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是人类生活必需品,历史源远流长,它的存在让餐饮和人类生活更加精妙多彩。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周礼》系统展现了我国周朝时期国家管理机构设置和官职职责分工体系,其中有“盐人”这一官职,职责为“掌盐之政令”,当时国家所有事务需要的盐都由“盐人”统一调配。
约2500年前,周王室因不同事务而使用不同类型的盐。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祭祀共(供)其苦盐、散盐”。就是说在王室举行祭祀活动时,盐官供给苦盐和散盐。“苦盐”是大颗粒盐,是从盐池中直接取出未经煎煮的盐,味道特别咸苦;“散盐”是指由海水煮炼而成的盐,相对“苦盐”来说,味道稍淡。二是“宾客共(供)其形盐、散盐”。“形盐”是将盐块切割成老虎形状的官盐,主要是为了利于抓取;“散盐”同祭祀的散盐相同。这两种盐是在接待贵宾时使用的。三是“王之膳羞(馐)共(供)饴盐”。“饴盐”是一种咸而微甜的池盐,产于当时黄河以西地区,“饴盐出于(盐)池,以风成之,味甘”。在“苦盐、散盐、形盐、饴盐”这四种周朝食盐中,档次最高的是饴盐,为周王、王后以及太子烹制食品都使用饴盐,饴盐是王室的御用盐。《周礼》中明确记录,王室中凡是调和五味需要用盐,“盐人”都要事先煮好相应的盐等待调用,绝不能出错。
先秦诸子百家时代的典籍《管子》之《海王》篇中提到盐专卖。唐代学者尹知章注曰:“以负海之利而王其业。”意思是,靠海的国家利用地理优势从事与海洋资源有关的产业,就能成就霸业,这句话中的“负海之利”在当时特指制盐业。
盐是百姓日常所需品,《海王》的作者主张实行盐的垄断专卖,与铁专卖合称为“官山海”,其理论出发点是,避免对百姓实行重税,而将食盐由官方专营,说白了就是寓税收于百姓日常所需的盐价,既达到国家征税目的,又不致引起百姓的不满情绪。这是《管子》有代表性的经济思想,最好的赋税形式是让民众只“见予之所,不见夺之理”的间接税——让百姓只见到国家给予他们的好处,而见不到国家对百姓财富的夺取行为。或许这也是出自道家思想一脉,道法自然,刚柔并济。这种思想对后世政权的理财产生了重大影响。
很多史料认为,《管子》中的很多施政措施只是一种架构设想,属于“头脑风暴”,实际上也确实如此,盐的官营在当时即便有实行,也是局部地区试验性质,尚未成为政府的一种经济制度。
著名史学家钱穆先生认为,制盐到了战国时期才开始真正成为一种新生产事业,而且也是从战国时期开始,盐逐渐成为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品。战国初期,魏国商人猗顿,以制作贩卖池盐成为巨富,据说他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位盐商。可见,这时的制盐还是自由生产行为。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封建王朝秦朝建立后,开始出现盐的官营,属于一些地方政府行为,而秦朝立国的时间又太短暂了,所以没见拓展。汉朝沿袭了一些秦朝制度,所以直到汉初,盐还是由民间自由生产经营的。
到了汉武帝时期,因为开疆拓土大举征战,军费开支巨大,国家对理财有了迫切需要,所以,汉武帝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汉朝政府开始正式实行盐铁专卖制度。
