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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提出,要“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围绕这个问题,理论界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理解。

程恩富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虽然被中国一些学者称为经济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被作为论证建立股份制必要性的经典依据,但这是一个简单而又明确的观点,即它是在协作和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即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与股份制没有任何关联。未来社会不可能是生产资料的合作所有制和股份所有制,没有必要和理由用现行的体制和措施如股份制、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等去附会马克思论断的含义。

吴宣恭认为,马克思设想未来社会仍然存在个人所有制,但它不同于以前的、生产资料归劳动者私人所有的个人所有制,而是建立在协作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始终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的基础性决定作用。在设想替代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时,首先考虑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所有制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层次。前一个是归属于全体劳动人民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后一个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个人所有制。未来社会的生产关系的要点,即劳动者自主结合组成联合体,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共同占有和使用属于他们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建立平等合作关系,共同占有协作劳动创造出的产品,但是属于生活消费的产品则要分配给个人,由个人占有和使用。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在“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总劳动是由集体调节的”社会里,“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 。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也指出,在社会发展规律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的占有方式必然让位于同现代生产力相适应的新的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 。受产品的使用价值决定,绝大部分的消费资料历来都是个人所有的。但是,从消费资料的构成,特别是消费资料的获得方式看,不同社会却存在巨大的差别。在以前的社会里,劳动者获得消费资料的方式,都因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差异而彼此不同,历次的变化都可视为消费资料获得方式上的否定和否定之否定。生产资料归少数人所有的私有制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剥削关系被消灭,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社会根据共同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劳动产品的用途,其中一部分用于生活消费,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分配给个人,是更大轮回的否定之否定。

谢韬、辛子陵认为,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理论宣称公有制、国有化是社会主义的最高原则,而隐瞒马克思关于在公有制、国有化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主张。重建个人所有制,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个行之则一言可以兴邦、违之则一言可以丧邦的大问题。马克思设想,革命胜利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道路可分为两步。第一步,把原属于资本家的大公司、大工厂等生产资料收归国有,由政府控制起来;第二步,政府要寻找一定的形式将社会财富回归社会,回归人民,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由于股份公司的出现,马克思不仅把生产资料当作共同生产者共有的财产、直接的社会财产的形式,而且找到了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所有制即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形式,这就是股票。列宁、斯大林,包括我们的毛泽东主席,在革命取得成功后,忽视了马克思关于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句最重要的话,把公有制异化为政府所有制,实际上变成了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剥夺。这是原苏联、东欧与改革前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失败的理论根源。名为公有制、国有制、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实际上蜕化为一种官有制。恩格斯早就告诫不要把俾斯麦的国有化说成是社会主义的。

有学者批评了谢韬、辛子陵观点。他们认为,谢韬、辛子陵实质上是把中国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等同于资产阶级国家,把“剥夺剥夺者”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污蔑为“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剥夺”、“政府成为高度垄断的总资本家,全国人民都成为政府的打工仔”,是要不得的“俾斯麦的国有化”。这说明,他们根本反对社会主义的国有化,只是为了趁正确理论被搅乱之机,将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冒充为马克思的设想,借此瓦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经过他们的篡改,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却变成“直接的社会财产”,等同于未来社会的“个人所有制”了;恩格斯讲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被消灭以及代替它的是公有制占有关系,却变为“股票占有方式”,是明目张胆地篡改。他们把马克思设想的“个人所有制”说成是股份制,是移花接木、胡乱推测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已经对当时的股份制的性质作了明确的判断,指出,“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 因此,它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群人所有,但只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与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性质上和产权结构上是截然不同的。马克思对股份制作过详细的分析,始终没有把它同“重建个人所有制”联系在一起。依靠西方经济学的庸俗观点去解释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也是荒谬和可笑的。首先,所谓的“人力资本”就是一种自相矛盾的悖谬概念。资本不是物,而是无偿占有别人剩余劳动的关系。在资本主义企业中,工人已经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他们创造的全部价值,包括剩余价值,都归资本家所得。在这种条件下,劳动力已经按照资本家的意志,同资本家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成为资本的可变部分,为资本家牟取最大限度利润服务。因此,它是资本家的资本,根本不属于雇佣劳动者所有。无论在什么条件下,人力都不是资本。马克思从来没有讲过劳动者拥有“人力资本”。其次,所谓“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无非是西方经济学“企业契约论”的一种翻版。这种理论把企业说成是“合约的集合”,其谬误在于不懂流通过程与生产过程的联系与区别,混淆了市场关系和企业内部关系,看不到雇主与雇员从市场进入企业后双方地位和相互关系的巨大变化,将企业内部资本家凭借其购买到的劳动力支配权和使用权驱使雇佣劳动者的关系,说成与市场一样的自由平等的协商关系,从而歪曲了资本主义的本质,掩盖了资本的剥削关系。

