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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利己追求与利他追求

利己追求行为

追求行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利己追求行为,另一类是利他追求行为。

利己追求行为是以促成自身的某一相对优佳状况为主要目标的行为。即,通过该行为来影响自身状况,促进该相对优佳状况的形成。

一部分利己追求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利他性,是具有利他性的利己追求行为。当然这些行为本质上仍是利己追求行为。具有利他性的利己行为,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有一些利己追求行为,其最终目标是促成自身的某一相对优佳状况,如实现个人声誉、成就感、能力感、高尚感、价值感、他人的回报、他人的尊重、他人的赞扬、某种社会理想等。但其直接目标则是促成他人(包括其他个人、集体或社会)的某一相对优佳状况(即增进维护他人利益)。也就是说,利己目标是最终目标,利他目标则是一个中间性目标、阶段性目标。通过利他目标这一中间性目标、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来达到利己目标这一最终目标的实现。例如,为了实现价值感这一最终目标,而从事以救助他人为直接目标的慈善事业;为了实现成就感这一最终目标,而从事以救助他人为直接目标的慈善事业;为了实现他人或社会的尊重或赞扬这一最终目标,而从事以救助他人为直接目标的慈善事业。

第二种情况是,有一些利己追求行为,其主要目标是促成自身的某一相对优佳状况,但也另外附带地具有一个促成他人某一相对优佳状况的次要目标。例如,一个教师给学生上课,向学生传授知识。这一行为的主要目标是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从而获得收入和成就感等,这是一种利己追求行为。但这一行为也有一个次要目标,即帮助学生提高文化水平这一利他目标。例如,一个艺术家接受自己所在城市的聘用,为城市创作一座雕塑。这一行为的主要目标是完成任务获得收入,以及创作作品获得成就感,这是一种利己追求行为。但这一行为也有一个次要目标,即使这个城市更加美丽这一利他目标。例如,一个政治家尽力办理国家公务。这一行为的主要目标是完成自己的职责以获得收入以及成就感,或推行自己的某种政治理想等。但这一行为也有一个次要目标,即使国民生活得更好这一利他目标。因为这些行为的主要目标仍是促成自身的某一相对优佳状况,所以它们本质上仍是利己追求行为;但又因为这些行为存在促成他人某一相对优佳状况这一次要目标,所以它们又是具有利他性的利己追求行为。

一切与他人利益有所关涉的利己追求行为,都可以对其进行利他性的评估,看它多大程度上是利他的。也就是说,看行为的从事者在主观动机上多大程度上是为了增进或维护他人利益(即促成他人相对优佳状况)。每一个与他人利益有所关涉的利己追求行为,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利他性。一个利己追求行为的利他性,可能是很高,或是较高,或是一般,或是较低,或是很低,或是完全无利他性,或者甚至是负值(那些可以明显判定会损害他人利益的利己追求行为)。不同的利己追求行为,具有高低不同的利他性。

与此相反,一部分利己追求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害他性。有时,个人状况与他人(包括其他人个、集体或社会)状况之间,会存在矛盾。有一些追求行为,易于(即一般来说可以判定为有较大可能性)促成自身的相对优佳状况,却易于促成他人的相对劣差状况。有时,人为了促成自身的相对优佳状况,明知一些行为易于促成他人相对劣差状况(即损害他人利益),却仍然去从事这些行为。这就是具有害他性的利己追求行为,即害人利己行为。一个人从事害人利己行为的目的,是促成其自身的某一相对优佳状况,并不是故意要损害他人利益(除非是报复等行为)。但是,他在从事害人利己行为的时候,明确地认识到了这些行为是易于促成他人的相对劣差状况的。他为了促成自身的相对优佳状况,而宁可损害他人利益,宁可从事这些行为。

很多利己追求行为都易于促成(目标之外的)他人的某一状况,即易于(在目标之外)对他人的状况造成一定的影响(这是可能影响)。虽然,这不是该行为的目标,而是该行为的目标以外的附带的可能效果。例如,一个商人为了赚钱这一个人目标而从事经商这一利己追求行为,但他的这一行为易于创造财富,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又如,一个官员为了升官这一个人目标而从事办理公务这一利己追求行为,但他的这一行为易于为民众解决各种生活中的问题,使民众受益。一个利己追求行为所易于促成的他人状况(这是可能状况),具有一定的优佳度,或者是极优佳的,或者是较优佳的,或者是中等的,或者是较劣差的,或者是极劣差的。也就是说,一个利己追求行为对他人状况的可能影响,或者是极好的,或者是较好的,或者是中等的,或者是较坏的,或者是极坏的。

