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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关于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是《资本论》的主要理论之一。围绕这一理论,学术界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解读。

宁向东认为,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使用价值是由劳动和生产资料共同创造的,但商品的价值只能由生产劳动创造,是由人的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形成后,不同要素所有者要凭其产权参与价值分配,但不能由此说非劳动要素参加价值的创造。任何具有交换价值的物品,必须同时具有效用即使用价值以及劳动,才具有价值,不能在反对资产阶级效用论的同时,把效用本身也当脏水倒掉。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三种,一是决定单位商品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一是社会根据某种商品的需求总量而分配给该生产部门的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劳动时间,一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决定价值,实质上是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即确定个别生产者的劳动在社会承认的必要劳动总量中占有多大的比例关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要受到工人劳动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及其应用、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自然条件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但这不意味着客观生产条件创造价值;社会必要劳动的形成是在不同生产条件下耗费的个别劳动通过市场自发进行的平均化过程,要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劳动价值论不是按劳分配的依据,要素价值论也不是按要素分配的依据;价值分配是由生产要素所有制决定的。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主要是他们依靠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取得的。

严法善认为,只有人的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但马克思从来没有说过只有体力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科学技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劳动者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私营企业主一方面是劳动者,另一方面是剥削者,他们的全部收入中,既有自己的劳动所得,也有剥削别人劳动的所得;不能因为生产要素参加分配而认为生产要素也创造了价值;流通领域中的保管、包装、运输劳动是创造价值的,但不能无限扩大创造价值的劳动外延。

鞠立新认为,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劳动有五种,一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二是给资本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三是创造的新价值超过其自身的费用价值的劳动,四是能够生产出某种使用价值的劳动,五是成为社会总体工人的一部分、完成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某个环节的职能的劳动。马克思明确指出,管理是一种社会化生产必需的指挥劳动和监督劳动,因而也是一种生产性劳动。一部分具有高技术高技能的劳动者以其特有的专长或专利作为资本入股,或者得到期股期权,逐渐成为企业资本的主要持有者之一,他们既是受聘受雇的工人,又是企业资本或社会资本的所有者之一;外商企业和民营企业中确实存在着剥削,但根本不同于全国解放前的那种残酷剥削和人身强制关系,普通职工在某种意义上是受剥削者,但也存在有利于其生活水平的改善等经济利益,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从事流通、运输、物流配送、市场销售以及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必不可少的金融、信贷、证券、保险、信息、教育、培训等各个系统,都形成了整个社会再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部门应该作为生产部门或社会再生产部门,其中的劳动者的劳动应该算作生产劳动,投资、经营、管理、营销、设计、操作、运输、讲授、编程等都是劳动的具体形态,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形成和实现。

赵显钧认为,劳动价值论不是马克思的首创,但马克思第一次提出了劳动二重性学说,从而使劳动价值论成为科学;新知识、新技术,是把生产过程中的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作为中间环节、作为媒介,转化为生产过程中的一种新力,是它们物化于生产过程中的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新知识、新科技本身并不是价值创造的直接要素,并不创造价值,而是价值创造的条件;资本家的管理和剥削并存,但它同被剥削的劳动一样,也是一种劳动,因此在产出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我国的私营企业主生产资料主要来源于改革开放以来个人劳动积累和逐年收入的再生产投入,从性质上讲属于条件资本,属于生产要素范畴,与国有企业生产资料一样,不具有私有性而具有社会进步性,私营企业主不同于马克思时代的资本家。

何祚庥认为,必须将“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思想引入新劳动价值论。他认为,科技作为一个生产要素,与劳动结合在一起,对使用价值生产起决定作用;如果人类社会的发展仅仅由劳动创造价值的话,将难以解释这些事实;马克思曾用“活劳动+死劳动”创造价值的学说,推导出“劳动创造价值守恒”的定律;种类不同商品,其使用价值以及交换价值都可以用一般等价物来计量,所以种类不同的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也可以相加、相减;马克思在某些具体问题的讨论中,实际上又认为,商品价值,或又称为市场价值或使用价值的“量”等同于交换价值的“量”,马克思实际上是假定了“使用价值量=交换价值量”,在后来的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研究中,其实也用了类似的假定,因此,单位劳动时间产生的使用价值量=单位劳动时间产生的价值量×劳动生产率,或者说,使用价值量=交换价值量×劳动生产率。因此,何祚庥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不应该否定边际效用价值论。

还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命题是劳动创造价值或者说劳动是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在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著作中,就已经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区别开来。马克思不仅科学地论证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而且还创造性地阐述了劳动二重性学说,在此基础上科学地论证了劳动在使用价值生产和交换价值生产中的不同作用。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论证了工人的活劳动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源泉,批评了“死劳动”创造或参与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观点。WS=WJ,也就是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是一个早已被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否定了的命题。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分析也是从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的。从质的规定性来看,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从量的规定性来看,有用物的量,就是使用价值量。不同的使用价值由于它们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计量单位。马克思对交换价值的考察,也是从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的。从质的规定性来看,交换价值进一步说是价值,它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从量的规定性来看,交换价值的量是一定量的劳动时间,其计量单位是时间的自然单位即劳动小时。对某种物品的使用价值在数量上进行计量,和对相同的物品的交换价值在数量上进行计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分析角度,没有共同的计量基础,不能比较二者的数量上的大小。不同商品生产者之间之所以能够引起交换,之所以能够交换成功,其根本前提就在于,他们是对方商品使用价值的需求者。两种商品相交换,以它们的使用价值有本质的不同、但它们的交换价值相同为前提。商品具有二重性,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因素。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和前提,交换价值是使用价值的社会形式。按照劳动时间形成价值的劳动价值论基本观点,一个社会的剩余劳动时间一定,这个社会所形成的剩余价值也必然是一定的。剩余价值的量和剩余劳动量是完全一致的。使用价值创造不仅取决于劳动,取决于劳动生产率,而且还取决于劳动借以完成的优劣程度不等的生产条件。在马克思那里,使用价值的源泉是多元的。它不仅包括劳动、技术还包括自然资源等生产的主观和客观要素。一定数量劳动,由于一项新的科技发明成果在生产过程中的运用,而创造出比原有的生产科技水平高出若干倍的产品量或使用价值量。生产过程的三个简单要素,首要的就是劳动者的劳动。而劳动者的劳动区别于动物活动的地方,就是这种劳动的主观能动性和目的性。具体劳动是创造商品使用价值的劳动,其效率是用一定量的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产品数量来衡量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价值论是根本对立的,绝不会混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两个商品生产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换,是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之间的交换,这种交换能够进行的基础是两种商品有共同的交换价值或价值。两种商品在市场上能够成功地进行交换,不在于他们使用价值相同,而恰恰在于使用价值的不同。使用价值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使用价值作为商品体本身的称谓;第二个层次,是商品体被消费者消费(也可以包括生产者的生产消费)所产生的效果。同一劳动,从使用价值生产的角度来看,是具体劳动;而从价值生产的角度来看,是抽象劳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价值论之间既不是可以互相替代的,也不是可以互相补充的,而是根本对立的关系。主张用西方经济学边际效用价值论补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是不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f37Jr/EzLAV2uKTzYi+JiJq7z49ARmvxmPIqZoW7/QX3xwJrQL4TswaVdviRay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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