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其英文全称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Chinese Pharmacopoeia,缩写为ChP。药典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可控,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而依法制订的药品法典,是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定依据,是国家药品标准体系的核心,也是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已修订出版了1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依次为1953年版、1963年版、1977年版、1985年版、1990年版、1995年版、2000年版、2005年版、2010年版,2015年版和2020年版。从198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开始每五年修订出版一次,最新版为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共收载2711个中药标准,其中新增117个,修订452个。一是收载品种适度增加,总数达到5911种,进一步稳步提高药典收载品种数量。二是基本完成国家药品标准清理工作,其中涉及化学药6263个品种、中成药9585个品种、饮片药材1252个品种、中药提取物9个品种、生物制品373个品种,为完善标准提高和淘汰机制奠定了基础。三是以实施“两法两条例”为契机,全面完善了药典标准体系,贯彻药品质量全程管理的理念,提高了横向覆盖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及标准物质的质量控制技术要求,完善了纵向涵盖药典凡例、制剂通则、检验方法及指导原则的制修订,加强了涉及药品研发、生产、质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通用技术要求体系的建设。四是强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范性,药典各部之间更加协调统一。建立、完善了统一规范的药品、药用辅料和药包材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加强了通用技术要求与品种标准内容的统一。五是加强药典通用技术要求,重点完善了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控制要求,实现了“中药标准继续主导国际标准制定,化学药、药用辅料标准基本达到或接近国际标准水平,生物制品标准紧跟科技发展前沿,与国际先进水平基本保持一致”的总目标。六是加强了药典机构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了与药典的协调统一,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国际影响力。
一部主要有两大亮点:其一,全面制定了植物类中药材和饮片禁用农药的限量标准及部分易霉变中药材的真菌毒素限量标准,将引导中药材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科学加工、贮藏,有效控制当前备受社会诟病的中药材种植中大量使用禁用农药和滥用农药等行业共性问题;对于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制定了残留限量指导值,中药材及饮片的安全性进一步提升。其二,“正本清源,以源定标”,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泽泻基原、淫羊藿、广陈皮、半夏等药材含量难以达标、部分中药炮制品质量标准与药性改变关联度低、非硫黄熏蒸半夏浸出物难以达标等行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内容主要包括凡例、正文、索引和通则四部分。
凡例是正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基本原则和总说明,是对正文、通则及质量检定有关共性问题做出的统一规定,凡例并非只针对个别药典品种,它是对所有药品标准共性问题的规定。现将凡例部分有关药品检验中常见的问题简述如下。
(1)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60℃);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暴晒”或“及时干燥”。制剂中的干燥方法一般用“干燥”或“低温干燥”,采用特殊干燥方法的,在具体品种项下注明。
(2)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其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可反映药品的纯度,是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3)〔鉴别〕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和理化鉴别。显微鉴别中的横切面、表面观及粉末鉴别,均指经过一定方法制备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的特征。理化鉴别包括物理、化学、光谱、色谱等鉴别方法。
(4)〔检查〕系指药品或在加工、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并需要控制的物质或其限度指标,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与纯度等方面的要求。
(5)〔贮藏〕系对药品贮藏与保管的基本要求,除矿物药应置干燥洁净处不作具体规定外,一般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遮光: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色包装材料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避光:系指避免日光直射。
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
密封: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熔封或严封: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
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
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
冷处:系指2~10℃。
常温:系指10~30℃。
除另有规定外,〔贮藏〕项未规定贮存温度的一般系指常温。
(6)符号“%”表示百分比,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乙醇的百分比系指20℃时容量的比例。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
%(g/g)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mL/mL)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mL/g)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g/mL)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7)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定进舍至规定有效位。计算所得的最后数值或测定读数值均可按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的有效位,取此数值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数值比较,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
(8)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标准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对照品应按其在使用说明书上规定的方法处理后按标示含量使用。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标准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标明批号、用途、使用期限、贮存条件和装量等。
(9)液体的滴,系指在20℃时,以1.0mL水为20滴进行换算。
(10)溶液后标示的“(1→10)”等符号,系指固体溶质1.0g或液体溶质1.0mL加溶剂使成10mL的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剂时,均系指水溶液;两种或两种以上液体的混合物,名称间用半字线“-”隔开,其后括号内所示的“∶”符号,系指各液体混合时的体积(重量)比例。
(11)乙醇未指明浓度时,均系指95%(mL/mL)的乙醇。
(12)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密度: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95~2.005g。
“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确度要求;“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
(13)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14)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
(15)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的量(mL)之差进行计算。
(16)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水。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
(17)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石蕊试纸。
正文部分为药典的主体,包括所收载的全部中药材及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的质量标准。每一品种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的不同,按顺序分别列有:中文名称(必要时用括号加注副名)、汉语拼音名或拉丁名,来源,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含量测定,炮制,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制剂,附注等。其中用法与用量、注意、贮藏、制剂等项内容为指导性条文,而名称、来源、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规格等项内容是控制药品质量和全面评价药品质量的依据,具有严格的法定约束力。这几项法定条文的内涵即药品的真伪、优劣和纯度,保证了药品在临床应用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除有中文索引外,还有汉语拼音索引、拉丁名索引和拉丁学名索引。
通则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制剂通则系按照药物剂型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各正文品种进行相同检查项目时所应采用的统一设备、程序、方法及限度等;指导原则系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草与复核药品标准等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