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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纳税申报

1.申报方式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1)邮寄方式申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2)电子方式申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申报资料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UrP/+0Cs7vpUpYRnBFhPLdrU0BFm/qJF2MWsH1leHQcl/HlCiNAmWoZKXEAQow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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