很多利己追求行为也都(于目标之外)在实际上对他人的状况造成了一些影响(这是实际影响)。虽然,这不是该行为的目标,而是该行为的目标以外的附带的实际效果。例如,一个商人为了赚钱这一个人目标而从事经商这一利己追求行为,结果他的这一行为在实际上创造了财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如,一个官员为了升官这一个人目标而从事办理公务这一利己追求行为,结果他的这一行为在实际上为民众解决了各种生活中的问题,使民众受益。一个利己追求行为在实际上促成的他人状况(这是实际状况),也具有一定的优佳度,或者是极优佳的,或者是较优佳的,或者是中等的,或者是较劣差的,或者是极劣差的。也就是说,一个利己追求行为的实际影响,或者是极好的,或者是较好的,或者是中等的,或者是较坏的,或者是极坏的。

利他追求行为概说

利他追求行为是以促成他人(其他个人、集体或社会)的某一相对优佳状况为主要最终目标的行为。

利他追求行为的目标是他人相对优佳状况。他人相对优佳状况是指,与一个人若不从事某些行为则会发生的他人状况相比更为优佳的他人状况。作为利他追求目标的他人相对优佳状况,与该目标设定时或该利他追求行为进行之前的他人所处实际状况相比,可能更为优佳,也可能相同,也可能是更为劣差但劣化幅度有限。或者说,相对优佳状况可能表现为追求行为进行之前的他人状况的优化,也可能表现追求行为进行之前的他人状况的维持不变避免劣化,也可能表现为(在必将劣化、不得不劣化的情况下)追求行为进行之前的他人状况的劣化幅度的有限(避免了更大幅度的劣化)。

利他追求行为是指目的上纯粹利他的追求行为,而不只是具有某一程度利他性的行为。也就是说,促成他人某一相对优佳状况,是利他追求行为的主要最终目标(既是主要目标也是最终目标),而非次要目标或中间性目标。如果促成他人的某一相对优佳状况,只是一个行为的次要目标或中间目标,而主要最终目标仍是促成自身的某些相对优佳状况,则这一行为仍只是利己追求行为,只不过具有一定程度的利他性而已。只有当促成他人的某一相对优佳状况,是一个行为的主要最终目标时,这一行为才是利他追求行为。

例如,一个人遇到一名儿童落水,便跳下水去营救,他的这一行为的主要最终目标就是救人(以满足自己的仁爱心),而非通过救人获得自己的名声、收入、社会地位或本人其他优佳状况,因此这一行为是利他追求行为。相反,如果这一行为的主要最终目标是获得自己的名声、收入、社会地位或本人其他优佳状况,而救人只是中间性目标,那么这一行为就仍只是利己追求行为,只不过具有一定程度(当然是较高程度)的利他性而已。

又如,一个人帮助一个穷人,其主要最终目标是缓解这个穷人的困苦,使这个穷人的状况优化(以满足自己的仁爱心),而非获得自己的名声、收入、社会地位或本人其他优佳状况;一些为了某项革命事业而宁愿牺牲许多个人利益的革命者,其主要最终目标是推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福祉(以满足自己的责任感),而非获得自己的名声、收入、社会地位或本人其他优佳状况;一个人在朋友有困难的时候,或陌生人有困难的时候,在自己有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依具体情形给予一些帮助,其主要最终目标是解决他人的困难(以满足自己的仁爱心),而非获得自己的名声、收入、社会地位或本人其他优佳状况。这些行为的主要最终目标都是促成他人的相对优佳状况,而非促成自身的相对优佳状况。因此,这些行为都是利他追求行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一般都具有成就欲,即期望获得追求行为的成功,因而在追求行为成功之后会获得成就感这一优佳感受。许多人都具有高尚欲,即期望自己品格或行为高尚,因而在从事高尚的行为之后会获得高尚感这一优佳感受,即,觉得自己是高尚的。许多人都具有能力欲,即期望自己具备和发挥某些能力,因而在能力得以发挥之后会获得能力感这一优佳感受。人一般都具有价值欲,即期望自己具有个人价值(对他人产生有益影响),因而在对他人产生有益影响之后会获得价值感这一优佳感受,即,觉得自己是有价值的。如果人从事某一行为的主要最终目标,是通过利他目标这一中间性目标的实现,来满足自己的成就欲、高尚欲、能力欲或价值欲(以获得成就感、高尚感、能力感或价值感等优佳感受),而不是实现这一利他目标本身(以满足责任感、仁爱心或正义感),那么,这一行为也不是利他追求行为,而只是具有一定利他性(当然利他性较高)的利己追求行为。