总的来看,我国古代对盐的经营管理大致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政府采取盐的产销包商制,即商人只要从政府取得许可,缴纳一定的税额即可以“就海煮盐”或者销售盐。第二种是一些地方势力完全掌控该地区盐的生产销售。如汉初吴王刘濞凭借领地优势,“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饶足”(《汉书》)。因为制作经营海盐利润大,封国内财富充足,刘濞为了笼络人心,免除了百姓其他一些税赋,并且依靠经济优势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政治军事势力,最终发动了“七国之乱”。第三种形式是盐的国家专卖。汉武帝时期,商人家庭出身的桑弘羊受到重用,他对国家经济尤其是税赋政策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包括“盐铁官营”。政府选拔任命了一批盐商成为从中央到地方的盐务官,当时全国有28个产盐的郡都设立了盐务官,统归大农丞管理。
汉朝对盐的国家专卖从制度上拉开了封建时期国家垄断盐业的帷幕,对中国历史影响深远。
那么,汉武帝时期食盐专卖的具体实施办法是怎样的呢?大致情形是,官府招募百姓自备生产、生活费用集中进行煮盐,官方提供制盐的主要生产工具牢盆(煮盐用的大铁锅),这也是官方控制盐业生产的抓手,制成的成品盐由官府垄断收购,统一销售。其垄断专卖盐的模式是:民制——官收——官运——官销。显然,汉武帝时期,盐业生产、运输和销售都由官方控制,当时法令明确规定,百姓如私自煮盐要受釱左趾的刑罚,并且盐官有权将所有制盐工具、盐没收入官。
史料显示,汉朝对盐的国家专营,既增加了国库收入、解决了财政困窘,也抑制了地方豪强势力攫取暴利,成为一项极其重要的经济制度,在当时起到过积极作用。
汉武帝去世后,朝野上下对当时一些税赋政策、经济制度颇有怨言。为疏导舆论,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政府主导召开了一次著名的经济辩论会——“盐铁会议”。在辩论现场,主张废除盐铁专卖的贤良文学士们提的一个主要论据是:盐铁专卖导致了盐铁卖价高涨,落在盐上,普通百姓为了省钱只能少用盐而淡食,导致体质变弱,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可见,当时官方垄断专卖的盐价已经成为一个物价问题。然而,“盐铁会议”实际上只是2100年前的一场学术研讨会而已,食盐专卖一直延续到西汉结束,王莽新朝也实行食盐专卖,这项制度不间断地延续了近150年。
东汉以前朝为鉴,采取了不少好措施来恢复凋敝残败的社会经济,使得遭战乱破坏的社会生产和百姓生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其中就包括盐务改革。
中国古代历史上,有一段时期关于盐的制度变化反复较多,这段时期大概是从东汉到唐朝前期的约950年时间。
东汉王朝一改前朝的盐专卖制度,中央政府基本上对盐实行课税制,这让民间制盐业、盐贸易有了很大发展。为何东汉统治者甘于放弃垄断盐利?这跟东汉的治国理念有关。
从《孟子》中可知,我国古代战国时期之前,租税实行“什一之税”(10%的税率),但钱穆认为战国时期的租税应该高于10%。西汉开国后,稍稍减轻了一些百姓税赋,西汉初年的法定税赋为“什五税一”(近于6.7%的税率)。到了西汉景帝时期,统治者将汉文帝时期的轻税政策制度化,实行“三十而税一”的税率(3.3%左右的税率),仅为开国初期的一半,这与西汉开国后50多年的经济积累有关系,但是150年后,政治腐败,经济凋敝,国家财政艰难,这个宽松的税率就被废除了。
