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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发票的管理

1.发票的领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的开具要求如图4-3所示。

图4-3 发票的开具要求 /7hzAGxNQiEuZidcmLTLmtjY++4BWtzZaikFfQsND+ij5Wb3Sv7vRWs5SC8bXk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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