衡量一个利他追求行为的优良程度(即适当程度)的标准,主要是这一利他追求行为的可能影响,也就是(依人类正常智力经合理分析)可以基本判定的一般来说该行为将会产生的影响。一方面,是可以基本判定的该行为对该利他目标的实现将会起到的促进作用。适当的利他追求行为是可以基本判定为对该利他目标的促进作用大的行为,不当的利他追求行为则是可以基本判定为对该利他目标的促进作用小的行为,严重不当的利他追求行为是可以基本判定为对该利他目标无促进作用甚至起反作用的行为。另一方面,是可以基本判定的该行为将会产生的与该利他目标无关的其他各个影响,即该行为所能促成的除了该利他目标以外的其他各个状况的总的优佳度。这里所说的其他各个影响,既包括该利他追求行为对(该利他目标以外的)其他的他人状况的各个影响,也包括该利他追求行为对从事者自身状况的各个影响。上述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可以得出一个利他追求行为的适当程度。适当的利他追求行为的各个影响的总和是有利的或益处较大的,不当的利他追求行为的各个影响的总和是益处较小的或不利的。一个人人生中历次利他追求行为的适当程度的总和,就是他一生中全部利他追求行为的总的适当程度。

利他追求行为的实际影响,是指该行为进行以后在实际上对目标的促进作用,以及该行为在实际上促成的自身或他人的其他状况。利他追求行为的实际影响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它可能是较大程度的(对自己或他人的)有益影响,或是较小程度的有益影响,或是较小程度的不利影响,或是较大程度的不利影响,当然也可能是零影响。利他追求行为的实际影响,与该利他追求行为的优良程度,并不完全一致。一个人人生中历次利他追求行为的实际影响的总和,就是他一生中全部利他追求行为的总的实际影响。

许多利己追求行为,除了造成对自己的有利影响(促成自身的某些相对优佳状况)以外,也会造成一些对他人的有益影响(促成他人的某些相对优佳状况),即产生一定的人生价值。许多利他追求行为,除了造成一些对他人的有益影响以外,也会造成一些对自己的有利影响。当然也有许多(实际上是绝大多数)利他追求行为,亦会造成一些对自己的不利影响,促成自身的某些相对劣差状况。但是,只要这些相对劣差状况是处于自己能够容纳的范围之内的,这一利他追求行为就是可以从事的。

利他追求行为的分类

利他追求行为包括责任行为(也即义务行为)、仁爱行为、正义行为三种类型。这三类行为都是以促成他人相对优佳状况为主要最终目标。

人生活在社会中,都具备多种身份。一个人每具备一个身份,也就负担一定的责任(的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对有困难的朋友予以帮助的责任,等等。一个人某方面责任(义务)的大小,与他的能力、财力等各项条件的具备情况是相关的。例如,一对老人有三个儿子,大儿子和二儿子收入很少,而小儿子收入很多,于是小儿子对父母在经济上进行扶助的责任,就大于两个哥哥,应当在经济上给予父母更多的扶助。

责任行为,是出于自己的责任而从事的以促成他人某些相对优佳状况为主要最终目标的利他追求行为。仁爱行为,是超出自己责任之外而从事的以促成他人某些相对优佳状况为主要最终目标的利他追求行为。正义行为,则是以阻止或惩戒他人的危害第三方利益(即促成第三方相对劣差状况)为主要最终目标的利他追求行为。这里所说的他人和第三方,均包括其他个人、集体或社会。

责任行为与仁爱行为之间是有所区别的。责任行为是被社会一般认定为“必须做”的行为,是低级的利他行为。仁爱行为是被一般认定为“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行为,不做是可以的,做了就更好,是高级的利他行为。例如,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义务)。如果一个子女不从事赡养父母的行为,那么他就是没有尽到责任。如果一个子女出于责任感,为了履行责任而从事赡养父母以保证父母正常生活的行为,那么他是在对父母从事责任行为。如果一个子女出于对父母的关爱而超出赡养责任从事了更多的关爱父母的行为(事实上许多子女都是如此),那么他就是在对父母从事仁爱行为。又如,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一对父母不从事抚养子女的行为,那么他们就是没有尽到责任。如果一对父母出于责任感,为了履行责任而从事抚养子女以保证子女正常生活的行为,那么他们是在对子女从事责任行为。如果一对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爱而超出抚养的责任从事了更多的关爱子女的行为(事实上许多父母都是如此),那么他就是在对子女从事仁爱行为。又如,教师有教授学生的责任。如果一名教师不从事教授学生的工作,那么他就是没有尽到责任。如果一名教师出于责任感,为了履行责任而从事正常的教授学生的工作,那么他是在从事一种责任行为。如果一名教师出于对学生的关爱而超出教授工作的一般责任从事了更多的教授工作,那么他就是在对学生从事仁爱行为。