其后王莽新朝折腾得很厉害,在经济上的重要政策之一就是实行“盐铁官营”,这为新朝聚集了大量财富,但是因为四处征战,百姓赋税、徭役加重,又频繁遇到自然灾害,物价飞腾,百姓难以为生,短短15年,新朝就被推翻了,国祚竟然与秦朝相仿。
否极泰来,东汉光武帝后经济获得了较大发展,新政权有了经济实力,同时也以王莽新朝灭亡为镜鉴,为体现儒家宽仁治国、与民休息的执政思想,东汉初年国家政策相对宽简。建武六年(30年),光武帝下令恢复了“三十而税一”的轻税政策。可见,东汉开国在经济上的政策是比较宽松的。所以,东汉开国后对盐是放开让民间制作买卖的,只收税,不实行国家垄断。
东汉建立近60年后的汉章帝时期,因边境战事颇多,国家财政趋于紧张,为筹措军费,汉章帝在元和年间打破东汉常规再实行盐专卖,3年以后战事缓和,又取消了盐专卖制。
中国古代夏、商、周以及秦汉,其都城都设立在中原一带,最注重的也是中原地区的开发,从史料来看,汉朝中央政权对盐的开采加工也是着重于中原地区的池盐。
汉章帝元和三年(86年)八月,汉章帝“幸安邑,观盐池”(《后汉书》)。皇帝为何要到安邑去观看盐池,而且还被史官正式录入史册呢?因为盐在汉朝统治者心目中的地位很高。首先,盐是百姓日常所需之物,几乎每天都要用到,西汉政府曾特地下令要求各地降低盐价,比如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九月,诏曰:“盐,民之食,而价咸贵,众庶重困。其减天下盐价。”其次,盐实行专卖后,利润极高,国家收益丰厚,皇帝重视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于是汉章帝视察盐池也是一件国家大事。
那么,汉章帝为何去的是安邑盐池?在汉代,安邑(今山西运城一带)地属河东郡,《博物记》中记载:“有山泽近盐。”《后汉书》也记载该地区:“有铁,有盐池。”
安邑的这个盐池,历史上也叫作“河东盐池”,出产池盐,是我国古代重要产盐地,位于中条山的北麓,面对黄河由北向东的转弯处,属季风性气候带,夏季气温高,多东南风,风速为四季之冠,强劲的东南风使盐水加速蒸发,凝结成质量上好的池盐。安邑盐池是一个狭长形盐池,长达51里,宽7里,范围大产量高,汉代在这里设有司盐都尉管理盐业生产,而且建有司盐城,这个盐池对国家税收贡献极大,也是当时全国最大的盐场。
再有,这个盐池地处古代华夏文明中心地带,开发利用很早,据记载是周穆王、秦穆公“观盐”地点。有关文字记载中,赞不绝口的“大夏之盐”(安邑曾是夏朝的都城),即指安邑盐池所产之盐。西汉时期的皇帝常常到这里举行“观盐”盛典。可以说,河东安邑的盐在汉代是很受推崇的。所以,汉章帝要到安邑视察盐池。
东汉时期,除了河东盐池之外,《后汉书》还记载:“又有龟兹盐池以为民利。”龟兹属地相当于现在新疆库车一带,“龟兹盐池”所指具体地点目前还有争论,但西汉、东汉时期,盐业生产是龟兹国的一个重要经济来源,龟兹设有盐官管理盐池、碱湖,也向汉王朝贡盐。
东汉末年军阀混战,为获取暴利增强势力,各地枭雄对百姓竭尽榨取之能,其中也包括垄断盐利。曹操之所以能称雄,跟他理财得法也密切相关,他不仅实行屯垦获得了充足的粮草,而且还垄断了一些工商业来获取巨额利润,比如设置监盐官,实行盐业官营,获利极多。曹操曾令凉州刺史徐邈兼任护羌校尉,利用武威、酒泉的盐池制作销售池盐,在河西走廊,也就是“丝绸之路”的一段,与内地以及西域商人贸易,获取大笔资金,不仅用于购买军用物资,还“市金帛犬马,通供中国之费”。
刘备在蜀地不仅大力发展农桑,还很注重商业,设置了司盐校尉垄断盐铁专卖,“利入甚多,有裨国用,而西南边境收缴之金银犀革盐铁之利,复多输入”,刘备势力因此不断壮大,才有了与魏、吴抗衡的底气。
