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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名称】
5.物耗要有相关性

【风险判断】

1.开具的销售产品名称是否存在明显变化

2.未开票收入是否存在变动

3.购进的原材料名称是否发生明显变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 版)》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风险案例】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销售阀门龙头、搬运设备、泵、电工仪器仪表等)取得并认证抵扣某炼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 35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 2,597.18 吨,金额10,628,543.38 元,税额 1,381,710.62 元,价税金额合计 12,010,254 元,分别在 2021 年 1 月认证抵扣 800,660.70 元,2021 年 2 月认证抵扣 72,620.48元,2021 年 3 月认证抵扣 174,475.96 元,2021 年 4 月认证抵扣 175,102.96,2021 年 6 月认证抵扣 158,850.52 元,合计抵扣进项税额 1,381,710.62 元。

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商贸企业,账簿上既无对应销售记录又没有支付过仓储费用,既无自有仓库也未租用仓库,购入货物“*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有进无销,无实际库存,账实不符;检查期间未能说明购进“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货物交割方式、参与人员,所购进“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用于设备防腐清洁与该产品实际用途不相符。上述情况及相关证据表明,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取得与实际生产经营无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额,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补缴 2021 年少缴增值税 1,381,710.62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96,719.75 元、教育费附加41,451.32 元、地方教育附加 27,634.21 元,合计 1,547,515.90 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风险警示】

企业如从事生产销售经营,除了关注类似商贸企业仓储条件与能力、货运方式等因素外,还应关注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生产工艺是否与生产耗用原材料与产品存在关联性,如不存在关联性,应转化成单纯的购销商 贸经营进行申报纳税。如所取得的成本发票确与生产和销售无关的,及时向 公司负责人反映,防范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

另需注意: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抵扣,但不包括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的进项税额。 AIaQG9UpvlR9hrMdc/JWu5S+Ufu9Akj6Z9E9PZG4iTIV7adz3HSdbgdz/aIUtb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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