仁爱行为与正义行为之间也是有所区别的。仁爱行为的目标是增进或维护他人利益,正义行为的目标则是阻止或惩戒对他人利益的损害。例如,在火车站买火车票的人很多,大家排队买票。如果一个已经排到队伍前部的人,把自己在队伍中的位置让给一个人刚刚赶到却有急事急于早些买票的人,自己回到队伍尾部继续排队,这就是仁爱行为。如果排队买票的队伍中的一个人,看到有人不遵守秩序而插队,于是阻止了那个插队者,这就是正义行为。又如,一个人在街上看到一个乞丐,他可怜这个乞丐,给了乞丐一些钱,这就是仁爱行为。当他看到有另外几个路人嘲笑这个乞丐,于是阻止了那几个路人,这就是正义行为。又如,一个人将公共场所地面上的废纸拾起扔到垃圾箱里,这就是仁爱行为。当他看到别人随地扔废纸,于是上前制止,这就是正义行为。另外,如捐款从事慈善事业、扶老人过马路、清扫公共场所是仁爱行为,如在公交车上捉小偷、打击校园霸凌者、驱赶调戏妇女者是正义行为。总之,责任(义务)行为即人们常说的“负责任”;仁爱行为即人们常说的“帮助他人”“助人为乐”;正义行为即人们常说的“维护正义”“打抱不平”。

利他追求行为的动机

利他追求行为的主要最终目的,是增进或维护他人(其他个人、集体或社会)的利益,即促成他人的相对优佳状况。作为一种追求行为,利他追求行为与利己追求行为一样,是有目标的。这一目标就是他人的某一或某些相对优佳状况。

人本性中都有利己的一方面,人出于本性都具有利己欲求,关心自身的状况,期望自身的优佳状况,甚至当他人与自己发生重大的利益矛盾时,会与他人进行争夺。

但人的本性中也都有利他的一方面,都有关爱他人的意向。一个人自己出现优佳状况时会感到肉体舒适或精神愉悦,一个人看到另一个人(如某朋友或某陌生人)出现优佳状况时,也会感到精神上的愉悦。人出于这种本性,再加上人生经历中社会环境的影响,一般也都具有一定的责任感、仁爱心、正义感等利他欲求,都关心他人的状况,期望他人获得优佳状况,有促成他人相对优佳状况即增进维护他人利益的意向。

第一,人都有一定的(不同的人程度不同)责任感,具有一定的满足自身责任感的意向,也就是完成自己所担负的增进或维护他人某些利益这一责任(义务)的意向。因此,人有时会出于责任感而产生关于他人某些优佳状况的欲求,并且为此从事自己判定为属于自己责任的利他追求行为,这就是责任行为。责任行为就是出于责任感而进行的行为,是为了完成自己所担负的责任而进行的。

第二,人都有一定的(不同的人程度不同)仁爱心,或者称之为同情心,具有一定的满足自身仁爱心的意向。当他人发生优佳状况时,自己会心情愉悦,当他人发生劣差状况时,自己会心情不快。因此,人有时会出于仁爱心而产生关于他人某些优佳状况的欲求,并且为此从事相应的利他追求行为,这就是仁爱行为。

第三,人都有一定的(不同的人程度不同)正义感,具有一定的满足自身正义感的意向,当他人侵害第三者正当利益时会同情第三者。因此,人有时会出于正义感而产生关于他人某些优佳状况的欲求,并且为此从事相应的利他追求行为,这就是正义行为。

有些责任感、仁爱心或正义感比较强的人,会具有一种使命感,认为自己担负有对他人、集体或社会的某一使命,期望自己能够完成这一使命。使命感是强度较强的利他欲求。

利他追求的目的(动机)就是,促成他人的相对优佳状况从而满足自己的责任感、仁爱心或正义感。

有一些利他追求行为,在利他目的(动机)之外,也还附带具有一些利己目的(是次要的目的),如获得他人对自己的赞扬,获得他人的回报,实现自己的高尚感、能力感、成就感、价值感等。这些就是具有一定利己性的利他追求行为。

人的利己欲求的强度,一般来说高于利他欲求。与关心他人的状况相比,人一般都是更关心自身的状况。当有利于自身状况的行为与有利于他人状况的行为产生矛盾,也就是自身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产生矛盾时,人一般会倾向于不从事利于他人而不利于自己的行为,或者倾向于从事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他人的行为。