吴国的盐政怎样呢?吴国地域濒海,很多地方可以煮海制盐,官方设置有司盐校尉和司盐都尉从事盐业制造管理,垄断盐业销售。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盐铁官营”简上有记载:“右三年入盐贾(价)米一千一百二斛一斗四。”所谓的“盐价米”是指吴国官方垄断盐场,配卖盐给百姓后,民间以米作价缴纳官府。据说有学者依据若干吴简折算出这样的公式:1斗盐=6.01斗米。且不论此换算是否精准,但当时盐价远远超过米价,这是确凿无疑的。
西晋统一政权建立后沿袭了三国时期盐制,禁止民间煮盐,官方依然垄断盐的专卖。此后的东晋以及南朝历代政权,却又上承了东汉比较宽松的食盐课税政策。
北朝政权大多采取食盐抽税和官营专卖的混合政策,北周则严格实行“盐池、盐井有禁”的经济政策。隋朝统一南北后,早期呈现经济繁荣、国力雄厚的局面,为稳定人心巩固统治,官方大幅度减轻百姓赋税,表现在盐政上是既不搞食盐专卖,也不收盐税,甚至连酒榷、市税都“尽罢之,所仰惟赋调,亦复甚轻”(钱穆《国史大纲》)。隋文帝不收盐税自开皇三年(583年)开始,终隋一代,隋炀帝即便那么好大喜功、挥霍无度,也没有再收盐税。
唐袭隋制,早期的君主励精图治,并将前朝一些好举措发扬光大,在历史上赢得了巨大荣誉,贞观之治、开元盛世接踵而至,而唐朝的税赋显然比隋朝要高——但比其后的宋朝要低得多,唐朝的国运转折点为安史之乱,在平乱过程中,从隋朝开皇三年(583年)实行的有近180年的盐业民营制又被打断,重新开始了盐业专卖时代。
唐朝官方最先实行食盐官营的是颜真卿。颜真卿不仅是个大书法家,更是一位忠臣良将和干吏,他带领唐军抵抗叛军时,为筹措军饷,采取了官卖食盐的方法,“收景城盐,使诸郡相输,用度遂不乏”。颜真卿的卖盐筹饷法被其他将领效仿,成为当时唐军筹饷的重要措施。第五琦吸取了颜真卿的经验,在他获得朝廷重用担任国家诸道盐铁使后,创建了榷盐法,由官府派人到山区、沿海地区统一收盐,再进行官方专卖获得垄断利润,“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获利10倍。并且出台法令,免除为官府制盐之百姓的各种徭役,使其成为专门制盐的“亭户”,隶属于盐铁使管辖,同时规定私自制盐和偷卖盐的行为按罪论处。这使从前以制盐为业的百姓和无业游民们都愿成为官府的制盐户,扩大了盐业生产,确保了国家盐业垄断暴利。据说这个政策仅仅推行一年,就为唐朝增加了40万缗的财政收入,国家也就不需要于额定租调外再对百姓横加赋税,减少了社会矛盾,这在盐政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唐代宗时期刘晏任盐铁使,进行榷盐法改革,改食盐“官收、官运、官销”为“官收、商运、商销”,形成一种官商垄断模式。实际上,相比之前的盐政,他的创新是兼顾商人利益,做到“官商分利”,调动了盐商、亭户的积极性,促进了盐的生产销售,成效颇大。据称,在刘晏上任之初,江淮一带盐税才40万缗,实行改革后,到大历末期,江淮盐业收入达到了600多万缗,增幅高达14倍!所以正史记载:“天下之赋,盐利过半。”不仅唐朝军队军饷有了保障,就是整个皇宫的开销、朝廷官员的俸禄也可以从国家盐税收入中支取,这为缓解唐朝安史之乱后的经济困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唐之后的五代时期,政局动荡,税法紊乱,表现在盐务上,不仅盐税重,而且官盐名目繁多,不同的盐税率也不一样。后唐出台了一个向百姓增税的新花样叫“计口授盐”,即按照人口多少来测算地区所需食盐量,为税收提供依据。后周禁止买卖私盐,并对颗盐、末盐划定了销售区域,不许越界售卖,并且既对百姓普遍收取盐税,也对产盐户征收盐斤,相当于重复收税,这些措施对后代盐政有很大影响。
