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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名称】
23.十年前的退还预收账款

【风险判断】

1.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期末数小于期初数

2.红冲货物或劳务选择服务中止,红冲服务选择销货退回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版)》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 版)》第二条第三项

增值税税率:(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 版)》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 版)》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风险案例】

2014 年 11 月,长沙市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记 7#凭证记载预收账款科目退回前期收取业务往来单位预收款 4,232,760.00 元,经查,该笔款项未实际退还给业务往来单位,上述款项未确认增值税应税劳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239,590.19 元。经调整后 2014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858,693.98 元,应缴企业所得税 2,214,673.50 元,已缴企业所得税 273,568.75 元,少缴企业所得税 1,941,104.75 元。

2021 年 9 月,记 3#、记-13、记-15、记-16、记-17、记-18、记-19、记-20、记-27、记-28 凭证记载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前期收取业务往来单位预收款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金额 8,390,000.00 元;9 月记-24、记-25、记-26 凭证记载预收账款科目将前期收取业务往来单位预收款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金额 1,488,000.00 元,上述款项未确认增值税应税劳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559,132.08 元。

【风险警示】

企业不能仅仅依据会计记账方式来进行账务处理,而是应当依照业务的实质如实予以记录,遵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及时准确地反映业务情况。对于发生的销货退回、服务中止等情况,应当会同业务部门和法务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y97wU3/QaQCsrTGzbmBpo6X7UcIfF0h1cj62QhS22N+X3HEcRoOC6vfuv7Hw58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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