫罪。

“认罪。”

第三条罪状:在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期间,被告抓住心爱的双臂进行拖拽并将心爱提起,然后将其摔在地上,对心爱的面部和胸部进行压迫,导致受害者面部挫伤和胸骨骨折,需一个月才能痊愈,构成伤害罪。

“我确实抓住了她的双臂并将她提起,但并没有将她摔在地上,也没有对她施加暴力。她并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

第四条罪状: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抓住妻子的胸口殴打其面部,将妻子推倒后骑在她身上,并踢打妻子的大腿,构成家庭暴力罪。

“我确实打了她一巴掌,并骑在她身上,但我没有抓她的胸口,也没有踢她的大腿。关于家庭暴力罪,我没有异议。”

第五条罪状: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不耐烦地抓着心爱的衣服,将她撵到走廊,并且嘴里说着“去浴室,快去”,强迫心爱在浴室的更衣间罚站,构成强迫罪。

“认罪。”

最后是案件中最关键的伤害致死罪。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晚至二十四日,心爱因饥饿和压力处于极度虚弱的状态,却仍未得到食物,还被罚站在浴室中。她只穿着内衣,被关在浴室里无法入睡。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她浑身湿透,只穿着内衣,仍被用冷水喷淋。心爱被迫趴在客厅地板上,有人坐在她背上,抓住她的双脚将她的身体反弓。晚上,在她想进入卧室时,又被抓回浴室,继续被勇一郎用冷水喷淋脸部。对心爱因饥饿和暴力而死亡的结果,勇一郎认罪,但否认自己是故意为之。

勇一郎用摄像机记录下了虐待的画面。这些视频在法庭上被公开播放。虽然坐在旁听席上看不到画面的内容,但能听到勇一郎训斥心爱,以及心爱大声哭喊的声音。

审判员们听到心爱凄惨的叫声都深受震撼,甚至不得不因此暂时休庭。 cYyglGH9Xvt/TShkvAZJtZRWy/vBxmbHzSoHENRZADnY0YaQUQWWBFEL3mFyZU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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