宋朝初期采取一些恤商措施,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盐政上仍然沿袭五代的官营制,盐利太大,统治者舍不得吐出“肥肉”。宋朝盐业生产中,尽管也有井盐、池盐和岩盐,但是海盐产量最高,沿海很多州县都产海盐,如两浙、两广以及淮南、淮北,最著名的是淮南路的楚州、海州、通州、泰州、涟水等地,宋人周煇的《清波杂志》中记述:“熬波(煮盐)之利特盛于淮东,海陵(今泰州)复居其最。绍兴间岁支盐三十余万席,为钱六七百万缗。”
北宋太宗至道年间,淮南盐场产盐量为215.4万石,全国总产盐量约为287.7万石,占比为74.86%;南宋时期,淮南盐产量一直保持在268万石以上,其中两浙路盐产量陡然间由北宋时期的50多万石飙升至接近200万石,福建路盐产量由10多万石上升到30多万石,广东路盐产量由5万多石上升为30多万石,可见,南宋时期东南地区的盐产量增幅很大,为南宋政权提供了巨额税赋。
官方垄断盐业获得巨大利润的背后是专制阶层对民众进行的最大化压榨剥削。宋朝初期,陕西一带生产池盐的百姓被称为“畦户”,具有强制性质,官府虽然免除了他们的其他徭役,并“岁给户钱四万,日给夫米二升”,实际上,按照当时物价折算,每户两名劳力,一年得到官府45040文钱,但是要向官府缴纳盐116500斤,也就是说,官府买畦户的盐,1斤池盐只支付0.39文钱。
海盐的生产场所都是靠海地区,称为“亭场”,生产海盐的民户,被称为“亭民”,他们在官府监督下煮盐,产出的盐除了缴纳盐税外,其余全部由政府收购,宋朝初期每斤海盐收购价为2.5至3文钱,由官府统购统销,不得私自买卖。官府在本地转手批发给盐商的价格为每斤26文钱,获利达9倍!宋仁宗庆历年间,商人买钞盐1斤成本为26至27文钱,最高可卖到40文钱,差价利润13至14文钱,利润额达50%,如前所述,官方盐业垄断利润更是高得离谱!宋朝盐政虽然改革频繁,但实际上是变着花样管控,官府与盐商们一起获取暴利。
北宋庆历八年(1048年),朝廷变通盐法,由宋朝初期商人用粮草等实物换取政府的支盐凭证(折中法),改为用钱从官府购买盐钞,商人凭盐钞购盐运销。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年)实行盐引法,此法是对盐钞法的一种改进。“盐引”分为“长引”和“短引”,按照规定,“长引”销外路,“短引”销本路。并且严格执行批缴手续和缴销期限,“长引”有效期为一年,“短引”有效期为一个季度。同时官府还限定了“长引”和“短引”所运销盐的数量和价格。盐引法充分体现了封建王朝对盐业的高度管控,“盐引”成为我国古代盐业史上的一个专有词汇,盐引制成为宋元至鸦片战争时期一个重要的经济手段。
元朝对盐的管控更成体系,形成了户部(中书省)——盐运司——分司——盐场——盐团(盐栅)管理系统,其中关键作用的是盐运司,它承上启下,按照中书省、户部、行省的要求,在御史台监察下行使管理调控食盐的职能。因为垄断盐税是国家重要的财政来源,所以盐业生产销售很受最高层关注,朝廷常委派既能干又相对来说比较清廉的官员担任盐务官,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清代。盐运使等盐务官职绝对是官场中的“肥缺”,而其中的腐败触目惊心。
明朝、清朝都沿用盐引制,只是稍做了些调整。清代实行盐引制的同时出现了票盐制。票盐制并不是取消了盐引和引商对盐的垄断销售,而是取消了销售盐的地区限制,即“引岸”限制,操作方便,“招贩行票,在局纳课,买盐领票,直运赴岸,较商运简捷,不论资本多寡,皆可量力运行,去来自便”。票盐制拓展了盐业销售渠道,官商两便,成为晚清通用的盐政举措。
盐利之厚,众所周知,必然会吸引一些人铤而走险,贩卖私盐几乎与盐业官卖同时产生,唐、宋、元、明、清,都有私盐,一是政府官员、代理盐商参与的私盐贩卖,二是民间商人贩卖私盐,三是武装贩卖私盐团伙,他们公然与官府缉私人员对抗,如元末盐枭张士诚。
