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图3-5所示的条件。
图3-5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具体如图3-6所示。
图3-6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法》第八十条有如下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图3-7所示的责任。
图3-7 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