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药食同源品种主要体现在食疗和食养两个方面,现代保健食品则体现了药食同源中“食养”的思想。随着人们对健康的重视,传统具有补益和预防疾病作用的药食两用品种受到推崇和重视,这也促进了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曾多次修订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名单。1982年卫生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首次发布61种中药材作为药食同源食品,又分别于1991年和1998年增加了8种和7种。但是由于“药食同源”历史悠久,民间应用广泛,因而产生了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出于安全和健康考虑,原卫生部提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物品”概念加以限定,2002年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 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中印发三个附件(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附件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附件3 保健食品禁用名单)。附件1修订颁布了86种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这些物品全部来源于中药材,传统应用广泛,既是中国传统药食同源思想中“食疗”的体现,也是对药食同源品种进行规范管理的需要。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药物和食物的概念与界线,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可供食用的普通食品,另一方面则是“药食两用”物品。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将原卫生部51号文附件1“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修改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定义其为具有传统食用习惯,且列入国家中药材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相关中药材标准)中的动物和植物可使用部分(包括食品原料、香辛料和调味品),对于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中药材,必须遵循传统加工食用方法,不能宣传其可用于治疗疾病。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附件1目录为87种,即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橘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增加14种在限定使用范围和剂量内可药食两用的物质,即玫瑰花、人参、山银花、芫荽、松花粉、粉葛、布渣叶、夏枯草、当归、山柰、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
2019年11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安全性评估并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发布《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19年第8号),即当归、山柰、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等6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删除了玫瑰花、人参、山银花、芫荽、松花粉、粉葛、布渣叶、夏枯草等8种物质名单。
2019年同时发布《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即党参、肉苁蓉(荒漠)、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局(厅、委)根据辖区实际,提出具体的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当包括拟开展试点的食药物质种类、风险监测计划和配套监管措施等,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定,2023年发布了《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3年第9号)。
2024年 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地黄等4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4年第4号)。这样总计有106种药食两用物质。
为了明确106种来源,并且与其中药饮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区分,特列药食同源品种信息表,见表2。
表2 药食同源品种信息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虽然我们对106种药食同源物质列表初步说明了其品名、科属基原、食用部位等信息,部分物质在备注说明了食品名称、食用部位、食用量、炮制、标准收载、限定条件(行政许可、采集年限、产地、食用方法、妊娠禁忌等)等信息,但是2002年51号文附件1原名单87种物质存在如下的问题。
1.基原 名单中没有说明具体物质的来源和基原品种拉丁学名,而中药又普遍存在“同名异物”“同物异名”现象,如名单收录的“淡竹叶”,《中国药典》所收录的“淡竹叶”为禾本科植物淡竹叶 Lophatherum gracile Brongn.的干燥茎叶;而一些地方标准收载的为同科植物淡竹 Phyllostachys glauca McClure的干燥叶,两种植物在历史上都曾有“淡竹叶”来源的本草依据。
2.多基原 由于中药来源多,一些名单中的物质如甘草、百合、杏仁、郁李仁、砂仁、牡蛎均为多基原品种,其来源在《中国药典》中有规定。如杏仁有苦甜之分,《中国药典》仅收载苦杏仁,来源于蔷薇科植物山杏 Prunus armeniaca L.var. ansu Maxim.、西伯利亚杏 P.sibirica L.、东北杏 P.mandshurica (Maxim.)Koehne或杏 P.armeniaca L.的干燥成熟种子。《中药大辞典》中记载甜杏仁来源于杏 P.armeniaca L.、山杏 P.armeniaca L.var. ansu Maxim.的部分栽培味甜的干燥种子。甜杏仁与苦杏仁的来源有重叠,但作为味甜的栽培品种,并未载入《中国药典》。本草记载的甜杏仁单独列出来较晚,清《本草便读》指出杏仁有苦和甜两种,指出“甜者因味属甘平,用之则功多润降”,而与味苦者不同。其在目录“杏仁”条下又列有“甜杏仁”,云其为“别有一种,味甘性平,可供果食”,但描述的植物似乎为另一种植物巴旦杏,为同科植物扁桃 Amygdalus communis L.的种子。该种在元代《饮膳正要》、明代《本草品汇精要》《本草纲目》《食物本草》中以“巴旦杏”收载,说明历史上的甜杏仁应该还包括巴旦杏。
3.栽培品系 药食同源的一些物质由于长期栽培而产生不同的品系,其差异可能影响食用和药用的分化,如名单收录的“菊花”,《中国药典》规定来源于菊科植物菊 Chrysanthemum morifolium Ramat.的干燥头状花序。但是,实际上菊花根据产地不同有怀菊、杭菊、亳菊、滁菊、贡菊等,此外还有祁菊、川菊、福菊等。这些又可分三类,一类以药用为主,如亳菊、滁菊;一类以茶饮为主,如贡菊、福菊;一类药食两用,如杭白菊、怀菊。
4.食用部位 中药同物不同部位是不同药材,如名单收录的紫苏与紫苏籽、桑叶与桑椹、白扁豆与白扁豆花、酸枣与酸枣仁、槐米与槐花。另一方面,某些物质药用部位和食用部位可能不一致,如名单中的枳椇子,《中华本草》记载药用部位为鼠李科枳椇 Hovenia acerba L.的种子,而本草考证证明历史上枳椇的食用部位主要为其肉质膨大的果序轴(俗称拐枣)、叶及茎枝,并无种子。
5.炮制
有些中药仅炮制品可以食用,如名单收录的淡豆豉(大豆发酵品)、麦芽(麦子发芽品)、苦杏仁霜或
苦杏仁(杏仁炮制品)、炒决明子(决明子炮制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