盐业专卖制到了明清时期已然相当完备,而同时期贩卖私盐行为也最为猖獗。
先说私盐的行销背景。自从盐税成为一项重要税赋以后,所谓的国家盐税正课、杂课花样百出,陆续出现很多摊派与加征,同时地方政府还会在盐利上再分一杯羹。明清时期盐商们包销盐,将缴纳官方的所有费用同自己的高利润综合起来,平摊到卖给百姓的每一斤盐上,这导致盐价居高不下。官盐很贵,而且质量不好,多种因素综合,质量优于官盐且价格低于官盐的私盐就应时而生了。
所谓“私盐”,是相对于官盐而言,未经官府认可的非法盐业销售方式。从史料和文献来看,关于私盐的分类纷繁复杂,众说不一,但归纳起来,私盐可分为五大类:场私、商私、官私、邻私和枭私。
晚清名臣曾国藩关于私盐有两句话简明扼要:“出处防偷漏,售处防侵占。”商贩自己到食盐“出处”盐场买盐,付给制盐的灶丁盐价后,再按实买斤数到盐务衙门缴纳盐课,这是常规。如果商贩买了灶丁的盐后,不缴纳盐课的部分就是私盐,属于“偷漏”税。“售处”就是官方规定的不同“出处”食盐的销售地,如清代太平天国运动期间,清政府规定湖南、湖北和江西等地应该销售淮盐,曾国藩认为:“主持淮政者,即须霸住三省之地,只许民食淮盐,不许鄂民食川私、湘民食粤私、江(西)民食闽私,亦不许川粤闽各贩侵我淮地,此所谓防侵占也。”以此类推,商私、官私、邻私以及明目张胆的枭私都属“售处侵占”的食盐非法销售行为。
场私,是指食盐生产区的贩私行为,也称“灶私”,就是上文曾国藩所说的“出处防偷漏”,因为在盐业官方垄断的大背景下,只有盐场才能制盐,“场舍为产盐之所……除此而外,盐无他出”,清代官员认为:“官引之配销不足,枭徒之肆横行私,皆场灶多煎偷卖之所致。”所以,盐场成为私盐的源头,被视为“贩私之源”。其实,盐本身只是一种生活日需品,是一种离子化合物氯化钠(NaCl),它之所以被称为“官盐”“私盐”,只是因为经销渠道、经销方式的不同,而被人为地打上了印记。
场私的出现,缘于官府所定食盐收购价格过低,盐商对灶户的剥削过重,或是政府授权的盐商没有全数收购盐的能力,再或者少数灶丁想多挣钱,和一些狡猾的商人联手偷煮盐。绕过官府管控私行买卖行为风险极大,一旦被抓住,有可能丢掉身家性命。同时,盐场盐官监守自盗行为也常出现,盐官与不法商贩勾结,在盐引之外再多配盐,并从中分利,剥削灶丁,贪污国课。
商私,专指盐商走私行为。盐商凭借向官方承包食盐销售的身份,常常干些暗地里增加每引盐的重量、谎报盐斤运输途中沉没并多报损失骗取盐场补助,以及跨引地销售食盐等非法行为。因为盐商与官方联系密切,有很多特权,这就造成了商私的难以根绝。有清代官员一针见血地指出:“船私、漕私、邻私、枭私可以法戢,而商私不能禁。”可见,明清时期商私的问题实际上最大,而且从走私食盐的数量上来说,也是最多的。
官私,是指官方人员借助职务之便的走私食盐行为。有实权的地方官员、盐务官吏利用手中权力走私食盐;一些缉私官吏假名缉私,将没收的盐自行偷卖;还有一些漕运船丁等,在漕运船上偷带私盐,在运河沿岸销售获利,等等,这些都属于官方系统的食盐走私。明朝的刘瑾、严嵩,清朝的年羹尧、和珅等,这些大贪官都曾染指私盐贩卖。他们没有被查办时,人在台上,位高权重,普通官员根本不敢碰他们,即便知道他们在贩卖私盐。
邻私,是指相邻引地的食盐违法跨地销售。自食盐专卖后,尤其是明清时期划定食盐销售区域(引岸)后,邻私就出现了。明代规定:“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盐与引(岸)离,即以私盐论”,意思是政府规定各个产地的盐必须在政府规定的区域销售,否则就是私盐。
