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会的组成。《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图3-2所示的职权。
图3-2 股东会的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股东会的召开。《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董事会的组成。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执行董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图3-3所示的职权。
图3-3 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1)监事会的组成。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图3-4所示的职权。
图3-4 监事会及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的职权
(3)监事会的召开。《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