但是,当一个行为极大地有利于他人状况,而很小地不利于自身状况时,人也会倾向于从事这一行为。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即使一个利于他人状况的行为较大的不利于自身状况,人也会去从事它。比如从事者本人是一个利他性很强的人,或者那个受益者是从事者本人所深爱的人。至于是否从事一个利他追求行为,人会根据相关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取舍,从而做出是否从事这一行为的决策。

决策的主要的依据,是一个利他追求行为对自身状况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如果某一利他追求行为(经本人判断认定)不会损害自身利益,即不会造成对自身状况的不利影响,不会促成自身的相对劣差状况,人就会从事这一行为以期促成他人相对优佳状况。

但是,许多利他追求行为(经本人判断认定)是会损害自身利益的,即会造成对自身状况的不利影响,会促成自身的相对劣差状况。如果一个人判定某一利他追求行为对自己的不利影响的程度较小,在他能够容纳的范围之内,他就会去从事这一行为。例如,一个人为了营救落水儿童而宁愿浑身湿透,这完全在可容纳的范围之内,因此他会去营救这个儿童。相反,如果一个人判定某一利他追求行为对自己的不利影响的程度较大,超出他能够容纳的范围,他就不会去从事这一行为。例如,在地震中,有人为了营救旁边的人而宁愿冒险不肯迅速逃离,是因为他判断自己不会因此死亡,如果他确切地知道自己会因此死亡,而且自己死亡这一劣差状况超出了他能够容纳的范围,他就一定不会这样去做。当发生持枪抢劫时,有人为了保护他人或集体的财物而宁愿冒生命危险与抢劫者进行搏斗,是因为他判断自己不会因此而死亡,如果他确切知道自己会因此死亡,而且自己死亡这一劣差状况超出了他能够容纳的范围,他也一定不会这样去做。

一个人某一利他欲求的高度和强度,决定了他能够容纳的以这一利他欲求为目标的利他追求行为所产生的对自身状况不利影响的程度。这一利他欲求的高度越高,他能够容纳的不利影响的程度就越大;相反,这一利他欲求的高度越低,他能够容纳的不利影响的程度也就越小。例如,一个人希望所遇到的乞丐免于饿死,他就会愿意损失自己的少许钱财来救助这个乞丐;如果他希望这个乞丐不仅免于饿死而且能吃得饱,他就会宁愿损失自己的更多的钱财来救助这个乞丐。这一利他欲求的强度越强,他能够容纳的不利影响的程度就越大;相反,这一利他欲求的强度越弱,他能够容纳的不利影响的程度也就越小。例如,如果一个人对失学儿童的关爱之心比较强烈,那么他就能够宁愿损失自己较多的财富来资助失学儿童就学;相反,如果一个人对失学儿童的关爱之心不是很强烈,那么他就只愿意损失自己较少的财富来资助失学儿童就学。

决策的其他依据,包括受益者的重要性、受益者的受益程度、受益与损失之差。

如果(经本人判断认定)某一利他追求行为的受益者对自己很重要,例如自己所爱的人,那么,促成对方相对优佳状况这一利他欲求就会比较强烈,为此所能够容纳的不利影响的程度也就较大。相反,如果对方对自己不是重要的人,这一利他欲求就不会很强烈,为此所能够容纳的不利影响的程度也就较小。例如,一个母亲会为了保护子女而做出很重大的牺牲,而不可能为了保护一个陌生人而做出很重大的牺牲。

如果(经本人判断认定)某一该利他追求行为的受益者境况很糟(当下状况很劣差或将会自然发生很劣差的状况),并且本人从事该行为以后受益者的受益程度较大(所促成的相对优佳状况之优佳度远远高于将会自然发生的状况),那么,促成受益者的相对优佳状况这一利他欲求就会比较强烈,为此所能够容纳的不利影响的程度也就较大。相反,如果受益者境况不是很糟,或本人从事该行为以后受益者的受益程度并不大,那么,促成受益者的相对优佳状况这一利他欲求就会比较轻弱,为此所能够容纳的不利影响的程度也就较小。