道光十八年(1838年),时任湖广总督的林则徐写过一道疏奏:“其近(四)川近粤近潞之处,与两淮场灶皆远,而邻盐一踧即就,成本既轻,售价自贱。”这就是“邻私”商贩非法在两淮盐引地销售食盐的一个例子。食盐销售区划不合理,造成了一些偏远地方,法定食盐销售商无法及时提供官盐,而且即便官盐能到,“邻省盐课皆轻,(两)淮纲独重,即彼此同一官盐,亦必彼盈此缩”。不同省份不同盐引地的盐税高低不一致,也造成盐税重的两淮盐没有市场竞争力。可见,邻私是依靠售价和地理优势来同官盐竞争的。因为邻私售价低、方便购买,百姓更乐意购买私盐。
不同省份的官办盐务为了完成盐课或者多获盐利,存在激烈竞争,这种竞争在明清时期一直存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湘军为了盐引地,甚至与一些地方政府动刀动枪“争地盘”。据《李兴锐日记》记载,同治后期,淮北盐商多卖一纲余盐,可获利润20万至30万两银子,这在当时是巨款,其时官府雇佣的壮年夫役每月薪水才3两多银子。重利之下,盐商不惜铤而走险。
枭私,是指一些贪财的奸猾强横势力利诱、裹挟一些商贩流民组成的贩卖私盐的武装团伙。历史上的盐枭不少,有些大盐枭还制造过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如唐朝末年山东的黄巢,元末泰州的张士诚、黄岩的方国珍。而明清时期,明火执仗、公然抗官的盐枭更是不少,明代曾出现“势豪多掺中,商人既失利,江南、北军民因造遮洋大船,列械贩盐”,“私盐四出,官盐不行”的混乱局面。清代名臣林则徐认为:“向来匪类,大半出于盐枭。”纵观明朝海盗、倭寇以及清代各种会党,盐枭都是中坚力量。
除了上述几大类私盐之外,还有船私、军私等名目,但严格意义上来说都包括在商私、官私之内,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明清两代对私盐的打击不遗余力。明朝规定:“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夹带越境者充军”(《明史》)。清代基本沿袭明制,并且对购买私盐的行为也进行处罚:“犯法食私(盐),绅衿革功名,平民受满杖。”——有功名的士绅买私盐,革去功名;老百姓买私盐,杖打一百下。如林则徐任湖广总督时,着力整顿两湖盐政,打击私盐贩卖,严禁民间购买私盐,“责成绅衿大户,及乡团牌保,互禁食私,犯者公同送究”。
私盐多则官盐滞,私盐少则官盐畅,“盐法之弊莫甚于私贩,盐法之要莫急于缉私”,尽管明清官方一直都强力打击私盐,但是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私盐贩卖仍禁而不止,打而难绝。
其实,除了严打走私,明清两代也有些盐政机制上的变通完善,一些有思想、有见识的官员试行过一些好措施。如清朝官员陶澍在两淮盐政上实行的“减价敌私”和票盐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浮费,打击盐政腐败,降低官盐价格,抵制私盐,保证了盐业收入,利民利国。
再如林则徐任湖广总督时,允许穷苦贫民单身肩挑一定数量的食盐到偏僻乡间售卖,具体操作程序是,贫民先从官盐店取票装盐,盐卖完后再偿付官盐店的盐价,其利润用以糊口谋生,创新了一个“官民两便”的好措施,给贫困百姓以一线生机。
总的来看,明清时期对于种类繁多的私盐贩卖行为,虽然严令禁止、着力打击,同时也有些盐务变通改革措施,但是直到王朝末期都难以根绝贩卖私盐行为,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欠缺合理科学的盐政机制和盐价暴利是其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