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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取样品数量

抽取样品的数量可按药品标准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或)探索性研究的不同需求确定。一般抽样量为检验需求的2倍量。按1∶0.5∶0.5分成3份,以供检验、复核和留样。 h9Yo70GgHjfqeISGoVlJb8uikV+YtoOCi+3lnFFPAIuxMM/fRk5qT+7HLrlJYNq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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