如果(经本人判断认定)某一该利他追求行为对受益者的有益影响远远大于对自己的不利影响,即,受益者所获益处远远大于自己所受损失,或者说,所能促成的他人相对优佳状况的数量或优佳程度,远远大于所能促成的自身相对劣差状况的数量或劣差程度,他就会认为自己的损失是可以接受的,以自己的这些损失来换取该行为对他人的这些益处是值得的。于是,他就会从事这一利他追求行为。相反,如果(经本人判断认定)某一该利他追求行为对受益者的有益影响只略微大于甚至等于或小于对自己的不利影响,即,受益者所获益处只略微大于甚至等于或小于自己所受损失,或者说,所能促成的他人相对优佳状况的优佳程度只略微大于甚至等于或小于所能促成的自身相对劣差状况的数量或劣差程度,他就会认为自己的损失是不可以接受的,以自己的这些损失来换取该行为对他人的这些益处是不值得的。于是,他就不会从事这一利他追求行为。例如,一个人会为了营救一个面临生命危险的落水儿童而宁愿浑身湿透,因为受益儿童所获益处是挽回生命,益处极大,而自己的损失只是身上湿透,相比而言损失很小,但是,他不会为了帮助一个落入浅水毫无危险的人出水而宁愿浑身湿透。又如,一个人会宁愿自己受些损失而施舍一些钱给一个极为贫穷以至饥饿的人,但不会宁愿自己受些损失而施舍一些钱给一个比较贫穷却不至饥饿的人。

利他追求行为的递进性

人关心他人利益时,越是与自己关系亲近的人(或友情深厚的人或喜爱的人),关心得越多,关于该人的责任感、仁爱心、正义感越强烈。因此,人的利他欲求中,越是与自己关系亲近的人,对其优佳状况的欲求越高越强,从而为其从事利他追求行为的意向也就越强烈。也正因如此,人的利他追求行为中,越是与自己关系亲近的人,以其相对优佳状况为目标的追求行为也就越多。

例如,一个人除自己以外,最关心的是家人的利益,其次是朋友的利益,再其次才是陌生人的利益。因此,一个人除了自己以外,对家人的优佳状况的欲求最高最强烈,即强烈地期望家人的较优佳状况(如一个母亲很强烈期望儿子的优佳状况),其次是对朋友的优佳状况的欲求,再其次才是对陌生人的优佳状况的欲求。一个人除了自己以外,帮助家人(为家人从事利他行为)的意向最强,其次是帮助朋友的意向,再其次才是帮助陌生人的意向。也正因如此,一般来说,一个人所从事的利他追求行为中,数量最多的是以增进维护家人利益(即促成家人的相对优佳状况)为目标的追求行为,其次是以增进维护朋友利益为目标的追求行为,再其次才是以增进维护陌生人利益为目标的追求行为。

辨析

利他追求行为不同于具有利他性的利己追求行为。

有一些具有利他性的利己追求行为,其直接目标(也是表面目标)是促成他人的某些相对优佳状况,但这不是最终目标,这一目的背后的最终目标(也是根本目标),是促成自身的某些相对优佳状况,如自己的声誉、自己的成就(以便获得成就感)、实现自己的行为高尚(以便获得高尚感)、他人的尊敬、他人的赞扬、他人的回报、实现自己的社会理想、实现自己较高人生价值(以便获得价值感)等。这些行为也是利己追求行为,只不过这些行为是以某些利他目标(他人的相对优佳状况)为中间性目标,通过某些利他目标的实现,来实现声誉、成就等利己目标(自身的相对优佳状况)。这些利己目标,才是其最终目标和根本目标。

例如,如果一个人出于仁爱心,同情贫穷的人们,于是捐款从事慈善事业(以促成穷人们的相对优佳状况),那么他的这一行为就是仁爱行为,是一种利他追求行为。如果他认为自己作为一个富人有责任(即义务)从事慈善(以促成穷人们的相对优佳状况),那么他的这一行为就是责任(或义务)行为,也是一种利他追求行为。但是,如果他的从事慈善事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或获得成就感,或获得他人赞扬,而帮助穷人(以促成穷人们的相对优佳状况)只是一个中间性目标,那么这一行为就是一种利己追求行为,是具有一定利他性的利己追求行为。

又如,如果一个人在公交车上看到一个老年人行动不便,心里同情,于是起身让座(以促成该老人的相对优佳状况),那么他的这一行为就是仁爱行为,是一种利他追求行为。如果他认为自己作为一个年轻人有责任给老人让座(以促成该老人的相对优佳状况),那么他的这一行为就是责任行为,也是一种利他追求行为。但是,如果他让座的最终目标是避免因不让座而导致他人批评自己或对自己印象不好,或者是使自己获得高尚感(感到自己行为高尚)从而心情愉悦,而帮助老人(以促成该老人的相对优佳状况)只是一个中间性目标,那么这一行为就是一种利己追求行为,是具有一定利他性的利己追求行为。