彭富明批评了对马克思“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理论的三种误读。首先,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基础,只能是公有制。国有化与个人所有制都是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只不过公有制的成分在程度上有所不同,它们是社会主义不同阶段的社会所有制形式。社会主义的国有化不是资产阶级性质的,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还不发达成熟的表现。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成就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并不是在私有制的基础上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不反对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但绝不能说,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之上。其次,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占有、使用、处置并获得收益等一系列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关系的总和,核心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制度就是公有制,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的制度就是私有制。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没有说个人所有制就是特指消费资料所有制。社会产品一部分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只是说明了个人生活资料的来源,没有说这是消费资料或生活资料所有制。把个人所有制归结为消费资料或生活资料所有制,降低了个人所有制的伟大历史意蕴。再次,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形式”,不是人人持股的股份所有制。股份制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但转化后的财产是一种社会财产或共同财产,而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马克思、恩格斯从未说过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一种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均富状态这样的话。他们多次明确地说,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重建,这种重建的目的不是建立私有制,而是为了消灭私有制。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为了消除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即资本与劳动者相分离的情况,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重新结合。但这时的生产资料不再属于劳动者个人私有,而是由劳动者公共占用或社会所有。重建的目的,是为了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重建的劳动者是“自由人联合体”中的“个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重建的过程,是一个极其漫长的历史过程。

王成山认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实际含义,不同于社会主义实践的公有制形式。它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共同占有”基础上,即在客体性的物质生产力引起的社会生产方式也即“集体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社会主义实践的公有制——“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的“社会所有制”,也即无产阶级的公有制、国有制的实际含义,不过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共同占有”的主体性内容的表现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制形式,本质上只是变革旧社会、建设新社会的基础条件或过渡阶段形式,属于资本主义时代的 “共同占有”成就的两个要素之一,其本身并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形式,不是无产阶级国家,而是“自由人联合体”。蕴含其中的、并非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并不是无产阶级国有制,而是吸取了以往社会积极成果的新“个人所有制”关系,是符合“一分为二、合二而一”客观事物发展规律性的,即既具现代社会生产的“公共的”、“社会的”占有使用关系,又具“个人”所有关系的辩证性所有制形式,是包括了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共同占有”内容的重新肯定:它是“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即以提升现代社会生产的“共同占有”规定性内容为社会原则的公有制生产方式,和“劳动时间起双重作用”意义上的按劳分配方式为基础的、每个生产者拥有直接组成“社会总产品”中的“个人的产品”所有权和“直接使用”权的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形式。

还有人认为,理论界对于马克思“重构个人所有制理论”争论已久,观点多样,如“生产资料论”、“消费资料论”、“生活资料论”、“个人财产论”、“股份制论”等,一直无法形成定论。所以马克思“重构个人所有制理论”又被称为理论界的哥德巴赫猜想,原因在于逻辑上的错位。熟读、死背、研究、传播马克思理论的专家、学者包括民间人士,都有一个一致的认识:马克思是致力于消灭私有制的,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不可能在为消灭私有制终生奋斗之后又提出“重构个人所有制理论”。其实,马克思的原话已经说得很清楚,重建的是“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而不是“劳动者的私有制”。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 强调“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不是私有制。私有制特指私人利用强权或暴力占有社会产品(含生产资料)、剥夺他人自主劳动权力、迫使他人接受雇佣劳动并对他人实施剥削和压迫(奴役)的所有制形式;个人(私人)所有制是一种“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并自主(独自或联合)开展劳动的所有制形式。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通过这种占有奴役他人劳动”。公有制是社会产品(含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形式。“重构个人所有制”,简单地说,就是基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重新建立社会产品(含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通过达成责权利的平滑对接并借助交换进行自动识别和实时纠错,达成社会资源配置最优化,尤其是激发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进步。同时,由于每个人的基本需求都得到了基本甚至充分满足,人们继续参与劳动就成了主动作为而不是被动驱使,人们利用个人所有的社会产品(含生产资料)独自或自由联合开展生产活动,也不再是为了占有更多社会产品(因为物质需求已被基本甚至充分满足),而是为了满足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精神需求。至于人们是用个人所有的社会产品(含生产资料)单打独斗还是自由联合或联合到多大规模等,就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策了。个人所有制不必然会转化为私有制,因为私有制特指“通过占有社会产品(含生产资料)迫使他人接受雇佣劳动并无偿占有其剩余价值的所有制形式”,个人(私人)所有制则是通过社会产品(含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达成责权利的平滑对接、独自或自由联合开展生产活动并按各要素在新增价值形成中的实时权重进行分配的所有制形式。

卫兴华认为,马克思所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观点,我国学界早有研讨。在改革开放以前,比较一致的理解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实行公有,消费资料归个人所有。恩格斯反驳杜林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攻击时指出,马克思的观点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 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一书中批评米海洛夫斯基时,赞同恩格斯关于“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的观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有的学者仍坚持生产资料公有、消费品个人所有的“个人所有制”。要准确地理解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主张。马克思把个人所有制分为两类:一类是孤立的、单个人的个人所有制,即被资本主义剥夺和否定的个体私有制;另一类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即公有制经济中,作为联合体的个人所有制。“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指后一种个人所有制。有的学者将重建个人所有制解释为“人人皆有的私有制”,为改变公有制实行私有化制造理论依据。这种见解完全与马克思的原意相悖。有人认为,马克思的设想是:第一步把资本家的大公司、大工厂收归国有;第二步将其回归人民,重建个人所有制。而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形式就是股份公司,就是股票。这种观点把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与重建个人所有制完全割裂开来,看作是不同的两回事情。按照马克思设想,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货币关系消失了,也根本不存在股份公司与股票。我国存在和发展股份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不能削足适履式地硬套到经典作家的理论观点中去。 jhvipcCUNvUXWrRWW7gdJy2rIoOeeXjK6VNLXLpy6LbVu6vNQC7XW7Mn2wiNND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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