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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如下规定: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6)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yHzL+bME9KMVLtUkyB/YGWcceYrHKhc0dXNBPMYmJ0hVMUGpVI51K/arJhUBeD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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