再如,如果一个人在路上看到别人掉了一百元钱,他见那个人衣着简陋,显然是个贫穷的人,觉得他赚钱不易,心里同情,于是将钱拾起还给他(以促成该人的相对优佳状况),那么他的这一行为就是仁爱行为,是一种利他追求行为。如果他认为自己责任将钱还给那个人(以促成该人的相对优佳状况),那么他的这一行为就是责任行为,也是一种利他追求行为。但是,如果他还钱的主要目标是避免他人批评自己或对自己印象不好,或者使自己获得高尚感从而心情愉悦,而帮助那个人(以促成该人的相对优佳状况)只是一个中间性目标,那么这就是一种利己追求行为,是具有一定利他性的利己追求行为。

还有一些具有利他性的利己追求行为,其次要目标是促成他人的某些相对优佳状况,但这不是其主要目标,其主要目标是促成自身的某些相对优佳状况。人从事这些利己追求行为时,会有意识地使自己的这一追求行为兼有益于他人,因此这些行为也包含促成他人某一相对优佳状况这一利他目标。但只要这一利他目标不是这些行为的主要目标,而只是其附带的和次要的目标,这些追求行为就不是利他追求行为,而只是具有一定利他性的利己追求行为。

例如,一个教师给学生上课,向学生传授知识,如果他的主要目标是(出于责任感或仁爱心)帮助学生提高文化水平,而并不存在由此获得收入这一目标,或者获得收入只是附带的次要目标,那么他这一行为就是利他追求行为。但是,如果他的主要目标是由此获得收入,而帮助学生提高文化水平只是附带的次要目标,(或者,帮助学生提高文化水平只是中间性目标,而最终目标则是由此获得成就感、他人的赞扬等),那么这就是一种利己追求行为,是具有一定利他性的利己追求行为。

又如,一个政治家尽力办理国家公务,如果他的主要目标是(出于责任感或仁爱心)使国民生活得更好,而并不存在由此获得收入这一目标,或者获得收入只是附带的次要目标,那么他这一行为就是利他追求行为。但是,如果他的主要目标是由此获得收入,而使国民生活得更好只是附带的次要目标,那么这就是一种利己追求行为,是具有一定利他性的利己追求行为。

再如,一个艺术家接受自己所在城市的聘用,为城市创作一座雕塑,如果他的主要目标是使这个城市更美丽,而并不存在获得收入这一目标,或者获得收入只是附带的次要目标,那么他这一行为就是利他追求行为。但是,如果他的主要目标是由此获得收入,而使这个城市更美丽只是附带的次要目标,那么这就是一种利己追求行为,是具有一定利他性的利己追求行为。

总之,实现利他目标必须是其主要目标,而且是最终目标,这样的行为才是利他追求行为。

利他追求行为也不同于具有利他性的享受行为。

人从事某些享受行为时,会有意识地使自己的这一享受行为兼有益于他人,因此这些享受行为也包含促成他人某一相对优佳状况这一利他目的,是具有一定利他性的享受行为。这些享受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体验行为过程中该享受行为所直接导致的优佳感受,除此之外,也附带具有一个次要目的,即促成他人相对优佳状况这一目标。例如,一个人喜欢写作,于是从事写作,体验写作过程中的愉悦感,同时附带地为他人提供阅读产品。但是,只要促成他人相对优佳状况不是这些享受行为的主要目的,而只是其附带的和次要的目的,这些享受行为就不是利他追求行为,而只是具有一定利他性的享受行为。

人的利他性

每个人都有一定程度的利他性,即一个人全部利他欲求的总的高度和强度。不同的人,利他性不同。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段,利他性也不同。利他性不同的人,所从事的利他追求行为的数量也有所不同。利他性较大的人,易于较多地从事利他追求行为;利他性越大的人,易于越多地从事利他追求行为。

第一,不同的人,责任感的强弱程度不同。责任感较强的人,会将较多的行为列入自己应当从事的责任行为,从而较多地从事责任行为;责任感较弱的人,会将较少的行为列入自己应当从事的责任行为,从而较少地从事责任行为。第二,不同的人,仁爱心的强弱程度不同。仁爱心较强的人,更易于从事仁爱行为,会较多地从事仁爱行为;仁爱心较弱的人,更不易于从事仁爱行为,会较少地从事仁爱行为。第三,不同的人,正义感的强弱程度不同。正义感较强的人,更易于从事正义行为,会较多地从事正义行为;正义感较弱的人,更不易于从事正义行为,会较少地从事正义行为。

