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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组成。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大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基本相同。

(3)股东大会的召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图3-8所示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图3-8 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董事会的召开。《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3.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设副主席。

(2)监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基本相同。

(3)监事会的召开。《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lK29yUQijhhpKT5Fwz8UrUyPtZ1z1Hye2KuS+V1FVbt2/BHDLzVvbdzFcyWsE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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