人的利他性受本人性格的影响。如果一个人性格温柔,关爱他人,富有同情心,那么他的利他性会较大。一个的人利他性也受本人的观念的影响,特别是人生观。如果一个人认为人生主要应当为自己而生活,那么他的利他性会较小;如果一个人认为人生主要应当对他人有益,那么他的利他性会较大;而如果一个人认为人生的优良与否的关键就在于对他人的益处如何,那么他的利他性会更大。

一般来说,人都是更多地关心自己的利益,而更少地关心他人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在人的欲求中,关于自身优佳状况的欲求更多,而关于他人优佳状况的欲求更少。同理,在大多数情况下,在一个人的追求行为中,利己追求行为更多,而利他追求行为更少。但是,也有少数利他性很大的人。他们恰好相反,他们更多地关心他人的利益,却更少地关心自己的利益,在他的追求行为中,利他追求更多,而利己追求更少。

利他行为的最终本质

利他追求行为的主要最终目标是促成他人的相对优佳状况。表面上看,利他追求行为与自身的财富、地位等自身状况都没有关系,似乎无关自己的幸福。但再更深一步分析,即使是义务行为、仁爱行为、正义行为这些利他追求行为,其最终极、最根本的目的(动机),实际上也仍然是促成自己的相对优佳感受。人的所有追求行为,包括利己追求行为和利他追求行为,其最终极、最根本的目的,都是促成自己的相对优佳感受。

人出于本性都具有责任感、仁爱心和正义感,人会出于责任感、仁爱心或正义感,而从事以促进他人相对优佳状况为目标的利他追求行为。但这些利他行为的最终极的目的,仍是自己的相对优佳感受。义务行为的最极终极的目的(动机)是满足自己的责任感;仁爱行为的最终极的目的是满足自己的仁爱心;正义行为的最终极的目的是满足自己的正义感。责任感、仁爱心或正义感这些利他得到满足以后,也与各种利己欲求得到满足一样,能够体验到优佳感受,感到精神愉悦。获得这种愉悦感受是利他行为的最终极的也即最根本的目的。例如,一个人尽力照顾自己的子女,是因为爱自己的子女,将子女照顾好,子女生活幸福,自己才会心情舒适,感受优佳,而如果对子女照顾得不好,子女生活不幸福,自己就会心情不快,感受劣差。他尽力照顾子女,最终极的目的仍是自己的感受优佳。又如,一个人看到一个老人病倒在路上,前去扶助。这是因为,他扶助以后,自己才会心情舒适,感受优佳,而如果不去扶助,自己就会心情不快,感受劣差。他去扶助老人,最终极的目的仍是自己的感受优佳。再如,一个人看到几个青年人欺侮一名妇女,上前制止。这是因为,他制止以后,自己才会心情舒适,感受优佳,而如果不去制止,自己就会心情不快,感受劣差。他去制止恶行,最终极的目的仍是自己的感受优佳。即使是那些为了他人、集体或社会利益而牺牲自己生命的英勇行为,从事者的最终极目的也是通过牺牲自己这一行为来使自己满意,如果不做出这一英勇行为,他自己的感受就会劣差。

简言之,具有利他性的利己行为,是通过促成他人相对优佳状况(中间性目标),来促成自身相对优佳状况(最终目标),再通过这一自身相对优佳状况,来促成自身相对优佳感受。而纯粹的利他行为,则是通过促成他人相对优佳状况(最终目标),来促成自身相对优佳感受。它们最终都是为了促成自身相对优佳感受。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的所有的追求行为都是“利己追求行为”,这是广义上的“利己追求行为”。但本书中仍然只是取其狭义,也就是,只将以自身相对优佳状况(即增进或维护个人利益)为主要最终目标的行为称为利己追求行为,而将以他人相对优佳状况(即增进或维护他人利益)为主要最终目标的行为称为利他追求行为。

绝大多数情况下,利他追求行为都是以他人的某些相对优佳状况为目标,通过促成他人的某些相对优佳状况,最终促成他人的相对优佳感受(当然同时也促成从事者自身的相对优佳感受)。但有时也有一种特殊的利他追求行为,它不是以他人的某些相对优佳状况为目标,而是以降低他人某些欲求使之成为适当欲求(较低欲求)为目标。它通过促成他人的相对较低欲求,最终促成他人的相对优佳感受。例如,佛教僧人经常从事一种行为,即劝导他人降低欲求。 bfJxD2Ch4Z3rTxcp3z4gG7zaCtZh/1mGxD0jFi4wWCfN9CG7z4dnQORFSu+p6h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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